導航:首頁 > 金融管理 > 最新儲蓄管理條例人行

最新儲蓄管理條例人行

發布時間:2021-07-11 03:41:30

A. 哪位還有《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的全文(儲蓄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廢止的東東)

《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已經作廢了現在是儲蓄管理條理

儲蓄管理條理

國務院第107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蓄機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

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

(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B. 中央銀行降低短期利率屬於什麼政策

從央行了解到,為加強存款利率管理,央行近期向各分支機構及主要金融機構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指導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加強存款利率自律管理。其中,包括將結構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納入自律管理范圍。

天風證券研報認為,央行下發《通知》,意在降低銀行負債成本。將結構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納入自律管理范圍,可促進結構性存款收益率下降。

規范結構性存款保底收益率

「結構性存款收益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保底收益率,也就是銀行承諾客戶可以獲得的最低收益率,其性質與一般性存款利率類似;二是掛鉤衍生品產生的收益,取決於衍生品投資情況。但部分銀行的結構性存款保底收益率明顯高於一般性存款利率,不利於維護存款市場競爭秩序,應予以規范。」央行表示,對於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檔計息產品,由於其違反了《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的規定,也應予以規范。

為推動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去年8月份央行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改革以來新LPR已經經歷了7次報價。從最近一期的2月份報價來看,1年期LPR為4.05%,5年期以上LPR為4.75%,分別較前值下調10個基點和5個基點。市場普遍認為,兩個品種下調幅度不一致反映出當前銀行負債端成本較高,進而帶動貸款端利率下調的阻力較大。

C. 父親去世了,銀行的錢取不出,須公證,公證需要帶什麼東西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的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的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關憑此辦理過戶或者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判處。」

依據上述規定,您應和其他合法繼承人攜帶戶口簿及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公證處或者人民法院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然後憑此證明書到儲蓄機關辦理過戶或者支付手續。如果對存款的繼承權有爭議,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然後憑法院的法律文書到儲蓄機關辦理過戶或者支付手續。

(3)最新儲蓄管理條例人行擴展閱讀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各項准備工作和宣傳工作。

第一條儲蓄存款是指個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的人民幣或外幣存款。任何單位不許將公款轉為個人儲蓄存款。公款的范圍包括:凡列在國家機關、企業及事業單位會計科目的任何款項;各保險機構、企事業單位吸收的保險金存款;屬於財政性存款范圍的款項;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等。

第二條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的各銀行以及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儲蓄事業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及保護儲戶利益的需要,在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穩定儲蓄,穩定金融。

D. 儲蓄存款條例實施細則

儲蓄管理條例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 1992年12月11日,國務院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第二章 儲蓄機構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第十三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第三章 儲蓄業務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一)活期儲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一)活期儲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三)其他金融業務。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E.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廢止後,現行按照什麼規定執行

請仔細拜讀文件內容,文件並沒有說 將什麼什麼文件廢止,而是說哪些文件由哪個部門來解釋,修改,廢止,是一個權力劃分文件。

F. 儲蓄管理條例是什麼

儲蓄管理條例 國務院 儲蓄管理條例 1992年12月11日,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蓄機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三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 第三章 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 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 (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G.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廢止後,各金融機構按照什麼規章制度執行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儲蓄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正,於2011年1月8日經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施行。
具體內容參考網路:http://ke..com/link?url=_

H. 我國現行的《儲蓄管理條例》是哪一年頒布的,至今是否修訂過,最新修訂時間是什麼時候

儲蓄管理條例1992年12月11日由國務院頒布,至今沒有修訂過。
人民銀行在1993年1月12日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對一些條款進行了細化說明。

I. 1993年1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現在是否有效,如無效有新規定嗎

十幾年了肯定補充了很多新規定了吧,你上網搜搜吧。

J.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哪些金融業務

  1. 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2.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3.其他金融業務。

《儲蓄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閱讀全文

與最新儲蓄管理條例人行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地獄解剖類型電影 瀏覽:369
文定是什麼電影 瀏覽:981
什麼影院可以看VIP 瀏覽:455
受到刺激後身上會長櫻花的圖案是哪部電影 瀏覽:454
免費電影在線觀看完整版國產 瀏覽:122
韓國雙胞胎兄弟的愛情電影 瀏覽:333
法國啄木鳥有哪些好看的 瀏覽:484
能看片的免費網站 瀏覽:954
七八十年代大尺度電影或電視劇 瀏覽:724
歐美荒島愛情電影 瀏覽:809
日本有部電影女教師被學生在教室輪奸 瀏覽:325
畸形喪屍電影 瀏覽:99
美片排名前十 瀏覽:591
韓國電影新媽媽女主角叫什麼 瀏覽:229
黑金刪減了什麼片段 瀏覽:280
泰國寶兒的電影有哪些 瀏覽:583
3d左右格式電影網 瀏覽:562
跟師生情有關的電影 瀏覽:525
恐怖鬼片大全免費觀看 瀏覽:942
電影里三節是多長時間 瀏覽: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