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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單證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7-11 04:28:13

① 人保財險單證管理辦法

近年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則分公司始終將精神文明建設擺在第一位,開展了文明行業創建活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黨風廉政建設等活動,在抓保險業務的同時,積極引導廣大幹部職工投身於社會公益事業中,取得了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雙豐收。在如今的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已經形成了人人爭當先進、處處講求奉獻的良好氛圍,一個人人拼搏奉獻、個個奮勇爭先的局面正在形成。
一、文明行業創建活動樹新風為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建立良好的信譽,爭取廣大保戶的信賴和支持,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黨組「一班人」牢牢把握大局,深謀遠慮,積極探索新方法、尋找新路子,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他們要求公司員工樹立正確的服務觀,努力提高個人修養和業務技能,按照「客戶至上、信譽第一」的原則,熱情主動地為客戶提供一流的服務,為建設服務型企業而積極努力。
(一)建章立制,規范內部管理。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首先從加強企業工作作風入手,進一步建章立制,一切從實際出發,研究出台了《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員工守則》、《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辦公室文明服務公約》、《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督查工作制度》、《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日常工作制度》、《單證管理辦法》、《工作責任制追究辦法》、《支部理論學習管理辦法》以及《承保工作規范》、《理賠工作規范》(試行)等各項工作制度,以制度規范全體員工的言行和工作準則,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
(二)與時俱進,加強能力建設。為了充分挖掘個人潛力,實現部門水平的整體提高,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將思想教育和業務水平建設提上議事日程。在思想教育方面,按照「忠誠公司、愛崗敬業,知法守法、遵章守紀,注重禮儀、文明服務,加強領導、全員行動」的要求,教育廣大員工以公司為家,熱愛人保事業,一切言行服從和服務於公司的改革與發展;在加強業務建設方面,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要求幹部職工加強市場經濟理論知識學習,加強業務知識學習,與時俱進,認真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應對新形勢、新任務的新辦法和新途徑,以科學發展觀推進工作方式的轉變,把握好經濟和社會發展局勢,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圓滿完成各項任務,服務西藏社會、實現個人價值。
(三)精益求精,鑄就誠信基石。誠實信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矗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矗誠實信用是保險經營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業做大做強的基石,是企業實現自身價值和社會責任的最終追求。保險是以信用為基礎,向被保險人所做出的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責任的承諾,誠信是保險業存在和健康發展的基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保險競爭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誠信正在成為各市場主體銷售產品、提供情報服務、樹立品牌的關鍵因素。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將誠信建設作為公司自身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開辦培訓班、小組討論、誠信知識競賽、誠信問卷考評等多種教育活動,採取集中學習和分散學習相結合的培訓形式,在員工內部開展了誠信教育,並在全員教育的基礎上,對管理人員、核保核賠人員、財會人員、客戶服務人員和市場營銷人員進行了重點的培訓和教育,使企業員工樹立了誠信經營利人利己、失信行為損人害己的觀念,有力地促進了誠信行風的樹立。
通過一系列誠信教育活動,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在工作制度、工作作風、工作效率、工作面貌、工作成績等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的好評。
二、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見成效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的群團部門在公司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充分發揮自身職能,探索新時期群團工作模式。歷年來,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群團組織圍繞重大節日開展形式多樣的文體活動,提高了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工作的整體合力,充分發揮了工會、團支部、婦聯的作用,形成黨、團、工共同協力抓好企業精神文明建設的良好局面。企業群團組織還根據自身特點,獨立自主地、積極地、有效地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企業群團組織以「治亂、治愚」為重點,開展了「文明行業、文明科室、文明家庭」創建評比活動。開展了「破陋習、樹新風」活動,破除陳舊的觀念和落後習俗。
企業群團組織牢固樹立服務意識,為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個人及青年群體做實事、解難事,把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把團組織的關心與幫助送到他們的心坎上。每年開展向特困職工及退休人員送溫暖活動,使他們過上了安樂祥合的節日。
群團組織在企業黨組織和黨員中開展的爭先創優活動,推動了黨組織建設和黨員先進性的發揮。黨員帶頭捐款捐物,積極開展扶貧濟困和獻愛心、送溫暖等活動,進一步提高了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開展「三個代表」學教活動的過程中,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堅持把學教活動與為民辦實事相結合,為薩迦縣吉定鎮的困難群眾捐款2700元,購置了大米300公斤、青稞1000公斤;幫助該鎮貧困戶家中的剩餘勞動力外出務工,為4人聯繫到了工作,受到了群眾的好評。
群團組織還加強了「青年文明號」的建設,發放「青年文明號服務卡」,切實開展「社會承諾制」,把保險業的「窗口」服務不斷向深度和廣度推進,塑造了良好的服務形象。
三、黨風廉政建設上層樓
保險業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行業關繫到廣大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牞對於保障人民生活、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要發揮好保險行業的作用,就必須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這是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黨組的一致共識。
(一)加強法制教育,增強做好黨風廉政建設的自覺性。
幾年以來,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黨組始終堅持宣教在先、預防為主、領導帶頭、以身作則的原則,把加強黨員黨性教育、法制教育、廉潔勤政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力求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勵,警鍾長鳴,依法行政。為此,他們組織全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憲法、法律特別是與保險工作關系密切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制度。他們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牞為做好商業賄賂整治工作牞專門出台了《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的實施方案》,端正了經營理念、規范了服務秩序。
在加強法制教育的同時,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還把加強黨風建設,提高廉政意識作為工作的一個重點。公司黨組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在人才使用等重大問題上堅持按制度辦事,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在公正、公平的基礎上,能公開的就公開,黨內政治生活正常,杜絕了重大問題上的不正之風和班子成員之間不必要的誤會。同時,他們還認真學習了中央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一系列文件,如《江澤民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牗試行牘》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若干規定》等。在公司班子中大力倡導和實踐說實話、聽實情、辦實事、重實效、看實績,實實在在做事,堂堂正正做人的作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正確對待個人的得失,把主要心思和精力放在謀求日喀則地區保險事業的發展上。
另一方面,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還以在全國產生過重大影響的正反兩方面案例為題材,教育全體幹部職工。他們先後組織全體黨員觀看了《一心為民的好書記—鄭培民》、《慕綏新腐敗案》、《慕綏新、馬向東等案件透析》、《馬向東腐敗案》、《扭曲的人生—李真貪污受賄案剖析》等多部教育錄像片。每看完一部片子後組織黨員進行熱烈討論,並要求每人寫心得體會上交黨支部。(二)加強政治工作,提高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
企業黨支部在努力抓好上級統一部署開展的政治學習、政治教育的同時,自覺地把不同渠道要求貫徹的有關政治工作,納入黨的日常政治工作中來。並及時組織有關紀檢會議精神傳達,在黨員幹部中,把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到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群眾工作紀律的高度來認識和規范。教育工作的形式,也努力多樣化,不僅堅持讀書討論式的學習,更注重通過黨建知識競賽、聽輔導講座、參觀江孜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形式,努力提高黨員的政治素質。通過這些活動,努力使黨員經受黨的歷史和傳統再教育,以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一為主要內容的愛國主義教育,當前形勢和歷史責任再教育。
特別是在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學習教育活動中,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領導率先垂範,在學習動員過程中,公司領導認真修改學習方案、學習計劃、學習制度,始終以普通黨員的身份積極參與,帶頭學文件、作報告、談心得,認真作筆記,起到了模範帶頭作用。全體黨員按照先進性的要求,認真學習有關文件精神,各支部組織黨員學習討論,從時代發展的高度,以改革發展的眼光,審視分析了黨的建設現狀和為適應時代的要求,在黨的建設一系列理論、思想、制度上應具有的新觀念、新做法、新舉措。通過學習,提高了黨員的政治素質,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
(三)加強日常監管,杜絕違紀和腐敗的發生。在多年的經營管理中,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的職工沒有一個違紀,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的領導沒有一個受賄。反而在相應的管理實踐中,不斷壯大了管理隊伍,鍛煉和提高了管理能力。近年來,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在黨風廉政建設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績,被西藏分公司評為「黨風廉政建設先進集體」。
在如今的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全體員工戮力同心,精神面貌煥然一新,大家都在為企業的發展出謀,為企業的盈利劃策。用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總經理索旺同志的話來說:「現在的人保財險日喀則分公司,賽馬而不相馬,人人講團結、處處講奉獻,大家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個個向前、處處爭先,真正做到了以一流的服務,創一流的業績。」(中國西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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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新的《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出來沒有呢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繁體中文

作者:佚名 資料來源:網路搜集 點擊數:86 更新時間:2005-2-25

法律標題: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 2001年11月16日
執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失效日期:
發布單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律文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
法律內容: 現發布《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馬永偉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保險公估機構,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等業務,應當是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

第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因自身過錯給保險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 立

第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九條 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三分之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三分之二;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三分之二;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

第十三條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公估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公估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

第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主要負責人。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請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理工、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理工、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5年以上;
從事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七條 申請籌建保險公估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從業人員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公估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公估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公估活動。

第二十一條 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夥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公估機構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公估機構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公估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機構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二)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
(三)變更股東或合夥人;
(四)變更股權分配或出資比例;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變更住所;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變更業務范圍;
(九)變更公司或企業名稱;
(十)分立、合並;
(十一)解散、破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依法解散、撤銷或破產,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從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十條 凡通過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一條 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三十四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並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公估機構負責核發。
保險公估機構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活動,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受到處罰,並被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人員,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機構不得向其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保險公估機構應負責收回《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 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終止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公估機構時,保險公估機構應將其《執業證書》收回。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公估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公估業務。

第四十二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保險標的承保前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二)對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
(三)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注冊地以外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常駐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四)向保險合同當事人出具虛假的公估報告;
(五)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六)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公估合同;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定書面委託合同。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報酬。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估報告必須由保險公估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建立公估業務的詳細記錄。

第五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

第五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按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公估機構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公估機構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估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公估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估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估機構擅自合並、分立、解散、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注冊資本金或出資、住所、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股東或合夥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
(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的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第六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從事保險公估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六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制他人接受自己作為保險公估人或所做出的公估結果,或採用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與他人串通提供虛假報告來騙取保險金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業務經營中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託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委託人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或向客戶隱瞞應報告而未報告的與保險公估事項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客戶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估機構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估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估機構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中國保監會的各類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八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2000年1月14日中國保監會頒布的《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③ 機動車輛保險監制單證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機動車輛保險監管的基本制度
為保證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提高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管理水平,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了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條款費率的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保監會《關於改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2]87號)、《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審批程序及核心內容〉的通知》(保監發[2002]95號)等文件的要求申報車險條款費率。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經保監會批準的車險條款費率,嚴禁擅自變更車險條款費率。
各財產保險公司應科學、合理地調整車險產品基準費率。自2006年6月1日起,財產保險公司通過無賠款優待、隨人因素、隨車因素等方式給予投保人的所有優惠總和不得超過車險產品基準費率的30%。對現行使用的車險產品費率進行調整的保險公司,應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保監會進行申報。重新申報的車險基準費率總體水平原則上不得低於調整前的水平。各公司應審慎進行車險產品費率的調整。2006年4月1日後,除特殊情況外,各保險總公司要對車險產品費率(包括手續費、傭金支付比例)重新進行調整的,間隔期應不短於半年。不調整車險產品基準費率的保險公司,要將原有的各項費率因素向下浮動上限由50%調整為30%。調整後的費率應報告保監會備案。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車險產品手續費(傭金)標准明示報告制度,並據實列支。公司應在向保監會報備的車險產品精算報告中,根據實際情況真實填報手續費(傭金)支付比例;並在經營中嚴格遵循、不得突破向監管部門報備的手續費(傭金)支付標准。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中介機構、個人代理人(營銷員)的總體手續費(傭金)水平與每份車險保單的手續費(傭金)水平均不得超過報備的手續費(傭金)標准。各公司應檢查、調整現行的車險信息系統,保證在新的車險產品費率運行時能夠將手續費(傭金)分解到每份車險保單。
(二)保險單證管理
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單證的管理,建立並嚴格執行單證印製、發送、存放、領用、核銷、盤點等制度。
1.選擇印刷單位的事後報告制度。各財產保險公司應選擇行業資質良好,管理科學、技術先進的印刷企業,為機動車輛保險單證的印刷單位,印製單證的防偽技術應達到《關於機動車輛保險監制單證技術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2]11號)規定的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選定印刷單位後,應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簽訂的印刷合同復印件、選定印刷企業的工商執照復印件、選定印刷企業的基本情況介紹、選定企業印製的樣本等。
2.單證樣本和編號的事後報告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1)單證樣本的事後報告。財產保險公司在變更機動車輛保險單證格式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及當地保監辦報告,報告的內容和程序參照《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監制單證管理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2]6號)中關於樣本備案的要求。
(2)單證編號的事後報告。各財產保險公司和省級分支機構應將監制單證的印刷流水號、使用編號的編制辦法,於使用後的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和當地保監辦報告。
3.建立監制單證登記制度。根據有關保險單證的技術標准,保險單證上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制」字體為書宋簡體12Pt,「中」距保單左側底紋25mm,距上底紋4mm,以紅色防偽油墨印製,在紫外線燈下發紅色。保單標題下劃線由微縮文字組成,微縮文字長度與標題同長,線粗0.3mm,微縮文字高0.22mm。微縮文字應在5倍以上放大鏡下清楚可辨。正本滿版用淺褐色做線條底紋,同時滿版用小汽車和貨車圖案做浮雕底紋,小汽車與貨車間隔出現,中間用公司徽標或大寫字母作光柵效果。線紋粗細為0.05mm,間距為0.4mm,貨車與轎車橫向間距為14mm,上下間距為7mm。公司徽標或大寫字母位於保單正中,上下幅度不得超過50mm,大小根據字母多少自行設計。保險人簽單的正本紙質應使用65克無碳復寫紙。
保險公司要做到車險監制單證的領用、發放、核銷手續完備,保單各項要素填寫完整,按規定裝訂和管理保單副本,嚴禁繕制「陰陽保單」,嚴禁代理人出單。機動車輛保險監制單證各聯應通過電腦終端一次列印完成。否則,保監會將重新審核其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資格。
4.作廢單證的管理。監制單證的銷毀應由各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同意,原則上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深圳市為單位統一進行。首先,要建立銷毀單證的登記制度。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機動車輛保險單證銷毀登記表,按銷毀單證的單位逐級填報,並由各級負責人簽字。銷毀登記表應妥善保存。其次,要建立銷毀單證報告制度。財產保險公司的省級分支機構在銷毀單證前,應向當地保監辦報告,保監辦可到銷毀現場檢查。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管理機動車輛保險單證,防止出現撕單、埋單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條款、費率、單證格式的社會公布和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制度的宣傳
財產保險公司應將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及費率說明、保險單證的樣式、保監會提示消費者購買機動車輛保險注意事項的公告,在所有營業場所以及代理機構張貼,並在公司網站公布,提醒消費者注意。財產保險公司應遵守保監會有關規定,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制度的宣傳工作。嚴禁將本公司車險產品與其他公司產品進行比較,誤導消費者;嚴禁各保險公司相互詆毀。
(四)信息統計與分析
財產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信息統計工作,完善機動車輛保險的信息化建設。
1.機動車輛保險的電子化管理。財產保險公司應將機動車輛保險的所有數據納入計算機系統管理,計算機系統的資料庫信息應向中國保監會和各地保監辦開放,並達到以下要求:分角色管理控制系統;條款、費率中涉及的重大風險因素的分類統計匯總;按保單、指定時間段、指定區域提取數據,包括批改情況、收費情況、賠款情況等;按保單發生年、賠款發生年以及會計年度統計有關信息;數據應能轉換為EXCEL表或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其他資料庫類型;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對接,能夠自動核對保單的收費及財務入賬情況,能夠自動生成業務統計和財務報表。
2.監管報表的填報。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填制、報送《機動車輛保險監管季報表》和《機動車輛保險監管年報表》,監管報表應由計算機系統根據基礎數據自動生成。
(五)數據真實性
財產保險公司應繼續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管理,保證機動車輛保險財務、業務數據真實。
1.保險公司要加強對保費收入真實性的管理,嚴禁以撕單、埋單、坐扣保費、鴛鴦單等形式進行賬外經營套取資金;要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要求確認保費收入,不得在賬外核算應收保費,嚴禁保費收入不入賬和跨核算期甩賬。
2.加強對代理人和代理手續費的管理。代理手續費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應以轉賬形式支付單位代理手續費。
3.各項准備金的提取應按有關規定足額、及時提取,嚴禁任意提取准備金。
4.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不得在賠款支出項目中列支與理賠無關的費用,嚴禁編造假賠案。
5.規范財務管理。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從保費收入中直接抵扣手續費、退費或返還等形式違規展業,確應給予無賠款優待的應以減收保費形式實現。應收保費必須如實反映,按規定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嚴禁私設小金庫,以賬外資金支付退費。財產保險公司要規范參與政府采購保險競標行為,不得採取擴大保險責任、降低費率、支付高額返還、變相退費等違規手段參與政府采購保險競標活動。
6.按規定核算機動車輛保險經營費用,合理確定綜合性費用的分配原則。財產保險公司要根據手續費(傭金)實際支付金額,全額在「手續費支出」科目中據實列支。手續費(傭金)只能支付給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中介機構與個人代理人(營銷員),支付給保險中介機構的手續費(傭金)必須取得對方開具的「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不得以向被保險人贈送其他保險產品的方式變相降低車險費率;要嚴格規范車險的退保、退費批改操作。涉及退保、退費的批改,必須經過投保人的書面申請,並取得投保人及其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與簽章後,保險公司才可進行辦理。保險公司不得以退費、退保等形式支付手續費。財產保險公司不得以現金方式向代理機構支付手續費;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對直接保險業務支付手續費;不得向被保險人、其他單位或人員支付手續費;嚴禁重復支付手續費;嚴禁挪用公司營業費用變相支付手續費。公司不得對初次登記的新車、不能提供清潔保單或無賠款證明的車輛給予無賠款優待;不得在保單要素未作變更的情況下出具批單退費;嚴禁以假退保、假賠案等方式變相退費。凡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費的,保險公司必須與投保人簽訂分期付款協議並在保單上註明「分期付款」字樣,並應按實際收取的保費金額分別開具保費發票或收據,嚴禁以減收或免收末期保費方式變相退費。
7.財產保險公司應切實加強內控制度建設,認真做好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各項管理工作。保監會也要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的監管,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保險公司要提高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加強車險運營的內部控制,保險公司要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控制。對應收保費應建立賬齡分析制度,嚴格催收管理,不得以應收保費掛賬等的形式支付手續費。
8.保險公司要加強車險理賠管理。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在賠款支出項目中列支與理賠無關的費用,嚴禁以編造假賠案或虛增賠案損失等形式套取資金,堵塞各種「跑、冒、滴、漏」現象。財產保險公司還要建立核保、核賠關鍵崗位責任追究制度。對於濫用費率因素打折、利用賠款套取資金等擾亂市場行為而沒有發揮管理職責的關鍵崗位人員,保險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④ 保險公估 業務管理制度

申請人:擬設立保險公估公司的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可由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承擔具體事務)
(—)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全體合夥人簽字的《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申請表》;
2、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規劃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材料,業務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復印件;
11、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12、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13、擬訂的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二)、審查原則及標准:
1、注冊資本或出資應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2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
2、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3、有具備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4、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的員工不得少於2人,總數應當不少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7、擬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不得與已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重名。
(三)審查期限:
1、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申請,由中國保監會審批。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四)、注意事項:
許可證的換發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⑤ 保險公司有價單證的管理措施

對空白重要憑證的領用要做到當面點清,無誤後,按品種設立分戶帳,並登記備忘登記簿;保管要實行「專人管理,入箱(庫)保管」,堅持交接班復核和簽章制度;使用時要嚴格貫徹「證、印、押(壓)」三分管原則;分管領導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保管和領用情況,做到帳證一致。有價單證視同現金保管,實行「證帳分管」。出入庫要及時辦妥登記手續;領用時要辦理領用和簽收手續;簽發時要進行銷號控制;注銷與銷毀時要造具清單。

⑥ 保險公估人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您好:
在校學生是可以參加保險公估人的考試的。
報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試報名表》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3張
5、在報名表有關事項聲明欄內親筆署名
考試方式:考試方式均為電子化考試。
該專業的考試內容和特點:
根據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要求第一部分保險原理與實務占(60%),包括保險概述、保險合同、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費率釐定原理、保險公司業務管理、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督管理。第二部分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40%),包括保險公估人概述、保險公估人的經營、保險公估人的監管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與執業操守。歷次題庫涉及到的試題有幾千道,內容非常的紛雜、而且題庫還在不斷的變化。
青島導航職業培訓學校是山東省經過勞動局鑒定的專業的培訓、考試中心。
每年都有來自全國各地的學員來校進行學習。
考試的通過率位於全國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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