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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營銷員培訓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11 08:47:51

『壹』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的培訓,可以委託

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監管部門競爭對手生產性企業

『貳』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 銷售前培訓不少與 多少個小時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保險代理業務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0小時,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小時,其中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不得少於12小時。

『叄』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的單位是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
規定他們應該對從業人員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培訓。

『肆』 保險中介公司培訓管理制度

保險行業員工培訓體系步驟流程:
針對保險行業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出現的問題設計系統完善的保險行業員工培訓體系,可以有效發揮員工潛能,幫助企業培養各種適合企業發展需要的人才,以有效支撐企業戰略發展。由此可見,搭建系統完善的員工培訓體系是保險行業企業實現長遠發展的重要環節。
【客戶行業】保險行業
【問題類型】培訓體系改善
【客戶背景】
M人壽保險是由某機場集團公司和美國某人壽保險公司合資組建,通過人壽保險、年僅、汽車與傢具保障計劃、團體保險、再保險、退休和儲蓄產品服務世界各地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個人與企業客戶。在公司業務蒸蒸日上、各方面不斷進步的同時,M人壽保險公司也不斷地向全國擴展,在國內許多主要城市設立了分公司。
為了保證企業人力資源發展與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同步,M人壽保險公司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培訓體系,主要包括新人培訓階段、晉升培訓階段和專業投資理財知識培訓階段,分別針對員工在不同階段的不同需求,對員工的知識結構、業務素質等方面進行培訓。
但是,其實際管理過程中,看起來相對較為完善的員工培訓體系並未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公司的業績不但沒有提升,反而有下降的趨勢,於此同時,也有不少代理人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面對一系列的管理問題,M人壽保險公司的管理者百思不得其解。
【現狀問題及分析】
經過對M公司管理現狀的深入調研和分析,M公司的員工培訓體系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缺乏有效的需求調查與分析。
公司在制定培訓計劃時,單純地按照國外營銷行業的慣例來進行相應的培訓,而沒有深入基層進行培訓需求調研,更談不上對員工的培訓需求進行科學、細致的分析,導致培訓工作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更沒有針對性。由於缺少培訓需求調查,公司培訓內容設置並不合理,針對基層管理人員管理技能提升的培訓太少,也缺乏必要的銷售技巧等培訓內容,使管理人員和代理人在工作中走了很多彎路。
2.一些培訓內容與我國法律、道德准則有沖突。
在M人壽保險公司的培訓內容中,存在一些與我國法律、道德准則相違背的內容。例如在除外責任中,被保險人非法駕駛機動交通工具,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引起的事故和意外傷害,在保險法中規定是免賠的。但是M人壽處於吸引客戶的考慮,在對代理人的培訓中,代理人宣傳本公司是可賠付的,這無疑成為M人壽保險公司的一個賣點。但這是對投保人的不負責,是在變相鼓勵這類違法行為。
3.培訓的機械性與創造性工作相矛盾。
由於保險商品是具有無形性、非渴求性、復雜性的隱性消費商品,這就要求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創造性。但是,在公司現有的培訓體系中,培訓內容多採用固化的話術來應對市場,與我國的國情並不符合。這樣的培訓導致很多代理人只會機械地模仿,而不能創造性地面對不同的客戶及其多樣化的需求,培訓遠未達到預期的效果。
4.公司在培訓中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
在新人培訓階段中,公司採取了一些比較偏激的方法,希望通過集訓使代理人早出成果、快出成果,給代理人造成了不小的壓力,甚至導致代理人的不滿情緒進而離開公司。這違背了公司對員工進行培訓的初衷。公司在利益驅使下對員工的「超強培訓」,否定了中國人的傳統價值觀念,使代理人過度追求保單數量和保費收入,對榮譽和成功的慾望極度膨脹,不利於公司長遠的人才戰略。
【解決方案】
針對M人壽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
1.加強對代理人培訓需求的調研及分析工作。
培訓需求反應了員工工作過程中的短板所在以及對培訓的期望,公司對培訓的需求分析不僅要考慮培訓需求是否和企業的戰略目標、企業文化一致,還需要考慮通過培訓業務水平可以提高的程度、培訓對於組織目標的重要性等等,充分了解培訓需求產生的原因,將培訓真正與員工和企業的需求結合起來,真正達到提升員工工作技能、促進企業戰略發展的目的。基於此,華恆智信顧問團隊針對M公司人員特點、工作特點等,設置了培訓需求調查及分析工具,並針對不同培訓項目、培訓對象等,約定了培訓需求調查的頻次、要求等。
2.強化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教育與法律法規教育培訓。
保險代理人肩負著信託的重任,許多人不了解經濟事務,特別是保險和養老金事宜。他們依賴代理人的忠告並且相信代理人懂得他們的經濟事務。在任何情況下,代理人必須證明自己的專業素質和服務值得客戶的信任和託付。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以最高水準的誠信和公正的運行原則、最高道德行為准則下的服務是企業在眾多保險公司中脫穎而出、贏得客戶信任的關鍵所在。保險代理人要不斷增強法律和誠信意識,提高職業道德水準和專業技能,使自己能夠適應不斷發展與變化的保險業的需要。
3.代理人NBS理念的強化培訓。
銷售理念萬變不離其宗,最終目的是要找到客戶真正關心和急需解決的問題,而培訓體系的「NBS」核心理念,即「顧客需求導向」的核心理念。目前,M公司一味套用國外固有培訓模式,顯然不能適應中國目前的國情。華恆智信顧問專家團隊指出,M公司應加強現有的NBS銷售理念的培訓,能讓代理人真正明白和合理運用人性化的銷售方式,幫助客戶找到真正的需求。在培訓方式上,應注重參與式教學,而不是單純地採用培訓師講解、員工被動接受的模式。同時,基於多年的咨詢經驗和管理實踐經驗,華恆智信顧問團隊針對M公司不同的培訓內容、不同培訓學員的特點、工作特點等,設置了不同的培訓方式,以進一步提升員工培訓效果。
4.加大員工自我管理技能的培訓。
員工自我管理技能的培訓主要包括工作習慣的養成和時間管理兩方面。為了有效地培訓代理人合理利用時間,每天計劃優先順序,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公司培訓人員及業務主管不僅要給代理人示範、指導,同時要注意適當的督促並及時與代理人進行溝通和交流,對員工採取循序漸進地培養方式,而不是急於求成,與員工產生沖突。
【總結】
針對該保險行業員工培訓體系中所存在的缺乏培訓需求分析、針對性差、培訓內容有偏差等問題,華恆智信顧問專家團隊搭建的有針對性的保險行業員工培訓體系,針對不同培訓項目、培訓對象等設置了不同的培訓內容及培訓方式及相關分析工具等。該員工培訓體系切實解決了該保險行業企業在員工培訓方面遇到的問題,得到了客戶方領導的高度認可。科學有效的保險行業員工培訓體系可以有效激發員工潛能,幫助企業培養各種適合企業發展需要的人才,以有效支撐企業戰略發展。培訓活動的實施可以幫助員工提升工作技能,而建立保險行業員工培訓體系的最大作用在於形成優秀人才不斷涌現的機制,以為企業的不斷發展產生充足的馬力。由此可見,有針對性的搭建員工培訓體系對於保險行業企業實現長遠發展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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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的第六章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與保險營銷員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委託協議的授權不得超出保險公司自身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第四十四條保險營銷員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保險營銷員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過程中有超越授權范圍的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經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營銷員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營銷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營銷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營銷員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保險公司不得發布宣傳保險營銷員傭金或者手續費的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成為保險營銷員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組織保險營銷員參加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營銷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對保險營銷員進行專門培訓。
第四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和保險營銷員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營銷員個人基本資料、培訓教育情況、業務情況、獎懲情況等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營銷員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八條保險營銷員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或者因經濟違法違規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處分的,所屬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四十九條保險公司對本公司保險營銷員在保險營銷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當在5日內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報告。

『陸』 保險公司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專講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職講師」,是指XX人壽各分公司從事培訓崗位的內勤工作人員,包括機構培訓部講師與三級機構培訓崗。外勤講師稱為「外勤導師」,其管理辦法為《外勤導師嘉許計劃》。
第三條講師的職級分為見習講師、初級講師、中級講師、高級講師、資深講師五個級別。
第二章講師組織管理架構
第四條總公司培訓部訓練管理處為專職講師的主管部門,二級機構培訓部(訓練管理室)為專職講師管理的直接負責部門,具體負責講師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講師的管理職責
1.總公司培訓部訓練管理處講師管理職責:
(1)全系統講師年度人力規劃的督導;
(2)講師管理辦法細則的制定與執行;
(3)全系統專職講師的職級考評、異動及檔案管理;
(4)講師激勵與獎勵措施的制定與執行;
(5)對二級機構講師管理工作的監督與輔導;
(6)組織講師隊伍的相關業務交流活動;
(7)各類培訓班講師的資源調配及管理;
2.二級機構培訓部訓練管理室講師管理職責:
(1)機構年度講師人力落實與呈報;
(2)本機構專職講師的職級申報;
(3)講師激勵與獎勵辦法執行;
(4)後備講師的選拔與培訓;
(5)講師授課效果的追蹤與評估;
(6)舉辦各類講師交流研討會;
(7)機構講師團的建立;
(8)講師檔案管理及品質管理;
(9)日常教學與授課。
第四章專職講師職級的聘任與考核
第九條專職講師職級的評定
講師專業技術職級的評聘每年一次。講師工作時間滿6個月以上的納入當年度評聘,不足6個月的參加下一年度評聘。
第十條專職講師職級的評聘標准
1.見習講師:新入司講師即為見習講師。
2.初級講師評聘:入司半年以上,且從事講師工作半年以上;取得代理人資格證書;參加總公司舉辦的組訓講師培訓班;能夠講授XX制式課程中的新人育成階段訓練課程,且授課效果良好;
第四章專職講師職級的聘任與考核
3.中級講師評聘
初級講師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綜合考評良好(參照人力資源部年終考核有關規定);能夠講授XX制式課程中的主任成長階段訓練課程,且授課效果良好;至少開發4個單元非制式課程(2課時/單元)。能夠講授PTT訓練課程。
4.高級講師評聘
中級講師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綜合考評良好(參照人力資源部年終考核有關規定);能夠講授部經理訓練、輔導課程,且授課效果良好;至少開發兩套非制式課程(不低於4課時/套),經總公司教材管理處審核備案,可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使用。能夠開展教材研發工作,並參與總公司培訓部的教材研發與編寫;能夠在總公司組織的各種培訓班中進行授課。
5.資深講師評聘
高級講師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綜合考評優秀(參照人力資源部年終考核有關規定);能夠開展課程研發工作,並參與總公司培訓部的教材研發與編寫,且在全系統推廣。
第四章專職講師職級的聘任與考核
第十一條初次定級與破格晉升
為公司教育培訓做出過重大貢獻,在同業單位從事培訓工作3年以上,成績優異,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亦可初次定級或破格申報最高晉升中級講師;定級與破格晉升申請需報審總公司培訓部和人力資源部。
第十二條各分公司講師崗晉升(2010年涉及初級升中級)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述標准:
分公司年度三轉達成率分公司講師崗晉升比例(不高於當年度講師崗總人數)
20%以下<=10%
20%(含)~25%(不含)<=20%
25%(含)~30%(不含)<=30%
30%(含)~35%(不含)<=40%
35%(含)~40%(不含)<=50%
40%(含)~50%(不含)<=60%
50%(含)以上<=70%
第六章講師職級套轉辦法
第十五條調入講師系列的級別套轉,除必須符合講師相應職級聘任條件外,主要依據其從事講師工作或營銷管理工作的時間和受訓經歷,具體原則如下:
1.組訓調入專職講師系列按照同級別套轉,即初級對應初級、中級對應中級,依此類推。
2.在同業相關培訓人員,根據受訓情況、從業時間長短、可直接越級晉升,但必須報備總公司,並提供有效的培訓證明。首次聘任級別不得高於中級。
3.公司個險系列營銷部人員調入講師系列套轉講師職級依據個人同業、公司各種培訓參訓情況,從業時間,進行定級。但必須報審總公司,並提供有效的培訓證明。首次聘任級別不得高於中級。
4、講師系列調入組訓系列的按照同級別套轉,即初級對應初級、中級對應中級,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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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是幾天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受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申請時必須滿足的條件之一是(D)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3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從業資格、執業管理、管理責任、法律責任、附則6章38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予以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1]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六條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
第十二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1]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
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並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六)發證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
(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託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第十七條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並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四)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第十九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出示執業證書,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1]
第四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託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銷售本公司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託代理關系,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1]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依法撤銷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為他人提供虛假報名材料,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1]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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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託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8)保險營銷員培訓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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