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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債券託管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7-11 11:27:24

⑴ 商業銀行櫃台記賬式國債交易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債券託管與兌付

第二十七條中央結算公司應為承辦銀行開立債券自營賬戶和代理總賬戶,分賬記載承辦銀行自有債券和其託管客戶擁有的債券。中央結算公司對一級託管賬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承辦銀行應為投資人開立債券託管賬戶,用於記載投資人擁有的債券。經過中央結算公司核查後,承辦銀行所記載的二級託管賬戶余額為投資人擁有的債券數額。承辦銀行應對二級託管賬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承辦銀行和中央結算公司可收取與債券託管業務相關的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承辦銀行應嚴格區分自有債券和投資人託管的債券,不得挪用投資人的債券。
第三十一條投資人可在承辦銀行之間辦理債券轉託管。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應於債券付息日或到期日前不少於一個工作日將債券兌付利息或本金劃至中央結算公司指定的資金賬戶;中央結算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後應提前一個工作日向承辦銀行劃付;承辦銀行應於付息日或兌付日一次足額將該資金劃入投資人的資金賬戶。

⑵ 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於1991年8月28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在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2、職能不同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職責是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對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等等。

3、組織結構不同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認定規則,審理稽查部門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聽證,擬訂行政處罰意見。

⑶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託管結算

第二十六條參與者應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賬戶,並將持有的債券託管於其賬戶。
第二十七條債券託管賬戶按功能實行分類管理,其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債券交易的債券結算通過中央結算公司的中央債券簿記系統進行。
第二十九條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以轉賬方式進行。
商業銀行應通過其准備金存款賬戶和人民銀行資金劃撥清算系統進行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商業銀行與其他參與者、其他參與者之間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途徑由雙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條債券交易結算方式包括券款對付、見款付券、見券付款和純券過戶四種。具體方式由交易雙方協商選擇。
第三十一條交易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債券和資金的交割指令,在約定交割日有用於交割的足額債券和資金,不得買空或賣空。
第三十二條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交易雙方發送的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時辦理債券交割。
資金清算銀行應及時為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的資金劃撥和轉賬。
第三十三條中央結算公司應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券託管、結算有關情況,及時為參與者提供債券託管、債券結算、本息兌付和賬務查詢等服務;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稽核制度,對債券賬務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為賬戶所有人保密。

金融機構制度建設的內容有哪些

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建設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仍然面臨著不少矛盾和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結構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銀行貸款在社會融資總量中仍占絕對比重;市場發展不平衡,債券市場的發展落後於股票市場,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相對滯後;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基本市場約束和激勵機制尚未完全發揮作用;金融產品的種類和層次不夠豐富,市場的功能有待進一步提升等等。總之,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和緊迫。

2007年,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將繼續把握發展機遇,堅持「創新、發展、規范、協調」,繼續推動產品創新和對外開放,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處理好市場發展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切實強化市場監管和市場風險防範,建設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促進金融市場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加快推進金融市場創新

以金融產品創新為重點,依靠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繼續大力推動金融創新,並建立金融創新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要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金融活動國際化、金融交易電子化和金融產品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大力推進金融市場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一定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需要和可能,積極穩步推進。金融市場創新要與加強金融監管相互協調、相互促進。

一是穩步擴大銀行間市場創新產品的規模,穩步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繼續做好金融債、商業銀行次級債、混合資本債等債券的發行管理,積極穩妥地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推動銀行間市場的快速發展;二是要加快黃金市場的產品創新,研究推出黃金衍生產品,積極探索黃金市場從現貨市場向衍生品市場過渡的有效途徑;三是要加大外匯市場創新力度,進一步研究在場外市場推出人民幣衍生產品;四是支持證券公司進行產品、服務和組織創新,豐富基金產品類別,穩步推進封閉式基金轉型的創新;五是以穩妥推出金融期貨為重點,適時推出新的商品期貨品種,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職能;六是大力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工作,確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規劃,積極推動相關機構加快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准備。

(二)加強制度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

總體而言,我國金融市場仍然處在發展初期,大力加強制度性和機制性建設是解決我國金融市場問題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強市場法律法規制度建設,鞏固市場發展成果,制定相關的辦法或規則,爭取盡早出台《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和結算管理辦法》、《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等,盡快頒布《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監管處置條例》等相關文件,進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並購重組制度。二是要進一步完善行業自律組織的功能,充分發揮證券、期貨、會計師、律師和信用評級機構等行業協會或自律組織的自律管理作用,協助監管部門履行職能,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中介服務機構不斷提高自身執業水平和公信力,使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市場約束和激勵機制真正在金融市場發展中發揮作用。

(三)處理好市場發展與防範風險的關系

有效的監管體系是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和促進金融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保障。要切實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理念,通過實施有效的監管,努力提高市場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同時順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不斷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積極探索功能監管的新思路,加強金融監管部門在統一金融產品標准、統一執法合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動市場協作監管機制建設,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監管效率,努力構建保障金融市場協調健康發展、有效防範化解風險的長效機制。要加強金融市場體系和跨市場風險監測指標體系的研究,建立起金融市場的風險預警體系,妥善處理推動金融市場創新發展與加強風險防範的關系。

(四)構建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

多層有序、結構合理、運行安全的統一金融市場體系是金融市場快速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要以推進產品創新和制度建設為抓手,以增強市場功能為著力點,加快發展和構建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加快發展債券市場,穩步發展股票市場,積極穩妥地發展期貨市場。同時,也要注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保險市場等的協調發展,建立各市場之間穩定、規范、合法的市場准入和資金流動渠道,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的整體效率,充分發揮金融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

當前要進一步推動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直接融資的主渠道,債券市場對於有效配置金融資源、保障貨幣政策有效傳導、維護宏觀經濟健康運行等發揮著重要作用。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我國債券市場發展全局,促進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努力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完善債券管理體制、市場化發行機制和發債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堅持創新理念,加強債券市場產品和工具的創新;建立規范的市場機制,包括債券發行的備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債券評級等;注重債券市場的協調和統籌,主要依託場外市場,促進場外市場與場內市場的互通互聯;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積極引入和培育證券公司、保險機構、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堅持市場化發展方向,充分發揮債券市場行業自律的作用。

當前要穩步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資本市場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血液調節中樞的功能。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對於提高市場的籌資能力和資本配置功能,對於保護好市場、控制市場風險具有重大意義。要依託現有市場體系,逐步形成以交易所主板市場和中小企業板市場為主體,以場外交易市場為補充,各類市場內部合理分層的資本市場體系,並通過各層次市場的差別化制度安排,實現市場風險的分層管理和市場整體效率的提高。要穩步發展股票市場,積極培育藍籌股市場,吸引優質紅籌股回歸,推出創業板以及加快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的籌建,完善股份報價轉讓系統。要以解決體制性、機制性問題為重點,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著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改善上市公司整體結構,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約束機制,嚴格信息披露制度。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五)積極穩妥推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要適應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的要求,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一方面,要提高法規和政策透明度,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市場環境,繼續推動合格境外機構參與國內金融市場投資與融資活動,積極借鑒國際先進經驗與技術,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進一步深化交流與合作,擴大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另一方面,要搭建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聯通渠道與平台,積極利用國際金融市場資源,推動我國金融機構、企業與居民參與國際金融市場活動,促進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融合,提升我國金融市場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影響與地位。適時適度地擴大對外開放,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的運行機制和約束機制,不斷增強我國金融市場在開放條件下的競爭實力和發展能力,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⑸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參與者

第八條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一)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二)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第九條上述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
第十條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第十一條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雙邊報價商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在進行債券交易時同時連續報出現券買、賣雙邊價格,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等有關義務的金融機構。雙邊報價商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為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中央結算公司為參與者提供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為參與者提供資金清算服務。

⑹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證券賬戶的管理

證券應當記錄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內,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從其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依法履行職責,可以要求名義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相關資料。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申請。前款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應當保證其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直接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也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代為辦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遵循方便投資者和優化配置賬戶資源的原則。 證券公司代理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取得開戶代理資格。
證券公司代理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對投資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其他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並應當妥善保管相關開戶資料,保管期限不得少於20年。 上市證券的發行人,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其所發行證券的登記業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委託其辦理證券登記業務的證券發行人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並公布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的範本。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政府債券主管部門的要求辦理上市政府債券的登記業務。 證券公開發行後,證券發行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已發行證券的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據此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初始登記。
證券發行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交資料的合法、真實、准確、完整。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承擔由於證券發行人原因導致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有誤而產生的損失和法律後果。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交易的交收結果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變更登記。
證券以協議轉讓、繼承、捐贈、強制執行、行政劃撥等方式轉讓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業務規則變更相關證券賬戶的余額,並相應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變更登記。
證券因質押、鎖定、凍結等原因導致其持有人權利受到限制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上加以標記。 證券發行人申請辦理權益分派等代理服務的,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和協議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有關資料並支付款項。
證券發行人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推遲或不予辦理,證券發行人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說明有關情況。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公司設立客戶證券總賬和自有證券總賬,用以統計證券公司交存的客戶證券和自有證券。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維護其客戶及自有證券賬戶,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託管與結算協議。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和公布證券交易、託管與結算協議中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必備條款。必備條款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委託,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根據成交結果完成其與客戶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並承擔相應的交收責任;客戶應當同意集中交易結束後,由證券公司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其證券賬戶與證券公司證券交收賬戶之間的證券劃付;
(二)實行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投資者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用於回購的質押券。投資者和證券公司之間債權債務關系不影響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對證券公司提交的質押券行使質押權;
(三)客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可以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凈買入證券劃付到其證券處置賬戶內,並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資金。客戶出現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可以將相當於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該客戶。 證券公司應當將其與客戶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證券託管關系的事項報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上述事項加以記錄。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託管的證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盜賣。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存管的證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盜賣。 證券的質押、鎖定、凍結或扣劃,由託管證券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7月15日生效之前 哪個規范募集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本辦法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三條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前述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中國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相關管理辦法。

第四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第五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募集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募集機構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第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並將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第九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十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十二條 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本辦法所稱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本辦法所稱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第十四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對象確定;

(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三)基金風險揭示;

(四)合格投資者確認;

(五)投資冷靜期;

(六)回訪確認。

第三章 特定對象的確定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七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自願的前提下獲取投資者問卷調查信息。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私募基金投資者問卷調查內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詳見附件一。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前述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四)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五)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六)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製作並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三)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七)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八)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三)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四)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十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六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七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准,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並確保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第二十八條 根據《私募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九條 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第三十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二)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四)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五)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六)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七)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八)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第三十一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第三十二條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四)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會員及登記機構的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合規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會員及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

第三十五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機構採取暫停私募基金備案業務、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八條 募集機構在一年之內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並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相關自律措施。

第四十條 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或舉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募集行為。

第四十一條 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募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被中國基金業協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二條 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⑻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五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 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⑼ 證券從業題庫萬題庫做會了就可以過了嗎

證券從業通過是很多因素的綜合體:基礎知識牢固+適當練習+輔助網校課程+考試良好心理。

⑽ 地方債券的地方債券現狀分析

國內地方政府債券的制度設計,可以借鑒國際上的相關經驗。地方政府債券分為一般責任債券和收入債券兩大類型。前者以稅收權與稅收收入為擔保,而後者則主要依靠債務資金項目的收益來支付債務本息,以市政公司債券(也稱「歲入債券」)為典型代表(Frank J.Fabozzi等1998,pp.348—349)。本文的探究,以一般責任債券為主。 (一)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 1.發債主體、方式與中介。結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國內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應該限定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政府。省級財政部門制定地方債的發行計劃和預算方案,管理債券資金的周轉和分配,掌握還本付息的總體狀況;省級以下的各級政府不作為發債主體,其債務資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進行統一管理。地方債應採取公募發行方式,以體現透明度原則,接受納稅人群體的公開監督。為方便於批量交易和託管,地方債應以記賬式債券為主,以培育機構投資主體,增強市場的穩定性。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發行面向個人的憑證式債券。 地方債的發行中介,可由人行各地大區分行組織承銷團,承銷團成員可以全國范圍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但以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為主比較合適,並由發債主體確定最終承銷商。對發行規模較小的地方債,則可在經人民銀行和證管機關許可後,由地方政府選擇區域性金融中介如地方證券公司、城市商業銀行等承購包銷。 2.發債審批與評級。國內地方債的發行審批工作應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三個部門共同管理:證監會制定全國統一的地方債管理辦法,授權各地證管辦進行具體的監督管理;財政部負責債券的發行規模和各地的指標分配,監督各地財政部門對債務資金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則負責地方債的發行組織工作。鑒於地方政府債券可採用區域化發行,人總行可授權各大區分行進行發行的操作,對於競價發行的地方債,人民銀行還需組織招投標工作,負責招標的全程管理與監督。 同其他債券一樣,地方債也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之上,因而存在信用等級差異以及信用風險。國內地方債的評級,可以參照國際成功經驗,從地方政府的地方經濟的發展水平、財政收支水平和結構、地方財政管理和行政效率、地方財政負債水平等五個方面,進行量化分析與定性界定;由證監會依照評級結果,給予審核,批准符合信用等級的地方債發行。 (二)地方債的流通與市場監管 發達、活躍的流通市場是債券發行市場的有利條件之一。要實現地方債有序的流通交易,就必須建立嚴格的債券登記結算管理制度。根據制度規范和已有的市場條件,可以將該類債券納入中央債券統一登記結算管理系統,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管理。同時,建立、完善地方債的二級託管制度,由信用度高,經營管理規范,債券交易與管理經驗豐富的商業銀行擔當二級託管人,提供地方債的託管服務和債券清算代理業務,為債券流通提供基礎條件。地方債的流通,可以藉助於多種形式的交易方式。可以商業銀行的櫃台交易為主,面向個人與機構,發展櫃台市場。對資質好、信用等級高的記賬式地方債,應允許其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也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與回購交易。 西方國家對地方債的市場監管,主要從地方債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場參與主體行為等方面進行。未來中國地方債的潛在風險,可能主要源於兩個方面:地方政府的風險控制能力較弱,以及地方性債券市場的管理缺陷。後者屬於技術性問題,通過完善信息技術條件、規范發行秩序、增強監管經驗和手段等途徑,比較容易克服;而前者則會在債券發行與清償、債務資金預決算與執行等環節削弱風險自控能力。因此,需要建立財政部對債券資金預決算的管理制度,證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對其發行和償付行為的監督制度,以及面向社會公眾和投資者的債券信息披露制度。在地方政府的債券資金預決算管理上,可供考慮的思路如下:首先由地方財政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年度內償債資金,然後由中央財政等部門核定各地債券存量的上限,供地方政府確定年度內債券存量余額水平,以確定年度內債券規模和債務收入的增量;在財政年度決算時,總結、調整當期債券資金預算的執行情況,在年度財政收支節余較多時,可將上一年度的財政節余資金,適當地進入下一年度的債務償還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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