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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風險減量管理

發布時間:2021-07-11 15:19:15

A.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怎麼劃分業務歸屬領域

一、防控金融高杠桿風險

(一)防範金融產品風險。組織開展金融產品杠桿風險排查,確保金融產品風險指標滿足監管要求。加強銀行理財資金對接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監管,規范資金投向、限額和交易對象,嚴控通過夾層投資、「名股實債」、「抽屜協議」、回購協議等方式進行高息融資操作。規范開展票據業務,嚴防套取、挪用票據資金。加強對各類股市杠桿融資的風險防控,確保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杠桿率合規。高度關注保險公司「萬能險」等投資型產品風險。(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加強銀行業風險防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的管控能力,強化對地方政府性債務、房地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行業的風險防範,確保銀行不良貸款率穩定在合理區間。探索建立金融創新備案管理和台賬監測制度,加大統一授信、名單管理等制度的落實力度,從源頭上加強信貸管理,預防多頭貸款、過度授信,強化風險動態管理。加強過程行為監管,全面推進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的錄音錄像和網點專區建設,嚴肅查處員工銷售「飛單」、參與非法集資等行為。(牽頭單位:重慶銀監局)

(三)加強證券市場風險防範。督促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客戶分類制度和動態評估機制。強化上市公司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守約、依法合規經營,嚴懲承諾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高度關注公司債券、銀行間市場融資工具、企業債券等產品可能存在的兌付風險。(牽頭單位:重慶證監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四)加強保險行業風險防範。持續抓好保險機構滿期給付和非正常退保風險防範,防範和化解發生保險欺詐等案件的風險。推動保險反欺詐中心建設,完善篩查欺詐線索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設。密切監測互聯網等新技術與保險融合可能帶來的風險,嚴厲打擊誤導銷售、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等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牽頭單位:重慶保監局)

(五)建立高杠桿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按照「透明、隔離、可控」的原則,重點關注銀行、證券、信託、互聯網金融等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經營風險。強化交叉性高杠桿金融業務風險防控,健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信息共享、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等機制,嚴防隱匿、轉嫁和放大風險。研究制定高杠桿風險應急處置措施,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建設。(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金融辦、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防控地方金融風險

(一)防範要素市場風險。嚴格要素市場機構和業務審批,嚴格實施「五個不準」,即不準開展期貨交易等高杠桿業務,不準高息攬儲,不準無固定對象的亂集資,不準違規建立「資金池」,不準開設網路借貸中介公司或業務。關閉高風險非主營業務,開展展業代理機構風險排查。加強合格投資者管理,強化投資者的准入資格管理和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審查,加強資金運作全流程的杠桿測算和風險研判,切實執行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制度,強化投資者風險意識和風險警示。加強交易保證金監控,限制過度炒作,鼓勵商品合約類交易場所擴大現貨交收比例。(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市工商局)

(二)防範新型金融機構風險。加強對小貸、擔保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推進行業減量增質,提高風險撥備覆蓋水平。盤活小貸公司抵押資產,防範化解流動性風險,守住「三條紅線」,即不準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不準發放利率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貸款,不準採取暴力、恐嚇等手段非法收貸。加強互聯網小貸公司監管。利用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換證的契機,推動機構退出,促進政府性擔保公司整合重組,加快市場出清。組織實施融資租賃、典當、保理行業風險排查。對申報從事金融活動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等非金融企業,加強源頭管理和動態監控。(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商委、市外經貿委、市工商局)

(三)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全面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堅持「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積極穩妥、有序化解,明確分工、強化協作,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的原則,通過摸底排查、甄別分類、清理整頓,切實防範和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確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十不準」負面清單管理政策落實到位。對風險事件,督促落實涉事機構主體責任,通過訴權、債權、股權轉移,實現風險有效緩釋和化解處理。規范清理各類新型金融機構互聯網業務。(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四)堅決遏制非法集資蔓延勢頭。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提高打非工作常態化、信息化、社會化水平。加強基層網格化管理,督促各區縣(自治縣)全面開通投訴舉報平台,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建設風險預警平台系統,加大群防群治力度。推動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加大積案清理力度,提高案件結案率。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群眾自覺防範和抵制非法集資意識。落實維穩屬地責任,制定非法集資信訪流程管理制度,完善案件進展定期通報制度。(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三、穩妥化解不良金融資產

(一)加強風險協同處置。督促銀行、擔保、小貸等機構加強溝通協調,完善銀擔協同風險分擔機制。對債務規模較大並有3家以上債權銀行或5家以上債權小貸公司的信用風險違約事件,以及同時涉及債權銀行、小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重大信用風險違約事件,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集體研究確定增貸、穩貸、減貸、重組等處置措施。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加大核銷力度,做到「應核盡核」;對存在潛在風險的貸款,要提前介入,盤活資產,提升貸款質量。支持金融機構組建各類企業信用風險緩釋平滑機制,為去產能去庫存服務。妥善處置各類信託產品、資產管理產品兌付風險,完善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

(二)提高信用違約案件依法處置效率。推動訴訟案件加快審理、判決和執行。探索在信貸業務中引入公證、仲裁等機制,提高依法清收效率。推進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提高處置抵押物與不良資產效率。強化打擊騙貸和逃廢債行為。(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

(三)拓展不良資產處置渠道。支持國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我市民營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推動市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不良信貸資產收購、託管、轉讓、處置等業務。積極探索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拓展批量處置、代理處置、委託處置等新渠道和新方式。(牽頭單位:市國資委、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降低企業財務杠桿

(一)支持企業置換高息債務。摸清企業高息債務底數,抓住「債轉股」等政策機遇,多渠道支持企業降低過高融資成本。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的企業承擔的非銀行不合理高息債務,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構建風險補償和信用增進等配套機制,引導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協助企業進行債務置換。積極做好債務置換統計分析工作。(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二)完善企業資本金市場化補充機制。大力推動國有和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加強擬上市企業資源培育。做好股票市場改革對接和項目儲備,利用好新加坡、香港等資本市場,拓展海外直接融資渠道。持續擴大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融資規模,加大永續票據、定向可轉換票據等可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創新產品推廣應用。推動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公司(OTC)爭取新三板掛牌推薦試點資格,盡快實現與全國市場互聯互通。發揮好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作用,發展重點行業和區縣引導性基金。積極探索開展投貸聯動、股債結合等業務試點。(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

(三)加強監管引導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統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監管政策和財政政策,引導改變金融機構經營模式、經營行為、資金配置和收益成本測算。完善重慶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督促金融機構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鏈條」,規范服務收費和銷售行為管理;將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小貸公司融資中心、再擔保體系等風險分擔補償機制落實到位。規范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收費行為。改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盈利考核方式。(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發揮要素市場平台降成本功能。進一步強化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成本、價格發現、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市場秩序和實現金融結算等五大核心功能,加快建設集交易、物流、結算和信息四大中心於一體的綜合服務體系。提高要素市場交易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幫助交易各方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強化要素市場倉儲物流、質量監控等服務配套,減少交收成本。做強要素市場結算功能,為交易雙方提供便捷結算服務,支持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手續費用。(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

B. 莊稼減產利好什麼

可以推高糧價,造成糧食價格走高。

C. 加強安全生產風險源頭管控主要有哪些措施

一是加強規劃設計安全評估。因規劃設計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後果,這方面的教訓很多。如山東省青島市「11•22」輸油管道泄露爆炸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區在規劃和管線設計中存在隱患和風險。突出表現在部分城鄉規劃和管線工程設計對安全生產要求考慮不充分,產生安全隱患;違反已批準的城鄉規劃進行設計、建設,產生隱蔽致災隱患。為此,《意見》明確要求高危項目必須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防控風險論證,明確重大危險源清單。職業病防治工作關繫到廣大勞動者的身心健康,是重大的民生問題。近年來,我國職業健康監管工作雖然取得積極進展,但總體發展仍不平衡,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意見》要求按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要求,嚴格落實規劃審批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同規劃、同設計、同實施、同考核評估。

二是科學規劃城鄉安全保障布局。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長期積累的安全生產矛盾正在集中顯現,部分城區與工業區相向發展形成粘連,尤其是城鄉建設中安全規劃不到位的問題日益凸顯,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相關標准,形成了新的隱患。如重慶天原化工廠「4•15」事故、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給規劃安全敲響了警鍾。為此,《意見》強調各地區城鄉規劃布局、設計、建設、管理等各項工作必須嚴把安全關,科學設定安全防護距離、緊急避難場所和應急救援能力布局,同時要求明確安全管控責任部門及責任人。鑒於化工園區的特殊安全要求,《意見》要求加快實施人口密集區域的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生產倉儲場所安全搬遷工程。

三是嚴把工程管線設施規劃設計安全關。當前我國部分已建油氣管道存在著占壓、安全距離不足、不滿足安全要求的交叉穿越等突出問題。《意見》要求工程管線規劃布局、設計與敷設要依法依規,並完善相應的建設規范,健全油氣管線安全監管措施和辦法,從嚴控制人員密集區域管線輸送壓力等級,鼓勵各地區按照安全、有序原則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為確保各地、各單位將加強安全管控貫穿於規劃、建設、運營全過程,《意見》提出建立地下綜合管廊安全終身責任制和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四是嚴把鐵路沿線生產經營單位規劃安全關。鐵路沿線的生產安全不僅關乎生產經營單位自身,更與鐵路正常交通運輸及旅客人身安全息息相關。2016年濟南聯華恆基經貿有限公司「11•29」爆炸事故,致相鄰的京滬高鐵橋接觸網斷電,多趟列車晚點,部分列車停運。據調查,發生爆炸事故的廠房離京滬高鐵橋僅50米左右,不符合《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為此,《意見》要求鐵路沿線生產經營單位的規劃與建設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並嚴控安全防護距離。

D. 求問結構怎麼調 發展非車險需要行業共識

「調結構」對於財產保險業而言,已經不是什麼新話題了,每每在行業經營,特別盈利壓力大的時候,這個問題就會被提到人們的議事日程。但坦率地講,長期以來結構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否則,也不至於一而再、再而三地提這個問題。那麼,人們不禁要問:為什麼這么個「路人皆知」的問題,卻遲遲得不到解決呢?我認為:原因是我們並沒有解決好調結構的許多基礎性問題,特別是認識問題,導致人們往往是流於空談,或是盲目行動。
解決調結構的關鍵是回答什麼是結構?我們許多人常常把業務結構簡單地與險種結構劃等號。在財產保險領域,人們談到業務結構調整,甚至馬上就反應為車險與非車險的結構調整。於是,調整結構工作就自然而然地等同於調整險種結構,繼而就等同於車險與非車險的結構調整。因此,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公司在進行業務結構調整的過程中,就提出要大力發展非車險業務,更有甚者,採取剛性措施,嚴格限制車險與非車險業務的比例。其實,當我們順著這種思路走下去的時候,就已經忘記了我們為什麼要調結構,調結構的目的是什麼?毋庸置疑,調結構是為了改善經營,提升盈利能力。那麼,險種是盈利能力的決定因素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我始終認為:車險本無罪!車險是可以盈利,非車險也不一定盈利。從保險公司經營的角度看,業務結構的核心維度,應當是盈利性結構,而不是險種結構。否則,我們就可能陷入一種經營的誤區。
把握盈利性結構、
渠道結構是關鍵
那麼,什麼是盈利性結構?就通常而言,盈利性結構包括了盈利業務、微利業務、保本業務和虧損業務。車險是這樣,非車險也是這樣。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就保險業而言,合理的盈利性結構應當是:確保具有一定量的盈利業務,而大多數的業務屬於微利業務和保本業務,同時,嚴格控制虧損業務的量。在這樣的盈利性結構下,就能夠確保保險企業總體盈利,並保持持續發展的能力。
把握盈利性結構,而不是險種結構,是解決業務結構的關鍵。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牢牢把握經營的關鍵,否則,我們就可能陷入為了調整而調整的怪圈。我們經常看到有些公司為了大力發展賠付率相對低的業務,如貨運險和家財險等,不計後果地盲目降價,加大的各種投入,導致成本陡增,使得原本盈利得好業務也就不再是好業務了,違背了調結構的初衷。正如近年來流行的「藍海戰略」,其實也是一種誤導。因為,這個世界本無絕對的藍,也沒有絕對的紅。心悟,秉持價值經營理念,腳踏實地,精耕細作,「紅海」中也能看到藍天白雲。心迷,好高騖遠,急功近利,投機取巧,違背規律,「藍海」用不了多久也會被整得血淋淋的。要知道「欲得凈土,先凈其心」。心中有「藍海」,則處處是「藍海」。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構怎麼調?或者說,結構是如何形成的?首先,結構是選擇出來的。風險單元是差異的,這種差異性決定了盈利的可能,因而,對風險的選擇決定了盈利的結果。實現選擇的關鍵有三:一是觀念,即經營中的風險選擇意識;二是技術,即具有風險識別和定價的能力,包括「ABCDE」分類,包括「紅黃藍」模式;三是機制,即與風險選擇配套的資源分配機制。我經常將其比為「買蘋果」,一是要知道這個世界上既有好蘋果,也有壞蘋果;二是要學會透過表象看本質,知道哪個是好蘋果,哪個是壞蘋果;三是對於好蘋果,要能給出好價錢,更重要的是給買回好蘋果的人以足夠的獎勵。其次,結構是經營出來的。風險選擇更多的是從相對靜態的觀點看問題,如果我們從動態的角度看,從價值經營的角度看,就會說:沒有不好的業務,只有做不好的業務。保險業作為管理社會風險的行業,其專業價值在於能夠通過這種制度安排,有效地改善風險水平,為社會帶來福祉。因此,保險業不應當被動和消極地接受和管理風險,而應當積極地參與到社會風險管理中去。通過獎優罰劣的核保和定價體系;黑灰名單制度;集中采購制度;對相關行業,如製造業、修理行業、醫療行業的監督制約機制;打擊各類欺詐活動;創新各類風險管理應用技術等,實現從靜態的「存量分配」到動態的「減量管理」的轉變。
除了盈利性結構外,渠道結構也是保險業面臨的突出問題。這些年,我國的車險之所以被界定為「壞孩子」,背後的原因是保險供給增加得非常快,新公司,新開張,民以食為天,公司以業務為天,加之我國汽車保有量突飛猛進,搶抓車險屬於來的容易,上的快,解決「穿衣吃飯」,能夠立竿見影,所以,這似乎也無可厚非,也順理成章。但問題出在怎麼抓,沒有自己的銷售力量和渠道,就不得不依賴外部渠道,甚至是單一的外部渠道,在「雙高」,即高折扣和高手續費的脅迫下,定價權形同虛設,保費充足率無從談起,入不敷出,虧損就是必然結局。因此,公司的經營要健康,不是不要與外部渠道合作,但渠道太單一,受制於人,甚至仰人鼻息,最終必然導致喪失經營的主動權,穩健經營就沒有了基礎。
發展非車險需要行業共識
當然,這么說調結構,並不是說就不要重視發展非車險問題。發展非車險的目的更多的是解決行業的發展問題,解決服務社會問題。近年來,保險業面臨的突出問題是自身發展與社會需求雙重壓力同時存在,一方面,行業自身的發展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發展的空間沒有得到拓寬,就不得不在車險領域拚命廝殺;另一方面,社會的保險需求得不到很好滿足,保險的作用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政府和老百姓都不太滿意。解決之道就是大力發展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健康保險和農業保險等非車險業務。但眾所周知,發展非車險並非易事,它需要一個好的政策環境,近年來,保監會與部委合作推動相關領域的工作,為行業創造了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但一個好的政策環境如何轉化為一個好的經營環境,需要行業的共識、共同努力和維護,否則,就可能把保險業搞得「灰頭土臉」,搞得「里外不是人」。發展非車險還需要投入和創新,特別是需要一個對投入和創新的保護機制,否則,就可能是一個人開發,其他人看著、等著,一旦「瓜熟蒂落」,就紛紛通過打折等手段「分享」開發成果,結果是沒有人再願意投入和開發。與此同時,使得原本可以盈利的新業務也被搞得「面目全非」,遠偏離了本來目的。當然,發展非車險最重要的是行業要從根本上摒棄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態,樹立「一分耕耘,一分收獲」的經營理念,懂得把握根本,才能把握未來的道理。安身,才能安心;安心,才能立命。所以,調結構,與其說是調外在的業務結構,不如說是調內在的經營理念的「結構」。
在全球經濟危機的大背景下,有人反思性提出了「有益的深度衰退」的命題,中國文化也講「有退有進,以退為進」的哲理。關鍵是我們能否把握好機會,把握好根本,徹底解決那些行業發展的基礎性問題。古人雲: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真正將調結構的目的落到實處,使其成為蓄勢再發的新起點,去迎接中國保險業更為美好的明天。

E. 下半年廈門垃圾收集、處理將如何分類

廈門市人民政府去年4月25日印發廈門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裡面明確生活垃圾分為四類:本市生活垃圾分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垃圾,包括紙類、塑料、玻璃、金屬、織物和瓶罐等。
(二)廚余垃圾。指居民在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垃圾,包括丟棄不用的菜葉、剩菜、剩飯、果皮、蛋殼、茶渣和骨頭等。
(三)有害垃圾。指含有害物質,需要特殊安全處理的垃圾,包括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電池、燈管和日用化學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交、售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二)廚余垃圾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或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體積大、整體性強或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傢具等大件垃圾應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環境衛生作業單位上門收運。

F. 推行什麼是實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的有效手段

推行綠色生活是實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的有效手段。條例從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包裝物減量、綠色消費、綠色辦公、推行凈菜上市等多個方面對源頭減量管理作出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和經營者應當減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經營者應當優先採購可重復使用、可再生利用產品,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應當設置提示牌,提醒適量點餐。

(6)保險風險減量管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吃:多一點節儉,少一點浪費;減少或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打包食物時請帶上自家餐具,不使用泡沫餐盒盛飯菜。

用:節約每一張紙,節約每一支筆;如廢棄的紙張可以用來打草稿,盡量做到資源節約。

住:將垃圾分類,盡可能的回收利用,物品進行多次利用,增加物品的利用率。

行:常備一個購物紙袋,購物時盡量不用塑料袋;拎上你的菜籃子,千萬不用塑料袋。

G. 礦產資源權益管理

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法》都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是國家所有,由國務院代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權益。對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權益的管理,可以分為實物形態管理和價值形態管理;實物形態管理主要是礦產資源的質量,價值形式管理主要是礦產資源在被使用之後的收益管理。除此之外,如果礦產資源的勘查是由政府財政直接出資(不經過國有企業或國有股權),對其勘查收益(價款)也要實行權益管理。

一、對礦產資源的實物形態管理

由於礦產資源絕大多數埋藏在地下,在沒有進行勘查之前,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是不知道它的實物形態埋藏在哪兒,數量和質量如何。只有經過勘查之後,才能掌控它的實物形態。因此對礦產資源實物形態管理,實際上就是對礦產資源探明儲量的管理,以及這些儲量逐步被利用情況的管理。

礦產資源的儲量是根據一定的技術經濟指標計算出來的,而這些技術經濟指標是在一定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制定的,從時間上說它是動態的;同時每個企業在具體運用這些指標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時,由於其技術與管理水平不同,所採用的技術經濟指標也不盡相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在確認自己所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時,必須確定一個公正的指標,以此維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這就是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邊界。

國家根據工業指標確定的資源儲量邊界,對礦產資源實物形態進行管理,首先是對探明儲量進行管理,也就是增量管理。對任何單位在國土范圍之內探明的礦產儲量,都要由國家確認,屬於國家所有;其次是對礦產資源被開發利用進行管理,也就是減量管理,重點監控被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是否有損失浪費,包括是否存在采富棄貧、探大棄小,是否達到了國際規定的「三率」;再次,運用各項獎勵政策,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對通過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交,擴大了礦產資源利用范圍的,給予優惠政策;對縮小了礦產資源利用范圍的給予懲罰。

二、對礦產資源價值形態管理

礦產資源的價值,是指天然形成的礦產資源價值。它也是代表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權益價值。當前,這個權益價值的實現是通過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形式來體現的。但必須明確,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不是一般性的稅費,而是一種財產權的收益。這個財產權對所有者是資源性資產,對使用者是一種生產要素。所有者在出讓這個資產時,必須考慮這個要素在礦業生產中的作用來評估其價格。正如黨的十七大報告所指出的,要「發展各類生產要素市場,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機制」。而當前在礦產資源資產的價格形成中,恰恰忽視了這個資產中最核心、最稀缺的礦產資源凈價值的合理價格。所以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管理,必須正確、合理地保護自己的權益。為此建議:①把現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改成「資源收益金」,明確其相當於絕對地租的定位,提高收繳標准,使其到位。同時,將其由原來的按礦產品銷售收入計提,改為按實際消耗的礦產資源儲量從價計收。②明確資源稅就是礦產資源由於自然豐度的差異而收取的級差收益,相當於級差地租,從價計收。但不能由資源所有者獨自享有,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者在探采級差收益中也有貢獻,應當參與分配。除此之外,還應當探討資源資本化的收益管理問題,要跳出稅費管理的圈子。

三、對礦業權有償取得的管理,政府必須准確定位

首先,要明確「礦業權有償取得」所出讓的只是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而絕對不是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業權的價值是出資者為獲得礦產資源使用權所付出的資本收益,當這個出資者是國家的時候,國家實現資本收益就是礦業權有償收得,其收益稱為「礦業權價款」。所以礦業權的有償取得,不是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而是礦產勘查資本所得。

除此之外,在新形勢下「礦業權有償取得」還有另一個情況,即有些可供勘查的區塊,國家雖然沒有出資,但是由於多種原因,這些區塊與純粹的「空白地」存在顯性極差收益,如果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批准給誰都難以體現公平,所以實行競標有償出讓。然而,即使這樣的礦業權,出讓的也不是資源,而仍然是資源的使用權。它的價值便是獲得這樣的礦業權,比獲得「空白地」所節省的投入成本。所以購買這種礦業權投入生產之後,仍要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四、對礦山生態環境價值的治理恢復,政府主要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

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價值與前兩個價值的根本不同點在於:出資者不直接受益,即礦山企業出資治理恢復生態環境,並不能直接增加其收益;而受益者不出資,即享受治理恢復後的生態環境的當地社會,並不承擔治理成本。這就形成了一直困擾我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難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需要對已經形成的欠賬,集中各方面財力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解決;另一方面對今後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必須形成「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制度,預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並且建立強有力的監督管理制度。由於這項工作存在著出資者和受益者的不對稱,政府的監督管理就具有特殊重要意義。

H.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意義

一、巴塞爾委員會相關工作回顧

巴塞爾委員會近年致力於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表1列出了巴塞爾委員會近年來有關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

表1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有關信息披露發布的主要文件

1955年5月,巴塞爾委員會透明度小組與證券委國際組織技術委員會 (IOSCO Technical Committee)發布了一份聯合報告:「關於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產品業務的監管信息框架」,提出了有效監管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產品業務所必佑的信息框架,「該信息框架由兩部分組成,一份數據目錄和一份公認的最基本的信息構架。這是委員會關於信息披露及透明度方面的第一份報告。該報告主要以巴塞爾委員會 1994年7月 」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導「、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 」關於規范證券公司的OTC衍生產品業務的操作和金融風險管理控制機制「(1994年7月)、」費雪報告「以及 」巴塞爾資本協議「等為基礎,提出了與風險管理指導相配合的監管信息採集框架。

同年11月,兩委員會又聯合發布了另一份重要報告:「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及衍生產品業務的公開信息披露」。該報告考察了十國集團一些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的信息披露情況,闡述了公開信息披露對於金融市場穩定和經營決策之意義。報告吸收了「費雪報告」和前述 「監管信息框架」報告中的概念,並對今後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議。自這份報告開始,兩委員會每年都要對銀行和證券公司的年報進行一次調查。調查從 1993年年報開始,最近一次為1999 年年報。調查共形成了6份報告。

1997年,在許多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的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之下,委員會制定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1998年,隨著各方對透明度問題逐漸達成共識,委員會於9月份頒布了「增強銀行透明度」報告。該報告闡述了透明度在市場約束、增強金融系統安全和穩定中的作用,分析了公開信息披露的潛在弊端,確定了透明度信息質量特徵,並就如何提高銀行透明度提出了一整套建議。該報告是委員會關於信息披露方面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對公開信息披露和監管信息規則的制定均具有指導意義。

在提高銀行透明度思想指導下,考慮到金融體系己發生了巨大變化 (金融機構的增多、衍生產品的運用、各種風險管理技術的發展以及信息披露標准和實務的變化等),委員會與證券委國際組織一道,修訂了1995年5月和11 月頒布的「監管信息框架」和「公開信息披露」。1998年10月,兩委員會給出了新的監管信息框架:「關於衍生產品和交易業務的監管信息框架」。1999 年2月,兩委員會又聯合發布了「關於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公開信息披露建議」徵求意見稿。同年10月,公布了「公開信息披露建議」正式報告。上述兩份報告是委員會有關信息披露方面的兩份核心報告。

1999年6月,也正是在透明度思想指導下,委員會對資本充足率再次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薪資本充足率框架」文件。銀行監管的三個支柱 (即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概念被首次提了出來。

在200l年1月發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委員會特別強調了信息披露,認為通過強化信息披露可以達到強化市場約束的目的。因此,在新協議中,委員會就 「適用范圍、資本結構、風險暴露與評估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員和定性信息披露要求,並提出了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和建議。至於披露的重要性,委員會的看法是,信息披露會影響對銀行資本的要求。因為新協議允許銀行採用內部方法計算風險資本要求,即對資本要求允許有一定的靈活性,而適當的信息披露則是監管當局准許銀行使用內部方法的前提。對於信息披露標准,委員會認為應與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合作,以保持兩個披露框架之間的一致性。為了避免過多信息給市場造成的混亂,委員會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和補充兩類。此外,委員會還就專有信息 (proprietary information)的披露問題、監管當局對不披露情況應採取什麼措施等問題提出了建議。可以說,薪資本協議給信息披露確定了一個總體方位。

2001年4月,一個信息披露多方聯合工作小組向巴塞爾委員會、全球金融系統委員會 (CGFS)、國際保險監管委員會 (IAIS)和證券委國際組織提交了一份 「最終報告」。該工作小組與44個國家的叫個金融機構進行了合作,通過它們提供的數據,研究金融風險披露問題。該報告的結論是:要加強定量信息的披露,披露應與內部風險評估實務相一致,期間披露比期末披露能提供更好的風險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宗旨與原則

關於信息披露的宗旨和原則,主要體現在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四份文件中:2001 1年1月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1999年10月的「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公開信息披露建議」、1998年9月的「衍生產品和交易業務監管信息框架」以及198年9月的「增強銀行透明度」,其中以及2001年頒布的新協議為主。

1.宗旨

促進有效監管、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是巴塞爾委員會的根本宗旨。從這一宗旨出發,委員會確立了由三個「支柱」構成的監管框架: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信息披露是第三支柱「市場約束」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市場約束作用主要通過影響市場參與者的決策及行為來實現。當市場參與者可以及時獲得諸如銀行財務狀況、經營戰略、風險、風險管理能力、收益等方面的可靠信息時,市場參與者將減少決策的盲目性,他們將通過減少業務或要求更高的資金回報等方式,更有效地配置資本,從而促使銀行實行有效的和審慎的管理。同時,在出現市場風波時,他們能夠甄別經營良好和經營不善的銀行,從而減輕和防止市場的盲動。也就是說,市場約束發揮作用是以有效信息披露為前提。

2.信息特徵

要發揮市場約束、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信息披露必須是有效的,符合一定要求的。表2給出的是四個信息披露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徵總體要求。從四個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徵的要求來看,信息的及時性 (披露頻率)、可比性、相關性(有用性)、重要性和全面性是最普遍的。

表2 信息披露四個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徵的要求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輔助文件 「第三支柱 (市場約束丫的第I部分第4章節總第17-19節段為」核心和

補充披露「,給出了信息披露的一個特徵。

3·披露內容

關於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巴塞爾委員會在幾個相關文件中有詳細規定。表3給出了信息披露內容梗概。

從表3中可以發現,三者對披露內容要求的共同點是,強調定性和定量信息的平衡,且均按風險類別劃分。不同點是:

(1)所要求披露的風險類別不同。「第三支柱」還強調了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增強銀行透明度」和 「公開信息披露建議」

沒有這方面要求,但有流動性風險。其原因可能是,操作風險越來越重要,利率風險管理技術也已趨成熟,而流動性風險

信息可從其他地方獲得,如流動性風險中的「融資風險」已被資本方面的信息所涵蓋;(2)「第三支柱」考慮了內部風險計

量方法對信息披露的影響,但前兩者沒有。例如,信用風險的披露就與所採用的風險計量方法有關,採用 《內部評級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PA)的銀行披露的信息將涉及計量模型參數、模型假設等內容,這是「標准法」(即通過

信用資產風險加權方法估算信用風險)中所沒有的。與新協議的總體精神相一致,「第三支柱」要求的信息披露更多地與

銀行實際管理技術和水平有關,即更突出「個性」,而不強求統一。

表3 信息披露內容梗概

三、國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現狀

從2000年商業銀行年報來看,目前對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進行規范的主要有《商業銀行法》、《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金融企業會計准則》等。對於股份制銀行,還有《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扒對於城市商業銀行,要遵循《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於上市銀行,則還要求遵循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如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2號)商業銀行財務報表附註特別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7號)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等。上述規定對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給出了具體的要求。特別是關於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得很詳盡。在我國所有商業銀行中,對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是最高的。證監會對上市銀行信息披露的一系列規定,大大提高了其披露質量和水平。

為了了解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與巴塞爾委員會要求的差距,我們將證監會的規定與巴塞爾的新協議 (第三支柱)進行了比較。發現與巴塞爾的要求相比,證監會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距離,主要表現在:

(1)資本結構和資本充足率。這大概是證監會要求中最薄弱的部分。除了在董事會報告的「前三年財務數據」披露要求中有一個「資本充足率」指標外,在報表注釋中就再沒有關於資本結構和資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盡管我國銀行沒有復雜資本工具,但就核心資本、補充資本以及其扣減量進行披露還是十分必要的。

(2)市場風險。關於市場風險,國際上的做法是區分兩種情況,兩種情況下的披露要求是不同的。第一種情況是採用了VaR等風險計量統計模型,第二種是未採用統計模型而是採用標准法 (即風險權重系數)。對於第一種情況,關於統計模型的假設前提、模型參數、模型測試等有很高的披露要求。從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實際運作看,VaR在一、二家銀行試點,普遍運用尚需時日。因此,當前應當以第二種方法為主,即側重對風險權數計量下各類風險敞口、風險管理業績的揭示。但是,在證監會的要求中,關於市場風險權數、標准法適用的投資組合以及不同風險資產對應的資本要求等均無披露要求。

(3)利率風險。這是「新協議」中特別強調的一部分。國際上對利率風險的管理採用的方法主要有期限法、缺口法、風險收益法 (VaR)、統計模型、敏感分析、情景分析等,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價 (repricing)、基點價值、利率沖擊結果等均成為利率風險披露的對象。證監會要求中有關於到期日方面的披露要求,僅夠巴塞爾要求的「底線」。

(4)信用風險。證監會要求在這一部分對上市銀行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非上市銀行,尤其在信貸資產質量、信貸風險(包括信貸集中)、呆帳准備金計提等方面。但是,「新協議」關於信用風險評級 (特別是內部信用評級方面)、信用風險敞口計量、各種信用風險緩解技術 (如抵押、擔保、保險等)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證監會有關規定中尚未見有這方面的要求。

(5)操作風險。這是巴塞爾新協議中的新提出的要求。盡管證監會在《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7號)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中提出了,商業銀行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說明,且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評價報告,但就操作風險本身,證監會並未要求上市銀行做出披露。

從我國三家上市銀行 「浦發」、「深發」和「民生」2000年年報內容和格式看,三家銀行都符合證監會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除個別項目如 「短期債券發行」、「衍生工具會計確認和計量」方面外,已披露的項目均達到95%以上。這說明,證監會對上市銀行年報信息披露的規范執行效果不差。可以推測,證監會若適當提高披露要求,將促進上市銀行披露質量的改善。

與這些上市銀行相比,非上市銀行,包括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等在年報的披露方面則存在較大缺憾。主要體現在:第一,無論內容還是格式都不規范。如關於風險管理方面的內容,國外商業銀行通常將之放在「董事會報告」或「管理討論和分析」(即MD$A)中。我國商業銀行大多沒有這方面內容,僅有的幾家中也很不規范,有的放在 「發展報告」中、有的則放在「業務綜述」中;第二,對會計報表附註不重視。許多銀行附註只有十來項,有的銀行 (其中就有「四大」商業銀行)也只有1、2項,有的如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則乾脆就沒有。報表附註的披露不充分將直接影響信息披露質量,導致信息披露存在巨大 「缺口」;第三,對風險方面的情況尤其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得非常少。不僅定量信息完全沒有,而且定性信息也很少。有的風險管理定性信息差不多就是 「名詞堆砌」,沒有實質性的內容闡述,有的則 「文不對題」。

國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是年報披露與國際通行慣例存在很大差距。隨著我國金融市場不斷開放,銀行間競爭加劇,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總體水平勢在必行。

四、巴塞爾原則對我國的指導意義

針對我國商業銀行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巴塞爾原則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特別是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便於我們找出與國際銀行業最新發展的差距,跟蹤發展新動向

巴塞爾委員會12個成員國的銀行在全球金融業中佔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代表著整個銀行業發展的最新方向。同時,委員會與其成員國銀行業之間保持著十分密切的聯系,並進行經常性的調查、面談和溝通。這樣,委員會不斷保持與世界銀行業發展同步,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國際銀行監管方面的有關規定。因此,其原則必然折射出世界銀行業的最新發展動向。對照這些原則,可從中發現我國商業銀行與國際先進同業之間的差距,明確未來的發展方向。

從我國目前情況看,商業銀行與國際同業先進水平的差距突出地表現在各種風險管理技術的開發和運用上。以市場風險管理為例,國際上這一技術巴比較成熟了。除了一些國際活躍銀行運用外,許多非成員國銀行也都運用了v訊一類的技術,如澳大利亞、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南非、墨酉哥等國的一些大銀行也都採用了此類技術。在信用風險方面,國際上正在向運用統計模型方向發展,有的正在建立相關資料庫。同時,巴塞爾委員會還提倡建立內部評級體系,或充分運用外部評級。在這些方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有很大差距。

由於在制定有關披露規范時,必然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對國際新動向給予充分的關注還是必要的。從「新協議」透出的新動向看,今後披露的信息將更多地來自銀行內部系統,對信息披露的規范也將更多地側重於對內部系統的描述和評價。此外,操作風險在銀行業和監管部門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且這一趨勢還有繼續之勢。關注這些問題,並研究其未來發展趨勢,可以使我們有一定的主動權,避免始終處於落後的局面,盲目跟著他人走彎路。

(二)階段性推進

對於一些條件尚不成熟的國家,信息披露採用漸進式也是巴塞爾原則所倡導的。這一精神在 「新協議」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採用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相結合的方式,二是區分不同發展水平的銀行,提出不同的披露要求,前述的市場風險管理和信用風險管理即為一例。我們認為,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最宜採用「階段性推進」的策略。

關於階段性推進,具體可分三個方面。第一,視不同銀行的具體情況分先後走。我國商業銀行在經營規模、業務發展、管理技術方面差異很大。有條件的可以要求高一些,如上市銀行。美國也是如此,即使進人世界前100家的銀行,也不是個個都能達到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以市場風險管理技術為例,缺口管理和敏感分析較容易,但VaR要求有較強的支持條件,如需要時期較長的、真實、可靠的業務數據。我國有些商業銀行近年來較注重這方面的數據建設,但大部分尚未意識到、或正處在發展初期,長期數據根本無法獲得。因此,對不同銀行視其具體情況而採用不同的披露標準是切合實際的。第二,區分核心披露和補充披露,且時間上有先後。在巴塞爾新協議中,「核心」披露為基本披露要求。委員會區分「核心」和「補充」披露主要考慮到重要性原則,因為有的中小銀行業務比較簡單,復雜程度低,有的銀行某類業務即使存在也占很小比例,對銀行整體風險和收益的影響微不足道。對這些銀行來說,將所有信息不分主次地披露是很不合理的。與國際大型活躍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及復雜程度都相去甚遠。因此,近期應當以巴塞爾「核心」披露要求為基本目標,以後再逐步提高。第三,由於多方面原因,包括對披露效應的擔心,銀行對披露某些信息,如貸款分布、不良資產、呆帳准備金計提、利息與非利息收益、表外業務損益影響等非常敏感。我們認為,對於敏感信息,特別是定量信息,目前披露有一定困難的,可以先從定性信息開始。對於信息使用者來說,定性信息披露好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他們了解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狀況。定性信息是信息披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應當加以重視。

(三)對新興市場國家的特別要求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有一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於市場約束作用微弱,公開信息披露並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我國目前金融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市場結構、投資品種和監管技術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強化監管當局的監管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信息系統,對減少金融體系風險是很有必要的。

總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披露水平離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有較大差距。如何縮短距離,改善形象,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國際競爭,這在我國當前是非常緊迫的一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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