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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發展基金績效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11 16:50:01

1. 中共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關於加快轉變資源利用方式服務和促進科學發展的意見

(豫國土資黨文〔2010〕41號)

近年來,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嚴格保護資源,努力保障科學發展,積極推進資源高效利用,為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但總體來看,國土資源工作所面臨的形勢仍十分嚴峻,資源利用的結構與布局還不盡合理,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式還比較粗放,破壞浪費資源的現象還較為普遍,資源領域中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還未得到有效解決,資源供應還隱含著一定程度的風險和不可持續性。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快轉變資源利用方式,服務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加快推進資源利用方式轉變

(一)認真學習領會中央、省委和國土資源部精神

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任務,強調要促進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由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同帶動轉變,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質資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專題研討班上提出,要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推進自主創新,加快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推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加快發展文化產業,加快推進對外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省委書記盧展工在省委專題研討班上強調,要提升認識求加快轉變、堅持發展求加快轉變、重在持續求加快轉變、突出創新求加快轉變、統籌協調求加快轉變、有效運作求加快轉變。國土資源部徐紹史部長在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要求,要以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新機制為主線,把穩增長與調結構、保障發展與保護資源、積極主動服務與嚴格規范管理有機結合起來,更加主動地參與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全系統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委和國土資源部的決策與部署上來。

(二)深刻理解轉變資源利用方式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國土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支撐,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既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著力點,又是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途徑。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我省人均耕地少、後備耕地資源少、礦產資源人均保有量少和稟賦不夠好的基本省情不會改變,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持續上升,資源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全系統應當深刻認識到,當前土地和礦產資源保障的壓力越來越大,表面上是資源供應總量不足的壓力,實質上是對現有的資源利用結構和利用方式的沖擊,是對傳統的產業結構和經濟發展方式的沖擊,是國土資源開發利用領域長期以來積累矛盾的集中體現和激化。因此,緩解壓力、破解難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改革創新,以資源利用方式的轉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三)研究落實促進資源利用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

全系統各單位、各部門要把加快轉變資源利用方式作為當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和著力點,認真研究政策措施並抓好落實。要結合「保發展、保紅線」工程2010年行動,以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主線,突出「穩增長、調結構、促轉變、保紅線」主題,積極主動服務,嚴格規范管理,努力在深化土地調控政策、完善節約集約用地機制、堅守耕地保護「紅線」等方面下功夫,以土地利用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要結合鞏固擴大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大討論成果,以提高礦產資源保障水平為目標,進一步探索構建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新機制,努力在實施深部找礦和整裝勘查、深化礦產資源整合、加強礦產綜合開發利用、完善礦業循環經濟體系、保護地質環境等方面下功夫,推進業務管理創新和工作模式創新,不斷提升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水平。

二、加強規劃引導,優化資源配置和生產力空間布局

(四)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

全面實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保障國家糧食核心區建設、中原城市群等重點區域建設和產業集聚區發展,促進全省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按照土地規劃、城市規劃和產業集聚區規劃「三規合一」的要求,進一步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引導和調控作用,合理引導生產力空間布局,引導區域經濟和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的方向,引導、調控和保障各類項目建設,優化不同區域的用地布局,推進生產要素向重點地區、重點產業帶、產業集聚區和中心城鎮集中。城市、村鎮、交通、水利、能源、旅遊、生態建設等有關規劃,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空間布局。

(五)統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

積極爭取國家早日審批並實施《河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一2015年)》,加快推進省轄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堅持開源與節流並舉、開發與保護並重,進一步加強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超前部署重要礦產資源勘查;積極推進省部合作,加快實施《河南省地質找礦總體部署方案》,落實「6139」地質找礦計劃;堅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布局相結合,立足省情推動礦業經濟健康發展;統籌「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立足省內並廣泛開展對外合作進行礦產勘查開發;堅持礦產開發與環境保護相統一,正確處理礦產開發與其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以及相關產業的關系;堅持宏觀調控與市場配置資源相結合,使礦產勘查開發有序進行。

(六)科學規劃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格局

充分利用省部合作平台,加快中原城市群國土規劃編制進度,統籌協調全省土地利用、城鄉建設、能源、交通、水利等空間類規劃,協調城鄉區域發展,調整和優化產業布局,調控資源供應總量和結構。爭取到2020年,使規劃區內的國土資源和國土空間得到合理配置,形成國土開發利用功能定位清晰,國土空間結構趨於合理,城市群內核心層、緊密層和輻射層實現良性互動,城市群的要素集聚、輻射帶動、自主創新、整體競爭等能力顯著增強,區域生態環境和城鄉人居環境顯著改善的國土格局。

三、深化資源調控,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

(七)實行差別化的土地供應政策

按照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結合各地實際,合理調控各具體項目土地供應的總量、布局、結構和時序。嚴格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堅持分類指導、有保有壓,優先保障省政府確定的重大產業升級項目和低碳經濟產業用地,積極保障重點城市新區、產業集聚區、保障性住房、社會事業等重點項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嚴把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關口,堅決抑制「兩高一資」、產能過剩和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搭車用地,加大淘汰落後產能的力度,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業過快增長,推動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和節能減排。探索將工業用地價格、出讓年期與竣工投產後產出效益有機結合的方法,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方向的用地,在價格、租金和供應時序上實行與一般性項目用地有差別的供應政策,進一步增強土地調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

(八)規范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

科學編制並嚴格落實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合理確定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和結構,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嚴禁向別墅類項目供地。規范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統一、規范的市場建設要求,堅持和完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加強房地產用地監管,實施住房用地竣工驗收申報制度,加強對住宅用地開發利用情況的動態監測,強化房地產用地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後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加強土地收購儲備和市場調節

在堅持政府主導、集中統一的前提下,將城市存量建設用地和其他依法列入收購儲備的用地納入土地收購儲備范圍,增強市、縣政府土地調控能力。各地要根據經濟和產業發展需求,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定,科學制訂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計劃,適時適量調節土地供需總量,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調控土地供應價格,引導投資和建設。探索產業集聚區工業用地儲備制度,對產業集聚區新增用地通過各級土地儲備機構進行適度的基礎設施開發整理,盡快形成工業用地條件,優先保障高新技術工業項目或符合產業導向的招商引資項目,努力緩解部分工業項目用地急與征地時間長的矛盾,逐步改變「土地跟著項目走」的被動狀況,形成「用地引導項目」的良性循環。

(十)深化重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

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意見》(豫政辦〔2010〕25號),以煤、鋁、鐵、金、鉬、鎢、銅、鉛、鋅、銻等礦種為重點,深化資源整合,進一步提高礦產勘查開發規模化、集約化程度,加快礦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聚,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在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採取兼並、收購、重組等多種方式,對已設礦業權進行深度整合,使礦業權的設置能夠適應整裝勘查和大規模開發的需要。合理設置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准入條件,適當提高企業注冊資金、生產能力和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的准入「門檻」,探索建立淘汰和退出機制,努力提高礦產開發的規模效益。

(十一)建立重要礦產資源儲備制度

按照摸清家底、適度超前的原則,對鉬礦、鋁土礦、煤炭、天然鹼及深覆蓋和低品位鐵礦等重要礦產以及稀土、鈾等稀缺礦產,由政府出資進行地質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礦產地並納入儲備。對國家出資形成的重要礦產地、處於禁止勘查與禁止開采區內的礦產地、技術條件不成熟以及開發利用不經濟的礦產地和需要進行總量調控的礦種涉及的礦產地等,有序進行儲備。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市場供需形勢,有計劃地有償出讓儲備礦產地,有效調控市場,保障資源供應安全性和可持續性。

四、創新利用方式,積極構建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體系

(十二)加強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引導

按照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積極採取措施,鼓勵和引導建設緊湊型城市。按照價格反映稀缺的原則,努力將土地利益調整機制具體化,一方面加大新增建設用地的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另一方面積極拓展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的渠道,加快形成以對內挖潛為主要特徵的節約集約用地「倒逼」機制。對批而未征的土地,依法依規調整建設用地區位,予以充分利用;對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加大清理處置力度,重新安排使用。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績效等評價指標體系,制定單位生產總值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著重加強對產業集聚區節約集約用地情況的考核與評價,並將結果作為產業集聚區用地指標配備、擴區和升級的依據,把產業集聚區建成依法依規、節約集約用地的示範區。

(十三)大力推廣應用先進節地技術

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條件及標准,堅決制止城市建設「攤大餅」式的無序擴張,嚴禁建設脫離實際需要的寬馬路、大廣場和綠化帶,限制低層建築,合理提高城市建築容積率。積極研究政策,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加大建設和使用多層標准廠房的力度。對用於建設多層標准廠房的項目用地,優先解決用地指標;對規定應當使用標准廠房的建設項目必須進入標准廠房。

(十四)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完善采礦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等技術經濟指標體系,推廣應用礦產綜合開采利用技術,鼓勵貧富兼采、綜合回收。圍繞產業結構調整,把拉長產業鏈條、發展高附加值後續產業作為後備資源配置的重要條件,支持省骨幹煤炭企業、重點氧化鋁企業、鉬礦優勢企業等發展或聯合發展精深加工業,鼓勵發展礦業循環經濟。積極推廣節能減排先進適用技術,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促進資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五、搞好統籌協調,促進城鄉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十五)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認真落實政府負總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加強考核、監督與獎懲。嚴格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努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基礎建設,對基本農田保護圖實行省、市、縣、鄉四級入庫備案管理,將基本農田保護指標逐級進行分解,落實到圖上、地塊、村組和農戶,保證全省基本農田維持在1.017億畝以上。

(十六)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整合使用各類土地專項資金,努力聚合其他涉農資金,統籌協調農用地整理、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廢棄地復墾以及未利用地開發等各類活動,積極推進「千村整治」試點工程,探索實踐新形勢下保護耕地和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新途徑。加快實施土地開發整理提速工程,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建設高標准基本農田。加快推進南水北調渠首及沿線土地整理重大項目工程建設,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探索創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機制,鼓勵有實力的國有地勘單位參與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進一步提高項目質量。加大農村閑置地、荒坡地、廢棄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盤活力度,充分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平台,為產業集聚區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提供用地空間。

(十七)加大地質環境保護力度

全面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明確礦山企業的治理恢復責任和義務,監督檢查礦山企業開展工程治理。對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爭取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用於歷史遺留的、無責任主體的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重點開展城鄉居民區周邊、交通干線沿途可視范圍內的山體破損、地面塌陷等環境影響大、社會各界關注程度高、治理後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突出的成區連片示範區治理,爭取經過5至10年的時間,使全省礦山地質環境狀況有比較明顯的改善。

六、推進改革創新,努力提升保障科學發展的能力

(十八)進一步完善土地預算制度

依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配合發展改革等部門做好重點項目遴選工作,科學編制土地預算,努力使重點項目用地總規模與國家下達我省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相適應。按照「有限指標保重點」的原則,對納入重點項目范圍的建設項目預留用地計劃指標,待用地審批時統一配置。對符合進入開發區、產業集聚區條件的項目,原則上不單獨選址供地。按照「一般項目靠挖潛」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市、縣依靠集約挖潛解決縣域經濟發展和其他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加強對用地計劃指標執行情況的跟蹤管理和檢查,將未及時使用的調劑給其他急需用地的建設項目使用。

(十九)有序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與建設研究,完善土地確權登記制度,進一步做好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探索改革征地制度,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全面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抓好試點,總結經驗,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流轉,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圍繞城鎮化發展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進程,研究農民進城後集體土地再利用問題,積極探索農民宅基地換城鎮住房等新途徑,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二十)探索構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新機制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地質工作規律的要求,探索構建各級政府及企業相互聯動,公益性地質工作、地質勘查基金與商業性礦產勘查有機銜接,地質找礦與礦產開發緊密結合,地質找礦與礦業權管理及地勘單位改革發展協調配合的地質找礦新機制。緊密結合我省資源省情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構建以規劃為龍頭,以礦業權管理為核心,以礦業權准入制度為引導,以礦業權計劃投放為調節手段的礦業權管理制度體系,形成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共同推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長效機制。按照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家、省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盡快出台改善地質勘查工作外部環境、礦業權優先配置、成果收益分配、找礦成果獎勵等政策,支持和鼓勵地勘單位探索內部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

(二十一)研究落實「兩保一高」激勵約束機制

深入貫徹《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保護耕地保障科學發展實現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44號)精神,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運用政策、資金、項目、指標等手段,建立完善「兩保一高」激勵約束機制,研究出台「四個掛鉤」政策的具體措施,即: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集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使用與各地「兩保一高」績效掛鉤,將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分配與各地重點項目建設情況掛鉤,將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分配與盤活挖潛存量建設用地情況掛鉤,將「兩保一高」工作績效與各市、縣(市、區)政府年度責任目標考核掛鉤。通過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促進國土資源的保護與高效利用。

(二十二)持續推進國土資源系統政風行風轉變

完善土地、礦產等許可、審批、審核事項的網上報送、內部會審等程序,嚴格落實申報資料補正一次性告知制度,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報批材料,壓縮辦結時限,加強上下溝通和部門協調,強化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做到依法、按時、高效。加強全系統幹部隊伍建設,持續推進「兩轉兩提」,突出職能轉變和作風轉變,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在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和服務社會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此件發至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省煤田地質局、省測繪局,廳屬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2010年5月26日

2. 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等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的防治。特大型地質災害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造成人員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三)威脅人員超過1000人;

(四)潛在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

第三條 以下地質災害防治不納入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應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二)應由廠礦企業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三)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

第四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補助兩種分配方式,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由各省落實到具體項目;30%部分按照項目補助方式下達給各省。

第五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章 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特大型地質災害的調查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工程施工以及為實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遷等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地質災害現狀、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和工作績效。各因素所佔權重分別為70%、20%、10%。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地質災害現狀

以全國上一年地質災害情況為依據,按以下指標核定:

1.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

2.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

3.山地丘陵區縣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15%);

4.地質災害損失數額及其佔全國的比重(15%)。

分省測算數A=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各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20%+(各省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各省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20%+(各省山地丘陵區縣數量/∑各省山地丘陵區縣數量)×15%+(各省地質災害損失數額/∑各省地質災害損失數額)×15%]。

(二)經費投入

以各省上一年年度財政決算中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為依據,即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不含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考慮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確定不同的調整系數,分別為1、1.5、2。

分省測算數B=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調整系數/∑(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調整系數)]×20%。

(三)工作績效

指各省上一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成效,按以下指標核定:

1.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5%),指各省已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數量占應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數量的比重。省、市、縣各級規劃所佔權重為4∶3∶3。

如某省轄20個市、100個縣,已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包括省本級、10個市和40個縣,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為67%(即1×40%+10/20×30%+40/100×30%)。

2.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5%),指各省已納入群測群防監測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佔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的比重。

分省測算數C=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5%+(各省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各省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5%]。

各省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A+B+C。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根據需要適時對上述分配因素和權重進行調整。

第八條 每年3月31日前,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本省上一年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及項目執行情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績效、中央財政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及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計劃安排項目情況,以正式文件上報國土資源部,同時抄報財政部。

各省對上報的數據負責,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嚴禁弄虛作假。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數據進行核實後,於當年4月3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財政部,作為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依據。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國土資源部報送的數據測算按因素法分配給各省的專項資金數額,並與國土資源部聯合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具體落實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並組織實施。

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達預算之日起60日內,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項目安排情況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按項目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當年因汛期降雨等因素引發或可能引發特大型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勘查設計以及工程施工等支出進行補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將本省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情況以及上一年中央財政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以正式文件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申報文件應包括項目名稱、災害規模、威脅對象、主要工作量、總經費及資金來源、項目承擔單位等,並附有關預算申報表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本。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項目評審情況,國土資源部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預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有關數據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核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各省上報的有關數據經查實確屬弄虛作假或未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專項資金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視情況扣減或取消該省當年或下一年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對未按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及時報送有關數據和項目情況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視情況扣減該省當年或下一年10%左右專項資金預算指標。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汶川地震災區和長江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所需資金按照現有資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3. 如何推進涉農資金管理機制創新和流程優化

為進一步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提高涉農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形成涉農資金統籌使用的長效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提高涉農資金管理水平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分散重復現象仍較突出,影響了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既是提高涉農資金安全、規范運行的迫切需要,又是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是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要求。同時,有利於規范涉農資金投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利於促進政府及其部門轉變職能,克服「缺位」和「越位」現象;有利於集中力量辦大事,提高涉農資金的整體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解放思想、積極探索;鞏固成果、擴大范圍;明確分工、協調配合;上下聯動、全面推進;強化監管、規范運行」的原則,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作為重點工作抓實、抓好。著力建立健全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的長效機制,力爭通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實現涉農資金的管理理念明顯轉變,涉農資金的統籌安排明顯科學,涉農資金的管理水平明顯提升,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明顯提高。
二、全面清理涉農資金,明確整合和統籌安排重點
(一)全面清理涉農資金。一是要從預算編制環節入手,對現有涉農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特別是要對涉農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來源渠道、投入規模、執行期限,支持對象,支出用途和使用管理方式等進行認真梳理,摸清情況。二是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對性質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農專項資金進行歸並,或按照資金用途重新進行分類:對不符合公共財政支持方向或已經完成目標任務的涉農資金,要予以取消或轉變用途。對歸並或重新分類的涉農資金,要進一步明確支持對象、扶持環節、投入重點、補助標准等。三是要嚴格控制新設立涉農專項資金。新設立的專項資金應符合一定時期內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特定目標的需要,並向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領域以及關鍵環節、薄弱環節傾斜。同時,要明確專項資金起止時間。四是要積極推進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的統籌安排。進一步將具備條件的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時轉為地方專款管理。對事權在地方的項目,原則上不列入中央部門預算。五是積極推進財部門內部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其基本原則和方法是:(1)按照部門預算歸口管理要求整合歸並資金。(2)區分支持領域,明確管理部門。(3)存量保持不變,增量規范安排使用。(4)強化溝通協調,統籌安排使用。
(二)明確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重點。現階段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的重點是支持農業生產類資金,包括用於農田水利、土地整理、農業科技推廣示範、農民培訓等方面的資金。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突出重點,集中力量推進支持農業生產類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同時,要進一步改進農民補貼類資金的管理,強化整合,逐步增加農作物良種補貼、農機購置補貼規模。對支持農村社會事業發展類的涉農資金、如教育、社保、醫療、衛生等資金,具備條件的,也要在內部適當進行整合和統籌安排。
三、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充分發揮涉農部門作用
(一)財政部門要建立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聯席會議制度。對由財政部門內不同業務部門分別管理的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專項資金,通過聯席會議通報情況,協商整合和統籌安排使用,避免重復交叉或相互脫節。
(二)財政部門要加強與涉農部門的溝通,建立涉農資金使用安排信息通報制度。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涉農部門統籌安排涉農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與各部門共同協調提出涉農資金統籌使用管理的意見,發揮部門的作用。中央涉農部門在安排和下達項目資金時,應將資金撥付文件抄送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
(三)建立健全地方各級政府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機制。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需要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地方各級財政、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爭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視,建立地方黨政領導掛帥、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參加的組織協調機制。具備條件的地方,要在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建立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領導小組、建立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決策協商和徵求意見制度等多種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協調配合、良性互動的溝通協調機制。
四、搭建整合和統籌安排平台,促進涉農資金有效使用
(一)以規劃為引導促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根據農業農村發展戰略目標和經濟社會自然資源條件,制定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計劃,以規劃引導和帶動涉農資金的重點投向,促進各項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使用。
(二)以主導產業、優勢區域和重點項目為平台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要積極打造主導產業、優勢區域、重點項目等整合平台,引導投向相近、目標相似、來源不同的各項涉農資金集中投入,做到「多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集中財力解決制約主導產業、重點項目發展的瓶頸問題。
(三)以重大專項資金為平台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要繼續以現代農業生產發展、小農水建設等重大專項資金為平台,推進涉農資金的整合和統籌安排。進一步完善涉農資金投入的引導機制,吸引更多社會資金投入「三農」。
(四)堅持以縣級為平台的涉農資金整合模式。要認真總結和推廣縣級涉農資金整合試點的好經驗、好做法,鞏固和擴大縣級涉農資金整合成果。對資金整合效果明顯、成效突出的縣,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要進一步加大獎勵力度。要支持和鼓勵縣級不斷創新整合方式,堅持縣級自主整合的工作模式,進一步引導和支持更多的縣開展涉農資金整合。
五、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保障整合和統籌安排工作開展
(一)加強涉農資金制度建設和執行。要按照資金分配規范、使用范圍明晰、管理監督嚴格、職責效能統一的要求,繼續對現行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制度進行清理、修訂和完善,同時,做好各項制度的銜接,為整合和統籌安排涉農資金提供製度支撐。要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對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專項資金,經整合後研究制定統一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涉農資金管理制度體系。在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制度執行工作,不折不扣地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確保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取得實效。
(二)穩步推進審批許可權下放。繼續探索涉農資金「中央宏觀指導、地方自主選項」的管理模式,具備條件的,採取「切塊下達」、「捆綁使用」等行之有效的分配辦法,將資金「切塊」下達到省(區、市),具體項目的立項權、審批權下放地方,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涉農資金。要逐步擴大資金和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范圍,為地方整合和統籌安排資金創造條件,特別是要研究推進將資金和項目審批許可權進一步下放到縣,增強縣級統籌使用涉農資金的能力。對各級財政共同安排、且性質相近的資金,上級部門不再審批具體項目,按照統一規劃只下達資金任務和目標要求,將資金「切塊」到縣,由縣根據本地實際將各級財政資金捆綁起來統籌安排使用。
(三)建立健全以結果為導向的涉農資金分配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涉農專項資金的績效考評制度,對專項資金的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項目效益等情況進行全面考評。要按照「指標科學、操作簡便、結果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健全考評指標,將考評結果與下年度專項資金的分配相掛鉤。對績效好、監督措施到位的地方和單位,在安排涉農項目和分配涉農資金時給予適當獎勵;對績效差、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和單位,要適當進行扣減。建立健全涉農資金管理的通報制度,對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好的地方和單位給予通報表揚,推廣其好經驗、好做法;對出現違規違紀問題的地方和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成提出整改措施並限期落實。
(四)全面實行涉農資金管理「陽光操作」。繼教推行和完善報賬制、公示公告制、專家評審制等管理方式,促進實現資金分配依據科學、分配辦法公開、分配程序規范、分配結果公正。建立健全項目的民主決策機制和群眾參與機制,進一步提高涉農資金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藉助現代科學信息技術手段建立涉農資金監控網路,對資金運行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提高涉農政策和項目資金申請的透明度,杜絕涉農資金無序申報、重復申報和騙取套取涉農資金的行為。要結合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五)完善涉農補貼資金撥付方式。具備條件的,要積極採取「一卡(折)通」的發放方式,簡化發放程序,降低發放成本,努力實現對農民的各項補貼通過「一卡(折)」發放,保證涉農補貼資金及時、安全、足額到位。同時,要統籌各部門參與補貼發放職能,實現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一個漏斗」向農民發放,避免出現多卡發放的問題,降低行政成本,減輕農民負擔,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強對涉農資金的監督檢查。要按照「既推進整合、又加強管理」的要求,加強對整合和統籌安排的涉農資金的監管,避免出現借整合涉農資金名義挪用涉農資金的現象。各級財政、有關部門要定期、不定期開展涉農資金專項檢查和抽查,切實加強涉農資金日常監督檢查,營造良好的聲勢氛圍。繼續探索完善涉農資金檢查方式,採取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特別是要加強事前的監管力度。要建立多層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監督管理機制,強化財政監督,充分發揮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處、審計部門、社會中介機構以及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積極配合有關方面做好涉農資金審計、檢查和監督工作。
(七)充分發揮鄉鎮財政的管理和監督作用。上級財政部門要為鄉鎮財政強化涉農資金監管創造有利有條件,強化鄉鎮財政對涉農資金的監管職能。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能力建設和工作指導。要完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建立鄉鎮財政直接聯系點制度,監管抽查指導制度、激勵約束機制和日常考核制度。鄉鎮財政要充分發揮貼近農村、貼近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和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強對基礎信息的審核,加強對農業生產類等資金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強化對涉農資金的跟蹤和監控,認真做好有關信息的反饋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放在各項工作的突出位置來抓。要深入基層認真調查研究,立足實際提出有針對性的整合和統籌安排措施。要切實加強分工協作,明確責任,扎實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工作,要及時了解、認真總結和推廣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制定具體的宣傳計劃,注重宣傳的引導性和時效性,開創全社會關心、支持涉農資金和統籌安排的新局面。

4. 我國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

我國政府審計機關成立伊始就已經意識到政府績效審計的重要性,把政府績效審計作為一項重要的審計內容,在1985年發布的《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和198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及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都先後提到要進行績效審計。但從我國目前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情況看,結果並不盡如人意,還存在許多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財務收支審計、輕績效審計
由於財務收支審計產生的時間比較早,理論上已比較成熟,有一套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去指導審計實踐,並通過長期的實踐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因此,審計人員執行財務收支審計駕輕就熟;而政府績效審計起步較晚,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還很不成熟,這就使得我國審計機關在分配審計資源時,偏重於財務收支審計。這種重財務收支審計、輕績效審計的做法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因為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對被審計單位是否公允、合法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前後期會計處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貫性原則發表審計意見。它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成果只能提供很粗的衡量尺度,不能提供其他情況,例如供求關系的不平衡、壟斷的產生等,這些情況卻能使該單位在無效管理中盈利,而且審計報告的使用者也無法從財務收支審計報告中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獲得了最大利潤;另外,對於一些政府部門的特殊項目,例如對下崗人員提供幫助的項目、救助失學兒童的項目等,進行財務收支審計則無法判斷所提供幫助的質量和效果。然而績效審計卻可以對這些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提供獨立的評價。因此,重財務收支審計,輕績效審計,使政府審計無法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嚴重製約了政府審計的發展。
(二)重公營企業審計、輕政府部門和非贏利組織機構審計
在審計理論與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重公營企業審計、輕政府部門和非盈利組織機構審計。該觀點認為經濟效益只是對於物質資料生產領域而言,而對於非生產領域的政府部門和非贏利組織機構一般不直接創造財富,其經濟活動一般是一種純消費性質的行為不具有事後補償性,即不論是否經濟、合理、有效,一旦發生就無法挽回。但事實上,政府部門和非盈利組織機構作為組織管理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機構或組織,它們的任何一項決策失誤和工作失職都會造成某一行業或部門乃至國民經濟整體建設的不協調和難以估量的經濟損失;其工作效率的高低、效果的好壞都直接或間接地制約著國民經濟建設的發展速度和效益的高低,因而對政府部門和非盈利組織機構進行績效審計是非常必要的。
(三)審計管理體制不順
我國《審計法》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持管理全國的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這種審計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從委託者、被審計者及審計者的關系看,作為被審計者的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與審計者同屬於委託審計者領導,具有同一隸屬關系和共同利益,這種政府自己使用公共財產並審查自己的關系,無法有效地保障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各級審計機關的人權、財權主要在同級政府,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業務領導作用往往被同級政府弱化,當國家利益與地方局部利益發生矛盾和沖突時,審計處理觸及到地方局部利益時,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往往受到同級地方政府的干預,難以做到客觀、公正,例如同級審計機關審計同級財政部門時,由於財政部門背後是同級地方政府,而同級地方政府又是審計機關的領導部門,加之同級審計機關作為地方政府的職能部門,經費直接來源於同級財政部門,所以審計機關審計同級財政時,一旦遇到利益攸關的敏感問題,有時只得遷就變通,而無法真正實現對同級政府的經濟監督。
(四)目前我國審計隊伍尚未達到政府績效審計的要求
由於政府績效審計范圍廣泛,審計標准、方法多樣,審計結論具有建設性等,所以政府績效審計的實施,對我國審計人員的素質有較高的要求:(1)較高的審計技術水平。(2)較高的專業水平。(3)較廣泛的知識面,包括豐富的管理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4)較高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判斷能力以及創造性思維能力。(5)一定的社、會生活經驗,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風。但是目前我國審計隊伍的結構和素質尚未達到上述的要求。具體表現如下:
一是國家審計機關的人員結構不合理,突出表現在目前的審計人員主要是「財會型」人員。現在大部分的審計機構擁有一定數量的審計、財務、、和會計人才,而其他的工程經濟類專業人才很少,甚至沒有這類人才。從世界各國的政府績效審計實踐來看,各國大都形成了多元化的審計人員結構,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美國。美國會計總署由工作人員5200人左右,其中除約2500人的會計是以外,還有約1500人的經濟師、律師、工程師、數學家、電子計算機專家等。多元化的審計人員結構是績效審計得以順利開展的根本前提之一。我國的政府績效審計有這比西方各國更加廣泛的審計領域,實現審計人員結構的多元化也就顯得更為迫切。
二是我國審計人員知識更新不夠,水平有待提高難度。我國現有審計人員在知識結構、專業素質、工作能力等方面與開展績效審計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1)審計實務知識較多,而理論基礎薄弱。目前的審計人員普遍缺乏管理、生產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對於經營管理知識不甚了解。(2)對傳統審計技術較熟悉,對現代審計技術比較陌生。如歸於計算機運用等不甚精通。(3)現場作業經驗豐富,而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不強。部分人員的政策理解水平、業務技能較低。
二、我國加強政府績效審計的對策分析
(一)應堅持績效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並重
財務收支審計是對被審計單位是否真實、公允地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會計處理方法前後期是否一致發表審計意見,而績效審計是對被審計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發表審計意見。績效審計所需證實的績效指標雖然有一些需藉助於財務收支審計所審定的財務數據,但它並不是財務收支審計的簡單延伸,二者無論在審計目標上,還是在審計標准、審計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異,而且績效審計還能夠提供許多財務收支審計無法提供的信息,如被審計單位是否因壟斷等非管理因素而盈利;政府資助的救助失學兒童、幫助下崗職工等項目是否達到其預期目標等。因此,績效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審計,不能以財務收支審計代替績效審計。我國應盡快完善績效審計的理論體系在分配審計資源時,應堅持績效審計和財務收支並重使我國的政府審計能夠更好地、全方位地發揮監督作用。
(二)加強對政府部門和非營利組織機構的審計
隨著我國財政逐漸退出競爭領域,我們在堅持績效審計和財務收支並重的同時,還應注重將績效審計的重點放在對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審計上,包括政府部門財政預決算的審計、財政信用資金的審計;工商、稅務等部門的審計;對掌握國家資金較多的政府部門進行各種基金審計,如待業、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對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審計,如鐵路、電力、水利等重點工程的審計等等,而將中、小型國有企業納入民間審計的范圍,國家審計機關應集中力量選擇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國有資產佔比重較大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審計。如果條件成熟,也可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甚至將國有大、中型企業也納入民間審計的范圍,但政府審計機關保留抽查權和復審權;政府審計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確定抽查比例,以便監督審計質量。
(三)改革和完善現行政府審計管理體制
市場經濟作為法制經濟,客觀上要求分權與制衡。我國現行政府審計管理體制不暢的主要原因是獨立性不強,因此,要改革和完善現行政府審計管理體制,就必須從提高政府審計獨立性著手。處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我國政府審計管理模式應向立法模式發展,讓審計機關隸屬於人民代表大會;因為我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大眾的法定代表,審計委託人應當是國有生產資料的名義代表——人民代表大會,而政府是受人民代表大會委託從事國家管理的,是被審計人,應受到審計監督。具體的改革措施是:中央審計署歸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負責組織和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法律中明確審計長的任免、任期、經費來源等確保政府審計獨立性的條款;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對地方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地方法規中明確規定審計局長的任免、任期、經費來源等確保審計獨立性的條款;上下級審計機關保持一定的業務領導關系;中央審計署也可分設派出機構對地方政府實施監督。
(四)採用多種途徑,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關於審計人員隊伍的建設,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增加審計人員的數量。雖然自建立審計制度以來,我國審計人員在規模上有了很大的增長,但是與開展績效審計的要求相比,審計人員的數量則顯得嚴重不足。二是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開展績效審計不同於財務審計,審計人員不僅要通曉會計、審計、稅收以及相關的法律知識,而且要具備數學、管理學、統計學、運籌學、數量經濟學、系統論、人力資源管理等許多其他學科的知識。而且,審計人員職能發揮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素質的高低和對績效審計方法體系的掌握和運用的程度。因此,審計機關必須通過招聘等方式積極吸收相關的各種專業人才,提高其比例,以適應之一要求,也可以通過借用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部門的力量來優化審計人員結構。此外,審計機關不僅要利用多渠道廣泛宣傳績效審計,還要積極廣泛地組織績效審計知識的業務培訓,讓大多數政府審計人員逐步掌握績效審計的基本知識,在實踐中能夠結合自己的專業技能運用績效審計的方法

5. 跪求國發【2012】 23號文件全文

務院關於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和
切實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和切實保障信息安全,對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大意義。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當前,世界各國信息化快速發展,信息技術的應用促進了全球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發展模式創新,互聯網對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影響更加深刻,圍繞信息獲取、利用和控制的國際競爭日趨激烈,保障信息安全成為各國重要議題。但是,我國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寬頻信息基礎設施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有所拉大,政務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水平不高,核心技術受制於人;信息安全工作的戰略統籌和綜合協調不夠,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路防護能力不強,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應用給信息安全帶來嚴峻挑戰。必須進一步增強緊迫感,採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切實保障信息安全。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為著力點,加快建設下一代信息基礎設施,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構建現代信息技術產業體系,全面提高經濟社會信息化發展水平。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加強統籌協調和頂層設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切實增強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維護國家信息安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主要目標。
重點領域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不斷深入,農業農村信息化有力支撐現代農業發展,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到「十二五」末,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基本建成,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框架基本建立;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18萬億元,網路零售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超過9%。
下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初步建成。到「十二五」末,全國固定寬頻接入用戶超過2.5億戶,互聯網國際出口帶寬達到每秒6500吉比特(Gbit),第三代移動通信技術(3G)網路覆蓋城鄉,國際互聯網協議第6版(IPv6)實現規模商用。
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取得突破。集成電路、系統軟體、關鍵元器件等領域取得一批重大創新成果,軟體業占信息產業收入比重進一步提高。
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基本形成。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路安全防護能力明顯增強,信息化裝備的安全可控水平明顯提高,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明顯加強。
二、實施「寬頻中國」工程,構建下一代信息基礎設施
(一)加快發展寬頻網路。實施「寬頻中國」工程,以光纖寬頻和寬頻無線移動通信為重點,加快信息網路寬頻化升級。推進城鎮光纖到戶和行政村寬頻普遍服務,提高接入帶寬、網路速率和寬頻普及率。加強3G網路縱深覆蓋,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3G技術TD-SCDMA及其後續演進技術TD-LTE產業鏈發展,科學統籌3G及其長期演進技術協調發展。加快下一代廣播電視網路建設,推進廣播電視網路數字化、雙向化和互聯互通改造。
(二)推進下一代互聯網規模商用和前沿性布局。加快部署下一代互聯網,抓緊開展IPv6商用試點,適時推動IPv6大規模部署和商用,推進國際互聯網協議第4版(IPv4)向IPv6的網路演進、業務遷移與商業運營。完善互聯網國家頂層網路架構,升級骨幹網路,實現高速度高質量互聯互通。重點研發下一代互聯網關鍵晶元、設備、軟體和系統,推動產業化步伐。加快未來網路體系架構關鍵理論和核心技術的研發,加強戰略布局,建設面向未來互聯網創新發展的示範平台。
(三)加快推進三網融合。總結試點經驗,在確保信息和文化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進三網融合,推動廣電、電信業務雙向進入,加快網路升級改造和資源共享,加強資源開發、信息技術和業務創新,大力發展融合型業務,培育壯大三網融合相關產業和市場。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建設,健全適應三網融合的體制機制,完善可管、可控的網路信息和文化安全保障體系。
三、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提高經濟發展信息化水平
(一)全面提高企業信息化水平。推廣使用數字化研發設計工具,加快重點行業生產裝備數字化和生產過程智能化進程,全面普及企業資源計劃、供應鏈、客戶關系等管理信息系統。實施重大信息化示範項目,引導企業業務應用向綜合集成和產業鏈協同創新轉變。繼續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和製造業信息化科技工程,提高中小企業和製造業企業信息化水平。完善企業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水平評估認定體系,支持面向具體行業的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發展。
(二)推廣節能減排信息技術。推動工業、建築、交通運輸等領域節能減排信息技術的普及和深入應用,加大主要耗能、耗材設備和工藝流程的信息化改造。建立健全資源能源綜合利用效率監測和評價體系,提升資源能源供需雙向調節水平。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和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完善污染治理監督管理體系。
(三)增強信息產業核心競爭力。加大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對信息產業核心基礎產品、網路共性關鍵技術開發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動新一代移動通信、基礎軟體、嵌入式軟體以及製造執行系統、工業控制系統、大型管理軟體等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加強統籌規劃,積極有序促進物聯網、雲計算的研發和應用。實施工業電子產品提升工程,推進信息技術與工業技術融合創新,提高汽車、船舶、機械等產品智能化水平。推動電子信息產品製造企業由單純提供產品向提供綜合解決方案和信息服務轉變。
(四)引導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健全安全、信用、金融、物流和標准等支撐體系,探索有效監管模式,建立規范有序的電子商務市場秩序。引導電子商務平台向提供涵蓋信息流、物流、資金流的全流程服務發展。鼓勵大中型企業開展網路采購和銷售,加強供應鏈協同運作,重點推動小型微型企業普及電子商務應用。實施移動電子商務試點示範工程,創建電子商務試點示範城市,創新電子商務發展模式,改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
(五)推進服務業信息化進程。推動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信息共享,支持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促進消費金融發展,提高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和農業農村的金融服務水平。加快推進交通、旅遊、休閑娛樂等服務業信息化。培育和發展地理信息產業,大力發展信息系統集成、互聯網增值業務和信息安全服務。提高工業設計信息化水平。
四、加快社會領域信息化,推進先進網路文化建設
(一)提升電子政務服務能力。圍繞提升服務和監管能力,促進政府管理創新,加強電子政務頂層設計。以互聯互通為重點,形成統一的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完善項目建設管理、績效評估和運行維護機制。扎實推進葯品、食品、住房、能源、金融、價格等重要監管信息系統建設。推動重點領域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加快電子政務服務向街道、社區和農村延伸,支持基層政府和社區開展管理和服務模式創新試點示範。加強地理空間和自然資源、人口、法人、金融、稅收、統計等基礎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共享。全面提升電子政務技術服務能力,鼓勵業務應用向雲計算模式遷移。加強電子文件管理與應用。
(二)提高社會管理和城市運行信息化水平。建立全面覆蓋的社會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完善人口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實有人口動態管理,提高人口信息動態監測和分析預測能力。建設公眾訴求信息管理平台,改進信訪工作方式。加強網路輿情分析,健全網上輿論動態引導管理機制。推動城市管理信息共享,推廣網格化管理模式,加快實施智能電網、智能交通等試點示範,引導智慧城市建設健康發展。
(三)加快推進民生領域信息化。加快學校寬頻網路建設,推動優質數字教育資源開發和共享,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構建面向全民的終身學習網路和服務平台,大力發展遠程教育,形成教育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完善醫療服務與管理信息系統,加快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加強國家和區域醫葯衛生信息共享,夯實遠程醫療發展的基礎。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信息服務體系,全面推行社會保障卡應用,推動就業信息共享。推進減災救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等社會服務信息化。提高面向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信息服務能力。
(四)發展先進網路文化。鼓勵開發具有中國特色和自主知識產權的數字文化產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壯大數字內容產業,培育數字內容與網路文化產業骨幹企業,擴展數字內容產業鏈。加強重點新聞網站建設,規范管理綜合性商業網站,構建積極健康的網路傳播新秩序和網路氛圍。積極推進數字圖書館等公益性文化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開發精品網路科普資源,完善公共文化信息服務體系。
五、推進農業農村信息化,實現信息強農惠農
(一)提高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水平。推動農業適用信息技術的研發應用,加快推進農業生產基礎設施、裝備與信息技術的融合。提高種植業、養殖業生產信息化和農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信息化水平。加強農業生產環境監控、生產過程監測、行業發展監管,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積極培育、示範、推廣適用的農業信息化應用模式。
(二)完善農業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規范各類農業信息服務系統,建立全國農業綜合信息服務平台,鼓勵發展專業信息服務,加快推進涉農信息資源開發、整合和綜合利用。繼續推進農村基層信息服務站和信息員隊伍建設,形成村為節點、縣為基礎、省為平台、全國統籌的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
六、健全安全防護和管理,保障重點領域信息安全
(一)確保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路安全。能源、交通、金融等領域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信息系統和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基礎信息網路,要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安全防護設施,強化技術防範,嚴格安全管理,切實提高防攻擊、防篡改、防病毒、防癱瘓、防竊密能力。加大無線電安全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統無線電頻率保障力度。加強互聯網網站、地址、域名和接入服務單位的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機制,規范互聯網服務市場秩序。
(二)加強政府和涉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嚴格政府信息技術服務外包的安全管理,為政府機關提供服務的數據中心、雲計算服務平台等要設在境內,禁止辦公用計算機安裝使用與工作無關的軟體。建立政府網站開辦審核、統一標識、監測和舉報制度。減少政府機關的互聯網連接點數量,加強安全和保密防護監測。落實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制度,強化涉密信息系統審查機制。
(三)保障工業控制系統安全。加強核設施、航空航天、先進製造、石油石化、油氣管網、電力系統、交通運輸、水利樞紐、城市設施等重要領域工業控制系統,以及物聯網應用、數字城市建設中的安全防護和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風險評估。重點對可能危及生命和公共財產安全的工業控制系統加強監管。對重點領域使用的關鍵產品開展安全測評,實行安全風險和漏洞通報制度。
(四)強化信息資源和個人信息保護。加強地理、人口、法人、統計等基礎信息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保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安全。明確敏感信息保護要求,強化企業、機構在網路經濟活動中保護用戶數據和國家基礎數據的責任,嚴格規范企業、機構在我國境內收集數據的行為。在軟體服務外包、信息技術服務和電子商務等領域開展個人信息保護試點,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七、加快能力建設,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一)夯實網路與信息安全基礎。研究制定國家信息安全戰略和規劃,強化頂層設計。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開展相應等級的安全建設和管理,做好信息系統定級備案、整改和監督檢查。強化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處置工作,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對網路與信息安全災備設施建設的指導和協調。完善信息安全認證認可體系,加強信息安全產品認證工作,減少重復檢測和重復收費。
(二)加強網路信任體系建設和密碼保障。健全電子認證服務體系,推動電子簽名在金融等重點領域和電子商務中的應用。制定電子商務信用評價規范,建立互聯網網站、電子商務交易平台誠信評價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信用評價服務。大力推動密碼技術在涉密信息系統和重要信息系統保護中的應用,強化密碼在保障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安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等方面的支撐作用。
(三)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監管能力。完善國家網路與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加強網路與信息安全專業骨幹隊伍和應急技術支撐隊伍建設,提高風險隱患發現、監測預警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加強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建設,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機制。加大對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充實監管力量,加強對基礎信息網路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倡導行業自律,發揮社會組織和廣大網民的監督作用。
(四)加快技術攻關和產業發展。統籌規劃,整合力量,進一步加大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研發力度,加強對雲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網、下一代互聯網等方面的信息安全技術研究。繼續組織實施信息安全產業化專項,完善有關信息安全政府采購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支持信息安全產業發展。
八、完善政策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和國家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信息化發展和網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各地區要將保障網路與信息安全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逐級建立並認真落實網路與信息安全責任制,明確主管領導,確定工作機構,負責督促落實網路與信息安全規章制度,組織制定應急預案,處理重大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等,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省(區、市)、地(市)兩級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機制。
(二)加強財稅政策扶持。發揮財稅政策的杠桿作用,加大對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關鍵共性技術研發與推廣、公共服務平台、重大示範工程建設等的支持力度。完善農村通信普遍服務補償機制,優先支持農村、欠發達地區綜合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整合利用現有資金渠道,中央財政加大投入,重點支持信息安全重要基礎性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將基礎性公益性網路與信息安全設施運行維護、安全服務和檢查等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三)加快法規制度和標准建設。完善信息化發展和網路與信息安全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辦法。健全相關法規制度,明確並落實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維護信息安全的責任。制定完善新一代信息技術在重點領域的應用標准,注重發揮標准對產業發展的技術支撐作用。培育國家信息安全標准化專業力量,加快制定三網融合、雲計算、物聯網等領域安全標准。積極參與制定信息安全國際行為准則、互聯網治理等國際規則和標准。
(四)加強宣傳教育和人才培養。開展面向全社會的信息化應用和信息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支持信息安全與保密學科師資隊伍、專業院系、學科體系、重點實驗室建設。加強大中小學信息技術、信息安全和網路道德教育,在政府機關和涉密單位定期開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訓。各級財政要加大對信息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公益性活動的支持。加快培養創新型、應用型信息化人才。
國務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6. 河北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撥付本行政區域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於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納入預算進行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公開透明運行、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專項資金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重點,以及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請文件的個人家庭補助類和補貼類專項資金除外。
申請使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用於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投資數額較大、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應當進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項目需要報發展改革、科學技術、信息產業、信息化等部門審核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報其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上級人民政府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審查後,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需要同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對不需要提交申請文件的個人家庭補助類和補貼類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數據的調查、統計和專項資金需求量的測算工作。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應當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數額。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資金的性質和有關規定,確定專項資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專項資金預算,及時下達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專項資金預算、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項目實施進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業務主管部門撥付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項目實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報業務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核,符合規定的,於收到用款計劃之日起10日內撥付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上級財政部門下達和本級財政部門安排的需要下達到下級財政部門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下達。
第二十一條 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下達應當適應其特點,及時撥付、下達。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規定隨時撥付、下達。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
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未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二十四條 需要驗收的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應當及時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驗收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拒絕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又不說明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驗收報告內容。
第二十五條 形成固定資產的專項資金建設項目,應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部門績效評價范圍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各項管理制度,實施內部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中的有關問題,並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協調配合,互通信息。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出具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於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的;
(三)不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專項資金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滯留應當下撥的專項資金的;
(五)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7. 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補償多少人頭費

移民搬遷一 次性補助費每人1000元,過渡期生活一次性補助費每人2000元,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從搬遷之日起,政府將繼續扶持 20年,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

拓展內容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根據國發〔2006〕17號文件規定籌集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國家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扶持標准,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後的資金。項目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項目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財政部負責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項目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一)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

1.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

2.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3.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4.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5.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

6.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二)中央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專項經費支出。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償還債務等支出。

第五條 按照從嚴從緊原則,各省可在項目資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費用,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移民管理機構確定。

第六條項目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一)各省經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數(權重50%)。以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為依據。

(二)對全國統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貢獻情況(權重15%)。以財政部收到各省上繳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為依據。

(三)水庫移民突出問題情況(權重20%)。以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根據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確定的水庫移民突出問題為依據。在移民脫貧攻堅任務完成前,以國家標准建檔立卡貧困移民數量為依據。

(四)項目資金績效(權重15%)。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組織開展的相關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中央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專項經費,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量核定,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審核後,按部門預算管理程序納入水利部部門預算。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採取定額分配。

第七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2082202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第(二)、(三)項支出列 「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八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項目資金預算指標按規定比例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抄送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財政部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資金正式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次年可以根據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情況進行清算。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財政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專員辦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項目資金預算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接受上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移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第十五條項目資金使用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截留、擠占、挪用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分配、使用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各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專員辦。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315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1〕303號)同時廢止。

8. 支農專項資金實施人工增雨後產生的經濟效益怎麼寫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管理,明確各方責任,增強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法。第二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是指各級政府預算內安排和上級補助的支援農牧業、農村牧區生產支出,包括農牧業、林業、水利、氣象和扶貧等專項資金。第三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設立、分配、使用和項目周期(包括立項、實施、反饋、檢查、驗收等)內的資金運行進行監督、控制和管理。第四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分別由各級財政部門管理。第五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堅持依法設立和管理,保證重點,優化結構,適當集中,公開公正,擇優選項,突出效益,專款專用的原則。第二章資金設立第六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設立應符合國家有關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原則,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有具體的目標、用途、支持對象、支持范圍和起止時間。第七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要全面推行「零基預算」管理、打破基數限制,依據自治區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按照優化結構、確保重點的原則安排分項預算規模,確定支持順序,優先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和同級黨委、政府確定的農牧業發展項目。第八條農牧、水利、林業、扶貧、氣象、森警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要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將需設立的支農專項資金按規定時間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並報專項資金分項目支出預算、支出內容和相關政策依據。本年度預算應在上年度8月底以前預編完成,以體現預算早編制、項目早落實、資金早下達的原則。經財政部門依法審核後,對確需設立的支農專項資金,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第九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目的設立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執行到規定期滿後自動停止。到期後如需繼續執行,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重新申報。第三章管理形式第十條支農資金按預算級次和職能實行公開管理。(一)財政部門負責對支農專項資金預算的審核、批復、調整、下達和監督管理。(二)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預算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的申報、預算草案編制、生產和事業計劃的擬定並組織實施。(三)自治區級補助下級的預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支農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對資金用途、補助標准、管理方式和申報要求及時以立項指南的形式作出公告,指導下級申報。(四)盟市財政補助下級的支農專項資金,也應按照政務公開的原則,對補助標准、用途和申報要求,在相關范圍內通過適當形式予以明確。第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按用途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一)對具有專門用途、適合項目管理的工程性支農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二)對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撲火、農牧業稅災歉減免、農作物和森林病蟲害、草原蟲(鼠)害、動物防疫、抗災保畜等非工程性資金,實行非項目管理。第十二條按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依據立項指南的要求,實行分級評審。自治區對下安排的支農項目資金,單項申請補助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項目評估和審定;單項補助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盟市財政部門比照上述法組織項目評估和論證。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也可根據申請,委託同級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的評估和論證,但評估和論證的過程必須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評審的結果須得到財政部門認可。第十四條按非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商主管部門擬定資金分配和管理法,實行因素法、清演算法或其它標准化管理。具體法另行制定。第四章立項程序第十五條立項申報。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申報部門是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體制和申請單位財務隸屬關系,聯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級申報,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越級上報和獨家申報。第十六條申報條件。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項目申請單位,即項目實施單位,應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提供本單位的組織形式、資產和財務狀況、促進農牧民增收、農牧業增效及以前實施農牧業項目的績效等有關情況。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以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主,同時兼顧經濟效益。第十七條申報形式。(一)為保證項目申報文件的科學和完整,凡是申請資金數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工程性項目,申報單位必須認真編制並上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標准文本,以及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水利項目要附工程設計方案。(二)按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所需資金規模、本地投入情況、本級財力狀況、申報依據、申請補助額等。第十八條項目可行性的評審。(一)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主管部門)委託專門的項目評審機構對上報的支農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論證。無專門評審機構的,可組織評估小組開展評估工作。(二)評估論證內容,包括項目的真實性、技術可行性、組織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社會可行性、生態可行性和經濟可行性等。(三)項目評估小組或評審機構對項目文件和文本進行認真的評估論證和實地考察後,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出具評審報告。第十九條經評估和擇優選擇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項目庫是對支農項目進行規范化管理和儲備的數據系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支農項目庫管理制度、項目申報標准文本及計算機應用軟體。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當年預算未安排的項目可滾動轉入以後年度備選,滾動有效期為3年。第二十條項目審批。項目申報單位根據評審報告所提意見,修改項目方案,形成最終可行性標准文本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立項單位;財政和主管部門依據項目評審報告,擇優確定支持對象、支持順序和支持額度,並在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下達立項批復文件,正式確立項目。項目批復文件應明確財政支農資金補助額、到位期限、支持環節、項目實施地點和實施單位。第五章資金分配和下達第二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分配堅持擇優選項、追求效益的原則。按項目管理的支農專項資金,嚴格按立項程序落實項目;按非項目管理的支農專項資金,要有科學合理的測算分配方案。在符合增加農牧民收入、農業結構調整、農牧業產業化發展和增強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的前提下,支農項目安排應區分輕重緩急,本著效率優先的原則相對集中資金,縮短項目建設時間,扶持重點項目盡快產生效益。第二十二條資金安排。(一)按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將項目計劃和資金分配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並附項目立項批復、相關依據及情況說明;部門本級使用的專項資金需提供項目詳細支出預算和政策依據。(二)按非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根據下級的資金申請報告,依據相關的分配法,擬定資金測算意見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將資金分配方案正式報送財政部門。第二十三條資金下達。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部門預算和其他資金分配方案,依法審核後,按款分批獨立下達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和調撥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或以其他方式和名義干預應由下級政府財政部門自主進行的資金分配。第二十四條上級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下達後,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行文逐級提出申請報告,經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按批復的變更方案實施。第二十五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執行進度要與農牧業生產的特點相適應,應盡早下達、盡快見效。(一)對上級下達的救災應急資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下撥到下級管理部門。(二)對上級下達的其他項目專項資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到下級部門。(三)各級財政本級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上半年一般應下達年初預算的70%以上,9月底應達到90%以上。(四)未按上述時間拿出分配方案,主管部門又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財政部門可根據年初預算和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自主擬定分配並下達資金。第六章資金使用第二十六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應嚴格按項目計劃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任何單位、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和遲滯占壓支農專項資金。第二十七條財政支農項目獲得批准後,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與項目實施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定建設合同。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批復的項目預算和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各級財政和主管部門要做好項目的組織和落實工作,要選擇關鍵環節,集中資金投入,避免肢解項目和分散資金。第二十八條符合招投標條件和政府采購范圍的財政支農資金支出,應全部實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第二十九條盟市、旗縣財政部門對國家和自治區立項支持的財政支農重點項目資金,必須實行報賬制管理,並按項目和事業進度撥款,也可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後再全額撥付。扶貧資金應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全面實行專戶和報賬制管理。第三十條支農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專項核算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第三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目完工後,項目所在地財政和主管部門應組織驗收小組或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的技術、財務、資產和績效等情況進行審計和驗收。第三十二條為了便於項目的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凡是自治區財政一次性支持金額超過50萬元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在實施地的顯著位置設立項目標識。標識的式樣、規格等由自治區統一設計,各地自行安裝設立。第七章信息反饋第三十三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年初預算經批准後,下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分款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第三十四條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定期向上級反饋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一)按項目管理的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按工程進度向項目所在地財政和主管部門反饋項目實施情況。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對上級安排的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分析,並於項目完工後一個月內報告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二)按非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資金分配、到位和使用情況。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檢查的專題情況,涉及上級支農專項資金的,應反饋上級相關部門。第八章管理權責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年初預算中適當安排部分項目管理費,專項用於按項目管理的支農資金前期調研、規劃、評審、咨詢、申報、儲備、審計、檢查驗收,以及對優良項目管理部門、實施單位及有關人員的獎勵。項目管理費在本級財政同類專項資金預算中列支,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管。下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不得從上級財政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未按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不得以工作經費、項目管理費、獎勵經費等名目列支屬機構經費性質的費用。農牧業救災性資金,嚴禁用於非救災項目支出。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對財政支農資金實施管理,具體負責項目資金的審核、評估、分配、使用、資金下達和監督檢查。對同級預算安排和上級財政補助的支農專項資金的執行進度、資金安全、資金按項目、按期到位負責;有權對未經評估論證項目、不合規項目、重復投入項目、不合理留用等資金不予安排和下達;對違法、違規分配和使用支農資金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上級部門反映。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對財政支農項目和事業計劃實施管理,負責組織項目計劃和事業計劃的擬定、申報、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並對項目計劃、事業計劃和相關數據的真實、公平、合法、合規性負責。第三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主要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合規性、項目工程質量、項目完成期限、使用效益負責。第九章檔案管理第四十條實行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都必須建立項目檔案,通過系統檔案資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立項檔案庫和項目儲備庫。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上報的,經評估論證符合扶持條件的農牧業項目要納入項目庫管理,並分類建立項目儲備檔案,為向上申報項目和加快本級支農資金的分配創造條件。第四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項目檔案和儲備數據要落實專人管理,明確職責,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第十章檢查監督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同時要積極配合審計和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對支農專項資金進行審計和檢查。第四十三條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申報中的違規操作行為,從嚴處理。(一)對在項目申報的標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弄虛作假的項目單位,取消其今後的申報資格,並可通過媒體對單位及負責人予以曝光。(二)對在項目申報的標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協助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的中介組織,可通過媒介予以曝光,並向有關行業自律組織通報。(三)對報送虛假標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作為今後是否安排該地區支農專項資金的依據。第四十四條項目實施單位不按規定使用支農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可停撥項目資金或中止項目執行,責令整改,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財政部門。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加強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挪用和違規使用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一經查實,除限期糾正外,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擠占、挪用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上級財政部門可通過扣減其它專項資金和轉移支付補助等收回,同時取消該盟市、旗縣同類專項資金後兩年的申報資格。第十一章考核評價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分項建立支農專項資金考核評價制度,量化指標體系,以評分制分項進行考核評價,獎優罰劣。第四十七條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到位及時、專款專用,項目如期竣工、效益顯著的項目,主管和財政部門可對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實施獎勵。獎勵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並按誰立項、誰考評、誰獎勵的原則實施。自治區對被獎勵的盟市、旗縣在下年度同類項目中給予優先立項和支持。第四十八條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不能如期到位、項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達到預期目標的項目,自治區財政和主管部門,可對有關盟市給予通報批評,並作為該盟市下年度同類項目是否立項的依據。第四十九條要建立健全支農資金管理激勵和約束機制。自治區財政對在支農資金審計中發現違規違紀行為、資金到位率低、資金結轉數額大、資金使用效益差等情況的盟市,將酌情扣減一定比例的支農投入;同時將扣減的資金增加到資金管理較好、到位率較高、資金使用效益較好的盟市。第十二章附則第五十條本暫行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第五十一條本暫行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第五十二條各盟市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需要申報請找呼和浩特科發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的司局職責

★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對部機關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部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部領導和總工程師、總規劃師的秘書工作。負責部機關公文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檔案、保密、機要、密碼、信訪、督辦等工作,並指導水利系統相關工作。負責部召開的綜合性的全國性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部機關行政會議計劃管理工作。組織部宣傳、新聞發布和輿情分析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宣傳工作。組織部政務信息化規劃與建設工作,組織開展部網站及政務內網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工作。組織草擬部綜合性重要政務文稿,組織重大水利問題的調研。負責部值班工作,組織部重要接待工作,承擔部印章的管理,歸口部直屬單位的印章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國人大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規劃計劃司
組織編制全國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專題研究。組織編制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流域防洪規劃,擬訂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歸口管理水利專業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組織實施。負責中央審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工作。組織審查、審批全國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和部直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河口、海岸灘塗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提出中央水利建設投資(含專項資金)的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的意見,負責提出中央水利建設年度投資建議計劃,負責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水利建設投資項目,負責中央投資水利基建項目、部直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資計劃管理。組織水利規劃中期評估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司
擬訂水利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綜合性水利法律、行政法規和部規章草案,指導起草專項水利法律、行政法規和部規章,承辦水利法律和行政法規立法中的協調、審查和審議有關工作。指導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利立法工作。負責水利法律、行政法規適用問題的答復工作和部規章的解釋、備案、清理,承辦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徵求意見的答復和立法協調工作。負責立法後評估工作。組織水利法律和水行政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中央有關部門牽頭的水利法律、行政法規的執法檢查。指導水利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訂水利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水利部普法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水利政策研究與制度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綜合性水利政策,擬訂水權制度建設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協調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部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辦部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流域管理機構規范性文件備案管理工作,承辦部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訴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組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資源司
水資源司(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承擔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負責水權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監督;指導水資源信息發布,組織編制國家水資源公報。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組織編制全國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擬訂區域與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實施。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回用等方面的有關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城市供水水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有關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指導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生態保護工作,指導濕地生態補水;組織審定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指導省界水量水質監督、監測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司
編制中央水利部門預決算並負責預算的執行,歸口提出中央水利非建設性財政資金安排的意見,研究擬訂水利預算項目規劃、經費開支定額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水利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政府采購等水利資金管理方面的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財政性資金的支付管理。研究擬訂中央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中央水利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辦理部直屬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產評估管理和產權登記等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水利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信貸政策建議,參與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及部直屬水利樞紐上網電價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部直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承擔中央水利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工作,負責中央水利項目利用外資的財務管理。指導部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工作,負責部機關財務和行政經費管理,監管機關國有資產。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司
組織擬訂水利系統人才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指導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負責部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部管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監督工作,承辦部管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水利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標准、水利行業職業技能標准,組織指導部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專家管理工作,負責水利行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機構改革工作,組織指導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水利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水利社團管理有關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工資管理工作,指導部直屬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擬訂水利行業定崗定員標准。組織指導部直屬單位職工勞動保護、衛生保健和療休養工作,負責水利幹部人事統計工作,歸口管理部表彰獎勵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水利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監督實施。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際合作與科技司
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工作。承辦政府間水利涉外事宜,組織開展水利多邊、雙邊國際合作,歸口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區水利交流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及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研究擬訂國際河流有關政策,組織協調國際河流對外談判。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研究擬訂水利科技政策與水利科技發展規劃,承擔水利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與科技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部屬科研院所的有關工作以及部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水利行業計量、認證認可和質量監督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建設與管理司
指導水利設施、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開工審批、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組織實施中央投資的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工程的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建設市場准入、項目法人組建、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河道采砂管理,指導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承擔水利部援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土保持司
組織協調全國水土保持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水土保持政策、法律、法規,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核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管理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國家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督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協調全國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組織推廣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指導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建設。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村水利司
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利法規、政策、發展規劃和行業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承擔水利部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村鎮供水排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工作,組織實施節水灌溉、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泵站建設與改造工程建設,指導灌溉試驗工作,指導農村節水工作。指導農村雨水集蓄利用工作,組織實施中央補助的重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組織指導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利骨幹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實施牧區水利工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水利管理體制改革、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推廣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安全監督司
組織擬訂水利安全生產以及水利建設項目稽查的法規、政策和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組織落實水利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水利工程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監督管理水利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負責管理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承擔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水利行業稽查工作。組織開展對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查,以及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或參與調查水利建設項目違規違紀事件,並按照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台風、山洪等災害防禦和城市防洪工作。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實施全國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水量應急調度方案和全國重點乾旱地區及重點缺水城市抗旱預案等防汛抗旱應急專項預案。負責全國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全國汛情、旱情和災情掌握和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負責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各成員單位分析會商、研究部署和開展防汛抗旱工作,並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揮、調度、決策意見。負責中央防汛抗旱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國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與管理、防汛抗旱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組織開展全國防汛抗旱工作評估工作。承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水利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群工作。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員政治理論學習,編制局處級黨員領導幹部政治理論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員發展、管理和統戰工作,以及黨員、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部黨組管理機關各司局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受理所屬黨組織黨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處理部直屬機關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黨員違反黨紀的處理決定。領導部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委員會等群眾組織,指導各群眾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指導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水利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央紀委監察部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司局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完成中央紀委、監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離退休幹部局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 組織擬訂實施辦法。組織落實部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引導離退休幹部發揮積極作用。承擔部機關離退休幹部經費管理工作,協調流域管理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費的發放工作。負責部機關離退休幹部日常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部機關老幹部活動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水利部老年大學和老幹部活動中心工作,組織部機關離退休幹部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指導部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局
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的政策、法規、發展戰略、技術標准和規程規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水能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能資源調查成果的管理。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編制及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水能資源權屬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農村水能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承擔中央補助的農村水能資源開發項目審核工作,參與指導水電項目合規性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督查。指導農村水電體制改革,指導農村水電工程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水電電網建設與改造有關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組織編制水電農村電氣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及後評價工作。指導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小水電代燃料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小水電代燃料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培訓,承擔全國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及水利系統綜合利用樞紐電站統計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庫移民開發局
指導全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政策規章,組織起草水利工程移民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歸口水利工程移民行業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統計、業務培訓和信息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審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移民安置監督評估等制度。承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的指導、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全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的編制,承辦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工作,組織全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的監測評估工作。組織對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相關規劃實施的稽察和內部審計。承擔水利部扶貧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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