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保意外傷害
不可保意外傷害,也可理解為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即從保險原理上講,保險人不應該承保的意外傷害,如果承保,則違反法律的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不可保意外傷害一般包括:
1. 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2. 被保險人在尋釁毆斗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3. 被保險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鴉片、大麻、嗎啡等麻醉劑、興奮劑、致幻劑)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4. 由於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造成的傷害。
對於不可保意外傷害,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應明確列為除外責任。
特約保意外傷害
特約保意外傷害,即從保險原理上講雖非不能承保,但保險人考慮到保險責任不易區分或限於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經過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有時還要另外加收保險費後才予承保的意外傷害。
特約保意外傷害包括:
1. 戰爭使被保險人遭受的意外傷害。
2. 被保險人在從事登山、跳傘、滑雪、賽車、拳擊、江 河漂流、摔跤等劇烈的體育活動或比賽中遭受意外傷害。
3. 核輻射造成的意外傷害。
4. 醫療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如醫生誤診、葯劑師發錯葯品、檢查時造成的損傷、手術切錯部位等)。
一般意外傷害
一般可保意外傷害,即在一般情況下可承保的意外傷害。除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以外,均屬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❷ 什麼是可保風險,其條件有哪些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盡管保險是人們處理風險的一種方式,它能為人們在遭受損失時提供經濟補償,但並不是所有破壞物質財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風險,保險人都承保。
中國現階段風險時期均衡理論的實施條件尚不成熟,各保險企業應謹鎮運用弱化的可保條件來承保風險,以免造成保險經營的不穩定。各保險公司可在風險組合基礎上,同時兼顧保險宏觀監管的法律法規。
可保風險是保險人可接受承保的風險。即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風險,是風險的一種形式。可保風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可保風險是純粹風險;
2、風險的發生必須具有偶然性;
3、風險的發生是意外的;
4、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更愛損失的可能性;
5、風險的損失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計量的。
(2)可保風險也稱可保危險或保險危險擴展閱讀:
與保險的關系
風險是保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
無風險就無保險。保險產生和發展的過程表明,保險是基於風險的存在和對因風險的發生所引起的損失進行補償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
風險的發展是保險發展的客觀依據,也是新險種產生的基礎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在給人們帶來新的更多的財富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損失,與此相適應,也不斷產生新的險種。
❸ 根據可保風險的條件為什麼人身風險、財產風險和責任風險屬於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Insurable Risk),是指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加以管理和分散的風險。可保風險必須是純粹風險,但也並非任何純粹風險均可保險,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承保的風險是要具備以下條件:風險必須是純粹的;風險必須是偶然的;風險必須是意外的;風險必須是大量的;風險必須有發生重大損失可能的。風險的損失發生概率必須是可測的。人身風險、財產風險和責任風險雖然保險標的不同,但是都是由偶然性的風險事件引起的,這些損失都是只能帶來經濟的損失,而沒有任何獲利的可能性。人類社會發展幾千年來,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以上三類風險無處不在,發生的概率較為普遍,而且很多事故一旦發生可能會給家庭和社會帶來重大損失。雖然一次事故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但是總體來講,這些事故的發生頻率和程度總體上具有統計規律性,便於保險公司進行測度和確定費率。所以上三種風險均滿足可保風險的條件,由保險公司予以承保。
❹ 舉例說明,什麼是可保風險用保險原理說明其中的一個風險為什麼是可保風險
你所指的是人身險,還是車險,財產險呢。
❺ 根據保險理論,可保風險的條件之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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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風險應當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我剛才查了下 嘿嘿
❻ ( )不屬於保險的可保風險范圍。 A 客觀風險 B 主觀風險 C 純粹風險 D投機風險
D
純粹風險: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這種風險可能造成的結果只有兩個,即1、沒有損失;2、造成損失。例如,自然災害,人的生老病死等。 與純粹風險相對應的是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投機風險造成的結果有三種,即1、收益;2、沒有損失;3、損失。例如,購買股票,通貨膨脹時囤積商品。 將風險劃分為純粹損失和投機損失是以風險造成的結果為依據對風險的一種分類。 純粹風險具有可保性,投機風險不具有可保性。保險公司承保純粹風險,不承保投機風險。
❼ 可保風險的相關問題
傳統可保風險的上述五個條件,既符合保險之內涵,也遵循承保原則。換言之,按現行規定的可保條件作為衡量風險可保的尺度,是正確的,無可厚非的。但是,現代保險經營的實踐,對傳統可保風險的條件提出質疑和挑戰;為適應不斷增長的保險需求,不僅在總量上,而且在結構上需要拓展保險業務,擴大保險供給,致使可保風險的內涵與外延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出現了一些新情況,產生了一些新問題。對傳統可保風險條件的現實沖突有必要作一些理性思考。
首先,傳統可保風險條件同現代保險經營所處風險環境相沖突。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現代保險經營所處風險環境呈現出一些新的特徵,表現為風險損失發生的頻率增加,損失波及的范圍擴大,損失幅度也在增加,高風險、大保額標的保險需求增加,相應地要求保險公司放寬承保條件,不僅在總量上,而且在結構上拓展保險業務,擴大保險供給。在保險實際營運中,若保險公司嚴格以傳統可保條件的每項內容進行風險鑒別、風險的篩選,進而進行風險的承保,保險公司將失去大量的風險單位,其結果不僅可能因為風險單位大量的削弱,導致保險經營的不穩定,而且將影響保險公司的信譽,抑制或破壞了保險積極作用的充分發揮,降低保險在社會和經濟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傳統可保風險條件的理想化同實際保險營運的實踐性相沖突。傳統可保條件要求保險公用承保的風險單位具有大量性、同質性和獨立性,而客觀地分析,保險公司承保的或將要承保的風險單位根本不存在絕對的同質性,它們在保險金額、所處地點、內部結構及用途等方面都會不同程度地有差異,這就決定了它們各自可能的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會參差不齊。再說,風險本身具有的隨機性,決定了保險公司並非能夠完全控制和駕馭它,即使對已承保的風險。在客觀上不能完全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過分集中的連鎖反應造成的巨災損失,更難規避異常劇烈、波及范圍廣泛的自然災害和特大意外事故造成的一次性巨額損失。因此,可保條件中的同質性和獨立性要求,是—種苛刻的條件,保險公司幾乎永遠辦不到。因此,大量也是一個模糊和相對的概念,因公司規模等而定,大量性的具體條件只能是一種充分的條件。
再者,傳統可保風險條件同現代保險經營技術的發展相沖突。一則風險及風險管理理論的不斷完善和發展,新型風險管理技術的普遍應用,為保險公司承保高風險、技術含量高的風險作了理論和技術准備;二則再保險及其體系的建立、健全和發達,為保險公司適當放寬承保條件作了財務安排。保險公司可將超過其自身承擔能力的風險責任轉嫁給再保險人,從而使自身賠付分布得以修正,減少了發生超賠的可能性,穩定了自身經營。三則保險准備金的積累和壯大,為保險公司抵禦巨災巨損作了資金准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