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縣級各部門幫扶鄉鎮資金怎麼管理
第一條 專項幫扶資金的界定及使用范圍。夷陵工會專項幫扶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省(市)財政、上級工會劃撥的,用於困難職工(農民工)生活救助(包括「送溫暖工程」、救災補助、日常幫扶等)、醫療救助、助學救助、法律援助、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專項資金。夷陵工會專項幫扶資金嚴禁用於下列支出:支付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工資、服務中心辦公經費、服務中心基本建設等。
第二條 專項幫扶資金分配方式。專項幫扶資金採取預算劃撥與請示劃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即:對於日常幫扶資金、「送溫暖」資金,由區總工會生活保障部(職工服務中心)根據資金籌措情況及各鄉鎮各單位困難職工(農民工)數量(以錄入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數據為准),擬定專項幫扶資金分配方案,提交區總工會主席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向各鄉鎮各單位工會劃撥;對於救災補助資金及其他臨時性幫扶資金,由各鄉鎮各單位工會及時向區總工會書面請示,區總工會生活保障部(職工服務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方案,提請區總工會主席辦公會同意後給予解決。
第三條 專項幫扶資金管理方式。區總工會本級在職工服務中心設立專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按照全國總工會對幫扶資金管理的統一要求,規范適用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定期公布收支情況,定期向區總工會財務和經審部門報送報表。
第四條 專項幫扶資金發放程序。各鄉鎮各單位工會應按照管轄范圍建立困難職工(農民工)檔案,並錄入《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中困難職工信息欄必須全部填寫。同時,編制困難職工(農民工)匯總表(應包含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家庭詳細住址、致困原因、聯系電話、資金發放憑證號等內容)。工會保障部門以健全的困難職工檔案為基礎性依據,結合工會專項資金額度,制定生活救助、醫療求助、「金秋助學」、法律援助、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幫扶標准和實施方案,經過主席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後實施。
第五條 專項幫扶資金發放要求。專項幫扶資金的發放,必須填寫省總工會統一印製的《困難補助資金發放憑證》和《困難補助物資發放憑證》「三聯單」。受助人須在領款(物)人處簽名,個別受助人因特殊原因無法簽名的,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簽,確保每一分錢都切切實實用在困難職工身上。「三聯單」的「存根聯」上交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入賬聯」應作為會計核算的主要原始憑證之一,「個人留存聯」應交給領款(物)人。專項幫扶資金要求及時發放(使用),及時錄入《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且當年結余為零。
2. 支付的關愛援助幫扶專項資金記入什麼科目
目前扶貧資金核算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通過「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撥入扶貧資金記該科目的貸方,支出記借方或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然後結轉;二是通過「補助收入」科目核算,撥入扶貧資金記貸方,使用資金記入「農業發展支出」、「管理費用」、「經營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這種方法使用較少);三是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撥入款項記入該科目的貸方,項目支出記入本科目借方,工程類支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完工結轉後將相應的專項應付款余額轉入「公積公益金」科目。
3. 特困職工的幫扶制度
《幫困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為從經濟上幫助特困職工,減輕特困職工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公司決定建立幫困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金)。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實現重點扶貧濟困,保護和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和諧發展。為加強扶貧幫困基金的管理,特製訂本管理辦法。
公司幫困救助金的管理,遵循「多方籌集、規范管理、嚴格標准、救急救難」的原則。
公司成立幫困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其主要職責為:
制定與修改救助金管理辦法;
負責幫困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審批;
審議批准對救助金管理的年度工作報告和監督檢查報告,並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公司工會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救助金的籌集管理工作;
2、負責救助申請的審核和辦理救助金發放工作。
3、定期向管委會匯報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4、負責本管理辦法的宣傳及解釋工作。
第四條 成立公司幫困救助金監督小組,負責對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幫困救助金由公司投資理財部設立專門帳戶管理。
第六條 扶貧幫困基金主要來源:
1、會員上繳年費
2、職工捐款
3、單位籌資
4、社會捐贈
5、無風險理財增值收入
第七條 凡與公司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的正式職工,自願上繳會員年費20元,即成為幫困救助基金的會員,並享受救助金待遇。
申請救助條件:
本人或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難的;
家庭人均收入低於茂名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特困戶;
凡屬特困戶職工子女考上大中專院校的。
第九條 職工因患大病、重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難的,給予一次性重病大額救助:
1、確診為癌症(惡性腫瘤)的,救助10000元;
2、需要進行肝、腎、胰、骨髓移植的,救助15000元:
3、施行安裝心臟起搏器、心臟瓣膜置換、冠狀動脈旁路、顱內原發性腫瘤需進行開顱手術的,救助10000元。
第十條、職工患下列疾病,長期治療費用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難的,給予重病定期補助:
1、因長期(半年以上)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生活特殊困難的,每年救助2000元;
2、換腎後在抗排斥治療期間的,每年救助3000元;
3、慢性尿毒症每周定期進行透析治療的,每年救助5000元;
4、除上述幾種疾病外,職工因病長期住院(含特殊門診)造成生活困難的,根據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扣除自費葯及單位購買的醫療保險賠付額),年累計額1萬元以上的,以萬元為單位取整按10%予以救助(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發生的住院費用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職工本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然災害等,導致個人損失10萬元以上(扣除單位購買的保險賠付額),造成基本生活不能正常維持,給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第十二條 職工因患病或意外傷害造成死亡的,給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十三條 職工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參照第十、十一條的救助標准,按照法定勞動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相關人口比例分攤,予以一次性救助。
第十四條 職工家庭年人均總收入低於茂名市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當年內救助1000元。
第十五條 特困家庭子女考上上大、中專院校的,給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考上大學本科的,給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第十六條 對獲得過地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受過地市級以上地方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中的特困職工,按上述標准加50%予以救助。
第十七條 其他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經管委會審核批准,給予救助。
第十八條 職工申請救助金,須由當事人(監護人或職工直系親屬)提出申請並填寫《公司幫困救助金申請表》和《申請救助人員確認表》,由基層工會組織負責審核後,上報公司幫困救助金辦公室。
第十九條 職工申請救助金,須提供以下材料:
1、市定點醫院或二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手術報告、以及病理切片、血液檢驗等經科學方法確認的疾病檢查報告單;
2、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計算表或住院費用發票;
3、特困家庭生活救助需提供《XX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4、特困家庭子女入學救助,需提供子女入學的《錄取通知書》;
5、災難救助需提供意外事故或災難損失物品明細和依據災難類型由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開據的證明;
6、管委會辦公室認為必須提供的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幫困救助金:
1、本辦法實施前已確診的重大疾病不予以一次性救助;
2、本辦法第十、十一條所列重病或意外傷害已治癒或治療終結的;
3、因違反計劃生育、自殺、醉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或其他違法行為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不予以補助。
4、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救助范圍的。
第二十一條 當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享受救助金
1、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且使用僱工的;
2、購買並使用汽車、高檔摩托車的;
3、購買商品房或進行高檔裝修的;
4、有購買股票等投資行為的;
5、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自費出國留學的。
6、特困家庭有成員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不就業的;
7、巳領取了一次性重病大額補助,當年不再予以重病住院補助;
8、經核實,屬於弄虛作假欺騙審查部門的;
第二十二條 虛報冒領補助款的,視情節輕重、由管委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管委會審批。對當事人及原證明單位主管人員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當事人如數退回相關款項(或從本人工資中代扣),對於不能向當事人追討的,其涉及款項由原證明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申請以上補助的人員及事由,每月在職工所在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幫困救助基金會成立時不入會今後要求入會的,從申請入會之日起,一年後享受會員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幫困救助基金會會員關系由辦公室管理,會員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休、工作調動離開公司及當年不上繳會員年費的,會員權利自行終止,不退回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管委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4. 幫扶資金發放和使用,應當堅持哪些原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幫扶資金)管理,確保幫扶資金使用安全,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46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以下簡稱幫扶中心)用於幫扶困難職工(含困難農民工,下同)的資金。
第二章 幫扶資金的來源、使用范圍和幫扶對象
第三條 幫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財政撥付幫扶中心的專項資金;
(二)各級地方財政配套的專項用於幫扶中心開展幫扶工作的資金;
(三)各級工會從本級留成經費中安排的幫扶資金;
(四)接受社會各界捐助的幫扶資金;
(五)設立幫扶資金專戶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來源。
第四條 幫扶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中央財政撥付幫扶中心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各級幫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節期間送溫暖活動中,對困難職工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面幫扶。
(二)各級地方財政配套的專項幫扶資金、各級工會從本級留成經費中安排的幫扶資金、社會各界捐助的幫扶資金等項資金,除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使用范圍外,可以按照地方財政、工會的有關制度、政策規定及捐款單位(人)的意願,確定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 幫扶資金幫扶對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經政府救助後生活仍然困難的職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但由於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難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困難職工。
(三)因各類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困難職工。
(四)因勞動經濟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難職工。
第三章 幫扶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各級工會幫扶中心的幫扶資金使用發放,要堅持依檔幫扶、因困施助的原則,建立健全並動態化管理困難職工檔案,根據本地區困難職工群體的數量、分布、成因及困難程度,制定幫扶措施,確定幫扶標准。
第七條 幫扶資金納入縣以上各級工會預算、決算統一管理,執行全國總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省級工會每年按照全國總工會下發的年度預算、決算編報通知要求,編制幫扶資金收支預算、決算,上報全國總工會。
第八條 幫扶資金按照《工會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九條 幫扶資金分配方案由同級工會領導班子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條 幫扶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不得改變資金用途,不得擴大開支范圍。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根據預算於當年使用,不得結轉下年。地方財政配套幫扶資金,根據當地財政批復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要按照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幫扶資金使用、發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監督審計制度,完善資金支出審批程序和報帳手續,嚴格審核,規范使用和發放。
第十二條 幫扶資金的發放使用,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做到賬賬、賬款、賬物相符。
第四章 幫扶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保障、財務和經審部門要加強對幫扶資金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發現違紀違規行為,對有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核減或取消幫扶資金分配額度,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經費審查監督部門要把對幫扶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納入審計范圍。同時,要接受國家和地方審計部門審計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全國總工會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中央財政撥付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總工辦發[2006]34號)自行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5.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了哪些社會救助制度
您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第八條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條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一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四條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五條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第十六條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
第十八條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第四章受災人員救助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後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
第二十二條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第二十三條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評估、核定並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第二十四條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條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第二十六條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醫療救助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九條醫療救助採取下列方式:
(一)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條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條教育救助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確定、公布。
第三十六條申請教育救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條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
第三十九條住房困難標准和救助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布。
第四十條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優先給予保障。
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就業救助
第四十二條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第四十四條申請就業救助的,應當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四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條吸納就業救助對象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
第九章臨時救助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第五十條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第十章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
第五十三條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
第五十六條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可以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單位、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六十條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第六十一條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宣傳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三條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六十五條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員,對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
(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準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後果的;
(五)丟失、篡改接受社會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
(七)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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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瑞普華老年救助基金會對失獨幫扶有什麼計劃
專項基金計劃實施三項救助內容:
1、生活特困,老年病嚴重的孤寡老人救助於瑞普華義養中心,該中心已准備十張床位。
2、 生活困難,在低保邊緣年老多病的老人可向基金會申請一次性資金救助;
3、 基金會成立螢火蟲公社吸納對有精神需求的失獨家庭有針對性的進行多元化的活動,社員將免費享受基金會提供的精神食糧。
註:需要以上三項幫扶的失獨家庭可通過向瑞普華老年救助基金會申請,通過基金會核准後,分批分期實施幫扶。
7. 企業內部想設立一個捐助基金的幾個問題
員工關愛基金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更好地貫徹「以人為本、河蟹共進」的經營理念,建立多層次的保障體系,幫助有困難的員工家庭進行及時幫扶救助解除後顧之憂。更表明了公司爭創優質企業文化、持續提升員工幸福指數的堅定決心。增強日先公司的綜合競爭能力,特設立日先員工關愛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規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基金救助范圍、條件及救助標准
第二條(救助范圍)
本基金救助日先公司在職員工家庭成員出現重大疾病、意外傷殘,或家庭重大變故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導致家庭重大財產或人員損失、傷亡等。(詳見附則註解)
第三條(適用對象與取消資格)
(1)在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且符合以上第二條,同時又無力負擔短期緊急支出的在職人員均可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取消員工關愛基金的救助或發放:
①員工個人違法受到法律追究的;
②員工個人及家庭成員參與非法活動的,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③經核實,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四條(基金救助條件及標准)
救助原因 救助類別及金額
無息貸款 一次性救助金
員工家庭成員重大疾病、意外傷殘(均須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詳見第四章) 無息借款1萬元,兩年內還清(註:在公司服務滿1年的在職員工) 基本金額5000元,在公司服務每滿1年增加2000元,最高達20000元
重大家庭變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導致家庭財產或人員重大損失、傷亡(均須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詳見第四章) 無息借款2萬元,兩年內還清(註:在公司服務滿2年以上的在職員工)
第三章 救助類別
第五條(救助類別)
(1)一次性救助金:本基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員工只審批救助一次。對於特殊情況,需當事人寫申請交由人事部呈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請流程申請。發放的每筆救助金使用年限為一年,救助基金撥款形式由個人選擇(撥款形式:現金支付或匯入員工個人賬戶內),無需返還公司。
(2)無息貸款救助金:本貸款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員工只審批救助一次。對於特殊情況,需當事人寫申請交由人事部呈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請流程申請。無息貸款根據撥款形式:現金支付或匯入員工個人賬戶內。此貸款需在兩年內返還公司,當事人可選擇一次性扣返或是在每月工資中逐一扣返。
第四章 基金申請、評審與管理
第六條(申請材料)
救助類別 需提供資料
一次性
救助金 重大疾病 1、《員工關愛基金申請表》;
2、事故者身份證;
3、疾病診斷書(醫院出具);
4、處方、醫療費結算明細;
5、病理/血液/影像報告;
6、戶口注銷證明(重疾造成死亡);
7、結婚證(已婚);
8、親屬關系證明;
意外傷殘 1、《員工關愛基金申請表》;
2、事故者身份證;
3、殘疾鑒定報告;
4、結婚證(已婚);
5、親屬關系證明;
6、意外事故證明;
家庭重大變故 1、《員工關愛基金申請表》;
2、當地公安局出具的自然災害證明;
無息貸款救助金 1、申請人戶口簿;
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已婚);
3、結婚證(已婚);
4、擔保人身份證;
5、公司個人借款需提供的資料;
上述資料由申請人直屬主管與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與二次審核,六個工作日後將二次審核通過後的所有材料交於人事部。
第七條(評審程序與原則)
(1)基金評審程序:本基金需申請人本部門進行初審與二次審核後,交由人事部受理申請、確定資助人員和救助金額,財務部經理審批,最後呈報總經理審批後予以公布,並確定撥款的方式(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2)基金評審原則:以人為本、扶危救助;透明、公平、公正合理;
第八條(基金管理)
員工關愛基金,是日先公司用於幫助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意外傷害、家庭重大變故等,造成的生活困難員工的,非營利性資金。
第九條(基金來源)
(1)違反公司《考勤管理辦法》後,產生的所有款項將轉入本基金帳戶;
(2)公司內部個人或團體的自願捐助;
(3)公司外部個人或團體的自願捐助;
(4)外部企業的捐助(如公司供應商、公司客戶等);
(5)關愛基金利息的收入。
第十條(基金使用原則)
基金月度經費主要依據基金按月計提方式提取,基金本金原則上不動用。
第十一條(審計監督)
基金實行單獨建帳管理,專款專用。人事部、財務部進行日常的管理,由日先工會組織執行並操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名詞註解)
(1)家庭成員:具體指直系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
(2)重大疾病:指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2007年8月1日頒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所定義的25種疾病;具體如下:
2.1 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2 急性心肌梗塞
2.3 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2.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2.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2.6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2.7 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2.8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2.9 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2.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葯物濫用所致
2.11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2.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葯物濫用所致
2.13 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2.14 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2.15 癱瘓——永久完全
2.16 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2.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18 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2.19 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20 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2.21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23 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2.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25 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3)意外傷殘: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傷害致殘;
(4)重大家庭變故:指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直系親屬傷亡、家庭財產嚴重受損;(嚴重受損分為:全損、推定全損兩類)
全損:指自然災害發生後,家庭財產狀態已不復存在或雖然存在但已無任何使用價值。
推定全損:指自然災害發生後,家庭財產具有部分使用價值,但要恢復災害之前的使用價值,其修復費用超過實際購買或建造的價值,因此已無修復的必要,可推定為全損。
不可抗力:指地震、洪水、海嘯、火災等自然災害;
第十三條(解釋權)
本管理制度歸口解釋為人事部。
第十四條(生效日期)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版本修改)
2010年11月1日 第一版
8. 我們公司年低有個員工幫扶救助基金,申請理由怎樣寫
和助學基金差不錯,要把自己寫的窮一點,越窮越好!
9. 民政救助政策有哪些
一、低保政策。
1、低保申請條件:要持有當地戶口的常住人口;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3710元。
2、低保標准:農村低保為三個檔次,分別是每人每年3710元(重病、重殘、重度精神病等導致的極貧人口增發8.6%的低保金,達到4028元)、2200元、1600元。
二、農村特困人員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農村特困人員,指年滿60周歲,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贍養人、撫養人及其他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2、供養標准:分散供養,每人每年4704元;集中供養,每人每年6720元。
三、醫療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對患特大疾病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救助標准:對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對象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合規住院醫療費用,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大病保險、各類補充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對特困供養人員按100%,城鄉低保對象按70%,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
四、失能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農村低保戶中年滿60周歲的失能老人和建檔立卡貧困戶中年滿60周歲失能老人。
2、救助標准:低保戶中失能老人標準是每人每月150元。建檔立卡貧困戶失能老人標准每人每月100元。
五、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是低保戶中持殘聯頒發的二代殘疾證的殘疾人。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是持有殘聯頒發的視力、肢體一級,精神一、二級二代殘疾證的人員。
2、補貼標准:困難殘疾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六、孤兒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補貼標准:分散撫養的標準是每人每月700元,集中撫養的是每人每月1100元。
七、高領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對象:年齡在80至89周歲的無財政、社保工資的老年人和90周歲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2、補貼標准:80至89周歲每人每月100元;90至94周歲每人每月200元;95至99周歲每人每月400元;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2000元。
(9)幫扶救助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內容解讀
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13章70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
《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以及社會力量參與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完整清晰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
規定社會救助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辦法》規定,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同時,《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辦法》要求,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辦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