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公司允許破產嗎如題 謝謝了
有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章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一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三條保險公司依法終止其業務活動,應當注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貳』 保險公司破產法及其賠償規定
有經營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不予破產。寫入法律的。
『叄』 保險公司國家允許倒閉嗎
保險公司是允許倒閉的,但是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該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可以由保監會認定的保險公司接手,保障投保人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3)保險公司破產管理辦法及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肆』 保險公司是否可以申請破產和申請倒閉(如圖)
對保險公司破產倒閉這個問題,阿寶叔開門見山說三個點:
1.保險公司設立門檻高,運營監管嚴格,安全系數高
2.保險公司破產也是可能的
3.即便破產,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一
保險公司破產?難!
有人來問保險公司破產的問題,我一般都會先抬出一個事實:中國大陸自1980年恢復保險業務以來,還沒有保險公司破產的記錄。
為什麼?因為保險公司的設立、運營、破產退出,後面都有一套嚴格的監管機制。
先說設立。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承接了一堆爛債的新公司,這只基金會給它補償,補償額度即以上面的90%、80%為限。
有了保險保障基金的幫助,承接了破產保險公司合同的公司,就不會受拖累,影響經營。
在這整個過程中,我們的人壽保險合同只是直接發生了轉讓。只要是保險合同規定的,不管到了哪家公司,都不會更改。
Ps:雖然保單在轉移之後效力不變,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資收益還是會有變化,比如分紅型的分紅,本身就是波動的,它來自於保險公司自身的收益分配。這家保險公司都破產了,自然談不上分紅。
四
小結
寫到這里,阿寶叔可以直接說結論了:
保險公司不僅很難破產,概率太低,而且即便太作死破產了,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伍』 保險法哪一條明文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倒閉只能簡並的
保險公司是可以破產的,但壽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第八十五條規定)
……
第八十五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陸』 國家是否規定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不可以破產或者倒閉呢
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不可以破產或者倒閉,保險公司只要得到國家允許,就可以破產。原因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保險公司破產後賠償:
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柒』 保險公司不容許破產是哪條法律規定的,還有你公司破產了,讓我公司收購,我就不收購,你能把我怎麼樣
保險公司是有責任准備金的。
還有你不收購。國家安排你收購,你收不收??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一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捌』 保險公司破產的保險公司破產的影響
「國家不允許保險公司破產」的說法是謬論,但推銷員或專家總會拿出讓你信服的依據。
這個依據是什麼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法》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八十九條(節選)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這一條款常常被推銷員當作護法金身:看到了么,壽險公司不得解散,現在哪個大保險公司沒有壽險業務?這就等於國家不允許保險公司破產了呀!
但是,不能解散≠不能破產,保險公司是可以破產的(包括經營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保險法》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那麼問題來了,既然壽險公司也同樣會破產,那我買的20年保期的壽險安全嗎?
小學弟告訴你,壽險合同是安全的。因為壽險公司雖然可以破產,但要麼是保監會接管,要麼是其他保險公司接管;無論由誰來接管,壽險合同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都會得到維護。
這里僅是指壽險合同,不過我們購買的非壽險合同,多為1年期險種(如網銷的意外險、家財險等),如果某年續保時,對該公司不滿意,隨時可更換。
詳見保險法規定:
《保險法》,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請注意,我們常見的壽險、重疾險(消費型/非消費型)、分紅險、萬能險,這些都是「人壽保險」范疇,保障期一般都在3年或以上期限,都在保護范圍內。
現在財產險公司一般都是1年期的險種,並且不能保證續保。比如說,很多高端醫療的客戶就經常會問到,為什麼高端醫療險不能保證續保。
其實,高端醫療險一般是財險公司推出的,不是財險公司不想提供保證續保功能,而是基於「財產險公司可以破產和解散」這點,它不具備提供保證續保功能的資格。
此外,有對壽險保障頗有心得的人會產生另外一個疑慮:壽險公司破產轉讓的情況下,壽險合同有受損失的可能,國家最多保證我90%的保單權益(一說是80%),是這樣的嗎?
關於這一疑問,主要來源於《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說法:
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其實,有關壽險合同中的救助金發放的對象,《保險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指明是針對「受讓公司」,而非「保單持有人/機構」。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中的「90%、80%」的比例規定,也是針對「受讓公司」,而非「保單持有人/機構」。
對壽險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還是應該參照《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辦法》中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合法權益,即是100%維護,而不應該「打折後」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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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總結一下騙子常用的花招:斷章取義
從法律條文中抽出幾個詞、半句話或一句話來作為他們的論據,而不看上下文理解整句話的意思,來達到商業目的,這就是所謂的信誓旦旦的「法律依據」!在傳銷中常常出現這種方法。很多業務員都是跟著以訛傳訛的,上樑不正下樑歪,你敢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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