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管理 > 內蒙古債券使用管理辦法

內蒙古債券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12 04:38:22

❶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屬於()層級的規定。 A.法律 B.行政法規C.部門規章

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0〕 第 2 號
為推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規范債券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年四月三十日

❷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自治區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文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管理,明確各方責任,增強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是指各級政府預算內安排和上級補助的支援農牧業、農村牧區生產支出,包括農牧業、林業、水利、氣象和扶貧等專項資金。

第三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設立、分配、使用和項目周期(包括立項、實施、反饋、檢查、驗收等)內的資金運行進行監督、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分別由各級財政部門管理。

第五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堅持依法設立和管理,保證重點,優化結構,適當集中,公開公正,擇優選項,突出效益,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設立

第六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設立應符合國家有關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原則,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有具體的目標、用途、支持對象、支持范圍和起止時間。

第七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要全面推行「零基預算」管理、打破基數限制,依據自治區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按照優化結構、確保重點的原則安排分項預算規模,確定支持順序,優先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和同級黨委、政府確定的農牧業發展項目。

第八條農牧、水利、林業、扶貧、氣象、森警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要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將需設立的支農專項資金按規定時間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並報專項資金分項目支出預算、支出內容和相關政策依據。本年度預算應在上年度8月底以前預編完成,以體現預算早編制、項目早落實、資金早下達的原則。經財政部門依法審核後,對確需設立的支農專項資金,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九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目的設立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執行到規定期滿後自動停止。到期後如需繼續執行,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十條支農資金按預算級次和職能實行公開管理。

(一)財政部門負責對支農專項資金預算的審核、批復、調整、下達和監督管理。

(二)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預算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的申報、預算草案編制、生產和事業計劃的擬定並組織實施。

(三)自治區級補助下級的預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支農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對資金用途、補助標准、管理方式和申報要求及時以立項指南的形式作出公告,指導下級申報。

(四)盟市財政補助下級的支農專項資金,也應按照政務公開的原則,對補助標准、用途和申報要求,在相關范圍內通過適當形式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按用途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一)對具有專門用途、適合項目管理的工程性支農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

(二)對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撲火、農牧業稅災歉減免、農作物和森林病蟲害、草原蟲(鼠)害、動物防疫、抗災保畜等非工程性資金,實行非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按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依據立項指南的要求,實行分級評審。自治區對下安排的支農項目資金,單項申請補助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項目評估和審定;單項補助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盟市財政部門比照上述辦法組織項目評估和論證。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也可根據申請,委託同級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的評估和論證,但評估和論證的過程必須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評審的結果須得到財政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按非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商主管部門擬定資金分配和管理辦法,實行因素法、清演算法或其它標准化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立項程序

第十五條立項申報。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申報部門是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體制和申請單位財務隸屬關系,聯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級申報,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越級上報和獨家申報。

第十六條申報條件。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項目申請單位,即項目實施單位,應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提供本單位的組織形式、資產和財務狀況、促進農牧民增收、農牧業增效及以前實施農牧業項目的績效等有關情況。

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以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主,同時兼顧經濟效益。

第十七條申報形式。

(一)為保證項目申報文件的科學和完整,凡是申請資金數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工程性項目,申報單位必須認真編制並上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標准文本,以及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水利項目要附工程設計方案。

(二)按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所需資金規模、本地投入情況、本級財力狀況、申報依據、申請補助額等。

第十八條項目可行性的評審。

(一)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主管部門)委託專門的項目評審機構對上報的支農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論證。無專門評審機構的,可組織評估小組開展評估工作。

(二)評估論證內容,包括項目的真實性、技術可行性、組織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社會可行性、生態可行性和經濟可行性等。

(三)項目評估小組或評審機構對項目文件和文本進行認真的評估論證和實地考察後,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經評估和擇優選擇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項目庫是對支農項目進行規范化管理和儲備的數據系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支農項目庫管理制度、項目申報標准文本及計算機應用軟體

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當年預算未安排的項目可滾動轉入以後年度備選,滾動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條項目審批。項目申報單位根據評審報告所提意見,修改項目方案,形成最終可行性標准文本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立項單位;財政和主管部門依據項目評審報告,擇優確定支持對象、支持順序和支持額度,並在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下達立項批復文件,正式確立項目。項目批復文件應明確財政支農資金補助額、到位期限、支持環節、項目實施地點和實施單位。

第五章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二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分配堅持擇優選項、追求效益的原則。按項目管理的支農專項資金,嚴格按立項程序落實項目;按非項目管理的支農專項資金,要有科學合理的測算分配方案。在符合增加農牧民收入、農業結構調整、農牧業產業化發展和增強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的前提下,支農項目安排應區分輕重緩急,本著效率優先的原則相對集中資金,縮短項目建設時間,扶持重點項目盡快產生效益。

第二十二條資金安排。

(一)按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將項目計劃和資金分配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並附項目立項批復、相關依據及情況說明;部門本級使用的專項資金需提供項目詳細支出預算和政策依據。

(二)按非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根據下級的資金申請報告,依據相關的分配辦法,擬定資金測算意見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將資金分配方案正式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資金下達。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部門預算和其他資金分配方案,依法審核後,按款分批獨立下達財政支農專項資金。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和調撥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或以其他方式和名義干預應由下級政府財政部門自主進行的資金分配。

第二十四條上級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下達後,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行文逐級提出申請報告,經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按批復的變更方案實施。

第二十五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執行進度要與農牧業生產的特點相適應,應盡早下達、盡快見效。

(一)對上級下達的救災應急資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下撥到下級管理部門。

(二)對上級下達的其他項目專項資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到下級部門。

(三)各級財政本級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上半年一般應下達年初預算的70%以上,9月底應達到90%以上。

(四)未按上述時間拿出分配方案,主管部門又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財政部門可根據年初預算和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自主擬定分配並下達資金。

第六章資金使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應嚴格按項目計劃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任何單位、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和遲滯占壓支農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支農項目獲得批准後,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與項目實施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定建設合同。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批復的項目預算和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

各級財政和主管部門要做好項目的組織和落實工作,要選擇關鍵環節,集中資金投入,避免肢解項目和分散資金。

第二十八條符合招投標條件和政府采購范圍的財政支農資金支出,應全部實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

第二十九條盟市、旗縣財政部門對國家和自治區立項支持的財政支農重點項目資金,必須實行報賬制管理,並按項目和事業進度撥款,也可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後再全額撥付。

扶貧資金應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全面實行專戶和報賬制管理。

第三十條支農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專項核算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目完工後,項目所在地財政和主管部門應組織驗收小組或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的技術、財務、資產和績效等情況進行審計和驗收。

第三十二條為了便於項目的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凡是自治區財政一次性支持金額超過50萬元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在實施地的顯著位置設立項目標識。標識的式樣、規格等由自治區統一設計,各地自行安裝設立。

第七章信息反饋

第三十三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年初預算經批准後,下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分款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

第三十四條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定期向上級反饋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一)按項目管理的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按工程進度向項目所在地財政和主管部門反饋項目實施情況。

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對上級安排的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分析,並於項目完工後一個月內報告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

(二)按非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資金分配、到位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檢查的專題情況,涉及上級支農專項資金的,應反饋上級相關部門。

第八章管理權責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年初預算中適當安排部分項目管理費,專項用於按項目管理的支農資金前期調研、規劃、評審、咨詢、申報、儲備、審計、檢查驗收,以及對優良項目管理部門、實施單位及有關人員的獎勵。

項目管理費在本級財政同類專項資金預算中列支,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管。下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不得從上級財政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

未按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不得以工作經費、項目管理費、獎勵經費等名目列支屬機構經費性質的費用。

農牧業救災性資金,嚴禁用於非救災項目支出。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對財政支農資金實施管理,具體負責項目資金的審核、評估、分配、使用、資金下達和監督檢查。對同級預算安排和上級財政補助的支農專項資金的執行進度、資金安全、資金按項目、按期到位負責;有權對未經評估論證項目、不合規項目、重復投入項目、不合理留用等資金不予安排和下達;對違法、違規分配和使用支農資金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上級部門反映。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對財政支農項目和事業計劃實施管理,負責組織項目計劃和事業計劃的擬定、申報、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並對項目計劃、事業計劃和相關數據的真實、公平、合法、合規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主要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合規性、項目工程質量、項目完成期限、使用效益負責。

第九章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實行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都必須建立項目檔案,通過系統檔案資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立項檔案庫和項目儲備庫。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上報的,經評估論證符合扶持條件的農牧業項目要納入項目庫管理,並分類建立項目儲備檔案,為向上申報項目和加快本級支農資金的分配創造條件。

第四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項目檔案和儲備數據要落實專人管理,明確職責,做到規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檢查監督

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同時要積極配合審計和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對支農專項資金進行審計和檢查。

第四十三條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申報中的違規操作行為,從嚴處理。

(一)對在項目申報的標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弄虛作假的項目單位,取消其今後的申報資格,並可通過媒體對單位及負責人予以曝光。

(二)對在項目申報的標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協助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的中介組織,可通過媒介予以曝光,並向有關行業自律組織通報。

(三)對報送虛假標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作為今後是否安排該地區支農專項資金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項目實施單位不按規定使用支農專項資金的,

財政部門可停撥項目資金或中止項目執行,責令整改,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加強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挪用和違規使用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一經查實,除限期糾正外,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擠占、挪用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上級財政部門可通過扣減其它專項資金和轉移支付補助等收回,同時取消該盟市、旗縣同類專項資金後兩年的申報資格。

第十一章考核評價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分項建立支農專項資金考核評價制度,量化指標體系,以評分制分項進行考核評價,獎優罰劣。

第四十七條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到位及時、專款專用,項目如期竣工、效益顯著的項目,主管和財政部門可對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實施獎勵。獎勵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並按誰立項、誰考評、誰獎勵的原則實施。自治區對被獎勵的盟市、旗縣在下年度同類項目中給予優先立項和支持。

第四十八條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不能如期到位、項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達到預期目標的項目,自治區財政和主管部門,可對有關盟市給予通報批評,並作為該盟市下年度同類項目是否立項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要建立健全支農資金管理激勵和約束機制。自治區財政對在支農資金審計中發現違規違紀行為、資金到位率低、資金結轉數額大、資金使用效益差等情況的盟市,將酌情扣減一定比例的支農投入;同時將扣減的資金增加到資金管理較好、到位率較高、資金使用效益較好的盟市。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各盟市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需要申報請找呼和浩特科發

❸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第121號

現發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❹ 內蒙古自治區土地收儲制度建設與資金運作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元重舉

土地儲備是隨著全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城市土地市場發展過程中應運而生的一項新型管理制度,是政府對土地集約化統一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障了國家作為城市土地所有者的權益,也為國有企業脫困及凈化土地市場創造了良好條件。土地儲備經過幾年的長足發展,全國各地從儲備機構的隸屬、融資渠道、收購儲備方式等方面已經形成了風格迥異的收儲模式。現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儲備制度建設和省級收儲模式的資金運作流程與各位同仁共同探討。

一、內蒙古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

自《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下發之後,全國各地土地儲備機構在制度的保障下如雨後春筍般建立,其中包括隸屬於人民政府和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土地儲備機構。在2001年下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土地儲備制度的通知》(內政辦字〔2001〕16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又於2003年出台了《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治區建立了自治區、盟(市)、旗(縣、區)三級土地儲備機構共73個,有80%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其中自治區1個,盟(市)9個,市轄區6個,旗(縣)57個。

省一級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儲備登記中心,隸屬於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面向全自治區開展土地儲備工作。主要職責是:應地方政府的要求,根據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需求,制定收購儲備計劃,通過徵收、收購、置換、轉制、收回等方式,經人員安置、房屋拆遷、土地平整、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後,將土地儲備並出讓。主要目標是:通過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供應,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防止土地收益流失,為地方經濟建設作貢獻。

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融資渠道狹窄、授信額度有限、貸款申請審批周期長等問題擺在各級機構面前,成為土地儲備工作開展的「瓶頸」。針對這一實際情況,內蒙古自治區積極探索土地儲備的新模式,搭建土地儲備新的融資平台,規避風險,解決矛盾,「省級土地收購儲備模式」應運而生。截至2008年9月底,省級機構收儲土地4000多公頃,已出讓土地的收益率均達到50%以上,走出了一條具有自身特色的道路,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工作模式

以自治區土地儲備登記中心為主體,對擬儲備地塊進行可行性論證並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提交自治區收儲專家組審核,通過後向金融機構遞交信貸申請。儲備資金到位後,委託項目地收儲中心具體實施收購補償方案,並負責土地出讓前的管理維護工作。土地出讓後,在收益中扣除貸款本金、利息及融資成本費用後,余額全部留與地方財政。

(二)工作經驗

1.把握導向,嚴格運用國家政策指導具體工作

自治區土地收儲嚴格執行土地宏觀政策,把壟斷土地一級市場作為對項目地政府的首要要求,在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兩大業務關鍵點上率先垂範,將工作重點放在閑置、存量和舊城用地的儲備上,認真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新增建設用地一分不收,積極培育土地市場,所有儲備土地只能以招標、拍賣、掛牌形式出讓,有效避免了土地資產流失和腐敗行為的發生,在為政府取得土地收益的同時,也為土地管理部門樹立了良好的行政形象。

烏蘭浩特項目區動用收儲資金2500萬元,拆遷棚戶危房居民60餘戶,合理處置兩家破產企業,收回土地7.6公頃,經整理達到「五通一平」後以3700萬元掛牌出讓,既改造了舊城區,又安置了下崗職工,受到地方政府和群眾的歡迎。

烏海市濱河新區項目的實施,使400多戶農民喜遷新居,通過發展「訂單農業」和「公司加農戶」搞起了塑料大棚種植和奶牛飼養,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該項目既改變了城市危舊房面貌,又解決了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提高了農民的生活質量,被中美可持續發展中心評為「西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示範點」。為了推廣這種模式,中美可持續發展中心於2007年6月和2008年10月兩次派員來內蒙古自治區進行了實地考察,同意對烏海濱河區新村建設給予規劃設計、環保建築及附屬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濱河新區二期項目自治區擬再投入3億元土地收儲資金,大力支持烏海市政府的新農村建設。

2.有效利用,確保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效用

自治區土地收儲可以在全自治區范圍內實施,在項目的選擇上能夠充分權衡利弊,同時充足的項目源也可以確保有限資金的充分利用,避免資金、人員的閑置。2005~2007年,自治區對全區30多個擬收儲項目進行了可行性研究,經過細致、深入、全方位的分析,首批選定烏海市、烏蘭浩特市、滿洲里市、阿爾山市作為收儲項目區,具體實施土地收儲,其他地區作為備選放入項目庫,待時機成熟進行運作。實踐證明,「貨」源充足,優中選優的項目可以確保儲備資金的有效利用,實現效益最大化。

3.防範風險,保障資金運作的安全

實施自治區土地收儲,在項目選擇上和資金使用上不會受地方政府左右,能有效避免一些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或追求局部利益而置大局於不顧的現象,有利於規范土地市場、保障資金的安全回籠。同時,自治區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承擔貸款而收益不歸己的主體,必然會運用業務理論對抵押資產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進行審核,防止擔保虛設,最大程度地降低還貸風險,保障資金運作的安全。在項目可行性論證過程中,土地儲備機構把抵押資產的權源、權屬審核作為重要論證內容,從使用權設定登記到貸款後的他項權利登記,認真把關,從源頭上為資金安全設立保護網。

4.立足基層,全面開展全區儲備業務

土地儲備也是資金儲備,在開展業務時需要大量資金支撐。當前,土地儲備資金主要來源於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在全國范圍的資金緊缺情況下,一些邊遠、經濟欠發達地區土地收儲機構很難取得收儲資金,直接導致工作無法開展。自治區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利用自己在融資方面的便利性,幫助這些地區開展工作,進而促進全區儲備業務的順利進行。已開展業務的阿爾山市地處邊遠的林區,多年來一直未得到過國家的信貸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後,城市面貌與國家級旅遊城市的稱號相去甚遠。儲備項目落地後,阿爾山市對阿爾善河西岸舊居民區進行拆遷,收回土地30公頃,使這一地區臟、亂、差的環境得到根本改觀,同時也帶動了當地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開展,將阿爾山建設成為旅遊推薦不可不去的地方。

5.充分利用業務信息優勢,多方探討融資方式

土地儲備資金不足是各級收儲機構都面臨的難題。為了拓寬融資渠道,自治區土地儲備機構發揮省級收儲的優勢,多方搜集各種政策、業務、金融信息,與各金融機構多方聯絡,積極籌措資金。除銀行貸款外,又於2008年年初發行了「利得盈」信託理財產品,由銀行擔保通過信託公司向社會募集資金,指定投向內蒙古自治區用於土地收儲,一次就募集資金10億元。在當前各金融機構緊縮貸款規模的不利情況下,獨辟蹊徑,找到了一條融資新路,有效緩解了資金不足給各級收儲工作帶來的壓力。

二、「陽光」下監管土地儲備資金

(一)規范土地儲備資金的運作流程

嚴格、規范的資金運作流程是資金監管的前提,內蒙古自治區在土地儲備項目的實際操作過程中,摸索出了一套與銀行系統合作進行項目管理的規范流程,具體步驟如下:

(1)貸款行將貸款資金劃入自治區土地儲備中心在貸款行的賬戶,並共同對該賬戶進行監管。

(2)在項目地開設土地儲備資金專用賬戶,專項用於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撥付和土地出讓後資金的回籠。

(3)同項目地土地儲備中心簽訂《授權委託書》,同項目地銀行簽訂《儲備資金撥付協議書》,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4)由項目地提交《土地儲備資金年度用款計劃》,實行土地儲備資金的計劃管理,在實際過程中如遇計劃調整,需提前告知,計劃調整方案獲得批准後方可繼續用款。

(5)項目地根據《土地儲備資金年度用款計劃》制定《分項資金使用計劃》,《分項資金使用計劃》的內容審核無誤後,報貸款行進行審批,貸款行確認後撥付資金。

(6)資金封閉運行,通過銀行直接撥往被補償人或承擔工程建設單位的銀行賬戶,不與項目地政府發生資金往來,避免了資金被挪用的風險,保證了收儲項目的如期運作。

(7)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是在項目地中發生的各項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均要劃入專用賬戶,充實項目地土地儲備資金。撥付資金對應的儲備土地將隨時增補到貸款行的抵押物中。

(8)項目結束後,對土地進行出讓,土地出讓金直接劃入專用賬戶,暫時進行專戶管理,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和支付必要的中介費用後,將所有收益全部劃歸當地財政,保證了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最大化,為地方經濟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在實際運用中,這套流程最大限度地發揮了貸款發放各方的監督作用,充分運用了多種手段以達到防範資金使用風險的目的,保證了項目的順利實施。

(二)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1.實行封閉管理

土地儲備資金遵循「開設專戶、設立專賬、設置專人、封閉運行」的使用原則。每個項目實行單獨核算,各個項目所發生的收入、成本、費用等設專賬管理。實行專項資金專戶管理,專戶核算,封閉運行。

2.避免資金使用中間環節出現現金

資金撥付過程中,使用安全、准確、快速的網上銀行系統進行操作。資金撥付到項目地的土地儲備專戶後,項目地銀行根據自治區《儲備資金撥付計劃書》、補償協議原件和支票領款金額核對具體領款人的身份,確認無誤後方可發放補償款,自然人領款只能以存摺方式,法人只能以轉賬方式進行,避免了現金交易可能出現的風險。

(三)規避潛在風險

1.預留貸款利息,規避財務風險

在運作過程中,嚴格控制賬戶資金數量,綜合考慮金融動態和央行有關政策,提前預留銀行貸款利息,確保銀行按期足額提取土地儲備貸款利息。

2.資金發放後及時審計

資金撥付後,及時派出資金管理人員和專業審計人員對項目地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實地監督、檢查,並對資金發放材料進行取證。

3.同銀行共同掌控項目進度

派專人與每一個項目地的有關人員隨時溝通,並同貸款行一起到項目地實地檢查,掌握項目進度,掌控土地交易、資金回籠的時間。

4.接受銀行監督,定期向貸款行報送財務報告

按月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報告到貸款行,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編報及時。

通過以上措施,以規范的操作流程為基礎,多種有效手段為保障,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監管真正做到了「陽光」化,銀行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安全放心,對及時回籠資金放心,地方土地儲備機構也對資金高效、及時、准確地撥付感到滿意。

三、土地儲備的市場前景

(一)主管部門的支持

2007年,國土資源部肯定了內蒙古省級收儲模式,提出將支持和關注省級收儲模式的發展。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聯合財政廳下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儲備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2006年4000萬元和2007年5000萬元財政貼息專項資金已撥付到位,為全區土地儲備事業的發展注入了催化劑。

(二)金融機構的信任

隨著省級土地儲備工作的全面開展,省級收儲模式也漸漸灌輸到金融系統的理財觀念中。土地儲備貸款一批批地下撥、運作、如期還款,自治區的土地收儲管理體製得到了金融系統的認可,信用等級已提升為「AA」級。金融機構與我們建立了長久的合作關系,2008年1月發行了10億元的「利得盈」理財產品,所募資金全部用於自治區的土地收儲,截至9月底,10億信託貸款已有7億陸續撥入鄂爾多斯市、滿洲里市、霍林河市、扎蘭屯市、烏海市、包頭市、錫林浩特市等18個項目區使用。

四、土地儲備工作的一些思考

(一)工作超前,理論滯後

土地儲備工作剛剛興起,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體系,目前的土地儲備制度也只是從宏觀方面作了規定,因而很多具體工作缺少制度支持,困難重重,只能用一些創新的做法開展工作。在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基層土地儲備機構在為土地儲備事業和城市經濟建設作貢獻的同時,也承擔了不必要的人身和法律風險,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亟待得到法律法規方面的保駕護航。

(二)資金缺口較大

內蒙古地區屬於我國北部落後偏遠地區,經濟發展相對滯後,嚴重影響了土地儲備的融資問題,收儲資金的短缺嚴重製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開展,因而,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基金、統籌安排儲備項目成為迫在眉睫的大事,這將直接關繫到土地儲備事業的存亡。

(三)抵押資產轉移缺少依據

目前我們貸款使用的抵押資產是由項目地政府提供的,這部分資產的調撥已受到稅務部門的密切關注,盡快出台這方面的操作辦法是國土管理部門的當務之急。

土地收儲要本著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則,加強聯系與溝通,與金融機構建立一種長期穩定、優勢互補的戰略合作關系。我們相信,借著自治區經濟發展的強勁東風,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產的基礎性作用,盤活國有土地資產,就能走上儲備業務發展的快車道,進而推動全區土地收儲工作的健康發展。

❺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參與者

第八條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一)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二)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第九條上述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
第十條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第十一條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雙邊報價商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在進行債券交易時同時連續報出現券買、賣雙邊價格,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等有關義務的金融機構。雙邊報價商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為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中央結算公司為參與者提供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為參與者提供資金清算服務。

❻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❼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介紹

為了加強對企業債券的管理,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向,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國務院在1987年3月27日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隨著企業債券市場規模的擴大,國務院於1993年8月2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21號令發布施行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個條例發布後,原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與內蒙古債券使用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地獄解剖類型電影 瀏覽:369
文定是什麼電影 瀏覽:981
什麼影院可以看VIP 瀏覽:455
受到刺激後身上會長櫻花的圖案是哪部電影 瀏覽:454
免費電影在線觀看完整版國產 瀏覽:122
韓國雙胞胎兄弟的愛情電影 瀏覽:333
法國啄木鳥有哪些好看的 瀏覽:484
能看片的免費網站 瀏覽:954
七八十年代大尺度電影或電視劇 瀏覽:724
歐美荒島愛情電影 瀏覽:809
日本有部電影女教師被學生在教室輪奸 瀏覽:325
畸形喪屍電影 瀏覽:99
美片排名前十 瀏覽:591
韓國電影新媽媽女主角叫什麼 瀏覽:229
黑金刪減了什麼片段 瀏覽:280
泰國寶兒的電影有哪些 瀏覽:583
3d左右格式電影網 瀏覽:562
跟師生情有關的電影 瀏覽:525
恐怖鬼片大全免費觀看 瀏覽:942
電影里三節是多長時間 瀏覽: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