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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理財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12 05:13:26

㈠ 51人品理財與最新的p2p管理辦法符合么

8月24日正式落地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宣告P2P網貸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對行業而言,網貸平台終於可以「名正言順」地開展業務,但同時也進一步加速了行業的優勝劣汰。易通貸CEO康文對媒體表示:正式稿發布標志著行業已經正式進入「淘汰賽」階段。
《辦法》明確重申了P2P網貸信息中介的性質,並以行業始料未及的借貸上限將P2P網貸框定在小額范圍內。多位行業專家分析,這是監管層強調P2P網貸與傳統金融行業互為補充的地位,希望劃清P2P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各司其職,共同服務經濟發展。
針對個人20萬元、法人和組織機構100萬元的限額,行業普遍認為是參照刑法中對非法集資的量刑且,該量刑確定的時間較早,已經不符合當前的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何況100萬元就目前來說對於中小企業而言略顯杯水車薪。
而從平台運營角度看,大部分平台都會面臨為適應新規而需要調整業務模式的壓力,或許會因此有更多平台轉型或者退出行業。
實際上,行業的優勝劣汰開始於今年年初。據第三方數據統計,截至2016年7月底,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數量下降為2281家,相比6月底下降了 68家,環比下降2.89%。雖然行業平台數量有所減少,但是另一個關鍵數據卻說明P2P行業洗牌並不意味著P2P行業在走下坡路。數據顯示,2015年 P2P行業成交規模達到了9000億,而2016年1-7月累計成交量就達到10252.58億元。平台的淘汰出局,以及日益增長的投資需求將不斷促進行業的發展,但同時也考驗著P2P平台的運營能力和應變能力。可預見的是,在監管細則落地後,還將會有相應的條例等逐步公布,屆時,P2P行業將面臨更深層次的管理和更為嚴峻的考驗。
所以,監管細則對宜信影響肯定是有的。
目前已經有一些平台對監管條例做出反應,可能會選擇轉型或者退出,但也有一批堅持P2P的平台在積極調整。以易通貸為例,易通貸定位純線上信息中介,目前已經在行業內平穩運行了5年,始終沒有觸及監管紅線。早於2014年,易通貸即獲得ICP許可證,目前銀行存管也正在系統調試中。易通貸的官網和APP顯示,在監管落地之前,易通貸已經開始小額化趨勢,嘗試上線了小額信貸業務。目前,易通貸自然人借貸的新標的均低於20萬的最高限額。對於此,易通貸負責人表示,易通貸的定位和經營策略均基於對行業的基本分析,致力於成為「小而美」的網貸平台,本次監管細則的公布只是促使他們更快推進小額化進程。
所有的網貸平台都將依據細則進行調整

㈡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適用網貸基金嗎

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被業界討論已久的「野孩子」終於迎來了正式的監管。

除了明確監管將由銀監會及各地金融辦聯合負責的「雙負責制」以外,裡面還明確提出了網貸的13條禁止性規定,相當於給網貸機構劃了13條不能觸碰的「紅線」。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自融就是指平台實際控制人或關聯人,通過平台募集來的資金,或用於自身企業的發展,或為自己所用投資其他社會項目

對於自融,監管層一直強調是禁止的。此前,網貸行業出了包括東方創投、網贏天下等案例都涉及自融,資金用到了控制人的產業,或者被揮霍掉,造成投資人的損失。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簡單而言,就是說P2P平台不能染指資金。所以,監管層要求平台必須做資金存管,讓出借人的資金通過線上直接到借款人手上。

P2P平台不能做資金池,必須讓資金和項目一一對應。這也是強調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質,不是存款組織,不能吸收存款,否則可能面臨非法集資的問題。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投資是有風險的,投資人必須清楚認識到P2P行業的風險問題。

P2P平台作為信息中介本來就不應該承擔保本保息。實際上,很多承諾了保本保息的平台也做不到這一點。這也是為什麼這次監管意見中提出了出借人必須達到一定條件才可以。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強調P2P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互聯網屬性,不能開展線下的推廣和宣傳活動。這一條對於很多P2P網貸平台「殺傷力」巨大。不過,去年以來,已有很多平台陸續「忍痛」關閉了線下門店。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能是自己發放貸款,只能撮合交易,不能自己成為放貸人。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不能拆標也是監管層一直在強調的內容。此前,投資人偏愛短標,但借款期限往往又比較長,不少平台為了讓資金流通而進行拆標。

比如,將12個月期限的標的拆成多個3個月期限,但問題的關鍵在期初已經將款項放出去,到期需要還款的資金只能靠後期籌集的資金來還款——眼熟吧?「龐氏騙局」也是這么玩的。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平台就面臨風險。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強調網路借貸平台的屬性,是屬於借貸平台,不能涉及過多的金融業務。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債權轉讓就是將其他個人(或機構)手裡的債權再拿到P2P平台上進行轉讓的行為。還是強調P2P的網路借貸屬性,不是其他類資產的再融資的渠道。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P2P網路借貸的屬性很明確,是借貸,借貸!不能隨便「跨界」!

10.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因為強調P2P的風險要投資人自擔,所以監管層在信息披露上也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嚴格的信披才能讓投資人在投資的時候自行判斷風險,真正做到風險自擔。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這一條說的就是類似去年「股災」前大行其道的網路配資。P2P網路借貸一直強調的是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或者個人消費等需求,而不是讓投資者拿去放大杠桿做一些高風險的投資,所以P2P平台的股票配資一直是禁止的。但去年股票市場大熱的時候,有的P2P平台推出的配資業務達到5倍左右,這么高的杠桿加大了投資人的損失。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網貸基金肯定會在監管范圍內。

㈢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網路理財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㈣ p2p理財法規是怎樣的

p2p理財法規除《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之外,還有以下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五條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在原則承認擔保合同從屬性的同時,似認可當事人約定的意思自治,即擔保合同如果約定獨立擔保,獨立擔保可以有效。
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P2P平台承諾本息擔保是基於債權合同之上,本息擔保的情況應當屬於一般保證,不屬於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仍舊需要採用法律追償,擔保法也並不認可剛兌情況。當然,目前新規也已經禁止平台承諾本息擔保了。
當然,P2P借貸關系最終所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其關聯性最高的法律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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