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試述保險分業經營原則
來源:中國人大網 作者:
保險法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即保險業務的兩大基本類別必須分開經營。因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保險對象不同,使得這兩種保險業務各有特點。在承保手續、訂立保險合同的要求、保險責任、保險計費的基礎、保險金的賠付、保險基金的管理方式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等方面都是有區別的,因此,保險公司有必要進行分業經營。保險公司分業經營,有利於實現保險業規范化管理,有利於提高保險業水平,同時有利於保證保險公司有相應的賠付能力,維護保戶的合法權益。保險法關於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業務的規定,是指同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下設兩個部門分別經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或者設立分公司經營與本公司不同的保險業務,都是違反保險法關於分業經營原則的。同時,保險法規定,保險法施行前已設立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法實行分業經營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在保險法施行之前設立的保險公司,如果是混合經營的,就必須按照保險法關於分業經營的原則,將財產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業務分開。
㈡ 保險公司經營原則是什麼
一、保險公司經營的一般原則
經濟核算原則
隨行就市原則
薄利多銷原則
二、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
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分散原則
1、風險大量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的含義:
指保險人在可保風險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盡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
實行風險大量原則的原因:
風險匯聚原理與大數定律:
風險匯聚原理:當兩個人的風險(可能發生的損失)不相關時,匯聚安排(平攤總損失)可以抑制風險。
大數定律:極限情況下(參加匯聚的人非常多),每個參加者的平均損失非常接近於每個參加者的期望損失值,每個參加者損失的標准差將非常接近於零。
擴大承保數量可實現規模經濟,即降低單筆保單的管理費用。
2、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選擇:即核保選擇,即充分評價投保標的的風險大小和保險金額等,決定是否承保。
風險選擇原則:強調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主動選擇,否定保險人無條件承保的可能性。
事前選擇:在投保人投保時決定是否承保;
事後選擇:簽訂合同後,在續保、被保險人存在欺詐等違反保險合同的行為時解除保險合同。
3、風險分散原則
由多個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共同分擔某一風險責任,使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被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
方法:
核保時的分散:
合理劃分風險單位,參考每個風險單位的最大可能損失確定保險金額,對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部分不予承保。
對承保的風險責任加以限制,如控制保險金額,規定免賠額、共同保險條款等。
幾家保險公司共保。
承保後的分散:再保險
㈢ 保險公司經營的一般原則
一、保險公司經營的一般原則
經濟核算原則
隨行就市原則
薄利多銷原則
二、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
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分散原則
1、風險大量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的含義:
指保險人在可保風險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盡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
實行風險大量原則的原因:
風險匯聚原理與大數定律:
風險匯聚原理:當兩個人的風險(可能發生的損失)不相關時,匯聚安排(平攤總損失)可以抑制風險。
大數定律:極限情況下(參加匯聚的人非常多),每個參加者的平均損失非常接近於每個參加者的期望損失值,每個參加者損失的標准差將非常接近於零。
擴大承保數量可實現規模經濟,即降低單筆保單的管理費用。
2、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選擇:即核保選擇,即充分評價投保標的的風險大小和保險金額等,決定是否承保。
風險選擇原則:強調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主動選擇,否定保險人無條件承保的可能性。
事前選擇:在投保人投保時決定是否承保;
事後選擇:簽訂合同後,在續保、被保險人存在欺詐等違反保險合同的行為時解除保險合同。
3、風險分散原則
由多個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共同分擔某一風險責任,使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被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
方法:
核保時的分散:
合理劃分風險單位,參考每個風險單位的最大可能損失確定保險金額,對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部分不予承保。
對承保的風險責任加以限制,如控制保險金額,規定免賠額、共同保險條款等。
幾家保險公司共保。
承保後的分散: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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