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述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目標及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
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目標
在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目標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具體目標有:
1.確保社會保障資金安全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是社會保障資金,而社會保障資金的首要目標是確保資金安全。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推進,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
2.講求社會保障資金效益
社會保障資金在運行過程中,要講求資金效益,要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社會保障資金在運作過程中,要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既是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提高經濟效益的很好途徑。
3.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
社會保障制度與我國經濟一樣要實現可持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管理好社會保障資金,即當社會保障制度面臨一系列的困難如人口老齡化、突發性的自然災害等意外情況時都能從容應對,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4.實現社會公正與和諧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B. 新社保管理辦法
2017年社保管理新規定
基本工資工人按照工人資格定;10年工齡2000元,15年工齡2300元,20年工齡2500元,25年工齡2800元,30年工齡3000元,40年工齡3500。(隨國民經濟增長)
2.工齡工資(含工齡)每年30元;隨著工齡增長。工齡工資的實行這不僅是對老工人的照顧問題,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是工人,有利於工人隊伍的建設和工人隊伍的穩定。
3.工作工資;補貼按照實際按勞取酬原則;主要是鼓勵工人多幹活,特別是年輕工人精力充沛,他們多勞動多生產,並得到應有的報酬,不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對他們的鼓勵。
4、績效工資;月份和年獎金(取代職稱工資)。這部分獎金,只能占工資的10%左右。大家推薦競比實績,每年年獎金,不終身制。
5、特優津貼;全體工人公認的特別優秀工人,無名額限制,縣市以上部門高標准考核認定,象領國務院津貼領縣/市人民政府津貼,不終身制。
6、工人的退休金;按工齡,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類推工齡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參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參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齡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級工,中級工,還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務員也要不分職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樣。三年以內執行完成。
7、養老保險;一般要交滿15年,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所以想拿養老金的人請務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開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齡交養老保險不滿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時候國家會把你個人帳戶上存的8%的養老金全部退給你。那單位給你交的21%到哪裡去了?國家把單位為你交的21%的錢全部劃到國家的養老統籌基金里了。
8、醫療保險;單位每月給你交的是9%,你個人每月交的大概是2%外加10塊錢的大病統籌,大病統籌只管住院,而那11%里國家每個月會往你的醫療保障帳戶上打屬於你自己的2%。就是國家每個月打給你個人的錢,這個錢可以積累起來直接刷卡去買葯或者看門診,剩下的9%國家就拿去算到醫療統籌基金里了。
9、住房公積金;如果你每個月公積金交300塊,那麼公司每個月也往你帳戶上打300塊,你買房子的時候這就是600塊了。如果你一輩子交了5萬,那你帳戶上就是10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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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規定,參保人員應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並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葯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除急診和急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不得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因此, 職工如患急病確實來不及到選定的醫院醫治,自己到附近的醫院診治,持有醫院急診證明,其醫葯費用,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醫療期限
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主要有以下幾條規定: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 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D.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理事會
第三章 基金法
第四章 託管法
第五章 投資法
第六章 社保基金委託投資管理合同和託管合同
第七章 使用法
第八章 管理法
第九章 制度
第十章 罰則
第十一章 背景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第四條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條
理事會負責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資經營策略並組織實施。
(二)選擇並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對社保基金資產進行投資運作和託管;對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檢查。
(三)負責社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編制定期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第七條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對理事會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根據合同受託運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
第九條
申請辦理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注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具有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
(二)基金管理公司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其他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需具備的最低資本規模另行規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投資管理業務的經驗,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具有規范的國際運作經驗的機構,其經營時間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3年內沒有重大的違規行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六)有與從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投資人員。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內設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並配備足夠數量的稱職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由理事會確定。申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需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以及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申請人是否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意見。理事會成立包括足夠數量的獨立人士參加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經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建議名單,報理事會確定。評審辦法由理事會制定。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投資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管理並運用社保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四)編制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財務會計報告,出具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投資運作報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資記錄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一)社保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
(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
(三)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十三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適應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必須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二)理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託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並徵得理事會同意。
(四)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委託資產管理職責。
(五)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更換或退任時,理事會必須盡快委任新投資管理人,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備案;新任投資管理人確定並履行職責後,原任投資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條
禁止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或以他人的名義使用屬於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社保基金賬戶的資產。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託資產。
(四)從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五)用社保基金委託資產從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規和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社保基金託管人是指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取得社保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根據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
第十八條
申請辦理社保基金託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由理事會確定。申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需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以及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從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的證明。理事會按照招標原則評選社保基金託管人,評選辦法及評選結果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理事會應逐步創造條件採用招標方式確定社保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盡職保管社保基金的託管資產。
(二)執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結算。
(三)監督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向理事會報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託管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應適應社保基金託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託管人必須退任:
(一)社保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二)理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社保基金託管人應當退任。
(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社保基金託管職責。
(四)社保基金託管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當社保基金託管人更換或退任時,理事會必須盡快委任新的託管人,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新任託管人確定並履行職責後,原任託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條
禁止社保基金託管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其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資產混合管理。
(二)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
(四)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保基金投資的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理事會直接運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在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需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並委託社保基金託管人託管。
第二十六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與社保基金託管人須在人事、財務和資產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任何職務。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持有的國債在二級市場的交易,需委託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八條
劃入社保基金的貨幣資產的投資,按成本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高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總額的50%。
(二)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
(三)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
第二十九條
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總值的10%。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基金須經理事會認可。
第三十條
委託單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總值的20%。
第三十一條
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階段,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以外的中央預算撥款。條件成熟時由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商理事會報國務院批准後,改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比例進行投資。
第三十二條
劃入社保基金的股權資產納入社保基金統一核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股權資產變現後的投資比例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和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情況,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商有關部門適時報請國務院對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社保基金投資比例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理事會可按照有關規定,與商業銀行辦理協議存款。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與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必須簽訂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委託資產管理方式、投資范圍、收益分配等內容作出規定,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備案。
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時,相關事宜的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與社保基金託管人必須簽訂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時,相關事宜的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社保基金凈收益全額納入社保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分配使用和投資。
第三十八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提取的委託資產管理手續費的年費率不高於社保基金委託資產凈值的1.5%。
理事會可在委託資產管理合同中規定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業績獎勵措施。具體方案由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提取的託管費年費率不高於社保基金託管資產凈值的0.25%。
第四十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按當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手續費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社保基金投資的虧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社保基金委託管理資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理事會按社保基金凈收益的20%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社保基金投資發生重大虧損時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所提管理風險准備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一般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社保基金資產凈值的20%時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一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業務必須與該管理人的其他業務在財務、賬戶上分開,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必須為社保基金開設獨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第四十三條
社保基金與理事會單位財務分別建賬,分別核算。
第四十四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應認真進行日常會計核算,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報告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情況,保證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的信息披露和報告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二)每季度一次向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管理報告。
(三)單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到期後,向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交經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報告,對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的投資情況作出說明。
(四)社保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立即報告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並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按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及理事會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會提供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投資運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應按託管合同和理事會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會提供社保基金託管資產報告,並對第四十七條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編制的報告的有關內容復核,向理事會出具書面復核意見。 第四十九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及時或者未向理事會報告該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或者託管人有本辦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退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超出范圍進行投資的應退任,並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應退任。
第五十三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應退任。
第五十四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應退任。
第五十五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營私舞弊,違規操作,不履行其委託資產管理或託管職責的,或者嚴重失職,造成社保基金經營不善或重大損失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予以更換或退任。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處罰,由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職權作出處罰決定;對違反本辦法的同一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辦法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辦法中原則規定了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比例: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證券投 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辦法還規定:在基金建立的初始階段,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以外的中央預算撥款僅限投資於銀行存款和國債,條件成熟時可報國務院批准後改按上述規定比例進行投資。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和基金投資運作的情況,經國務院批准,可對基金投資的比例適時進行調整。
此外,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單只證券或證券投資基金時,不得超過該證券或基金份額的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總值的10%。投資管理人提取的手續費年費率不高於社保基金委託資產凈值的1.5%;託管人提取的託管費年費率不高於社保基金託管資產凈值的0.25%。
全國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其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全國社保基金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管理,但其投資范圍僅為銀行存款和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均需委託投資管理人。
E. 作為首批獲得全國社保基金管理資格的六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管理社保資金和管理公募基金有什麼區別
長盛公司是是首批獲得全國社保基金管理資格的六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社保倡導的是長期投資、價值投資、責任投資,所以我們在投資管理上也是按照上述理念來進行投資的;在現行的制度背景和市場環境下,公募基金受行業相對排名的影響比較大,所以在價值投資的同時,也會關注一些短期的主題性或者風格性投資機會。
F.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原則是什麼
社保基金管理應遵循的四項原則:
1、歸集原則
在堅持社保基金單位與職工「雙負擔」的基礎上, 強化基金征繳力度, 積極解決拖欠和擴面問題。針對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拖欠保險費的情況,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大催收力度, 視具體原因, 依據社會保險相關條例法規採取措施。
對符合參保條件、有錢不繳的單位, 應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參保意識、經濟承受力薄弱的單位, 可考慮放寬政策期限, 採取辦理延期繳款或分期繳款等方式, 給予適當照顧。強化歸集, 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積累, 努力營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會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
各級財政社保基金專戶普遍基金結餘量較大, 需要引起相關部門注意。結餘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實力雄厚, 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社保基金徵收計劃缺乏科學性, 支付范圍和額度狹小,閑置較大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等。
3、專款專用原則
各級財政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和確保基金專款專用。一是要保證基金及時足額支付, 確保當年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群體, 全部享受和領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實採取措施杜絕各級經辦機構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問題的發生。
財政、審計部門要從制度的落實和執行上入手, 加大對基金經辦機構監管力度。對因制度執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損失的, 應 依據《條例》給予嚴懲。若確因經辦機構辦公經費緊張造成擠占挪用基金的, 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扶持。
4、投儲結合、保值增值原則
出於支付和資金安全性考慮, 各級財政將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用於購置國債和其他安全系數高的金融工具總量很少,絕大多數社保基金處於銀行儲蓄狀態, 這種基金投資方式沒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禦風險的能力。從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閑置將無法應對未來非預期的貨幣貶值風險。沉澱基金管理應採取更為有效的方式。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開展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為和過程。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稽核、監督等。
G. 社會保障信息化是怎麼對社保基金進行監管的
通過建立信息平台,讓更多的人,更多的部門能夠隨時查詢社保基金,能夠知道社保基金運行和收益情況,就是最大的最廣泛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