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保險代理公司墊付某某保費4000元,應收打折後某某保費3600元。2收到某某保費3600元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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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一、總說明(一)為了統一規范保險中介公司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企業的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保險中介公司特點及實際情況,特製定《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保險中介公司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本辦法中的保險中介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營業許可證,從事保險中介服務並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的專業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三)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組織形式設立的保險中介機構,其日常經營業務的核算應參照本辦法執行,所有者出資、與所有者往來等的核算另行規定。二、補充會計科目設置及其使用說明(一)會計科目的設置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在「應收賬款」下增設了「墊付保費」、「代墊費用」二級科目;在「應付賬款」下增設了「代收保費」二級科目;在「其他應付款」下增設了「協作業務費用」二級科目;在「主營業務收入」下增設了「代理傭金收入」、「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公估費收入」二級科目,並對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進行了補充規定。(二)補充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1131應收賬款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因提供勞務等應向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等。二、在本科目下設置「墊付保費」明細科目,核算保險代理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為投保人墊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三、為投保人墊付保費支付給保險公司時,應借記本科目(墊付保費),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費時,應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墊付保費)。四、「應收賬款——墊付保費」科目應按投保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五、在本科目下設置「代墊費用」明細科目。代墊費用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保險中介公司在完成業務的過程中為客戶暫時墊付的費用,如合同中規定的差旅費、查勘費、專家咨詢費、檢測費等。如果業務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代墊費用的,應作為保險中介公司的業務成本進行核算。六、發生代墊費用時,借記本科目(代墊費用),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戶歸還的代墊費用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代墊費用)。七、「應收賬款——代墊費用」科目應按客戶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1905存出營業保證金一、本科目用來核算保險中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二、繳存保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保險中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余額。2121應付賬款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因購入商品、接受勞務等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等。二、在本科目下設置「代收保費」明細科目,核算保險代理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後再解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費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代收保費)。將保費解付給保險公司時,應借記本科目(代收保費),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四、「應付賬款——代收保費」科目應按保險公司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2181其他應付款一、本科目用來核算保險中介公司應付、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除代收保費之外的款項。二、在本科目下設置「協作業務費用」明細科目,核算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進行業務協作時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費用。三、發生協作業務時,保險中介公司按應支付給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用,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協作業務費用)。保險中介公司支付給協作方的業務協作費,借記本科目(協作業務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四、「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應按各協作方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5101主營業務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嚷其主營業務所產生的收入。二、保險代理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代理傭金,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設置「代理傭金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保險經紀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包含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分別設置「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經紀傭金收入指為客戶擬訂投保或分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代辦檢驗、索賠等業務的收入;咨詢費收入指為客戶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等服務的收入。保險公估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後檢驗、估價和風險評估,及標的出險後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等業務的收入,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設置「公估費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三、保險中介公司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保險代理公司應在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給保險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時確認收入,按照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傭金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代理傭金收入」科目。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勞務全部完成時確認經紀傭金收入,應當在出具評估報告或咨詢報告時確認咨詢費收入,借記「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經紀傭金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咨詢費收入」科目。保險公估公司應當在出具公估報告時確認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公估費收入」科目。保險中介公司提供追償服務、教育服務等業務獲得的收入,在「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與之相關的成本也相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保險中介公司的協作業務收入應當在本公司與其他中介機構協作業務的勞務全部完成時確認收入。如果合同約定,即使協作方未履行完勞務,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務後獲得相應的收入,則保險中介公司應在完成自己的任務時確認收入。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在確認收入時,不包括與其他中介機構進行協作應歸屬於其他中介機構的協作費用。保險中介公司應按應收取的服務費,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貸記「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按其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相應的二級明細科目。保險中介公司支付給協作方的業務協作費,借記「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本公司應收的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相應的二級明細科目。四、如果保險中介公司提供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當勞務的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計量、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確定時,則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別三種情況進行確認和計量:1、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2、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3、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費用,不確認收入。5401主營業務成本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事主營業務而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二、對於同一會計年度開始並完成的業務,公司應當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對於跨年度業務,應當在年末按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三、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三、會計報表格式及補充報表項目(一)保險中介公司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中至少應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二)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了「存出營業保證金」項目,在「應收賬款」下增加了「其中:墊付保費」明細項目,在「應付賬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費」明細項目。「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的「長期待攤費用」與「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之間單列「存出營業保證金」項目反映。(三)在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傭金收入」、「其中:經紀傭金收入」、「其中:咨詢費收入」、「其中:公估費收入」等明細項目。(四)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不做變動。
2. 代理記賬公司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關於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予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三)對委託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託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並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後,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
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2)保險代理公司應收款項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於2016年2月16日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並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資格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財政部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以財政部令第80號發布了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3. 分公司資產保險管理制度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一.資金管理制度
1、現金管理
1.1、現金科目設兩個子目---貨款戶和費用戶。
1.2、出納應保證庫存現金的日清日結,月末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以保證銀行日記賬賬實相符。貨款現金必須送存銀行,不準坐支。
1.3、庫存現金定額核定為5000元,如有多餘費用現金應該及時送存銀行,保證現金安全。
1.4、會計應定期、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監盤,每月至少監盤三次,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審核出納編制的"銀行余額調整表",對未達事項進行落實。
2、銀行存款管理
2.1、銷售分公司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各銷售分公司必須開設收支兩個銀行賬戶,即貨款戶和費用戶;賬戶資料交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貨款賬戶只收不支,所有貨款回籠到該賬戶;費用賬戶用於銷售分公司的各項費用、稅金等支出結算。
2.2、新開賬戶。銷售分公司不得隨意開設銀行賬戶,若因業務需要而必須開設新的銀行賬戶,需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同意。銀行賬戶要及時進行清理,對於用途不大的銀行賬戶要及時消戶,並報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
2.3、回款。對於銷售回款要及時匯入總部銀行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貨款賬戶余額達到2萬元時,或貨款停留達一周以上,必須即時匯入股份公司總部指定賬戶,每月25號前必須把所有貨款賬戶的余額匯入總部賬戶。
2.4、費用賬戶。銷售分公司的費用開支等所需資金由股份公司財務部根據月度預算下撥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賬戶,具體辦法詳見《費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現金收付款的各項業務,一律應通過銀行轉帳進行結算。
(1)公司支票的購買由出納員負責,並填寫支票備查簿,支票備查簿由銷售公司財務經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納員負責保管,簽發支票所需的財務章由財務經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納保管。
(3)現金支票只能由出納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時使用,公司與其他單位之間金額在結算起點以上的經濟業務往來,一律使用轉帳支票。
(4)各部門或個人因工作需要領用支票時,應填制規定的借款單,由部門經理和財務部門經理審核簽字,並報分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出納人員簽發。借款人應在支票領用之日起,十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其程序與現金支出報銷程序一樣。支票領用人應妥善保管已簽發的支票,如有丟失應立即通知財務部門並對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5)出納員不得簽發不確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簽發任何種類的空白支票,當付款金額無法確定時,可簽發限額轉帳支票,並寫明用途和收款單位。
(6)財務人員不得在支票簽發前預先加蓋簽發支票的印章,簽發支票時必須按編號序順使用,對簽錯的支票或退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並與存根一起保管。
(7)應及時登記支票登記簿,與銀行及時核對存款余額。
商貿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3、借支制度。公司人員借支應該根據需要核定額度,填寫借支單,由財務經理和銷售分公司經理審批。上一筆借支未清賬,不得再次借支。公司員工出差借時需附經審批後的《出差申報單》。
二.往來賬管理制度
1、應收賬款的管理
為了進一步規范銷售,減少經營風險,保證公司的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在減少呆賬、壞賬,對銷售分公司應收賬款的管理作出如下的規定:
1.1公司的產品銷售規定是:"現款現貨、款到發貨"的原則,所以原則上銷售分公司月末不允許有應收貨款余額。
1.2各銷售分公司原則上不允許賒銷,對確需賒銷的,應先向股份公司財務部提出書面報告,報告中必須要說明出現應收賬款單位的資信狀況(包括其經營資格、資信狀況及經營能力等)並有分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簽署意見,報告經股份公司財務部、銷售總監、總經理審批,且該應收賬款的期限不能超過一個月。對應收賬款超過一個月的單位,分公司必須及時書面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並採取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解決。
1.3有應收賬款的分公司財務經理每月應編報"應收賬款賬齡分析明細表"對分公司的對外應收賬款作詳細的分析,不得只報余額不作賬齡分析。每月末都必須與經銷商對賬,並獲得經銷假商簽字、蓋章的確認書。
1.4銷售分公司不得以"應收賬款"來調節銷售額,任何虛增虛減"應收賬款"發生額、人為提高或降低銷售業績的做法,均屬做假賬的違規行為,一經查出將按違反財經紀律從嚴處理分公司總經理和財務經理,分公司必須要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堅決杜絕呆、壞賬的發生,特別是分公司財務經理,絕不能做假賬,否則,股份公司將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直至免職。
2、內部往來管理
內部往來科目核算分公司與股份公司貨款、費用等經濟業務往來的結算,各銷售分公司之間不能有任何往來掛賬。
2.1、本科目按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2.1.1當收到大連分公司開具的稅票時,按稅票上的價款借記"庫存商品",按稅票上的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稅票總額貸記"內部往來"。當分公司把貨款劃回股份公司總部時,借記"內部往來",貸記"銀行存款-貨款戶"。
2.1.2股份公司撥付給各銷售分公司費用時,分公司借記"銀行存款-費用戶",貸記本科目。
2.2、為了保證股份公司與大連分公司、各銷售分公司的往來賬項清楚准確,有據可查,所有往來賬項均需使用有編號的一式三聯的《轉賬通知單》,《轉賬通知單》由經濟業務發生的單位填寫,並送交雙方同時入賬。內部往來業務必須每月核對,根據總公司的對賬單編制一式兩份的《內部往來調節表》,雙方各執一份存檔備查,調節項目只允許是時間差的調節,並要及時查明原因給予調整。
三、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1、會計政策:固定資產的入賬原則及折舊政策詳見會計政策部分;低值易耗品的會計政策詳見會計政策部分。
2、管理部門:銷售分公司的固定資產由分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固定資產取得後,即由財務部門依其類別及會計科目予以分類編號並貼粘標簽;低值易耗品由倉庫保管。
3、移交:對於固定資產應按所列使用部門詳細列清冊辦理移交。低值易耗品的領用按照庫存商品出庫程序審批後領用。
5、盤點:銷售分公司固定資產應由財務部門會同使用部門每年盤點一次。另外應該於每季度就固定資產的項目中根據登記卡冊,每一類別至少抽點十項,盤點後應填造"盤點表"一式三份註明盈虧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報分公司總經理,一份送股份公司總部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對於盤盈或盤虧除應專門說明原因報股份公司總部財務部,根據盤盈盤虧原因做出相應處理。
6、購置審批程序及相關手續:銷售分公司無權購置任何固定資產,若需購置,必須向股份公司財務部在月度預算中列出預算,並專項報告,經股份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權力部門批准後購置。低值易耗品在月度預算中申請,在物料消耗中列支。
7、保險:根據固定資產的使用要求辦理財產保險。
8、費用承擔:固定資產折舊及其他使用費由分公司承擔。
四、發票管理制度
為加強各銷售公司購、銷貨發票的管理,制訂本制度。
1、對外銷售開具發票的規定
1.1、各銷售分公司根據稅法等有關規定,由分公司財務經理或會計專人辦理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業務。
1.2、發票上的客戶名稱,要依據客戶在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單位全稱為准,不得寫錯別字,不得寫單位簡稱;客戶為自然人的,要如實填寫姓名。
1.3、已開具的發票,須有經辦人按發票全部聯次一次性簽字,經辦人是客戶的,還需註明客戶的身份證號碼,然後由業務員簽字確認,或附該客戶的單位介紹信,隨同發票記賬聯交財務部門辦理入賬或歸檔管理。
1.4、發票由業務員親自送達的,須向對方索取簽收證明,並有收到人簽字和單位蓋章,該證明要及時送交公司財務部門,附發票記賬聯後入賬。
1.5、所有對外出具的發票,均得經辦人在發票登記簿上簽字登記。
1.6、凡是已實現銷售,客戶未索取發票的,必須開具普通發票附於記賬憑證後,並計提銷項稅,客戶聯單獨由會計保管,並在發票登記簿登記。
1.7、對於賒銷的,除經特殊審批外,欠款未收回前,不能將發票出具給客戶。
2、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規定
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除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外,還要遵守以下規定:
2.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對象僅限於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公司,對一般納稅人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2、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須提供該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供在稅務機關備案的單位電話號碼,開戶銀行名稱和銀行賬號。
2.3、公司具體經辦業務員依據財務開具的收款收據,或對方的收貨單據,或收回的普通發票等,按稅務登記證上的單位名稱,編制開票申請單(開票申請單附後),要做到字跡清楚,項目齊全,計算準確;由對方的具體經辦人員來辦的,應由來人簽字並填寫其身份證號碼,公司業務人員簽字確認後,送公司經理審批,然後由財務經理審批,審核無誤後的開票申請單才能開票,開票申請單和發票記賬聯一同作為記賬憑證附件。
2.4、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要具體經辦人員全部聯次一次性簽字,不得遺漏。
2.5、開票申請單要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入賬。
2.6、對於增值稅發票上的記載事項有變動的,客戶要及時提供變更證明,以利業務結算;變更證明要即及時作附件入賬或歸檔管理。
2.7、退貨發票的處理:對於批準的退貨,將已開具給客戶的蘭字********聯及抵扣聯(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或原未交給客戶的發票聯及抵扣聯)或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銷售退回及折讓證明單》(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粘附在紅字發票存根聯後,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並按照退回單據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附紅字記賬聯外,其他聯次均不得撕下),編制通用記賬憑證,並在紅字發票存根聯註明原蘭字發票及紅字發票的記賬聯存放地點。
3、接受發票的管理規定
3.1、接受發票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違反發票管理的處罰》的條款進行審核。
3.2、接受的發票要依實際交易的金額為准,票面要整潔,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蓋章清晰,手續齊備,計算準確,並與所附的其他資料相符。
3.3、交易合同或協議的單位名稱要與關於該單位的往來款項的單位名稱,及提供發票的單位名稱相一致;如果名稱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對方一定要提供變更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作附件入賬或存檔備查。
3.4、對於接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參照以上規定審核外,應先到稅務機關及時辦理認證手續,然後再辦理業務結算手續;
3.5、接受發票要根據業務的性質和實際情況索取具有抵扣作用的發票,以降低成本、費用;對無法提供具有抵扣作用的發票或無資格提供該類發票的單位,可以讓其提供無抵扣作用的發票,但要以扣除稅額後的金額結算。
3.6、業務人員取得符合抵扣條件的增值稅發票後,應及時辦理實物入庫、票據入賬手續,不得拖延,暫時無法完成貨物品質鑒定的,可先辦理入庫、入賬手續,但須通知財務部門暫不作為付款依據。
3.7、運輸行業專用發票。列支裝卸運輸費必須取得"運輸行業專用發票","運輸行業專用發票"是指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各類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貨物代理業的發票和定額發票不予抵扣。合規的運輸發票,按照結算金額的7%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或根據稅務局要求進行調整),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3.8、無法按規定取得合法發票的,應向當地稅務局要求********,並征詢當地稅局抵扣應當具備的條件,全項詳細填寫。
4、違反公司發票管理規定的處罰
對於已開具的發票未按規定程序操作的,將對經銷公司有關直接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的罰款;違反規定觸犯刑法的,後果自負;違反規定接受或開具發票造成公司少抵或多繳稅款的,或者因接受或開具發票造成往來結算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要負賠償責任。
五、存貨管理制度
1、分公司要貨申請
1.1分公司的庫存管理應堅持"庫存合理、加快周轉"的原則,盡可能降低庫存風險。
1.2分公司在要貨時須根據銷售計劃,結合實際需求,合理安排訂貨次數及數量,在合理庫存內保證銷售的需要。
1.3根據上述要求,分公司計劃員要填好《要貨申請表》,《要貨申請表》經分公司財務經理審核、分公司總經理審批,並通過傳真給大連分公司銷售部,經銷售部和財務部審核無誤後,辦理發貨程序。
2、存貨入庫流程。首先由申請人填寫入庫申請單,入庫單至少有下列內容:
產品品種貨位號數量()單價金額(元)備注
申請人持填寫好的入庫單,填寫好由檢驗員(或庫管員)檢驗後簽字,並由庫管員核實入庫數量登記。入庫單至少一式四份,第一聯、存根,第二聯、庫房留存,第三聯、財務核算,第四聯、申請人留存。入庫時要求嚴把質量關,做好各項記錄,以備查用。財務部門根據入庫單財務核算聯和其他相關單據入賬。
3、存貨出庫流程。存貨出庫的方式主要有3種:客戶自提、委託發貨和公司送貨。第一種:客戶自提。是客戶自己派人或派車來公司的庫房來提貨;第二種:委託發貨;第三種:公司派自己的貨車,給客戶送貨。無論採用哪種出貨的方式,都要填寫出庫單。出庫單(或銷售單)至少有下列內容:發貨單位、發貨時間、出庫品種、出庫數量、金額、出庫方式選擇、結算方式、提貨人簽字、成品庫主管簽字。如下表:
發貨單位:出庫日期
產品品種產品數量金額備注
出庫方式選擇1、客戶自提2、委託發貨3、公司送貨
運費結算方式1、公司代墊運費2、貨到付款
出庫單(或銷售單)也是一式四份:第一聯,存根;第二聯,成品庫留存;第三聯,財務核算;第四聯,提單,提貨人留存。提貨的車到達倉庫後,出示出庫單據在庫房人員協調下,按指定的貨位、品種、數量搬運貨物裝到車上。保管人員做好出庫質量管理,嚴防破損,做好數量記錄,核實品種、數量和提單。
4、存貨盤點。分公司財務部每月底要協同庫管員對庫存商品進行一次盤點,對於盤盈、盤虧、毀損等要查明原因,上報股份公司財務部進行相應處理。
六、崗位職責
分公司財務崗位責任制是一種管理制度,現關於分公司每個財務工作人員的職責、任務、許可權、完成任務的標准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分公司財務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優劣作為對財務人員的晉升、獎懲依據。
1、分公司財務經理的崗位職責
1.1在股份公司財務部的領導下,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與股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要隨時檢查各項制度在分公司的執行情況,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給予制止,並及時書面報告股份公司財務部.
1.2審核分公司的會計原始憑證是否符合會計工作規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國家的稅務、會計法規及股份公司的有關規定,對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規的原始憑證拒絕受理,並且退回經辦人,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1.3審核上報股份公司的財務資料,確保上報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准確性。編制分公司經營費用的預算,並就經營費用預算的執行差異進行分析,然後報分公司總經理及股份公司財務部。
1.4復核記賬憑證、登記總賬、核對明細賬、編制會計報表、編寫財務分析報告,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審核分公司的會計報表,並在限期內寄回股份公司財務部。
1.5嚴格審核分公司物料收發憑證,堅持"現款現貨、款到發貨"的原則,對分公司的實物(包括庫存商品、物料、固定資產等)與貨幣資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盤點,並核對賬實是否相符。
1.6在堅持股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前提下,積極地配合銷售分公司總理推動分公司銷售業務的提升,做好分公司總經理的參謀。
1.7做好分公司的物流、資金流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分布在分公司內、外的財產安全與完整。
1.8妥善保管、歸檔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協調好與當地稅務部門的關系。
1.9按股份公司的規定管好、用好分公司的印章,並做好分公司簽訂的所有合同的審核、備案工作。
1.10協調好分公司的財務崗位工作,並組織好分公司財務每月的工作小結會,總結分公司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書面上報股份公司財務部。根據財務內控制度,安排好分公司節假、雙休日財務人員的值班,堅持服務與監督並重的原則。
1.11按時完成股份公司財務部交付的其他臨時性工作,同時以身作則組織與帶好分公司財務隊伍,將分公司財務工作做好。
2、分公司會計的崗位職責
2.1按照國家會計法規制度和股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明細賬(不包括現金日記賬與銀行日記賬)和結賬、對賬,做到賬務處理手續完備、數字准確、賬目清楚,對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拒絕編制記賬憑證並及時報告分公司財務經理。
2.2登記好有關備查賬簿;定期和不定期對賬,使賬賬、賬實相符。
2.3與庫管員共同驗收分公司物料入庫,並填制入庫憑證。
2.4根據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的附表。
2.5月初裝訂分公司上月的記賬憑證、物料收發憑證並歸檔(財務資料歸檔管理)。
2.6負責稅務申報及稅控系統的維護。
2.7按時完成分公司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3、分公司出納的崗位職責
3.1嚴格、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現金管理的制度。
3.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的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貨款,不能白條抵押現金,堅持貨款現金與費用現金分管的原則。必須是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3.3嚴格執行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必須經分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兩人簽同意後方可開出。出納員辦理每一筆收付款業務的依據,必須根據會計(財務經理)編制的,並經審核無誤的憑證。
3.4建立、建全現金、銀行存款的各種賬目,出納員每辦理一筆收付款業務前,必須堅持復核每一筆收付款憑證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和金額,對不完整、不合法的憑證應拒絕付款,並及時向分公司財務經理或股份公司財務審計部反映。
3.5月末分公司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要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上的余額相符。對未達賬款要及時查詢,並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3.6為了確保安全,分公司向銀行提取或存入現金時,應由分公司財務經理配備人員同行,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保險櫃密碼嚴格保密,鑰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不得交給他人。
3.7不得將出納工作隨意交代他人代管,如確有原因離崗時,必須由分公司財務經理指派他人代管,而且交接手續雙方必須清楚。
3.8出納員使用的各種印章,如支票印鑒、"現金收訖"、"現金付訖"、"銀行收訖"、"銀行付訖"等都要妥善保管。為了分清責任,支票印鑒必須堅持分管的原則。任何時侯都不能一個人保管和使用支票的所有印鑒。
3.9加強有價證券的管理,有價證券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並設立備查賬,保護有價證券安全、完整不受損(要轉回股份公司的必須及時辦理手續轉回)。
3.10出納人員不能兼任會計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的賬簿登記工作。
3.11按時完成分公司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註:銷售分公司未設會計崗位的,由財務經理兼任會計工作崗位。
七、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為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2、本公司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稅務申報資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與經營管理有關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種會計資料。
3、會計檔案的保存。
財務部應有專人負責保存會計檔案,定期將財務部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裝訂後按順序立卷登記。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兩類,具體和保管年限詳見本制度第七條。
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提出銷毀意見,經部門經理審查,股份公司財務部批准,並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時應由股份公司財務審計部有關人員共同參加,並在銷毀單上簽名或蓋章。
4、會計檔案的借用。
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按規定順序及時歸還原處,若要查閱入庫檔案,必須辦理有關借用手續。
公司內各單位若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證明,經財務經理同意,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
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財務經理同意後,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並由檔案管理人員詳細登記查閱會計檔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日期、會計檔案名稱及查閱理由。
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帶出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帶出室外復印時,必須經財務部經理批准,並限期歸還。
5、由於會計人員的變動或會計機構的改變等,會計檔案需要轉交時,須辦理交接手續,並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6、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總部、分公司、下屬全資及控股公司。
7、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一)會計憑證類:
(1)、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匯總憑證15年
(2)、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單5年
(二)會計帳簿類:
(1)、日記帳15年
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25年
(2)、明細帳、總帳、輔助帳15年
(3)、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固定資產卡片及清單保管5年
(三)會計報表類:
(1)、主要財務指標報表(包括文字分析)3年
(2)、月、季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分析)5年
(3)、年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四)其他類:
(1)、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及銷毀清冊永久
(2)、財務成本計劃3年
(3)、主要財務會計文件、合同、協議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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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應收賬款管理的內容是什麼
應收賬款管理是指在賒銷業務中,從授信方(銷售商)將貨物或服務提供給受信方(購買商),債權成立開始,到款項實際收回或作為壞賬處理結束,授信企業採用系統的方法和科學的手段,對應收賬款回收全過程所進行的管理。
其目的是保證足額、及時收回應收賬款,降低和避免信用風險。應收賬款管理是信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屬於企業後期信用管理范疇。
廣義的應收賬款管理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從債權開始成立到應收賬款到期日這段時間的管理,即拖欠前的賬款管理;
第二個階段是,應收賬款到期日後的賬款管理,即拖欠後的賬款管理。信用管理機構為了對這兩個階段的管理加以區別,往往將賬款被拖欠前的管理稱為應收賬款管理(即狹義的應收賬款管理),而將逾期後的賬款管理叫做商賬追收。
(4)保險代理公司應收款項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應收賬款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貸款融資
應收賬款可以用於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的基本條件,根據其大小及應收下游企業性質可以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用於企業的擴大經營與生產。
二、擴大銷售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賒銷是促進銷售的一種重要方式。企業賒銷實際上是向顧客提供了兩項交易:向顧客銷售產品以及在一個有限的時期內向顧客提供資金。
賒銷對顧客來說十分有利的,所以顧客在一般情況下都選擇賒購。賒銷具有比較明顯的促銷作用,對企業銷售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具有更重要的意義。
三、減少庫存
企業持有產成品存貨,要追加管理費、倉儲費和保險費等支出;相反,企業持有應收賬款,則無需上述支出。因此,當企業產成品存貨較多時,一般都可採用較為優惠的信用條件進行賒銷,把存貨轉化為應收賬款,減少產成品存貨,節約相關的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