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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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2.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製程序,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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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頒布以來,對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健康規范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前述法律、規章相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投資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同時制定和實施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內部控制在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中貫穿始終。中國基金業協會針對近年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執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分析和總結,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內部控制指引》」),擬以行業自律規則的形式發布實施。
二、主要內容
《內部控制指引》分為五章,共三十三條,主要從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目標與原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行自律管理,構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自律監管框架。主要內容如下:
(一)目標與原則
《內部控制指引》第四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總體目標,包括保證遵守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防範經營風險、保障私募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及確保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在建立、健全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時,《內部控制指引》第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遵循全面性、相互制約、執行有效、獨立性、成本效益及適時性等原則。
(二)內部環境
《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內部控制的內部環境要素。其中,《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及制度文化環境,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內部控制指引》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治理結構和組織結構,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並且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該高級管理人員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三)風險評估
《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條原則性地強調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四)控制活動
《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從業務流程式控制制、授權控制、募集控制、財產分離、防範利益沖突、投資控制、託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統控制和會計系統控制等具體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了規范。其中,《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嚴謹的業務操作流程。《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授權標准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在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始終貫徹執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條、十七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和委託募集私募基金的制度要求。自行募集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在委託募集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機制,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要求。《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確保業務外包安全合規。《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信息技術和會計核算等職能的,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和會計系統。
對於私募基金財產,《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九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利益輸送、利益沖突的防範及解決機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
(五)信息與溝通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獲得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
(六)內部監督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七條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及評價,並及時改進發現的缺陷與問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
(七)自律管理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制度的義務,同時還明確了中國基金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職責。
三、《內部控制指引》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私募基金業務的合規、穩健運行
目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設行政審批,並且監管尚處於起步階段,市場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極大的風險隱患。《暫行辦法》要求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故《內部控制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指引並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經營合法合規、安全穩健,促進整個私募基金行業的合規發展,更好地維護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投資者利益。
《內部控制指引》的實施旨在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的運營管理、風險控制水平的提高,促進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專業化、規范化基金管理機構發展。
(二)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環境
內部控制環境是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的基礎。鑒於私募基金的類型、組織結構、投資方向、投資范圍等方面的靈活性及多樣性,為了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的差異化發展,《內部控制指引》對內部控制環境並不做細化、具體要求,而是分別就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組織及治理機構、人力資源政策及人員等方面進行了原則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有意識地在全公司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並培養從業人員的合規與風險意識。
(三)關於私募基金業務的控制活動
從私募基金業務的特徵出發,其內部控制應區別於公募基金,但仍應貫穿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私募基金同樣需明確授權標准和程序、投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並建立業務外包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故《內部控制指引》從上述方面對控制活動進行了框架性的規定,確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滿足最低要求。
『叄』 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和原則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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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二,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製程序,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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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基金託管人內部控制的目標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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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會計核算進行復核,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將復核後的會計信息對外披露。
基金財務報表的復核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資產負債表、基金經營業績表、基金收益分配表、基金凈值變動表等報表內容進行核對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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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基金公司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制定應遵循的原則包括
簡述內部控制制度的要素、設計和實施應遵循的原則 一、系統完整原則 內部控制是一個全方位的整體,它滲透於企業經營活動整個過程並貫穿於經營活動的始終。系統完整原則要求:在設計內容上,必須突破會計控制的局限,在一個更為廣闊的視野中,結合治理層面和管理層面去構建內部控制,以確保管理層能有效地付出管理活動、能有效地利用企業資源,員工有效地從事具體業務的操作,信息使用者能獲得相關、可靠的企業信息。在設計對象上,內部控制制度應該包括對人的約束和激勵、各項業務活動的控制。在設計流程上,既應考慮各流程中的風險控制點,又應考慮各控制要素、控制過程之間的相互關聯,使各業務循環或部門的子控制系統有機構成企業的一個科學、合理的管理系統,保證企業經營活動在預定的軌道上進行。在設計內部控制制度時還應關注制度的嚴謹性和完善性,講究控制實效,把握控制要點,全面、准確地對企業經營的全過程做出有效的控制。 二、成本效益原則 成本效益原則,指為進行控制而花費的成本與缺乏控制時所遭受的損失比較,當控制的效益大於成本時,則該項控制措施才是可行的,否則就是不可行的。控製成本包括便於歸屬計量的直接成本和不便於歸屬計量的間接成本,控制效益包括短期效益、長期效益、企業自身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在實際中,有些工作的效益是難以用金額表示的,但執行該控制有利於企業各項控制目標的實現,如員工職業操守的培養、經濟項目的審核程序、信息的反饋等等。貫徹成本效益原則要求:在構建內部控制制度時,應根據企業經營業務的特點、規模的大小、具體的管理情況,既要考慮控制設計成本、執行成本和修訂成本,又要考慮企業整體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既要把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全面置於經濟監控之中,又要對經營管理的重要方面、重要環節實行重點控制,力爭以最小的控製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 三、目標導向原則 目標是控制的出發點和歸宿點,控制的最高宗旨就是實現預定的目標。企業內部控制系統的終極目標是確保企業系統的整體有效性。目標導向原則指企業應根據控制目標設計內部控制過程。基於企業整體效率視角的內部控制的目標分為兩個層次:企業內部治理控制目標——確保董事會在公司中的作用及對公司和股東的受託責任;管理控制目標——提高企業經營的效率和效益。實現治理控制目標主要採用股東會、監事會對董事會和總經理的監督與控制機制;工資合約、收入分配合約對受託者的激勵機制。管理控制目標主要通過高層戰略目標的分解、管理過程的控制實現。也就是說,在戰略目標的指導下,企業要制定近期的財務目標、營業目標、投資目標、研發目標等二級目標;在各個二級目標下,確定具體的控制子目標。在目標的執行過程中,要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分析執行結果與計劃產生偏差的成因,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控制的建議,以進一步提高內控水平、更好地實現內控目標。 四、有效控制風險原則 風險是指遭受損失、傷害、不利或毀滅而未能達到目標的可能性。企業面臨的風險包括來自政治、經濟、文化與自然等方面的外部風險和戰略風險、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具體業務風險等。有效控制風險原則指企業在構建內部控制制度時,應密切關注實施主體使命、具體目標過程中面臨的各種風險,有針對性地設計內部控制措施,使風險降低到企業可以忍受的合理水平。有效控制風險原則要求:管理當局應採取恰當的程序去設定支持主體使命的目標,識別影響目標實現的各種風險並進行評估,在企業願意承受的風險水平和所能接受的目標偏離程度的基礎上,採取迴避、承擔、降低和分擔的風險應對措施,使企業目標順利得以實現。在經濟環境復雜多變、競爭日益激烈的現代社會,管理當局應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建立系統、有效的風險管理和控制系統,最佳地分配控制資源,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保持企業健康持續地發展。 五、合規性原則 合規性原則指企業在設計內部控制制度時,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合規性是企業從事經營、創造價值、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的前提,是一種約束性條件。合規性原則要求:在構建內部控制制度時,企業既要遵循一般法律法規,如公司法、稅法、合同法、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又要根據自身行業特點和性質,遵循行業內部控制規范,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等。 六、適合控制環境原則 從系統論角度看,內部控制是一個系統,系統和包圍該系統的環境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系統適應環境是系統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構建內部控制體系關注企業內外環境非常重要。內控環境主要包括:企業價值觀、經營理念、經營特徵、組織結構、人事政策、業務流程、信息技術等內容。適合控制環境原則要求:企業在設計內部控制制度時,對涉及的環境因素要進行深入的分析和了解,只有控制措施過程、機制及氛圍與所處環境相適應,才能實現較為理想的控制效果。如,在信息化程度低的企業,應對各種風險的內控制度基本是依靠員工的素質和誠信、牽製法則、監督與問責機制;在信息化程度高的企業,內控制度除依賴以上理念和方法外還需考慮信息系統規劃建設的治理風險、信息系統運轉的不穩定性風險、軟體中內控機制的漏洞風險等。 七、靈活性原則 靈活性原則是指進行內部控制設計時應根據不同的控制類型靈活採用不同的策略。按事件和風險是否有規律可循,控制可分為結構化控制、半結構化控制、非結構化控制。結構化控制的控制啟動時機、控制方法、控制步驟是完全確定的,一般使用技術性控制方法;非結構化控制是指由於無法預知事件和風險出現而不能確定控制的時機、方法和步驟,一般使用管理性控制方法;半結構化控制是指事件和風險的出現有一定概率,無法確定控制的時機,但控制方法和控制步驟是確定的,一般使用技術控制和管理性控制相結合的方法。以控制時序為標志,分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後控制。事前控制是指企業單位為防止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在應用時發生偏差,而在行為發生之前所實施的內部控制,事前控制多數是屬於非結構化控制。事中控制,是指企業單位在運營過程中針對正在發生的行為所進行的控制,事中控制則是半結構化控制。事後控制一般是結構化控制。 八、責權利相結合原則 責權利相結合原則,即權力和責任相匹配、收益與業績相聯系,指在構建內部控制制度時,企業必須明確各責任主體(經營者、管理者、員工、部門)的責任,賦予該主體完成其責任所必需的許可權,並根據該主體的責任完成情況分配收益。責任產生壓力,使管理者和員工產生責任感;權利使管理者有辦法來完成責任,並產生一種光榮感和責任心;利益產生動力,能把管理者與員工的積極性調動起來。責權利相結合原則要求:企業應對不同的責任主體規定作業任務、職責許可權、操作程序和處理手續,制定相應的、科學嚴格的考核標准,並根據評價結果進行獎勵和懲罰,以實現約束和激勵相統一,促使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實施。
『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機構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對申請機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開展盡職調查時,應當核查和驗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第四條第(八)項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機構運營關鍵環節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判斷相關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的規定;
三、評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
考慮到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現狀,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異化發展,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