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或章程
律師事務所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所名稱為 律師事務所
地址設在: 。
第三條 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條 本所的組織形式為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為 、 、 、 、 。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五條 本所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本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 開辦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第七條 本所開辦資金總額為: 萬元。其中: 出資 萬元; 出資 萬元; 出資 萬元; 出資 萬元; 出資 萬元。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業務管理
第八條 本所以 等法律事務為主,兼顧其他業務。具體業務范圍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九條 本所在業務建設上實行標准化、規范化管理,制定並執行以訴訟、非訴訟辦案操作規程和辦案質量負責制為主線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注重法學理論研討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師人才的培養和律師培訓交流,以增強本所的綜合實力。
第十條 本所根據律師業務發展的需要,按照專業化分工的要求,設立與之相適應的專業化業務部門。
第四章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產生、職責和變更
第十一條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批准財務開支;
(五)合夥人會議決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本所設副主任若幹人,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根據業務分工協助主任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主任任職期間因工作失誤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或明顯不稱職,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提議並決議,可以免除其職務,選舉新的主任。
第五章 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第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是本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合夥人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主任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合夥人的入伙、退夥及除名;
(七)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八)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九)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合夥人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夥人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的,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十八條 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夥人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六章 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本所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財務、業務、收費等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所辦理各項法律事務,由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統一收取服務費用、統一入帳,任何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所內統一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具體標准按照合夥協議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所律師應當依法納稅,律師事務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對其所創業務收入在按照規定提取效益工資、攤銷公共費用支出和扣除各項稅費及公共積累後,剩餘部分作為本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所按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所設立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八章 律師事務所變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 本所變更名稱、組織形式、隸屬關系、住所、負責人、合夥人、章程和合夥協議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本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三)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四)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證書;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當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全部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解散後,應當清償所有債務。對剩餘的財產,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進行分配,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對剩餘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解散後,應當將財務帳簿、業務檔案、印章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九章 章程的解釋、修改和補充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聯名提出修改、補充意見時,合夥人會議應當討論決定是否修改或補充。修改、補充章程時,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簽名,報登記機關備案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所合夥人會議可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制定實施細則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報司法行政機關登記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② 愛心基金成立方案
別太單純了好不好?領導真敢想: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辦材料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2004年3月8日)
1) 先找一個掛靠單位, 全國性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部級以上, 省(市)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廳級以上,
2) 全國性的基金會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會地方人民銀行批准!
所以,沒戲了朋友,換個事兒做吧
③ 我現在要設立一個愛心基金,裡面應該有什麼條款
到省民政廳民間組織協會與省慈善協會請教。
1) 找一個掛靠單位, 全國性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部級以上, 省(市)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廳級以上,
2) 全國性的基金會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會地方人民銀行批准!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慈善基金會的申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即民政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注意:
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業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於後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按照國務院2004年6月1日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企業慈善基金會成立的條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④ 我們公司成立了一個愛心基金會,目的是為了幫助同事的家庭,生病,等等,各方面問題,不知道規章制度怎麼
與其這樣,不如通過完善工會的運作,建立健全工會運作制度體系,如落實「三不讓」承諾管理辦法、慰問管理辦法等,將幫助的條件、標准、審核審批手續等全部完善,鼓勵員工志願參加醫療互助基金,這樣豈不更好?作為企業的員工,盡管都有幫助他人的意願,但或許因收入的影響而力有不及,在發動愛心捐款時,尤其是在次數多的情況下,更可能會因此而厭,甚至會因道德綁架而反感,所以,我不認為你們那種方式是最好的,當然,對於突發性的特別緊急或重大的,組織愛心活動是必要的,但這要盡可能少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