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
Ⅱ 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省國資委設15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外事辦)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黨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重要文件的審核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指導監管企業的信息化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建設;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部門預算、財務、資產管理、行政後勤和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負責監管企業出國人員的審批和政審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政策法規處(研究室)
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和重大政策起草、擬訂的協調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指導國有企業、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法制宣傳教育與法制咨詢事務;指導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調查研究監管企業的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社「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委機關和監管企業有關工作情況的綜合;負責委機關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工作;指導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研究工作。
(三)業績考核處
研究分析國有經濟運行和重點企業運行狀況,擬一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業績合同等企業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根據各方面對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四)統計評價處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制訂考核標准;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
(五)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企業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資本收益的使用提出建議並進行監督;審核監管企業資本金匆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負責國有企業利用外資和海外投資的監管工作。
(六)規劃發展處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協助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搜集、分析各行業發展信息和重點行業發展趨勢,推進監管企業的發展。
(七)企業改革處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砂司治理結構;研究監管企業合並、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管企業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業改組處(山西省企業兼並破產辦公室)
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並破產計劃,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監管企業的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省綳破產周轉金管理工作。
(九)企業分配處
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制訂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十)監事會工作處(山西省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審計處)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管企業的審計工作。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黨建工作處(黨委組織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的知識分子工作和歸口管理工作,協調企業黨建研究會的工作。
(十三)宣傳和群眾工作處(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協調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監管企業共青團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
(十四)綜合處(安全穩定辦公室)
負責承辦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直各部門需要國資委配合的有關工作;協調相關的公共社會管理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工作。承擔省國資委黨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的安全和穩定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綜合性工作。
(十五)人事培訓處
負責監管企業人才戰略的研究和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的統一規劃、指導和實施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國資委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作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派出機關,與省監察委員會駐省國資委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內設案件審理室(綜合室)、案件檢查室(監察室)、黨風廉政建設室(效能監察室),均為正處級。
Ⅲ 山西保監局運城分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6個職能機構和3個事業單位,並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有36個保監局,在蘇州、煙台、汕頭、溫州、唐山市設有5個保監分局。在山西范圍的機構設置只到省一級,地級市好像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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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機構職責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中共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履行山西省委規定的職責。 (一)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二)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收益管理、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一)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省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准,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准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指導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
(九)承辦省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運城分局在哪裡(具體地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山西只有山西監管局,沒有運城分局。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二)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三)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四)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五)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六)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八)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九)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Ⅶ 保監會成立互聯網保險監管處
保護太監委員會。哈哈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於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主要領導
吳定富黨委書記、主席
李克穆副主席
趙傑兵紀委書記
吳小平副主席
魏迎寧副主席
周延禮副主席
主要職責
(一)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二)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三)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四)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五)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六)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八)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九)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保監會設14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廳
(二)發展改革部
(三)財務會計部
(四)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
(五)人身保險監管部
(六)保險中介監管部
(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
(八)國際部
(九)法規部
(十)統計信息部
(十一)派出機構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監察局
(十四)機關黨委
派出機構
中國保監會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目前,中國保監會設有35個派出機構。
(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簡稱「北京保監局」
(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簡稱「天津保監局」
(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簡稱「河北保監局」
(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簡稱「山西保監局」
(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簡稱「內蒙古保監局」
(六)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簡稱「遼寧保監局」
(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簡稱「吉林保監局」
(八)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簡稱「黑龍江保監局」
(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簡稱「上海保監局」
(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簡稱「江蘇保監局」
(十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簡稱「浙江保監局」
(十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簡稱「安徽保監局」
(十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簡稱「福建保監局」
(十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簡稱「江西保監局」
(十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簡稱「山東保監局」
(十六)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簡稱「河南保監局」
(十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簡稱「湖北保監局」
(十八)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簡稱「湖南保監局」
(十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簡稱「廣東保監局」
(二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簡稱「廣西保監局」
(二十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簡稱「海南保監局」
(二十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簡稱「重慶保監局」
(二十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簡稱「四川保監局」
(二十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簡稱「貴州保監局」
(二十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簡稱「雲南保監局」
(二十六)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簡稱「陝西保監局」
(二十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簡稱「甘肅保監局」
(二十八)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簡稱「青海保監局」
(二十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簡稱「寧夏保監局」
(三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簡稱「新疆保監局」
(三十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簡稱「深圳保監局」
(三十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簡稱「大連保監局」
(三十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簡稱「寧波保監局」
(三十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簡稱「青島保監局」
(三十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簡稱「廈門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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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Ⅸ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機構職責
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過程中,通過不斷的險種創新研發、保險功能拓展、保險服務提升,能夠在為相關建設活動主體提供有效風險保障的同時,發揮多方面的功能作用。
一、工程保險監管的概念
所謂工程保險監管,就是國家(其代表是保監會)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手段對工程保險市場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國家對工程保險業的監管,是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在工程保險業中的體現。國家通過法律的、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對工程保險業的組織、業務經營、財務等各項活動及工程保險市場的秩序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指導、協調、監督和干預。
二、監管的目的與作用
工程監管的主要目的包括:1.保證保險人有足夠的償付能力;2.規范工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公平競爭;3.防止保險欺詐;4.彌補自行管理的不足。
其作用,主要圍繞「規范市場競爭秩序」、「降低事故糾紛協調成本」與「提高整體監管水平」三點而來:
1.制止市場無序競爭,促進工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
一般在保險業務增長較快的國家裡,比如我國,其工程保險市場很容易會出現無序競爭,突出表現就是破壞性的價格競爭相當普遍,結果,不僅造成了工程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而且擴大了經營成本,降低了業務質量和凈保費,使得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下滑,最終損害了各家公司的根本利益。為有效的遏制這種傾向的蔓延,國家必須加強對工程保險的監管,以維護保險市場有序競爭。
2.降低處理事故糾紛的協調成本
工程保險是讓可能發生事故的損失實現用合同的形式制定下來,事故處理就可以簡單、規范,避免了無謂的糾紛,降低了事故處理本身的成本,參加保險對保險人來說,雖然將會為此獲得此種服務付出額外的一筆工程保費,但卻降低著整體糾紛處理成本。
3.有利於監管機構提高整體監管水平
在我國工程保險雖然是一個新興產業,但其在保險業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對其進行監管,就要求有相應的專業人員來從事這項工作。而工程保險相對於其他類別的保險而言,專業性很強。作為一個合格的工程保險監管人員,必須精通保險、財務、金融、法律、工程技術、風險管理等相關方面的知識。因此,監管機構要想對工程保險進行有效監管,就必須培育一批專業的工程保險監管人才。而這些高素質專業人員的加盟,將提高監管機構的人才素養,最終促進監管機構提高整體監管水平。
三、監管機構主體與變化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實行國家銀保監會與地方銀保監局共同組成的兩級監管體系,工程保險的市場監管也在該體系之下。但在2020年3月前,工程保險的產品審批/備案和監管許可權主要在國家銀保監會手中,地方銀保監局對於轄內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監管許可權有限。
2020年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3月起,除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並監管外,其他產品均由屬地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我國工程保險開始全面實行屬地銀保監局備案制,工程保險的產品備案和監管許可權也自銀保監會下放至屬地銀保監局。
從銀保監會審批制到屬地銀保監局全面備案制,國內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監管重點開始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的動態監管轉變。依據《通知》內容,未來各地銀保監局將重點關注工程保證保險的條款費率、風險控制,從資產負債匹配、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等方面進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對規范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經營秩序發揮重要監管作用。
四、行業自律與信用監管
除了來自政府機關的行政監管,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時還受到來自行業自律組織與市場信用評價機制的監管作用。
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主要包括保險行業協會與保險同業公會。這些行業自律組織能夠通過制定行業自律守則、保險行業發展的指導性建議、共同遵守的費率和條件、統一的保險條款格式對保險機構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進行監督與規范指導。如2019年9月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四項建設工程領域行業示範條款,規范與指導國內工程保證保險市場業務。
市場信用評價機制,指獨立的社會信用評級機構,採用一定的評級方法對保險公司的財務能力和經營穩定能力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對保險公司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用一定的符號予以表示,從而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的一種機制。權威的信用評價,不僅能夠解決投保人與保險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令投保人對保險機構的資本金、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等情況進行了解,還能通過出具權威的信用評級報告避免保險機構不正當市場競爭,成為保險機構融資發展的重要參考依據,發揮市場優勝劣汰作用,發揮市場監管的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