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益林資金如何分配
隨著國家對生態環境治理的重視,逐步增加了公益林補償金的數額,地方公益林補償金逐步增加,數額較大,但由於基層部分地方疏於對資金的跟進管理,出現了監督缺失或者監督不足的現象,致使一些地方公益林補償資金被積淀,並滋生腐敗,呈多發之勢,應引起重視。
一、表現形式
(一)「湊米一鍋煮」型。新寨村委會小明寨村,2012年省級公益林78畝兌現183元,35畝,兌現380元;2013年63畝,兌現307元;2014年,63畝,兌現630元,三年共計兌現:1500元。由於資金太少,村上就沒有動過,現在還在居委會的賬上。他們准備多攢一些後使用。而這種「湊夠了米一鍋煮」的方式不在少數。
(二)「有名無實」型。村委會統籌使用,村組有名無實。公益林補償金由村委會統籌使用,村組享有較小部分或沒有享受。而一些村組,由於在解決修路等公益事業方面必須依靠村居委會的幫助,對於不太多的公益林補償資金,有「上面」統籌,也沒有意見。
(三)「用途成謎」型。公益林補償資金歸各村組自由使用,而如何使用,多數村(居)委會幹部難以知曉,導致用途成謎。
(四)「二一添作五」型。村組幹部以報酬低為由,直接私分。如:羅雄街道補歹村委會大白石岩村村長顏保先、副村長曹穩生、村會計王紹清,於2014年12月28日,以支付護林費為由,私分村集體公益林補償資金13500元,其中:顏保先分得4500元,曹穩生分得4500元,王紹清分得3000元,分給原村長顏某1500元。
(五)「撈著就是菜」型。改變用途,挪作他用。這是較為普遍的情況,因為村幹部和村民認為,樹林是集體的,收入歸集體,集體開支在哪一方面都對。調查中發現,部分村組多用於各種餐費、包車費、買水買煙等,撈著就是菜,什麼都可以開支。
二、原因分析
(一)公益林補償金的宣傳不位。對於公益林補償金的使用范圍及方式,基層幹部缺乏認識,從林業部門和村委會幹部、村民,普遍存在認識不清或不清楚的情況。調查中,林業部門的職工、村幹部有31%的說不清,51%的不知道,能說出一部分的僅為18%。
(二)放任不管心裡。前幾年,公益林補償金數額不大一些地方疏於管理和信任村幹部管理,客觀上沒有及時跟進督促其使用,造成了截留、挪用甚至是私分的情形。
(三)公開不及時,或沒有公開。一些地方村務、賬務公開流於形式,公開不細致,造成缺少村民監督或村民難以監督。發生在補歹村委會白石岩村私分公益林補償資金案,就是沒有向村民公開補償資金,調查中,村民根本沒有想到有那麼多錢,也不知道公益林補償金是回什麼事,還以為村幹部們能幹,向上級爭取來,理所當然的應該得一點。
(四)查處力度不夠,導致公益林補償資金被閑置或挪用。公益林補償金由林業部門兌付管理,羅平縣羅雄街道(原為羅雄鎮一部分)在兌付公益林補償金方面比較規范,明細到自然村或個人,但對於資金的使用管理也存在不足,過於依靠村幹部的自覺,沒有定期跟進檢查督促。
三、對策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是讓村民知曉本村公益林補償資金的用途、金額,把公益林補償資金置於全體村民的監督之下。
(二)加強管理和監督。基層林業部門、村(居)委會切實加強對公益林補償資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跟進督促檢查,避免一撥了事心理。
(三)及時公開,加大查處打擊力度。各級督促村社及時公開公益林補償資金,紀檢監察部門加大對公益林補償資金用途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
(四)教育引導村組幹部,管理好使用好公益林補償資金,依規依矩履職。
⑵ 公益林保險的賠償范圍
98年之後承包的公益林不允許流轉。
這次林改對公益林必有涉及,如果當時合同比較完善,對你沒有什麼壞處和影響,好處嘛,本次林改談不上對大戶承包者有好處,主要體現在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每位成員有點好處—均股均利
繼續履行你的承包合同就是了,不必想有多少額外的好處。
⑶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改革,加強規范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林業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業補貼、森林公安、國有林場改革等方面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每年12月31日前,由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下達下一年度林業工作任務計劃,具體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撫育及良種生產繁育計劃,濕地和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支持重點內容,林業貼息貸款建議計劃,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立項指南等。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下達的林業工作任務計劃和有關要求,結合本省林業建設、保護和恢復工作任務,於每年3月31日之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申請文件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年度任務或計劃、申請林業補助資金數額、上年度林業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總結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根據各省資金申請文件、林業工作任務計劃等,統籌研究和提出各省林業補助資金分配建議,並於4月30日前將林業補助資金分配建議函報財政部。
第六條 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各省資金申請文件、國家林業局的資金分配建議函、上年度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確定林業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復預算後三個月內,按照預算級次下達資金。
第七條 林業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條 林業補助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九條 林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林業補助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林業補助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用於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區劃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根據國家級公益林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准,包括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兩部分。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第十四條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有單位國家級公益林管護人員數量、管護勞務補助標准。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公共管護支出主要用於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監測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各省、國家林業局報送的國家級公益林征佔用等資源變化情況,相應調整用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方面的預算。
第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簽訂國家級公益林管護合同。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應按照管護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領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七條 林業補貼是指用於林木良種培育、造林和森林撫育,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與保護,林業防災減災,林業科技推廣示範,林業貸款貼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條 林木良種培育、造林和森林撫育補貼具體支出內容是:
(一)林木良種培育補貼。包括良種繁育補貼和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良種繁育補貼主要用於對良種生產、採集、處理、檢驗、貯藏等方面的人工費、材料費、簡易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費,以及調查設計、技術支撐、檔案管理、人員培訓等管理費用和必要的設備購置費用的補貼;補貼對象為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和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補貼標准:種子園、種質資源庫每畝補貼600元,采穗圃每畝補貼300元,母樹林、試驗林每畝補貼100元。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主要用於對因使用良種,採用組織培養、輕型基質、無紡布和穴盤容器育苗、幼化處理等先進技術培育的良種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補貼;補貼對象為國有育苗單位;補貼標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種苗木外,每株良種苗木平均補貼0.2元,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同樹種苗木的補貼標准。
(二)造林補貼。對國有林場、農民和林業職工(含林區人員,下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造林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積不小於1畝的給予適當的補貼。造林補貼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
直接補貼是指對造林主體造林所需費用的補貼,補貼標准為:人工營造,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貼200元,灌木林每畝補貼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陝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畝補貼200元),水果、木本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畝補貼100元;跡地人工更新、低產低效林改造每畝補貼100元。間接費用補貼是指對享受造林補貼的縣、局、場林業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林業部門)組織開展造林有關作業設計、技術指導所需費用的補貼。
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營造的喬木林,造林後10年內不準主伐。
(三)森林撫育補貼。對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林業職工和農民等給予適當的補貼。森林撫育對象為國有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不納入森林撫育范圍。
森林撫育補貼標准為平均每畝100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范圍內的國有林森林撫育補貼標准為平均每畝120元。森林撫育補貼用於森林撫育有關費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間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於間伐、補植、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運輸採伐剩餘物、修建簡易作業道路等生產作業的勞務用工和機械燃油等。間接支出主要用於作業設計、技術指導等。
第十九條 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與保護補貼,根據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重要性、建設內容、任務量、地方財力狀況、保護成績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濕地補貼主要用於濕地保護與恢復、退耕還濕試點、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濕地保護獎勵等相關支出。其中,濕地保護與恢復支出指用於林業系統管理的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濕地自然保護區及國家濕地公園開展濕地保護與恢復的相關支出,主要包括監測監控設施維護和設備購置支出、退化濕地恢復支出和濕地所在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費等;退耕還濕試點支出指用於國際重要濕地和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及其周邊的耕地實施退耕還濕的相關支出;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支出指用於對候鳥遷飛路線上的重要濕地因鳥類等野生動物保護造成損失給予的補償支出;濕地保護獎勵支出指用於經考核確認對濕地保護成績突出的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獎勵支出。
(二)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貼主要用於保護區的生態保護、修復與治理,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專項調查和監測,宣傳教育,以及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補貼等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補貼主要用於對暫不具備治理條件的和因保護生態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實施封禁保護的補貼支出。范圍包括:固沙壓沙等生態修復與治理,管護站點和必要的配套設施修建和維護,必要的巡護和小型監測監控設施設備購置,巡護道路維護、圍欄、界碑界樁和警示標牌修建,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費等支出。
第二十條 林業防災減災補貼根據損失程度、防災減災任務量、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森林防火補貼指用於預防和對突發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等相關支出的補貼,包括開設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購置撲救工具和器械、物資設備等支出,租用交通運輸工具支出以及重點國有林區防火道路建設支出等。補貼對象為承擔森林防火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貼指用於對危害森林、林木、種苗正常生長,造成重大災害的病、蟲、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預防和治理等相關支出的補貼。支出范圍包括:購置葯劑、葯械、工具的開支,除害處理的人工費補貼,治理區發生檢疫檢驗的材料費、小型器具費等。補貼對象為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三)林業生產救災補貼指用於支持林業系統遭受洪澇、乾旱、雪災、凍害、冰雹、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台風等自然災害之後開展林業生產恢復等相關支出的補貼。補貼范圍包括:受災林地、林木及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災後林木的補植補造及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境地的恢復;因災損毀的林業相關設施修復和設備購置。補貼對象為因災受損並承擔林業生產救災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第二十一條 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貼是指用於對全國林業生態建設或林業產業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先進、成熟、有效的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與示範等相關支出的補貼。補貼對象為承擔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與示範任務的林業技術推廣站(中心)、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和國有苗圃等單位和組織。支出范圍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種繁育、新品種新技術的應用示範、與科技推廣和示範項目相關的簡易基礎設施建設、必需的專用材料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技術培訓、技術咨詢等。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下達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立項指南,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負責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的評審和批復立項等工作。
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根據各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評審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結合當年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確定對各省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貼金額,並切塊到省。各省當年評審通過但未安排補貼的項目,可滾動至下一年度繼續申請。
第二十二條 林業貸款貼息補貼(以下簡稱貼息補貼)是指中央財政對各類銀行(含農村信用社和小額貸款公司,下同)發放的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給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補貼。
(一)中央財政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林業貸款予以貼息:林業龍頭企業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立足於當地林業資源開發、帶動林區、沙區經濟發展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項目;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工業原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以及有利於改善沙區、石漠化地區生態環境的種植業貸款項目;國有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為保護森林資源,緩解經濟壓力開展的多種經營貸款項目,以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開展的森林生態旅遊貸款項目;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林業資源開發和林產品加工貸款項目。
(二)對各省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年貼息率為3%。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年貼息率為5%。
(三)林業貸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貼息期限為3年;林業貸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對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適當延長貼息期限。貸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貼息期限為5年;貸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是指貼息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計額30萬元以下的營造林貸款。
(四)貼息補貼採取分年據實貼息的辦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林業貸款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業貸款,按全年計算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業貸款,按貸款實際月數計算貼息。
(五)林業龍頭企業、國有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等的貼息貸款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林業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逐級審核申報,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農戶和林業職工小額貸款項目,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含國有森工企業,下同)統一匯總,並以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作為申報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逐級審核申報,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
(六)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本省申報貼息補貼的貸款及其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審核,對其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確定應向中央財政申請的貼息補貼額,並向財政部報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同時抄報國家林業局。財政部根據各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和林業貸款項目落實情況,確定貼息補貼額,並切塊到省。 第二十三條 森林公安補助主要是用於森林公安機關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開支的補助。森林公安補助根據警力、地方財力狀況、業務工作量、裝備需求、森林資源管理等因素分配。
第二十四條 森林公安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由中央、省級和省以下同級財政分區域按保障責任負擔。森林公安補助對中西部地區的縣級森林公安機關和省級直屬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公安機關,以及維穩任務重、經濟困難地區的地(市)森林公安機關予以重點補助;對東部地區縣級森林公安機關予以獎勵性補助。按照政法經費保障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在做好本級森林公安經費保障的同時,依照不低於本省公安機關的標准安排省級森林公安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 森林公安補助主要用於市級以下森林公安機關,省級財政部門可預留不超過中央森林公安資金的10%,專項用於省級森林公安機關承辦公安部、國家林業局部署的重大任務,直接偵辦和督辦重特大案件、組織開展專項行動、組織民警教育培訓、處置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裝備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經費補助等。
第二十六條 森林公安補助使用范圍包括森林公安辦案(業務)經費和森林公安業務裝備經費。其中森林公安辦案(業務)經費用於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案件偵辦查處、森林資源保護、林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處置突發事件、禁種鏟毒、民警教育培訓等直接支出;森林公安業務裝備經費用於森林公安機關購置指揮通信、刑偵技術、執法勤務(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設、處置突發事件、派出所和監管場所所需的各類警用業務裝備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是指用於支持國有林場改革的一次性補助支出。
第二十八條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主要用於補繳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國有林場分離場辦學校和醫院等社會職能費用、先行自主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省獎勵補助等。中央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補繳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有結余的,可用於林場繳納職工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以及其他與改革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九條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按照國有林場職工人數(包括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和林地面積兩個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職工補助2萬元,每畝林地補助1.15元。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林業補助資金的申請、分配、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各類違法違規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按第三十條規定追回的林業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商國家林業局用於對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規范、成效顯著的省進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林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適時組織開展績效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用於軍事管理區的林業補助資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和基建營房部,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實施細則,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林業局直屬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林業補助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補助支出列入中央部門預算。
第三十四條 林業補助資金相關補助補貼標准因政策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標准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381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林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2〕505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290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濕地保護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23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44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10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公安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47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289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財農〔2009〕291號)同時廢止,《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邊境草原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財農〔2002〕70號)中有關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的內容同時廢止。
⑷ 公益林補償金領取財政工資人員是否可以享受
國家設立公益林補償基金制度就是為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提供保障的,有合同約定按合同約定分割,沒有約定,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分佔。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4]9號)
附件: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章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一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用於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區劃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根據國家級公益林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准,包括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兩部分。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第十四條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
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有單位國家級公益林管護人員數量、管護勞務補助標准。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
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公共管護支出主要用於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監測等方面的支出。
⑸ 公益林能不能得到賠償,讓大風刮到
要看是否投保了相應保險。
⑹ 集體公益林資金如何分配的相關法律法規
你所問的問題地方性比較強,需要明確是具體哪個地方,一下是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資金管理的一個指導意見,希望你能用得上
附: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林、農牧)廳(委、局、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建立健全有關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義、目標和原則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屬於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有利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盤活農村集體存量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有利於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組織為農戶服務的功能;有利於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於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切實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要求,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加強服務,逐步形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壯大,促進農民收入增加,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要充分體現農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切實維護農民的權益。必須堅持民主的原則,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資金、資產、資源佔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必須堅持公開的原則,資金的使用和收益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或公開競價。必須堅持成員受益的原則,遵循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規律和特點,採取不同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節本增效,確保資金、資產、資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讓農民群眾隨著集體經濟壯大,得到更多的實惠。
二、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職責,必須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辦事。
(一)規范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1.財務收入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2.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3.財務預決算制度。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並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並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4.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實行會計委託代理的地方,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應當尊重各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
5.財務公開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定期逐筆逐項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二)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資產清查制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2.資產台賬制度。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台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台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3.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並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4.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同時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並向全體成員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並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5.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並向全體成員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
1.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2.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集體所有且沒有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採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當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3.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並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並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4.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三、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管理方式創新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要適應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積極推進改革創新,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活力和為農戶服務的能力。
(一)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是加強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的基礎,是完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體制和機制的重要方面。集體經濟組織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方式的確定及變更,購置或者處分重要固定資產,重大投資項目或舉債,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關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重大事項,都要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履行民主程序。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資金、資產、資源運營情況,聽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全體成員的監督。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或者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對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事項進行監督,對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維護和收益分配不當的提出整改意見。
(二)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要穩妥推進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有條件但還未開展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加強調查研究,有計劃地開展試點工作;已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完善經營管理制度,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三)發展農民新的聯合與合作。鼓勵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資金、資產和資源,以入股、合作、租賃、專業承包等形式,與承包大戶、技術能人、企業、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聯合和合作,實現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
(四)完善會計委託代理制。要在堅持民主自願和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會計委託代理制。加強會計委託代理機構的建設,科學設置代理機構崗位,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規范代理服務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體資金。會計委託代理機構應當定期向集體經濟組織報告賬務代理工作情況,切實發揮服務、監督的職責。積極探索創新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服務方式。
四、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服務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服務,是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指導工作。
(一)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指導。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結合實際制定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要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法規建設,已經出台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法規的省(區、市),要加大貫徹落實的力度,並根據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相關規定;尚未出台的省(區、市),要抓緊制定有關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法規和制度。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幫助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二)強化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監督。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強化審計監督。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算和決算、資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進行定期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運營進行專項審計。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查出侵佔集體資金和資產問題的,應當責成責任人將侵佔的集體資金和資產如數退還集體經濟組織;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提高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服務水平。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濟合同管理和服務,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規范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調解處理合同糾紛。要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的鄉(鎮)會計委託代理機構,做好涉及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會議決定、承包租賃方案、經濟合同、招標文書、財務會計等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實行電算化管理的地方應當進行電子歸檔。要定期對委託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提高服務質量。要加強隊伍建設,縣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培訓經費,加大對農村集體財務會計管理人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人員、審計人員的培訓力度,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隊伍。
⑺ 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
可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如縣、市、區林業局)反映,由林業部門追查補助資金的去向、用途等。如懷疑補助資金被截留、挪用,甚至懷疑落入私人腰包,可向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由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⑻ 國家公益林著火保險理賠是賠付給有林權證的個人還是給林業局
賠給投保人
⑼ 公益林補助金歸承包方所有還是歸集體所有。
國家設立公益林補償基金制度就是為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提供保障的,有合同約定按合同約定分割,沒有約定,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分佔。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4]9號)
附件: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章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一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用於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區劃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根據國家級公益林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准,包括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兩部分。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第十四條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
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有單位國家級公益林管護人員數量、管護勞務補助標准。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
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公共管護支出主要用於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監測等方面的支出。
真心為你解答,滿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