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想在深圳辦理一個慈善基金會,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1.辦公場地,合同,產權證明提供方場地使用證明。
2.注冊資金200萬元
3.理事長,理事會,監事,秘書長人員,專職人員等身份證明文件資料
4.可行性報告,發起方文件等。
深圳慈善基金會注冊成立是由地區乃至國家的民政部門進行管轄審核。慈善基金會要具備一定的注冊條件才能通過申請辦理。首先,基本的就是基金會的名稱,如果是全國范圍的公募性質慈善機構,那就要帶有「中國」,「中華」等字眼,如果是省級市級的公募基金會,則需要帶有省市行政區劃名稱,比如「廣東省某某某慈善基金會」,「深圳市某某慈善基金會」等等。如果是非公募性質的慈善基金會,則沒有這方面的注冊要求。然後,接下來我們要說的是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是慈善基金會發展起步所需要的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從公募到非公募,原始基金數額要求逐級遞減,全國范圍公募是800萬,地方性公募是400萬,非公募性質的只需要200萬。這一筆原始基金,在深圳慈善基金會注冊申請通過之前,是不能動的。
慈善基金會雖然本質上也是屬於社會團體組織,但是對於理事和監事是有要求的,公募性質的,理事之間不能為親屬關系。由私人財產成立的深圳慈善基金會注冊時,提供的理事身份證明文件中,理事的近親關系不能超過三分之一。
Ⅱ 廣州市社區社會組織管理試行辦法的管理辦法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加強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服務中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改革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的登記、培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社會組織管理堅持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
法律、法規規定社會組織成立需經前置審批的,由相關部門作為該類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統稱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全市各級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財政、衛生、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社會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社會組織管理遵循培育發展與規范管理並重的原則。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增強社會組織化解社會矛盾、提供社會服務和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 成立登記
第七條民辦非營利教育培訓機構、民辦非營利醫療機構、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民辦博物館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前置審批的社會組織,應當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取得相應許可證書或者批復文件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第八條同一行政區域內,可以成立兩個以上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組織,但社會組織的名稱及標識應當有明顯區別。
第九條在本市設立登記的社會團體會員數量不得少於15個。
第十條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
(二)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廣東」等字樣。
(三)社會組織加冠字型大小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義的字型大小。
(四)不得與已經合法登記注冊或者登記管理機關已經受理登記申請的社會組織名稱重名或者無明顯區別。
社會組織申請登記的名稱出現上述情形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有固定的住所,且該住所必須具有郵政通信可達地址。
第十二條基金會成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具備資質的社會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時不需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驗資報告。
第十三條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登記住所使用權證明;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章程草案。
第十四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場所使用權證明;
(三)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章程草案。
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需經前置審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還需提交相關許可證(副本)或者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條申請登記基金會,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發起人或者舉辦者(以下統稱發起人)應當於召開籌備成立大會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成立登記的相關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提交材料齊全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記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可以設立分支(代表)機構。
分支(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代表)機構的社會組織承擔。
第十八條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並應當自履行完內部程序之後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九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分立、合並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條社會組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並核銷財政票據,處理善後事宜,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前置審批的社會組織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社會組織成立清算組之後,除開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組織名義開展其他活動。
社會組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注銷的社會組織,其分支(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三章 內部治理
第二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誠信自律和廉潔從業機制。
社會組織章程是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的基本依據,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制定社會組織章程的示範文本,明確社會組織的宗旨、業務范圍、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等。
社會組織的章程修改應當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程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抵觸部分無效。
第二十二條社會組織堅持政社分開的原則。現職國家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異地商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中兼職。離退休後確需兼任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第二十三條社會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權責明確、互相制約、運轉協調的原則,建立決策、執行、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理(董)事會、基金會的理事會是社會組織的決策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社會組織負責人;
(三)審議組織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組織登記事項的變更、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組織解散、清算、終止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修正或者撤銷組織的執行機構、監督機構以及其他機構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者修改組織章程、選舉辦法;
(七)其他重大事宜。
社會組織的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社會組織的執行機構由社會組織的決策機構決定,並以章程載明,負責執行決策機構的決議,向其提出工作建議、報告工作,管理內設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決定具體工作業務等。
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設立監事會,基金會應當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監事不得由理事兼任。
監事會或者監事是社會組織的監督機構(人)。監督機構(人)在決策機構的領導下,履行本組織內部監督職責,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決策機構報告年度工作並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二)監督本組織內部的選舉、罷免工作。
(三)監督執行機構履行決策機構的決議。
(四)檢查本組織財務和會計資料。必要時,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協助上述部門監督檢查。
(五)監督本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當本組織負責人、成員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損害組織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決策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報告,並協助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有權向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提出質詢和建議。
(七)負責本組織防治腐敗工作。
第二十七條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由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擔任,並應當在章程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內部信息披露機制,至少每年度向組織成員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
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社會組織監管和信息發布平台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行業廉潔建設,規范行業管理:
(一)建立廉潔從業監督機構,制定行業公約、行為規范、服務標准,加強行業廉潔自律;
(二)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會員單位的失信和不廉潔行為,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處理;
(三)依法將會員單位的失信和不廉潔行為記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業廉潔建設措施。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規范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服務和收費行為。
第三十條社會組織的資產及收入應當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公益事業的發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組織的財產處置應當符合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服務活動的業務范圍,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並作為長期檔案保管。
社會組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扶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列入民政部門的年度預算,用於支持社會組織有效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和授權委託事項,支持社會組織培育服務品牌,提供公共產品和公益支持。
第三十三條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導建立本級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指導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
各類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應當優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類和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為入駐的社會組織或公益服務項目提供辦公場地、政策咨詢、項目策劃、人才培訓、機構孵化、小額資助等支持性服務,對其日常活動進行指導。
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一次性財政經費補助。全市各級財政應當對本級管轄的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日常運營經費給予支持,納入財政預算,撥付工作經費。
第三十四條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定期編制本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目錄,向社會公布,逐步實現政府承擔的事務性管理服務事項由社會組織依法承擔。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定期編制本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全市各級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公共服務。
第三十六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定期編制本市具備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向社會公布,並實行動態管理。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購買服務,應當在前款規定的目錄中,採取招投標等競爭性方式擇優選定。
第三十七條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市財政、稅務部門應當每年對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登記的社會組織申請的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起草與社會組織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公共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時,應當徵求和聽取相關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組織進行等級評估;
(三)對社會組織的日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五)對社會組織進行分類指導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部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建立健全內部治理和廉潔從業機制,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遵守憲法、法律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強迫單位和個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會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組織成員進行財產或者人身處罰;
(三)強迫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
(四)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非宗教團體的社會組織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宗教活動;
(五)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六)與社會組織宗旨、章程無關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社會組織有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提交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相關材料:
(一)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創辦經濟實體;
(三)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資助;
(四)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
(五)基金會、公益性慈善組織面向公眾開展募捐活動。
第四十三條社會組織依法變更負責人後,原社會組織負責人或者有關工作人員拒不辦理移交手續,非法持有社會組織證書、印章或者相關資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無效。
第四十四條社會組織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社會組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報告書。除社會組織負責人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外,年度報告不需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五條實行社會組織分類評估制度,對社會組織實施動態評估。
建立政府指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社會組織評估機制,鼓勵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社會組織的評估。
第四十六條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結論作為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等級評估達到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3A以上的,具有同等條件下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的優先權。
第四十七條市民政部門建立市社會組織信息發布平台,及時、准確地向社會公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及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公告、公示的信息。
全市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和統計制度。
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社會組織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廉潔從業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依法納入社會誠信管理體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予以撤銷登記: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成立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
(二)自成立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
(三)符合注銷條件,但拒不辦理注銷手續的。
第五十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侵佔、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財物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強迫單位和個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會組織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對組織成員進行財產處罰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強迫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以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每年度未向組織成員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或者未在接受捐贈、資助後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有關情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未進行重大事項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未提交年度報告書的。
第五十二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
(一)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處置沒收財物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後繼續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查處。
第五十三條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對該組織處以5萬元罰款,並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
非宗教團體的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有關部門和法定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資興辦經濟實體並在本市工商注冊的,可以擔任本市社會組織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負責人,屬於社會團體的為擔任該組織秘書長以上職務的成員,包括但不限於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為擔任該組織理事長、理(董)事、監事等職務的成員;屬於基金會的為擔任該組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務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Ⅲ 如何培養和發展社區社會組織
一、健全機制,提供政策支持從居民需求出發,制定培育機制。社區民間組織的培育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要以「黨委領導、政府支持,上下合力、部門聯動,社區牽頭、居民參與」為工作方針,以居民需求為起點,以培育發展為重點,以登記備案為手段,緊密結合社區的特點,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調查、服務的個性化標准、資源的信息化管理」機制,精心籌劃,周密安排,確保社區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要充分做好准備工作,做到「三個摸清」,即通過調查研究,要摸清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對象的數量、類型、分布等具體情況;通過召開社區居民代表、黨員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和設立徵求意見箱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摸清群眾的需求;根據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摸清影響和制約本轄區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突出問題。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調查、服務的個性化標准、資源的信息化管理」的工作原則,理清工作思路,將社區內的居民急需的服務項目、可為民服務的人員、可利用的服務設施進行梳理,分類建檔,為社區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奠定基礎。強化功能入手,健全保障機制。要制定《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區社會組織工作的通知》,對工作內容、工作責任、工作步驟、工作目標等提出具體要求,讓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有理有據。針對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起步艱難的問題,我們在盡力扶持的同時,要把政策用好、用實、用出效果,還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為一些資金運轉較為困難的社區社會組織進行資金扶持,對一些社區的腰鼓隊、秧歌隊、健身隊、老年大學,積極與相關部門及等街道辦事處溝通、協調,放寬登記條件,降低准入門檻,簡化登記程序,採取「先發展、後規范,先備案、後登記,部門聯動、分類指導」的辦法,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民間組織,要納入登記管理;對達不到登記條件的,可根據社區公益事業發展需要,自下而上,經社區居委會初審,街道(鎮)、區民政部門逐級核准備案。還可動員駐區企業出資為社區社會組織舉辦各類有益活動,如舉辦文藝晚會和文體比賽活動等。部門、街道和企業的政策、資金扶持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奠定政治和經濟基礎。二、著力引導,搭建發展平台1、積極組織引導,營造有利於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良好氛圍。我們要本著吸引、培育、發展的理念,積極組織社區社會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為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如通過有計劃地安排社會組織參加各種廣場活動,專題晚會,在宣傳社會組織的同時,充分展示其在社區建設中的價值;通過引導社區社會組織開展 「情系災區群眾」、「為殘疾人獻愛心」等愛心救助系列活動,展示社區社會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提高社區社會組織的社會認可度。2、發揮示範作用,推動社區社會組織有序發展。在個別社區中,我們發展和培育一到兩個社區社會組織,精心指導,讓其在組織管理、活動開展上走在前列,充分發揮在整合社會資源、凝聚社會力量、完善社會服務、緩解社會矛盾、滿足社會需求、促進社會互動等方面的優勢,起到榜樣示範作用,得到廣大社區居民的歡迎和擁護,從而帶動社區社會組織的整體發展。3、加大宣傳力度,提升社區社會組織的地位。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採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社區民間組織在發展社區公益、提供社區服務、滿足居民需求、創建文明城市、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營造培育發展的良好氛圍,形成社區民間組織建設與和諧社區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格局。三、強化功能,彰顯發展活力一是強化服務功能,提高社會參與度。通過進行指導性培訓,我們要督導社區社會組織逐步確立「老百姓需求什麼,我們就做什麼」的理念,引導社會組織積極整合社區資源,提高駐區單位和居民參與社會化服務的主動性。在慈善和公事業上,要積極從事減貧濟困、救災防害、安老撫幼、扶弱助孤、助學助醫等公益活動,對困難群體、弱勢群體及時給予救助和幫助;在社會事業上,社區組織要主動參與興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等社會事業。如:可以建立社區老年大學,聘請有關專業人士講授保健、花卉培植、烹飪技術,開展書法、繪畫、家庭關系相處技巧講解,豐富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知識水平、藝術品位和生活質量。這樣不斷強化服務職能,主動為社區居民服務,才能贏得群眾的信賴。二是強化協調功能,提高社區和諧度。我們要通過社區社會組織,深入挖掘共同利益,溝通協調各方關系,廣泛整合社區資源,在社區里形成「利益共分享,困難同擔當,有事大家辦」的濃厚氛圍,使單位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居民之間、居民與居民之間和諧相處。同時,要做好睏難群體幫扶、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等方面的工作。三是強化自律功能,提高社會知名度。我們要加強社區社會組織的內部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高效、陽光運行。要堅持以法律法規為准繩,依法辦事,依章辦事。堅持民主辦會、民主決策,恪守非贏利原則。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人事、印章、檔案管理、重大事項報告、對外交往、捐贈管理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等等。建立和完善監督體系。逐步完善法律、行政、社會和輿論監督體系,要健全監事會制度,主動接受會員和社會的監督。建立承諾服務機制,提供優質誠信服務,樹立良好社會形象。逐步形成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自律機制和誠信服務機制,開展多元化的特色服務,制度化地參與社區建設,提高其社會知名度。總之,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工作中,我們要積極培育和扶持,不僅從政策上給予傾斜,還要積極協調財政、勞動等相關部門,努力解決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中遇到的經費、場所、人力、從業人員社會保障等實際困難,為社區社會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營造寬松的社會環境,保障社區社會組織的可持續發展,為經濟社會的健康和諧有序發展提供強力支撐。
Ⅳ 怎樣做好社區社會組織培育和發展工作
從居民需求出發,制定培育機制。社區民間組織的培育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要以「黨委領導、政府支持,上下合力、部門聯動,社區牽頭、居民參與」為工作方針,以居民需求為起點,以培育發展為重點,以登記備案為手段,緊密結合社區的特點,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調查、服務的個性化標准、資源的信息化管理」機制,精心籌劃,周密安排,確保社區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要充分做好准備工作,做到「三個摸清」,即通過調查研究,要摸清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對象的數量、類型、分布等具體情況;通過召開社區居民代表、黨員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和設立徵求意見箱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摸清群眾的需求;根據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摸清影響和制約本轄區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突出問題。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調查、服務的個性化標准、資源的信息化管理」的工作原則,理清工作思路,將社區內的居民急需的服務項目、可為民服務的人員、可利用的服務設施進行梳理,分類建檔,為社區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奠定基礎。
Ⅳ 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還生效嗎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5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十二項規章的決定。決定廢止該管理辦法,廢止時間2013年9月13日。
發布日期 1994-05-19
生效日期 1994-05-19
失效日期 2013年9月13
頒發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計劃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特區的國家機關(含中央和異地駐特區的辦事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及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工作,適用本辦法。
具有特區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的公民,必須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深圳市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計劃納入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是執行本轄區人口計劃的第一責任人。完成人口計劃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應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四條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是主管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行使下列管理職能: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在轄區內組織實施本辦法;
(二)領導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的工作,監督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三)協同政府計劃部門擬訂本轄區人口發展長遠規劃、中期和年度計劃;
(四)合理安排使用財政撥付的計劃生育經費,加強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的管理;
(五)會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從事計劃生育醫療服務工作的管理,提供安全、有效的生育、節育保障;
(六)會同公安、工商、勞動等行政部門加強對暫住人員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嚴格控制人口增長;
(七)指導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福利基金會等有關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
(八)培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九)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六條各級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必須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協同計劃生育部門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計劃生育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具體落實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的計劃管理 第八條實行計劃生育,禁止計劃外生育,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統一制定本轄區的人口計劃。 第九條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第十條城鎮人口。實行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可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第一個子女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尚未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子女依法隨前配偶,再婚後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在海洋水下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婚後五年不孕,經區(縣)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符合前款第(一)項第至第(五)項規定生育子女的,必須間隔四年。 第十一條農村人口,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實際困難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第一個子女的生育間隔四年; (二)報區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審批; (三)已簽訂生育合同並領取生育證明。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是城鎮居民,另一方是農民的,其生育子女的標准,按女方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規定執行。但女方原是農民,已辦理城鎮自理口糧戶口或被招聘為合同制幹部的,按城鎮人口的計劃生育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凡符合生育條件要求生育的育齡夫妻,須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區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辦理生育證明;但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須報區計劃生育部門審批並領取生育證明。 持生育證明的夫妻必須在簽訂節育保證書並領取證明後,方可生育。 第十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把辦理生育證明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單位憑生育證明為孕婦進行產檢、接生。對無生育證明的孕婦,應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報告,並協助計劃生育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鑒定胎兒性別。 第十六條經區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服務中心確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的疾病的,結婚後必須落實節育措施,禁止生育;已經懷孕的,必須終止妊娠。 第十七條凡要求調進、遷入的已婚人員,必須持有原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核發的落實計劃生育措施的證明或生育證明;有關部門核實上述證明後,方可辦理調進、遷入手續。 第十八條具有特區常住戶口外出暫住的育齡人員,外出前應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領計劃生育證明。對違反計劃生育尚未接受處理的,應於接受處理後方可辦理外出手續。 第四章 節育措施 第十九條有生育能力而無生育指標的夫妻,應採取節育措施。節育措施以避孕為主。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安置宮內節育器,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採取結扎措施。 經鎮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技術機構證明不宜安置宮內節育器的育齡婦女,可以採取其他避孕措施。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育齡夫妻的一方或雙方暫緩結扎,可以採取其他避孕措施; (一)女方安置宮內節育器連續五年以上的。 (二)子女已滿七周歲,雙方落實綜合避孕措施無失效的; (三)經區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技術機構證明雙方均不宜採取結扎措施的;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區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批準的。 第二十一條接受節育手術的,經醫院證明,所在單位按下列規定辦理,並按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助: (一)安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三日,手術後七日內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 (二)輸精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七日;輸卵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日; (三)懷孕不滿三個月人工流產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日;懷孕三個月以上人工流產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日。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並計算假期。 第二十二條依本辦法施行節育手術的,節育手術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參加員工醫療保險的,在醫療保險費用中支付; (二)未參加員工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支付; (三)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在當地計劃生育費中支付;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的配偶在農村的,在探親期間施行節育手術的,由該工作人員、員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二十三條接受節育手術,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休假的,休假期間工資照發,原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不受影響。 第二十四條育齡夫妻施行結扎手術後,因子女死亡等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特殊情況,本人可申請區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批准,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 前款手術的費用,按第二十二條規定支付。 第二十五條經市、區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確定為節育手術並發症的,由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治療。醫療費用按第二十二條規定支付。 因節育手術並發症喪失勞動能力,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員工的,參照工傷事故處理;屬城鎮失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因醫療事故造成的節育手術並發症,按國家有關醫療事故處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實施節育手術的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必須具備實施手術的技術條件並取得《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實施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取得《節育技術合格證書》。 無《節育技術合格證書》的醫務人員,不得獨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非醫務人員不得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用於臨床的節育新辦法、新葯品、新材料及新設備,須憑經省以上計劃生育部門評審頒發的《節育新技術推廣應用許可證》,到區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備案,並在區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協同下實施推廣應用。 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服務機構、醫葯經營單位以及經批准可以經營節育葯品、葯具的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節育葯品、葯具經營管理規定,接受市計劃生育部門的統一管理和檢查,不得經營偽劣、假冒節育葯品、葯具。 第五章 暫住人員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九條暫住人員的計劃生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計劃生育、公安、工商、勞動、衛生、建設、交通、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切實加強本轄區暫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暫住人員的計劃生育實行綜合治理。 第三十條不具有深圳常住戶口的育齡人員在特區申請務工、經商、暫住的,必須先到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交驗其常住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有關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 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查驗計劃生育證明後,應當進行登記並出具查驗證明。對無計劃生育證明或計劃生育證明不完備的,不予出具計劃生育查驗證明。 第三十一條公安、工商、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時,經核查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劃生育查驗證明後,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用工單位或業主不得招用未辦理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手續的暫住人員。 第三十二條暫住人員需要在特區生育的,應持常住戶口所在地核發的生育證明,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核檢後方可生育。 第三十三條流動人員的節育手術費,由用工單位或業主支付;無用工單位的,在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四條暫住人員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由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依本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暫住人員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因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已受到處罰的,在現居住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罰。 第六章 優待與獎勵 第三十五條實行晚婚的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含勞務工,下同),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農民及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區、鎮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領取《獨生子女證》的,享受下列優待: (一)夫妻雙方是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的,每月發給不低於三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員工,另一方是無業人員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員工所在單位全部負擔;雙方是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統籌解決。 (二)產婦在子女出生後三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產假。 第三十七條依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享受婚假、產假的,所在單位應照發工資和全勤獎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三十八條只生育一子女或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退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應加發百分之五退休金(按工資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的除外)。無子女的退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退休金按其本人工資百分之百發給。 第三十九條對完成當年人口計劃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模範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單位職工年標准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內開支;企業可按當年計稅所得額千分之二以內提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第四十條對夫妻均為農民的獨生子女戶和已採取結扎措施的純生二女戶,區、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相應的獎勵措施和養老保險、建立和健全人口基金等解決老有所養的優待辦法。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計劃外生育的,由其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工作單位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鎮人口超計劃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各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收入(以所在區統計部門公布數字為准)的50%,一次性徵收七年計劃外生育費。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子女數加倍徵收。夫妻雙方五年內不予提職、晉級、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選先進,不予招工或錄用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發給獎金(科技成果獎、創造發明獎和特殊貢獻獎除外)及生活困難補助,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醫療福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撤職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農村人口超計劃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各按當地鎮上年勞動力平均收入的50%,一次性徵收七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數加倍徵收。夫妻雙方五年內不予招工或錄用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予安排在鄉鎮企業工作,不得享受由國家、集體提供的醫療衛生、勞動保險、住房、免費教育及其他集體福利。 (三)未滿四年間隔期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提前生育的年限一次性徵收一至三年計劃外生育費。 (四)已婚婦女未達晚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其計劃外生育費至二十四周歲止; (五)未到法定婚齡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徵收二至七年計劃外生育費。 非法收養他人子女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必須出具收費決定書和統一票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計劃生育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給予行為人行政處分; (一)藏匿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造成計劃外生育的; (二)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 (三)騙取、購買計劃生育證明; (四)擅自鑒定胎兒性別; (五)非醫務人員或無《節育技術合格證書》的醫務人員擅自施行節育手術或摘取宮內節育器; (六)醫務人員、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施行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或出具假結扎手術證明及其他計劃生育證明的。 社會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上述第(五)項或第(六)項行為的,市、區計劃生育部門可建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干涉、阻撓節育措施的實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威脅、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故意破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計劃生育工作秩序,毀壞計劃生育部門財物的; (四)偽造、變造、盜賣計劃生育證明、公章的。 上列行為,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應落實節育措施,經教育仍不落實的,當地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可以預收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節育保證金,並責令限期落實。落實了節育措施的,退回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用工單位或業主,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按其招用未辦理核驗計劃生育證明手續的暫住人員人數,處以每人五百元的罰款。再次違反的,計劃生育部門可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對無計劃生育證明或逾期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育齡暫住人員,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可處以每人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限期交驗證明。 第四十六條對執行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制度不力,不落實計劃生育責任制,致使當年出現超計劃生育的單位,由該單位所在區計劃生育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追究該單位有關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拒不落實節育措施、拒交計劃外生育費或拒繳罰款的,當地公安、工商、勞動等行政部門可採取暫扣營業執照、車輛駕駛執照、暫住證、務工許可證等行政措施;對暫住人員,有關單位和業主還應停止承包或租賃、辭退解僱、收回房屋。暫扣的證照待當事人落實節育措施或繳款後發還。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徵收或罰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徵收或罰款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接到復議申請書後,應在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市有關主管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對復議決定未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有關決定的,作出決定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對實行晚婚的男女青年、獲得計劃生育工作榮譽證書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獎勵,以及對接受節育手術人員的補助,按本辦法附件《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獎勵和補助標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戶籍在特區的港澳台同胞和外國公民的配偶、歸僑、僑眷的生育,以及具有特區戶籍的人員在境外的生育,除國家有明文規定者外,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各區人民政府在與本辦法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實施本辦法的行政措施,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深圳市已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獎勵和補助標准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一、實行晚婚的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每年年終由所在單位獎勵50元,獎勵至男30周歲、女28周歲止。 二、經國家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核准發給計劃生育工作榮譽證書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相當於其本人四個月基本工資總額的一次性獎金獎勵。 三、接受節育手術的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經醫院證明,由所在單位按下列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 (一)輸精管結扎的,補助200元; (二)輸卵管結扎的,補助300元; (三)懷孕不滿三個月人工流產的,補助100元。 (四)懷孕三個月以上人工流產的,補助200元。 四、上列獎勵和補助標準的調整,由市計劃生育部門根據物價指數確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Ⅵ 深圳慈善基金會辦理要求辦理周期
首先是捐贈者要設計好基金的服務宗旨,必須在基金會宗旨范圍之內。
其次是與意趣一致的基金會商定創始基金的規模及使用辦法,設計管委會框架及章程。
如果實在公募基金會下設二級基金,可以設定為公募性質。
向民政部門的民間組織管理部門備案。
然後就可以在基金會的指導下開展活動。
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至少有兩個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由主要發起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2)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和開業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
(3)申請籌建基金管理公司,應由主要發起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發起人情況;發起人協議;負責籌建工作的人員名單、簡歷;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發起人協議主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權利及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的出資方式及首次認購和在存續期間持有基金單位的份額、發起人對主要發起人的授權等。
(4)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籌建期限內,不得開展基金管理和其他業務活動。
(5)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就緒,由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籌建情況、驗資證明、人員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營業場所及技術設施、基金管理計劃與業務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准則第四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制定。
(6)經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持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領取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
(7)經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廣州金不換】
Ⅶ 深圳市海灣發展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市海灣發展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3月20日,主要經營范圍為企業投資咨詢等。
法定代表人:陳雷
成立時間:2014-03-20
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0900980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區蛇口街道後海大道1041號港灣創業大廈1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