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青海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省政府各委、辦、廳、各直屬機構,中直駐吉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1994]16號和吉政辦發[1993]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徵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經省政府批准,並徵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意,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基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面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條徵收范圍及標准:
(一)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上調前一年的收入總額與上調幅度的乘積為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外地進入我省的建制建築、裝潢、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3‰徵收;
(三)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額的1-2%徵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額徵收)
(五)(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1%徵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應繳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下同)
(六)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的2-3%徵收;
(七)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八)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安2000-5000元徵收
(九)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徵收。
第三條具體徵收辦法:
徵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一)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
(二)建築業、裝潢、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三)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四)個體工商業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五)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門負責徵收或委託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徵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徵收部門負責;或委託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徵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一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徵收,如出現復征時,一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免徵收基金
1、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2、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3、經省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4、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5、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經商的及自產自銷的菜農免收;
6、科教文衛等系統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徵收;
7、校辦企業減半徵收;
8、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及經省級稅務部門批准減稅照顧的企業可酌情減收;
9、各部門依據政策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可適當減免。
申請減免交納基金的單位,一律填寫統一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所在地物價部門批准。
基金減免額一次超過5萬元或全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一律報省物價部門審批,其中額度巨大的還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實行先繳後退制度,經批准減免的基金,屬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次月將已上繳基金退回,屬減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已上繳部分可以抵頂待繳部分。
第五條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負責人使用時須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蔡增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通過財政專戶撥款。基金的日常徵收、稽查及組織協調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部門負責;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財政部門報告基金的徵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將基金存入徵收部門在銀行的專戶。各徵收部門徵收基金款達1000元時即存入財政專戶。
(三)各單位交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營業收入.
繳納基金單位帳務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它應交款
2.代收代繳單位的賬務處理接吉財綜〔〕994〕111號執行;
(三)徵收部門。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門直接收繳,也可委託銀行實行托收承付。銀行部門應做好基金結轉和劃撥工作。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5%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終結余基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通過徵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經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七)各征(代)收單位應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檢印的專用票據,否則,被收單位、個人有權拒付;
(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收繳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第六條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於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調控,防止暴漲暴落;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映,但又不能相應調價的個別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基金的使用應當制定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計劃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著有償與無償相結合,以有償(低息)為主的原則。
使用基金的部門、單位,應提出詳細的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按基金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及處罰
(一)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對多次故意不能足額交納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處以罰款;
(二)對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內的,每天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的,企事業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催繳,對無故拒繳的,要進行適當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的,由徵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處理,對干擾公務、打罵徵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有意阻擋、包庇或拒絕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者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及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五)征(代)收、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基金繳納表》、《基金使用審批表》、《基金減免審批表》均由省物價部門統一樣式、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備案。
本辦法從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拒不交納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② 農業產業發展基金的設立程序是怎麼樣的有哪些政策指導文件求指教!!
關於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情況的報告
發布時間 :2013.06.14 來源:
轉變財政扶持方式,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現就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相關情況做如下介紹:
一、 基金基本情況
(一)基金設立背景
2010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要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質量和水平,建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為創新財政支持金融支農方式,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2011年5月,財政部提出「設立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的方案」上報國務院,同年6月,國務院批復同意財政部聯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三家金融機構發起設立基金,2012年,財政部牽頭完成相關發起工作,同年12月份完成首期出資(財政部代表中央財政出資10億,其他三家金融機構各出資10億,基金首期規模40億),12月18日基金完成工商注冊正式設立。
(二)基金組織結構
1、決策及執行層:由「財政部+農發行+中信集團+中國信達」成立股東會,實行基金董事會負責制,下設基金董事會秘書處為執行機構;
2、管理及運作層:由基金聘任農發行擔任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監督責任,聘任信達資本擔任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管理運作。
(三)基金目標范圍
1、投資目標。實現政策導向與市場經營有機結合,通過市場化經營,重點投資於成長型農業產業化企業和農村發展項目,帶動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三農」。
2、投資范圍。為體現國家對農業領域的政策扶持,基金堅持「安全、穩健」的投資理念,以價值型投資為主,追求長期增值,採取多輪次組合投資方法,以股權投資的形式投資於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流通等重點農村服務企業、農業和農村配套服務與建設項目,以及農業保險公司、涉農擔保公司等,採取二級市場退出的方式實現短期收益,同時也進行少量非股權投資。
3、投資方式。主要為四種方式,一是以股權投資形式投資,二是農業保險,三是涉農擔保,四是少量非股權投資,且後三種方式均以第一種方式為前提,即基金對投資的企業均需有股權(30%以內的小股權),不控股。
(四)基金項目申報
由於基金成立時間較短,目前採取地方(市級財政部門組織)直接向基金董事會秘書處申報和地方通過省級財政部門(農業處)向基金董事會秘書處申報兩種方式。
二、基金模式分析
1、基金設立依據2010年中央1號文件,2013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推進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各類農業相關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籌集發展資金,因此,完全符合國家政策導向。
2、由政府財政部門聯合金融機構,整合各方優勢,等比募集首期基金(即擴大了基金規模,同時避免違背政府財政資金控股造成政企不分的原則,也避免政府財政資金佔小股份收益減少的投資回報原則),實行市場化運行,因此,完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3、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規范運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注重對行業成長性的挖掘和企業基本面的把握,通過向被投資企業提供資金、經營管理咨詢、資本市場融資等一條龍服務,深化挖掘農業產業化投資價值,獲得穩定投資回報實現自身商業性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具有持續發展的動力與生命力。
4、通過投資推動農業產業化,引導市場和金融資本投入三農,深入挖掘農業產業投資價值,拓寬農業產業融資渠道,改善農村金融環境,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培育農業產業龍頭企業做大做強,解決農業企業發展資金缺乏的制約瓶頸,因此,符合現代農業發展需求。
三、建議
(一)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發展戰略,結合我市農業發展現實,探索發展具有合肥特色的現代農業產業發展新模式,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強財稅杠桿與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為創新發展合肥特色現代農業增添新的引擎。
(二)改變思路,轉變以往財政資金扶持農業發展「以獎代補、重予輕效、事後獎補、各處開花」的傳統模式,轉而向以:樹立多予不如少取的指導思想,發揮金融手段和財稅杠桿作用,突出重點行業扶持,把握發展關鍵階段,培育農業龍頭企業核心競爭力,強化政策實施績效評估,夯實合肥農業產業基礎、做大做強合肥現代農業產業規模。
(三)繼續關注此次基金考察的豐潤公司項目申報進展,跟蹤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加強與基金的聯系,引入基金業務為我市農業發展服務。 (如果對你有幫助,請設置「好評」,謝謝!)
③ 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財政部 農業部通知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7]186號
為加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製定《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農業部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④ 如何加強農業專項資金監管
農業專項資金是指由各級預算在一定時期內持續安排的,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要求,完成農業工作任務或實現某一項農業事業發展目標,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對農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有關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但是我們在案件檢查中發現,由於種種原因,當前農業專項資金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農業專項資金來源種類多、渠道多。一些基層財政無法准確界定是否應納入專門管理,造成除上級有明文規定需要專賬核算、列入檢查的以外,大部分均在鄉鎮財政總會計賬上分明細核算,無法分清各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二是騙取上級專項補貼資金。基層一些項目單位虛編印刷精緻的項目申報材料,再通過層層打通關系的辦法,騙取上級專項補貼資金。某鎮一高效設施農業基地建設項目,申報面積200畝,在項目申報材料里虛編了92戶農戶的土地流轉合同,實際種植面積不足80畝,而在分期的驗收、撥款中,經辦人「擺平」了有關人員,使28萬元專項補貼資金順利地從省騙到鎮,直到項目經辦人手中。
三是專項資金存在被擠占挪用的現象。基層普遍認為,誰能爭取到上級資金就是誰有本領,至於爭取到的資金是否專款專用另當別論,只要不進個人腰包就萬事大吉。因此存在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現象,有的將暫時不用的資金外借,有的拚命花錢爭項目,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招待費、差旅費、獎金等。還有的先用專項資金墊付急辦事項,結果出現專項資金有賬無錢的現象。
四是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不規范。有的地方專項資金支出憑證不合法,如房屋維修、道路建設、橋梁修建、城鎮開發及園區建設資金支出,白條現象比較多,有的將上級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直接用領條在下一級財政賬上領取。
五是專項資金使用中的工程招標不規范。由於受地方既得利益的影響,一些數額較大的工程,雖然也組織招投標,但往往只是走過場,有的甚至由地方政府直接指定本地某一單位進行施工。這樣既不利於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工程質量也很難得到保證。
分析上述存在的問題,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農業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的意識不強。二是專項資金的內控制度不健全。有的單位以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辦法來提高單位人員的福利待遇,導致公用經費使用超標,多數用專項資金彌補不足。有的「一支筆」說了算。在資金調度、分配上權力過於集中,缺少內控制度,難免出現偏頗。三是專項資金預算編制不盡合理和嚴謹。四是專項資金監督薄弱,處罰手段單一。由於專項資金涉及的部門多、數額大,財政、審計等財政資金監督部門力量有限,對專項資金監督難於全面兼顧,同時相關制度中處罰手段單一。
按照「依法理財、科學理財、民主理財」的要求,必須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新機制,從制度上解決農業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上的痼疾,全面加強對農業專項資金的監管。
建立精細化管理機制,對資金運行實行全過程監管。財政部門要把加強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確定為財政監管的重點,結合財政管理現狀和農業專項資金特點,確定重點農業專項資金,將重點專項資金劃分為特定用途專項資金、經常性專項資金和建設性專項資金三大類,並對各類資金提出相應的監管意見,逐項建立健全具體管理辦法。
建立民主決策機制,確保項目決策公正、透明。首先,農業專項資金投向要做到重點突出,保民生、保穩定、保重點支出需要。其次,項目立項和支出預算報告必須組織專家論證評審,進行量化評分,實行滾動項目庫管理,杜絕事權部門的「閉門造車」現象,提高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水平。第三,項目認定須經相關事權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集體決策,避免「一言堂」現象。
建立績效考評機制,進一步夯實農業專項資金監管基礎。一是各涉農部門年末須對重點農業專項資金項目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報告報市縣政府。二是市縣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政府以後年度項目立項和預算安排以及幹部考核、任免的重要參考依據。三是重點農業專項資金項目必須單獨設賬、獨立核算,項目完成後必須進行財務決算審計。四是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要聯合對重點農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強化法律、制度、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進一步完善財政監管手段,夯實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管基礎。
⑤ 求四川省財政廳或農業廳發布的關於允許縣農業局開立專戶的資金文件。
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救災資金專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財社發[2002]31號)
各市、州、縣(市)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提高救災資金管理水平,加快救災資金運行速度,提高救災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救災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防止擠占和挪用,真正做到專款專用,切實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和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將對救災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一、帳戶設置
省財政廳社會保障處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社會保障財政補助資金專戶」,救災資金存入該戶,並在該戶中設立「救災資金」科目,單獨核算。
各市(州)、縣(市)財政局社會保障(處)科、(股)必須在國有商業銀行單獨開設「社會保障財政補助資金專戶」,並對「救災資金」單獨核算。
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內容
1、上級補助救災資金;
2、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和臨時追加的救災資金;
3、各級歷年結余的救災資金;
4、各級救災捐贈款。
三、救災資金使用原則
1、嚴格遵循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
2、堅持公開的原則,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程序;
3、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不得提取周轉金,不得用於扶貧支出。
四、救災資金使用范圍
1、解決災民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2、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3、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4、加工及儲運救災物資。
五、救災資金審批、撥付程序
1、省民政廳、財政廳在收到國家民政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救災資金指標文件後,由省民政廳根據掌握的各地災情,提出救災資金分配的初步意見,商省財政廳後,報省政府審批。
2、省財政廳社會保障處根據省政府審批後的方案,通知預算處開撥款單,由預算處將救災資金撥入到社會保障處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財政補助資金專戶」中,在這個專戶中,單獨記帳,單獨核算,單獨報表。
3、省民政廳、財政廳根據省政府審批後的方案,聯合下發救災資金分配通知到有關受災市(州)、縣(市)。
4、省財政廳社會保障處按照省政府審批後的方案,通過「社會保障財政補助資金專戶」,將救災資金劃撥到市(州)、縣(市)財政局社會保障(處)科、(股)在同級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中。
5、受災市(州)、縣(市)民政局、財政局在收到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救災資金分配通知後,按照省民政廳、財政廳撥付救災資金的有關操作程序,對所屬受災的縣(市)下發救災資金分配通知,並由社會保障處(科)將收到的上級救災資金撥入受災縣(市)財政局社會保障科(股)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財政補助資金專戶」中。縣(市)民政局、財政局也要將救災資金分配方案聯合行文下發給鄉鎮。各級民政部門單方面在分配指標內帶帽下達的無效。
6、省級接收的各類捐贈款的使用和分配,由省民政廳按照捐贈方的意願及災情,提出具體分配意見,商省財政廳後,報省政府審批;省民政廳、財政廳聯合發救災捐贈款分配文件給有關受災地方,省民政廳按照救災捐贈款分配意見,將救災捐贈資金轉入省財政廳的「社會保障財政補助資金專戶」中,各市(州)、縣(市)接收的救災捐贈款,必須按照同級政府批準的分配方案,將捐贈款先存入同級「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中,使用及分配必須按照省級操作的程序,不得在救災捐贈款的過渡戶中直接使用和分配。
六、救災資金的管理
1、各級財政局要切實加強對救災款(物)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截留、挪用救災款(物)。救災資金的支付一律從「社會保障財政補助資金專戶」中集中支付,確保救災款(物)全部直接發放到災民、災戶手中。
2、各級民政部門如需購買災民生活物資,必須一律按照省政府關於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納入同級政府采購計劃,按規范的政府采購程序,公開招標。供應商要確保質量,按時交貨,采購物資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價。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3、為保證救災資金及時發放到災民手中,在各級民政部門確定受災對象後,各地可試行社會化發放或盡量減少發放中間環節。發給災民領取救災資金的發放卡,核定發放救災資金的具體數額,制定發放名冊,送同級財政審核蓋章後,交給代發銀行或郵局,財政直接將救災資金撥到代發銀行或郵局,由銀行或郵局直接發放救災資金。
4、各地要嚴格執行救災款的使用報告制度,及時上報《救災款安排使用情況統計表》。從收到救災款之日起,一個月內不上報救災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的,將視為救災資金沒有安排使用。
5、對年初未安排預算和未及時分配救災款的地方,省級將在以後分配救災款時,不予補助或在考慮應補助數額時扣除已下撥未安排的救災款。
6、對貪污、 私分、侵佔、截留、挪用救災款的單位和個人,將根據情節輕重,依紀依法查處。
⑥ 農業項目管理制度
農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各縣(市)農業項目建設單位要貫徹落實《農業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 嚴格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不能擠占、挪用、套用項目資金。規范財務核算管理,項目資金要實行專帳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條 各縣(市)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設置獨立的基建財務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工作,規范會計行為,嚴禁白條入賬,嚴禁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項目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停止撥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該項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資,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於項目單位財會人員明知資金使用不符合規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關領導和上級部門反映的,要追究有關財會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建議當地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證。
第三條 不得擅自改變批復的投資規模和資金使用結構,財務管理不規范的要及時進行整改和規范;
第四條 認真落實配套資金。各地承諾的配套資金要明確,當年縣(市)配套、自籌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下年不得申報同類項目。
農業項目監督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項目監管工作力度,地區農業局成立了項目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地區農業局將把項目督查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來抓,把在建項目執行情況做為項目推薦申報的重要依據。
第一條 項目縣市應成立相應的項目管理機構並有專人負責、專人管理,同時由地區農業局項目辦公室組織牽頭,局相關業務科(室)、局屬單位參與組成督查組進行重點督查,最後形成總體督查情況總結,並向局務會議匯報通過後,及時上報農業廳項目監管部門,並在一定范圍內以書面形式進行情況通報;
第二條 各相關業務科(室)、業務(中心)站要結合業務工作、調研任務對本行業項目進行認真檢查,完成項目建設階段性或專項總結上報地區農業局項目辦公室;
第三條 局項目辦公室及相關業務單位、科(室)結合地區負責的竣工驗收項目,對在建的重點項目進行嚴格抽查;
第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按照今年項目督查的安排開展認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區農業局項目辦公室、相關業務單位上報自查自驗報告;所有項目驗收前必須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第五條 各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項目監管職責,加強項目建設督促檢查,檢查轄區內已建成竣工項目的驗收准備情況。及時向地區農業局上報縣、市項目督促檢查工作情況總結。項目監督檢查應重點圍繞項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質量、項目資金、招投標及合同、項目組織機構、開工條件、工程監理、竣工驗收、項目運行情況等主要內容進行檢查。
第六條 各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標准和投資規模,擠占、挪用、截留、滯留建設資金或不落實配套資金,以及有其他嚴重問題的項目和單位,視情節輕重採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收回投資、停止安排新建項目等措施,並建議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農業項目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檔案管理原則
1. 便於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一項一檔。
2. 有利於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3. 便於查閱。
第二條:存檔范圍
1. 重要的會議材料包括會議的通知、報告、決議、總結、紀要、領導講話、典型發言、會議簡報、會議記錄、照片、工作報告等。
2.上級部門發來的有關的項目指南、項目管理辦法、計劃等文件材料。
3.項目辦公室印發的通報、通知、規定等文件。
4.項目辦公室的請示及上級部門的批復,下設部門的請示及項目辦公室的批復。
5.反映活動情況的報告、總結。
6.項目辦公室與有關部門之間的來往文書。
7.項目辦公室的各種工作計劃、統計材料及簡報。
8.項目工作獎勵、處分的文件材料。
9.關於項目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簡報、照片等。
第三條:檔案管理
1. 設立專人管理檔案。
2.項目辦公室成立後,各項材料的原稿由各部門部門歸檔,另向項目辦公室提交副本備案。如為特殊案卷因具體項目的需要,原稿須交由項目辦公室歸檔,各部門留副本備案。
3. 制定科學的檔案分類方案。
文件結案移送歸檔時,依如下原則點收:
(1)檢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應即追查歸入;
(2)文件如經抽存者,應有項目辦公室負責檔案的人員簽認;
(3)文件的處理手續是否完備,如有遺漏,應即退回補辦;
(4)與本案無關的文件或不應隨案歸檔的文件,應即退回原小組。
文件整理:點收文件後,應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整理,如有皺折、破損、參差不齊等情況,應先整補,使其整齊劃一。
檔案分類:檔案分類應視案件內容、部門組織、業務項目等因素區分,應力求切合實用。
第四條:檔案收集
1.檔案材料要整潔,不能殘缺不全。
2.按要求和分類存檔,不能雜亂無章。
3.嚴格執行立卷歸檔及登記制度。
農業項目申報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申報審批程序,明確職責分工,提高項目決策水平,根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阿勒泰地區農業有關項目的申報、評估、審批與計劃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政策、符合財政資金投資方向,項目能解決農業生產農村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審批及投資計劃,堅持先開展前期研究,後申報項目,先專家評估後進行決策,先審批項目,後進行投資的原則。同時堅持和規范農業項目逐級上報程序,杜絕越級上報行為。
第五條 立項評估和初步設計評審原則上應委託有相應工程資質的機構承擔。評估(評審)機構組織專家按類別對項目進行評審。項目評估(評審)費用根據實際支出由項目承擔縣(市)負擔。
第六條 經專家評估通過的行業項目,應根據上級有關項目投資指南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
第七條 基本建設項目一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必須嚴格按照審批文件執行,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單位、建設內容、降低工程質量、壓縮投資規模等。
第八條 確因客觀原因需進行重大變更的項目,應當重新向上級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變更:
(一)變更建設地點的:
(二)變更建設性質的;
(三)變更建設單位的;
(四)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准、建設規模導致項目主要使用(服務)功能發生變化的;
(五)初步設計概算的總投資變更超過立項批復總投資10%以上的,或實施過程中投資變動超過批準的項目總投資10%以上(含10%)的。
第九條 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報批的初步設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向原審批部門申請批准:
(一)變更建設期限;
(二)變更招標方案;
(三)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准、建設規模,但不屬於第八條第四項情形的;
(四)變更初步設計概算的總投資超過立項批復總投資10%以下的,或實施過程中投資變動超過批準的項目總投資10%以下的;
(五)其它變更。
第十一條 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可列入年度項目投資計劃,並按項目建設進度安排投資。
農業項目峻工驗收制度
農業項目竣工驗收是對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等進行的全面審查和總結。為加強我區農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竣工驗收程序,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項目批復,在建設期限內順利完成項目建設內容,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先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初驗,並形成初驗報告,初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報請竣工驗收。初驗合格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及時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第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對照項目竣工驗收條件、竣工驗收內容認真做好項目驗收准備工作。
第三條 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由驗收組織單位核發農業部統一印製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同時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條 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由驗收組織單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經驗收無法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竣工驗收要求的項目縣(市),地區二年之內不按排任何農業項目。
⑦ 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年 實施方案
這是我們省的實施方案,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作下參與吧!
為建立健全財政支農資金穩定增長機制,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省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三農」工作的總體部署,現就整合省級財政支農資金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合原則
(一)分步推進。整合省級財政支農資金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為充分調動各方支農積極性,發揮財政支農資金的綜合效益,在現有行政管理體制和資金分配格局下,採取有計劃、有步驟的辦法分步推進資金整合工作。
(二)突出重點。
現有省級財政支農資金渠道繁多,資金流量大小不一,整合財政支農資金需有所側重,重點突破。首先從農林水氣支出增量資金、農業部門管理使用的存量支農資金、財政部門管理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糧食風險基金以及用於農村的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入手進行整合,確保取得成效。
(三)存量調整與增量集中相結合。對財政支農資金的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同時進行整合,集中財力用於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農項目。在有關涉農部門支出存量中,已經安排用於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農項目的,維持現有規模不變。同時,加大部門內部統籌安排力度,大力調整支出結構,合理歸並支出項目。在保證農林水支出法定增長的同時,對其新增支出除人員經費增支外,其餘資金不再分散安排到相關部門。
(四)加強政府宏觀指導與發揮部門職能作用相結合。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和指導,明確財政支農工作目標和資金投入重點。相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合理配置財政支農資金,保證政府確定目標的有效實施。
二、具體整合方案
(一)財政支農資金增量整合方案。2005年省級農林水支出預算總量56617萬元,重點支持江淮分水嶺綜合開發治理、農業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優勢農產品生產示範基地建設、農業產業化發展體系建設,支持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網路體系建設,支持防汛、歲修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等。其中新增支出剔除人員經費增支外,可供集中安排使用的資金共2700萬元,加上存量資金安排2950萬元,合計5650萬元,集中用於以下重點支農項目:「陽光工程」2500萬元,大型農機具購置補貼1400萬元,農產品進超市工程400萬元,生態效益林補償資金850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補助資金500萬元。
(二)省農委財政支農資金存量整合方案。緊緊圍繞培育十大優勢主導產業和《安徽省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合理歸並現有項目,將原有的近100個項目整合為八大類。2005年省級預算安排省農委項目支出存量資金11262萬元,其中安排: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1000萬元,農業科技推廣與服務體系建設2320萬元,優勢農產品生產示範基地建設1740萬元,農業產業化發展體系建設1800萬元,農業防災及保護體系建設925萬元,農產品信息及質量安全體系建設890萬元,農業監督管理體系建設185萬元,其他2402萬元。
(三)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整合方案。2005年省級預算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19600萬元,比上年增加3600萬元。一是集中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總量的50%左右,加大對糧食主產區的開發扶持力度,重點用於21個縣的中低產田改造,著力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效。二是集中70%左右的農業產業化項目資金,圍繞全省農業十大優勢主導產業,重點扶持20家左右帶動力強的國家級和省級產業化龍頭企業,同時繼續選取1—2家規模大、效益好的龍頭企業實行參股經營,帶動農民增收。在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安排上,2005年繼續擴大對農民種糧的直接補貼,補貼資金總額將達到8.65億元,比上年增加約1.85億元,補貼資金占糧食風險基金總額的比例達到50%。增加的糧食直接補貼主要向糧食主產區傾斜。通過調整,全省平均補貼水平由每畝11.3元增加到14.2元,農民人均增加補貼收入3.7元。
三、組織保障和工作程序
省政府成立整合省級財政支農資金工作領導小組,其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三農」工作的總體部署,負責研究擬定財政支農總體目標、投入重點和整合省級財政支農資金的建議方案,報經領導小組研究批准後,督促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四、整合後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原則
省級財政支農資金是省委、省政府用於支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做好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建設資金。為充分發揮整合後的省級財政支農資金綜合效益,其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項目帶動。按照省政府確定的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合理安排項目。以項目確定財政支農資金使用計劃,主要集中用於牽動性強的農業項目。
(二)明確職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有關涉農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參與制定規劃,對項目進行論證和評估,提出意見報省級財政支農資金工作領導小組研究。
(三)統籌安排。省級財政支農資金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促進農村、農業經濟發展,使農民群眾得到實惠。
⑧ 有關農業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規定主要有哪些
主要包括:國務院頒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部頒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關於加強國債專項資金財政財務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農業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規則》、《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工程項目(試行)》,以及農業部頒布的《農業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