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❷ 保監會 加強保險監管
加強保險行業市場監管,制止惡性競爭的措施:一是要繼續完善保險監管方面的立法和保險業務法;二是加快建立保險組織的防範風險和守法內控機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保險業統一的自律規則和社會監督機制。
(一)完善保險立法
首先,立法上應當明確保險監管的原則、監管的重點、方式和模式。
確立保險監管的原則,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一是在不阻礙保險業務發展的同時,必須維持保險體系的穩定,即保持發展與穩定之間的平衡;二是不要把有效的風險防範與消除風險兩者混淆,就是說,不是通過監管而取消新的保險產品,而是確保這些產品的發展有效的風險管理為基礎;三是避免為監管而監管,而是通過監管遏制保險機構在競爭壓力下採取可能影響保險體系穩定和損害投保人利益的行為。
其次,保險立法要統一機動車輛對第三者的責任強制保險和網上監管。
機動車輛保險,一直是保險監管的重點,而目前雖然已有24個省、市、自治區政府規定實施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但各地規定不一,案件管轄、適用規定發生沖突,因此,亟需頒布全國統一的法規以解決地方規定無法解決的法律管轄權的矛盾,也是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律體系的需要,為保險業的監管提供實體監督的法律依據;同時,還要加快健全對網上保險宣傳廣告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鑒於網上廣告傳播快,覆蓋面廣,手段先進,費用低,易於操作等優勢,故網上的保險廣告將會以驚人的速度發展,因此保險監管立法也應延伸至這一領域。
(二)加快保險監管機構的建設,有效履行好保險監管的職能
中國保監會作為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其基本職能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因此除盡快地抓好組織機構和法律制度建設以外,還特別要抓好隊伍素質建設。保險監管人員必須知法、懂法、熟練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履行職能,不斷提高監管水平;同時要具備敢管、善管,恪盡職守,勇於同一切違法違規行為作斗爭的品格。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保險監管機構的作用。
(三)加強保險監管的基礎性建設,健全保險內部控制體系
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健全保險內部控制體系。這既是保險監管得以實現的基礎性建設,同時也是保險監管的重要內容。
建立和完善保險機構的風險內控機制,必須從保險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出發,以全面、審慎、有效的原則為指導,以規范從業人員業務操作行為為核心,以加強風險防範監控體系建設為重點。
(四)建立保險行業協會,構造同業自律機制,法律應予承認自律規范對其成員的約束力,充分發揮自律機制對國家保險監管的重要作用。
加強保險監管除了完善保險立法,保險監管部門嚴格執法,保險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內控機制以及保險同業協會制定自律公約以外,還需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和健全社會監督制度。進行保險法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幹部群眾知曉保險法的基本內容,並能自覺守法、護法;有關部門和機關要嚴格執法,嚴格司法使保險欺詐等嚴重違法行為能夠得到及時制止和嚴肅處理,對保險機構、保險監管機構的違法行為建立完善的申訴、控告、受理和處罰制度,這樣就能促使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的形成,為社會成員對保險違法行為的監督提供法律依據;如果沒有一個良好的外部保險法律環境和健全的社會監管制度,單有保險監管機關和保險組織的努力,仍然不能達到保險穩定健康發展的目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保監關於進一步加強
五、加強對銀行代理壽險業務銷售行為的監管。各保險公司應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9〕10號)、《關於推進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9〕68號)、《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等要求,在承保前向投保人進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後按規定時限對投保人進行回訪。各代理銀行要積極配合保險公司執行投保提示、客戶回訪等規定,引導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在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書上抄錄有關聲明,嚴禁代理銀行向保險公司提供虛假客戶信息,嚴格防範銷售誤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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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解讀保監加強銷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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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加強:加強內部管控、加強外部監管。
兩個遏制:遏制違規經營、遏制違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商業保險的行政管理和監管部門,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❺ 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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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對銀行代理壽險業務銷售行為的監管。各保險公司應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9〕10號)、《關於推進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9〕68號)、《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等要求,在承保前向投保人進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後按規定時限對投保人進行回訪。各代理銀行要積極配合保險公司執行投保提示、客戶回訪等規定,引導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在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書上抄錄有關聲明,嚴禁代理銀行向保險公司提供虛假客戶信息,嚴格防範銷售誤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