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太平洋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泰康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中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貳』 有多少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目前共11家,分別是:
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生命保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詳細情況參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下保險機構子欄目的內容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叄』 都有哪些保險公司有資產管理公司
合眾人壽2012年6月27日成立了資產管理公司
『肆』 什麼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專門管理保險資金的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是接受保險公司委託管理保險基金,目標是使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一般由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發起成立。
受委託之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管理運用其股東的保險資金或股東控制的保險公司的資金,也可以管理運用自有資金。但保險資金運用不得突破保險法規定,僅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形式。而且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承諾受託管理的資金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不得利用受託保險資金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也不得操縱不同來源資金進行交易。
『伍』 資金託管 保險公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資金運用原則: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