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自治區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文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管理,明確各方責任,增強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是指各級政府預算內安排和上級補助的支援農牧業、農村牧區生產支出,包括農牧業、林業、水利、氣象和扶貧等專項資金。
第三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設立、分配、使用和項目周期(包括立項、實施、反饋、檢查、驗收等)內的資金運行進行監督、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分別由各級財政部門管理。
第五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堅持依法設立和管理,保證重點,優化結構,適當集中,公開公正,擇優選項,突出效益,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設立
第六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設立應符合國家有關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原則,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有具體的目標、用途、支持對象、支持范圍和起止時間。
第七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要全面推行「零基預算」管理、打破基數限制,依據自治區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按照優化結構、確保重點的原則安排分項預算規模,確定支持順序,優先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和同級黨委、政府確定的農牧業發展項目。
第八條農牧、水利、林業、扶貧、氣象、森警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要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將需設立的支農專項資金按規定時間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並報專項資金分項目支出預算、支出內容和相關政策依據。本年度預算應在上年度8月底以前預編完成,以體現預算早編制、項目早落實、資金早下達的原則。經財政部門依法審核後,對確需設立的支農專項資金,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九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目的設立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執行到規定期滿後自動停止。到期後如需繼續執行,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十條支農資金按預算級次和職能實行公開管理。
(一)財政部門負責對支農專項資金預算的審核、批復、調整、下達和監督管理。
(二)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預算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的申報、預算草案編制、生產和事業計劃的擬定並組織實施。
(三)自治區級補助下級的預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支農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對資金用途、補助標准、管理方式和申報要求及時以立項指南的形式作出公告,指導下級申報。
(四)盟市財政補助下級的支農專項資金,也應按照政務公開的原則,對補助標准、用途和申報要求,在相關范圍內通過適當形式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按用途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一)對具有專門用途、適合項目管理的工程性支農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
(二)對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撲火、農牧業稅災歉減免、農作物和森林病蟲害、草原蟲(鼠)害、動物防疫、抗災保畜等非工程性資金,實行非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按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依據立項指南的要求,實行分級評審。自治區對下安排的支農項目資金,單項申請補助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項目評估和審定;單項補助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盟市財政部門比照上述辦法組織項目評估和論證。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也可根據申請,委託同級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的評估和論證,但評估和論證的過程必須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評審的結果須得到財政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按非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商主管部門擬定資金分配和管理辦法,實行因素法、清演算法或其它標准化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立項程序
第十五條立項申報。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申報部門是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體制和申請單位財務隸屬關系,聯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級申報,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越級上報和獨家申報。
第十六條申報條件。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項目申請單位,即項目實施單位,應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提供本單位的組織形式、資產和財務狀況、促進農牧民增收、農牧業增效及以前實施農牧業項目的績效等有關情況。
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以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主,同時兼顧經濟效益。
第十七條申報形式。
(一)為保證項目申報文件的科學和完整,凡是申請資金數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工程性項目,申報單位必須認真編制並上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標准文本,以及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水利項目要附工程設計方案。
(二)按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所需資金規模、本地投入情況、本級財力狀況、申報依據、申請補助額等。
第十八條項目可行性的評審。
(一)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主管部門)委託專門的項目評審機構對上報的支農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論證。無專門評審機構的,可組織評估小組開展評估工作。
(二)評估論證內容,包括項目的真實性、技術可行性、組織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社會可行性、生態可行性和經濟可行性等。
(三)項目評估小組或評審機構對項目文件和文本進行認真的評估論證和實地考察後,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經評估和擇優選擇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項目庫是對支農項目進行規范化管理和儲備的數據系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支農項目庫管理制度、項目申報標准文本及計算機應用軟體。
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當年預算未安排的項目可滾動轉入以後年度備選,滾動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條項目審批。項目申報單位根據評審報告所提意見,修改項目方案,形成最終可行性標准文本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立項單位;財政和主管部門依據項目評審報告,擇優確定支持對象、支持順序和支持額度,並在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下達立項批復文件,正式確立項目。項目批復文件應明確財政支農資金補助額、到位期限、支持環節、項目實施地點和實施單位。
第五章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二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分配堅持擇優選項、追求效益的原則。按項目管理的支農專項資金,嚴格按立項程序落實項目;按非項目管理的支農專項資金,要有科學合理的測算分配方案。在符合增加農牧民收入、農業結構調整、農牧業產業化發展和增強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的前提下,支農項目安排應區分輕重緩急,本著效率優先的原則相對集中資金,縮短項目建設時間,扶持重點項目盡快產生效益。
第二十二條資金安排。
(一)按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將項目計劃和資金分配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並附項目立項批復、相關依據及情況說明;部門本級使用的專項資金需提供項目詳細支出預算和政策依據。
(二)按非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根據下級的資金申請報告,依據相關的分配辦法,擬定資金測算意見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將資金分配方案正式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資金下達。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部門預算和其他資金分配方案,依法審核後,按款分批獨立下達財政支農專項資金。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和調撥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或以其他方式和名義干預應由下級政府財政部門自主進行的資金分配。
第二十四條上級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下達後,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行文逐級提出申請報告,經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按批復的變更方案實施。
第二十五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執行進度要與農牧業生產的特點相適應,應盡早下達、盡快見效。
(一)對上級下達的救災應急資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下撥到下級管理部門。
(二)對上級下達的其他項目專項資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到下級部門。
(三)各級財政本級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上半年一般應下達年初預算的70%以上,9月底應達到90%以上。
(四)未按上述時間拿出分配方案,主管部門又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財政部門可根據年初預算和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自主擬定分配並下達資金。
第六章資金使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應嚴格按項目計劃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任何單位、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和遲滯占壓支農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支農項目獲得批准後,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與項目實施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定建設合同。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批復的項目預算和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
各級財政和主管部門要做好項目的組織和落實工作,要選擇關鍵環節,集中資金投入,避免肢解項目和分散資金。
第二十八條符合招投標條件和政府采購范圍的財政支農資金支出,應全部實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
第二十九條盟市、旗縣財政部門對國家和自治區立項支持的財政支農重點項目資金,必須實行報賬制管理,並按項目和事業進度撥款,也可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後再全額撥付。
扶貧資金應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全面實行專戶和報賬制管理。
第三十條支農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專項核算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目完工後,項目所在地財政和主管部門應組織驗收小組或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的技術、財務、資產和績效等情況進行審計和驗收。
第三十二條為了便於項目的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凡是自治區財政一次性支持金額超過50萬元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在實施地的顯著位置設立項目標識。標識的式樣、規格等由自治區統一設計,各地自行安裝設立。
第七章信息反饋
第三十三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年初預算經批准後,下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分款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
第三十四條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定期向上級反饋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一)按項目管理的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按工程進度向項目所在地財政和主管部門反饋項目實施情況。
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對上級安排的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分析,並於項目完工後一個月內報告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
(二)按非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資金分配、到位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檢查的專題情況,涉及上級支農專項資金的,應反饋上級相關部門。
第八章管理權責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年初預算中適當安排部分項目管理費,專項用於按項目管理的支農資金前期調研、規劃、評審、咨詢、申報、儲備、審計、檢查驗收,以及對優良項目管理部門、實施單位及有關人員的獎勵。
項目管理費在本級財政同類專項資金預算中列支,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管。下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不得從上級財政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
未按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不得以工作經費、項目管理費、獎勵經費等名目列支屬機構經費性質的費用。
農牧業救災性資金,嚴禁用於非救災項目支出。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對財政支農資金實施管理,具體負責項目資金的審核、評估、分配、使用、資金下達和監督檢查。對同級預算安排和上級財政補助的支農專項資金的執行進度、資金安全、資金按項目、按期到位負責;有權對未經評估論證項目、不合規項目、重復投入項目、不合理留用等資金不予安排和下達;對違法、違規分配和使用支農資金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上級部門反映。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對財政支農項目和事業計劃實施管理,負責組織項目計劃和事業計劃的擬定、申報、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並對項目計劃、事業計劃和相關數據的真實、公平、合法、合規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主要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合規性、項目工程質量、項目完成期限、使用效益負責。
第九章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實行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都必須建立項目檔案,通過系統檔案資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立項檔案庫和項目儲備庫。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上報的,經評估論證符合扶持條件的農牧業項目要納入項目庫管理,並分類建立項目儲備檔案,為向上申報項目和加快本級支農資金的分配創造條件。
第四十一條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項目檔案和儲備數據要落實專人管理,明確職責,做到規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檢查監督
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同時要積極配合審計和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對支農專項資金進行審計和檢查。
第四十三條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申報中的違規操作行為,從嚴處理。
(一)對在項目申報的標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弄虛作假的項目單位,取消其今後的申報資格,並可通過媒體對單位及負責人予以曝光。
(二)對在項目申報的標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協助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的中介組織,可通過媒介予以曝光,並向有關行業自律組織通報。
(三)對報送虛假標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作為今後是否安排該地區支農專項資金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項目實施單位不按規定使用支農專項資金的,
財政部門可停撥項目資金或中止項目執行,責令整改,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加強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挪用和違規使用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一經查實,除限期糾正外,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擠占、挪用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上級財政部門可通過扣減其它專項資金和轉移支付補助等收回,同時取消該盟市、旗縣同類專項資金後兩年的申報資格。
第十一章考核評價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分項建立支農專項資金考核評價制度,量化指標體系,以評分制分項進行考核評價,獎優罰劣。
第四十七條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到位及時、專款專用,項目如期竣工、效益顯著的項目,主管和財政部門可對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實施獎勵。獎勵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並按誰立項、誰考評、誰獎勵的原則實施。自治區對被獎勵的盟市、旗縣在下年度同類項目中給予優先立項和支持。
第四十八條對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不能如期到位、項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達到預期目標的項目,自治區財政和主管部門,可對有關盟市給予通報批評,並作為該盟市下年度同類項目是否立項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要建立健全支農資金管理激勵和約束機制。自治區財政對在支農資金審計中發現違規違紀行為、資金到位率低、資金結轉數額大、資金使用效益差等情況的盟市,將酌情扣減一定比例的支農投入;同時將扣減的資金增加到資金管理較好、到位率較高、資金使用效益較好的盟市。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各盟市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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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業使用國債的基本建設項目需要委託管理嗎
企業使用國債的基本建設項目應該可以不需要委託管理。
C. 國債期貨管理辦法的文件 有哪些
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包括一下目錄:
國債期貨交易經紀機構;
國債期貨交易、結算及交割;
國債期貨經紀業務管理;
法律責任;
附 則。
D. 《內蒙古自治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哪裡有這個文件的文檔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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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一、國債專項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范圍。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國債專項資金,並按照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京財建〔1998〕894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利用國債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4號)和《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債轉貸資金還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5號)等文件規定,切實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按規定及時足額將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為確保國債專項資金及時發揮效益,市財政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將資金分批撥付到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應立即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嚴禁滯留、擠占和挪用國債專項資金。為便於了解和掌握國債轉貸資金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填列《國債轉貸資金分年度使用計劃表》(附後),於1998年12月2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三、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各主管部門和區縣財政局要切實加強資金來源管理,督促項目概算中其它來源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其它各種來源的資金,特別是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的到位進度不得低於國債資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資金不落實或長期不能到位的,財政部門有權緩撥或停撥國債專項資金。四、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財務管理。國債專項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按規定的標准開支。經批準的新建項目,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審查項目概算,參與項目工程招投標工作;要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查工程預算、結算,作為辦理工程款撥付和結算的依據;要按規定搞好項目的年度財務決算;項目竣工要按規定搞好竣工驗收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協調項目的主管部門切實開展和搞好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五、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關項目前期准備情況、專項資金下達情況和項目完成情況,不允許擅自挪用國債專項資金,不允許用國債專項資金置換其它已投入的資金,不允許隨意擴大工程規模、拖延工期、留下資金缺口。對違規、違紀,擠占、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或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六、統籌規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及用自有資金還款的項目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狀況,認真做好國債轉貸資金的還款規劃,按照與北京市財政局簽定的借款協議確定的貸款數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認真測算各項還款來源,定出切合實際的分年度還款計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按年度填報《國債轉貸資金還款計劃表》(附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市財政局。七、及時准確反饋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信息。項目建設單位要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反饋有關情況。並按季度填列《國債專項資金匯總分析表》和《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分析表》(附後),於每季終了三日內報市財政局,同時著重反映下列情況:1.本地區、本部門申請國債專項資金總額; 2.使用國債專項資金的項目情況;3.國債專項資金到位情況;4.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配套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5.項目工程進展情況;6.項目的財務及管理情況;7.國債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8.建議。八、認真做好國債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就國債專項資金對推動本行業或本地區經濟增長的作用和效果做認真、科學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報告。分析報告要選擇一些項目,進行典型解剖,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分析。
F. 國債項目項目管理公司能否直接委託
3傳統意義上的項目管理軟體更多的是管理項目的資源、任務、進度、質量,而忽略了項目管理的最終目標——項目成本控制。諾明軟體為例,通過項目管理軟體,可全面核算各類項目成本,其中包括人工、費用、材料、設備、管理分攤、外包等項目成本的精細化管理,幫助財務人員輕松完成項目成本核算過程,同時幫助項目經理實時了解項目實際產生的各項成本。
G.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H.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領域農民工保證金管理辦法 內政字 2006 第443號文件
內政辦字〔2006〕443號
為確保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按時發放,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利益,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二、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在建、新建、擴建、改建、維修和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均實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制度。
三、本辦法所稱保障金是指為防止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之前,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按一定比例分別預先向保障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專戶儲存的專項資金。
保障金由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繳納: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價的1.5%繳納;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價的1.0%繳納。
保障金按照工程項目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障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專戶儲存 ,專款專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金的監督使用。
四、工程建設單位和中標企業按照以下程序繳納保障金。
(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結束後,10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設部門保障金管理機構核定保障金繳費額並填寫《建設領域工程項目支付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保證書》(以下簡稱《保證書》)一式5份。
(二)憑《保證書》到指定銀行辦理保障金存款手續。
(三)憑銀行存款回執,由保障金管理機構認定保障金存款手續,並在《保證書》上簽章。
(四)持具有保障金管理機構簽章的《保證書》等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
五、農民工工資是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組成部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審驗《保證書》。沒有《保證書》的,視為建設工程項目資金不落實,一律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六、施工現場實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公告牌制度。工程開工時,工程項目部應在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公告牌。公告牌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名稱、開竣工時間、工程項目保障金繳費額、舉報投訴電話。公告牌的規格、樣式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七、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招工用工,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等理由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農民工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
農民工工資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八、用人單位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出具應付工資憑證,並在5日內將不能按時支付工資情況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應付工資憑證中應當註明給付工資的具體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九、工程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勞務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有監管義務,並負連帶責任。
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勞動用工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予以糾正。在接到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予以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
(一)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四)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法給予農民工經濟補償的。
(五)未在應付工資憑證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工資的。
(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沒有依法辦理勞動合同手續和申報用工登記手續的。
(七)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扣押農民工身份證和其他身份證明的。
十一、施工企業有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逾期不能補發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施工企業提出啟用保障金發放工資意見。
十二、啟用保障金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一)施工企業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意見,填報《施工企業使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申請書》,提交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定拖欠剋扣工資金額後,簽署啟用保障金意見,提出具體使用金額。
(三)保障金管理機構根據核定金額,從保障金帳戶中予以支付農民工工資,並要求施工企業做出保障金補存承諾。
(四)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保障金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施工企業支付給農民工本人,由農民工本人簽字領取。
十三、自用保障金支付農民工工資之日起20日內,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將保障金啟用部分分別足額補存到保障金銀行專戶,以保證保障金的儲備額。逾期未補存的,責令限期補交,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四、建立健全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各地應將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施工現場設立公告牌、按期補存保障金等情況作為評定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信用等級的重要依據。
十五、保障金退還程序。
(一)工程項目竣工前30日,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填報《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申請表》,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保障金退還申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確認該工程項目沒有發生拖欠或者剋扣工資情況後,簽署退還意見。
(二)根據退還意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到保障金管理機構辦理保障金退還手續。
辦理保障金退還手續需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法人代碼證。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建設領域工程項目支付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保證書。
5.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申請表。
(三)保障金管理機構對相關材料予以審驗後,對符合條件的為其辦理保障金退還手續,並出具農民工工資支付證明。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憑農民工工資支付證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農民工工資支付證明為辦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必備要件之一。
十六、對沒有辦理保障金儲存、退還手續的工程項目,有關部門、單位均不得為其辦理開工、竣工手續。對違規辦理開工、竣工手續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十七、用工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工資保障金的,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退還保障金的,保障金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退回所騙取或返還的款額,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十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工作懈怠、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對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情況調查核實有誤,導致保障金錯誤使用、返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九、保障金專儲銀行工作人員出具虛假憑證、挪用保障金或由於工作失誤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任何單位或個人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干擾農民工依法申訴追討工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施工總承包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項目經理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後逃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保障金繳納、支付、返還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要對舉報情況及時調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二十二、對違規拖欠或者惡意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以及違規掛靠、違規發包、搞不正當競爭、簽訂虛假合同、不及時足額繳納或補繳保障金的單位,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向社會曝光或公示其不良行為,同時依法對其市場准入、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二十三、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二十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