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東方財富是個證券公司嗎
東方財富證券是證券公司。
公司總部位於上海。公司注冊資本54億元,法定代表人為陳宏,員工總數超過1500人。公司控股股東為東方財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方財富」,證券代碼300059),股權佔比99.89%,東方財富全資子公司上海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股權佔比0.11%。
截至2019年1月,公司在全國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設有136家營業部和12家分公司;擁有3家全資子公司:西藏東方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東方財富期貨有限公司、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東方財富證券擁有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基金代銷、證券自營、財務顧問、證券投資咨詢、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證券承銷與保薦、代銷金融產品、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新三板業務(推薦掛牌、交易、做市業務)等證券業務全牌照,依託全國主要中心城市的148家分支機構,為海量用戶提供證券服務,是東方財富一站式互聯網金融服務平台的重要組成部分。
(1)東財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按照功能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證券經紀商
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
2、證券自營商
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3、證券承銷商
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證券公司
東方財富證券官網-關於我們
❷ 東財認購基金提示錯誤5什麼意思
東財認購基金提示錯誤5,說明你沒有認購成功,你重新刷新一下再來,重新認購才可以提交。
❸ 哈爾濱東財私募基金
1.私募所得稅制度現狀
1.1.私募稅收制度建設相對滯後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納入監管框架以來,私募政策迎來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產品開始向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8 月,首個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從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等八個方面規范了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私募基金業務維度出發,提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9 月,證監會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從機構維度(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對開展泛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遵守的行為規范進行了規定。隨著私募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等制度的確定,私募運行趨於規范化;而隨著私募政策的統一化,不同類型私募業務的監管套利問題也趨於消散。但對於近期才集中「轉正」的私募而言,還有許多問題亟待明確,稅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當前,國內私募基金按投資方向可以分為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於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視作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按組織形式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內私募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契約制。
其中,在契約制中,國內私募基金傳統上常藉助通道形式,如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登記備案制實行後開始出現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約型私募。
但與私募類型和通道的豐富化形成對比的是,與私募有關的稅收制度多以「點狀」存在、未形成一個統一涵蓋所有私募類型的稅收框架。私募的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例如直接私募的稅收尚無明確說法、形式各異的私募基金如何體現稅法公平原則等。私募稅收制度建設滯後於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設。
1.2.私募所得稅現狀梳理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稅進行梳理。我們重點關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這兩類基金按組織形式均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建投資基金,基金本身成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點有降低風險、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適用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等。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夥企業法》引進了有限合夥法律制度,為有限合夥制私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點主要有:設立程序簡便、稅收可穿透、無代理風險等。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契約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契約,將基金委託給管理人管理,實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其特點有設立、退出和增募機制靈活、無雙重稅收、決策效率較高等。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私募所得稅問題可以分解為兩個問題:一是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二是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
其中,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 號文)、2008 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 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其中相關條件主要指:
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這就意味著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的基礎稅率為25%,但享有眾多稅收優惠政策。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這就意味著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不收取所得稅。
傳統通道式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資管、信託、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均非法人實體,因此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在基金層面自然也就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因投資者的屬性不同而不同。對自然人投資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如果投資於公司型私募基金,則屬於一般的自然人投資者,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稅率為20%。
如果自然人投資者投資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 號),「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徵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當時的合夥企業主要指普通合夥企業。2007 年新《合夥企業法》允許合夥企業按有限合夥設立,並提出「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這意味著自然人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35%的個人所得稅。
自2011 年9 月開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准統一確定為42000 元/年。扣除費用後,按照最新的稅率表,自然人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超過10 萬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稅率征稅。
但對於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該部分收入不並入合夥企業收入,而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按20%稅率交稅。
如果自然人投資者投資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前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類契約型私募基金對投資者所得並不代扣代繳,投資者需自行申報納稅。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稅率。
對企業投資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故如果投資於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可以免徵所得稅,但如果企業投資者通過轉讓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實現退出,則需要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按「先分後稅」原則,企業投資者在獲取基金收益後要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交稅。
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獲取基金收益後應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交稅。
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條例規定了一些免稅和低稅率主體,這些主體在獲取基金收益時可免稅或以優惠稅率徵收。例如: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規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即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要補充的是,自然人投資者參與有限合夥制私募時也曾有過一波優惠政策熱潮,當時,各地方政府為了鼓勵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大多將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限合夥人稅率(LP)由5~35%累進稅率統一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稅率為20%;而普通合夥人(GP)仍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稅率為5~35%的超額累進稅率。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將以稅收返還等形式給予優惠政策。
但從稅法角度看,省級及以下政府應沒有未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直接減免個稅的權利,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實質是遊走在灰色邊緣。2009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關於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財政、稅務部門「不得隨意改變稅收優惠政策范圍」,明確「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除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下放地方的具體政策管理許可權外,稅收政策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
2.私募所得稅的比較分析
2.1.組織形式比較分析
綜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作相對穩定。盡管在公司層面和投資者層面均需要征稅,存在「雙重征稅」問題,但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可部分抵消雙重征稅的影響。例如:在公司層面征稅的時候,來自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可依法免稅;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應
納稅所得額。在投資者層面征稅的時候,如果是企業投資者,則基金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可以免徵所得稅。從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25%+(1-25%)*20%=40%
企業投資者:25%+(1-25%)*25%=43.75%
但實際稅負通常沒有那麼高。例如,一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投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則可獲得多重稅收優惠。再如,假定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獲取的收益全以股息、紅利等權益收益實現,則實際上該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和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承擔的稅率是一樣的,均為25%(不考慮其他優惠政策)。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雖無法人資格,但在財產權上仍可明確登記,且普通合夥人執行公司事務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有效克服公司制下的「委託—代理」問題,這也是有限合夥制形式成為國外私募首選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夥制「稅務透明體」的特性決定了在基金層面無需交稅,而由合夥人分別交稅。其中自然人投資者一般按5%~35%超額累進稅率交稅,而企業投資者一般按25%交稅(低稅率和免稅主體除外)。此前部分地方政府為鼓勵股權投資,曾將股權投資私募中,自然人有限合夥人的稅率統一下調至20%。從而,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0+5%~35%=35%
企業投資者:0+25%=25%
但由於有限合夥在收益分配上可協商辦理,靈活性較大,加之「稅務透明體」的特性,使得有限合夥制私募在稅務安排上可操作性較高,理論上可以將收益由「重稅主體」向「輕稅主體」轉移。為了盡量避免有限合夥成為私募避稅的工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要求無論合夥企業收益是分配還是留存,均需按「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所得稅。
契約制私募在國內尚無明確說法,但傳統借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發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契約制私募無需設立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於無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實體的約束,契約制私募在募資等條款設計上最為靈活,可多次籌集資金。由於無法人實體,現有的信託、券商資管等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無需交稅。
在投資者層面,自然人投資者按20%的稅率交稅,企業投資者稅率為25%。從而,契約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0+20%=20%
企業投資者:0+25%=25%
2.2.黑石稅案風波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地方政府出台的某些優惠政策可針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國家和地方優惠政策最密集的創業投資領域,政策大多隻針對公司型私募基金。這與有限合夥制容易演變為避稅工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在私募發展較成熟的國家如美國,此前有報道稱其私募股權投資中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已控制了80%的風險投資額。在美國,有限合夥制私募同樣無需在私募基金層面交稅,只需在合夥人環節交稅。如果合夥人是自然人,直接按個人所得稅規定交稅;如果合夥人是企業,則將收益分配到最終納稅人賬戶後進行交稅,即所謂的「流經原則」。
美國應稅收入分為普通所得、資本利得和消極收入,其中前兩種是主要的應稅收入。普通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為35%,資本利得包含各類投資收益,最高稅率僅為15%(政府正推動上調至20%)。
根據「流經原則」,採用有限合夥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資者環節支付稅率較低的資本利得稅;而採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則在基金環節就要交最高35%的聯邦所得稅和10%的州稅,在投資者環節還要交稅。由此,私募基金大多選擇採用有限合夥制。美國黑石集團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募股權基金之一,其上市時就因其合夥企業架構有避稅嫌疑,引起過不小風波。
2007 年6 月,黑石集團再紐交所上市。上市主體設定為在特拉華州注冊的有限合夥企業——黑石集團LP(The Blackstone Group LP),該上市主體的投資者有兩類:
黑石集團管理有限責任公司(BlackstoneGroup Management LLC),作為上市主體的普通合夥人,無經濟利益。而該公司實際由以創始人施瓦茨曼、彼得森等為代表的黑石高管們控制。
首次公開發行的投資者(Investorsin this offering),獲得的是普通基金單位(commonunits),作為上市主體的有限合夥人,享有上市主體100%經濟權利,但只有有限投票權,無權選舉上市主體的普通合夥人及董事。
上市主體通過4 家100%控股的黑石控股GP(BlackstoneHoldings GP Inc)公司間接控制5 家運營實體各21.7%的份額。4 家黑石控股GP 在5 家運營實體中的角色均為普通合夥人。
另外,黑石高管團隊還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持有5 家運營實體78.3%的份額,以及上市主體100%可轉換為普通基金單位的份額。
通過復雜的結構設計,黑石高管團隊既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實現了募資,又以有限合夥的形式獲得了15%的較低稅率。
但是,在黑石上市以後,其股份獲得了較高的流動性,實質上越來越靠近公司實體,此時仍享有穿透稅制和15%的低稅率,引起了不少爭議。
3.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自2014 年2 月私募登記備案制度實行以來,直接私募產品成為業界關注的熱點。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既可以節省通道費用、提升私募公司知名度,也有利於私募公司建立較完善的前中後台機制,引導私募公司發展規范化。但是,關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目前還處於較模糊的階段。由於沒有統一清晰的說法,部分私募擔心未來直接私募產品或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尷尬處境,因此對直接私募發行持觀望態度。
與傳統通道型私募基金相比,直接私募屬於較標準的契約型私募,因此,關於直接私募是否需要交稅的討論實質上就是關於契約型私募是否需要交稅。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
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另外,公募基金作為較成熟的契約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優惠政策。2013 年6月新《證券投資基金法》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框架,據此,以往適用於公募基金的相關優惠稅收政策也理應適用於直接私募基金。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私募可享有公募當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則同樣可以實現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
但是,由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在表述中使用了「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❹ 拉薩團結路是何方神聖呢
拉薩團結路指的就是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薩東環路第二證券營業部。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薩東環路第二證券營業部於2015年06月01日成立,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基金代銷;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投資咨詢;代銷金融產品;融資融券等。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方財富證券」)前身系西藏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被東方財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收購,2020年更名為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東財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東方財富證券擁有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基金代銷,代銷金融產品,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等證券業務的全牌照,為用戶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證券服務。
東方財富證券在2018年、2019年的證券公司分類評級中連續兩年被評為A級。
截至2020年3月,公司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設有158家營業部和12家分公司;擁有4家全資子公司:西藏東方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東方財富期貨有限公司、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西藏東方財富創新資本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❺ 東方財富天天基金網站和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怎麼打不開了呀
不可能啊,我經常用的,是你網路、電腦問題吧!
❻ 華夏基金公司與東方財富基金公司哪家業績好
你確定有東方財富基金公司?東財網旗下的天天基金網,是基金代銷平台,是第三方機構,給用戶對比選擇購買的,華夏是發行基金的,是基金的管理者。華夏發的基可以在華夏買,也可以天天買。在天天,則是可以買華夏也可以買別的,這兩個公司是兩個概念
❼ 東財財務管理a 從屬性的角度劃分,長期籌資方式有幾類
從屬性的角度劃分,長期籌資方式分為股權性籌資、債務性籌資與混合性籌資。
1、股權性籌資:
股權性籌資形成企業的股權資本,亦稱權益資本,是企業依法取得並長期擁有,可自主調配運用的資本。
2、債務性籌資:
債務性籌資形成企業的債務資本,亦稱債務資本,是企業依法取得並依約運用、按期償還的資本。
3、混合性籌資:
混合性籌資是兼具股權性籌資和債務性籌資雙重屬性的長期籌資類型,主要包括發行優先股籌資和發行可轉換債券籌資。
(7)東財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由於籌資范圍、籌資機制和資本屬性不同,企業的長期籌資區分為各種不同類型。
混合性籌資動機:企業既為擴大規模又為調整資本結構而產生的籌資動機,稱為混合性籌資動機,即這種混合性籌資動機兼容了擴張性籌資和調整性籌資兩種籌資動機。
股權籌資:以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籌資,是企業經濟運營活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籌資手段。
股票作為持有人對企業擁有相應權利的一種股權憑證,一方面代表著股東對企業凈資產的要求權;
另一方面,普通股股東憑借其所擁有的股份以及被授權行使權力的股份總額,有權行使其相應的、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極其決策進行控制或參與的權利。
債務籌資:通過負債籌集資金。長期負債是指期限超過1年的負債。
長期負債的優點是:可以解決企業長期資金的不足,如滿足發展長期性固定資產的需要;由於長期負債的歸還期長,債務人可對債務的1還作長期安排,還債壓力或風險相對較小。
長期負債的缺點是:長期負債籌資一般成本較高;負債的限制較多。
混合籌資是一種籌資方式,包括優先股籌資、發行可轉換債券籌資和認股權證籌資。
債務籌資的優點:
1、籌資速度較快。
2、籌資彈性大。
3、資本成本負擔較輕。
一般來說,債權籌資的資本成本要低於股權籌資。其一是取得資金的手續費用等籌資費用較低;其二是利息、租金等用資費用比股權資本要低;其三是利息等資本成本可以在稅前支付。
4、可以利用財務杠桿。
5、穩定公司的控制權。
缺點:
債務籌資的缺點:
1、不能形成企業穩定的資本基礎。
2、財務風險較大。債務資本有固定的到期日,有固定的利息負擔,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取得的債務,資本使用上可能會有特別地限制。
3、籌資數額有限。
❽ 蘇州大學和東北財經大學金融學研究生哪個更好
盡量在長三角地區選擇學校,畢竟要考慮就業。
讀了金融學,將來做什麼?
從近幾年就業情況來看,金融學專業畢業生通常有這些流向:
1、商業性質的銀行,其中包括中國工商、建設、農業銀行等四大行和招商等股份制商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駐國內分支機構;
2、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如中國人壽、平安、太平洋保險等;
3、中央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4、金融控股集團、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擔保公司;
5、證券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上交所、深交所、期交所;
6、信託投資公司,金融投資控股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大型企業財務公司;
7、國家公務員系列的政府行政機構,如財政、審計、海關部門等;
8、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
9、一些政策性銀行,比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
10、上市(或欲上市)股份公司證券部、財務部等;
11、高等院校金融財政專業教師,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出版傳播機構等。
怎樣選擇和自己發展相符的專業方向呢?
1、職業導向
從上面的就業流向可以看出,職業方向和報考專業有很大的聯系。因此如何你准備從事基金類工作,報金融工程方向比較好;如果你想到保險公司工作當然要選擇保險方向。
2、學校導向
首先,報考時盡量選擇名校。現在金融行業都有「名校情結」,企業在選擇學生時,比較看重學生就讀的院校,一般情況下會選擇比較知名的,如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對外經貿大學等的學生,因為這些學校已經在企業心目中樹立良好的口碑。
其次從人際關系方面考慮你所報考的院校。最好是選擇傳統上具有優良的金融學教育積淀的學校,比如一些著名財經類專業院校,如上財、中財,或是金融經濟類傳統較好的綜合類大學,比如復旦、南開。這樣的院校通常在金融經濟界有一定的校友資源,對於未來就業好處頗多。
第三,學校的地域也是一個重要因素。你所要報考的院校,應該在你未來准備發展的地區或附近。因為學校在該地區有一定的影響力,這樣在你畢業之後會方便你到該地區擇業。比如考上海的學校就把目標定在上海發展。2020年,上海將建成國際金融中心,從倫敦、紐約、東京等國際金融中心的情況看,其金融人才都在30萬人以上,而目前上海市的金融從業人員在10萬人左右,上海與其他金融中心相比,人才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尤其是高級金融人才更是短缺。
3、專業導向
既然你准備在這個行業發展,那麼選擇什麼專業方向更符合你的發展目標呢?從當前的金融學科專業分布來看,比較有發展前景的專業方向有:公司財務、風險管理與控制、金融工程、金融市場、保險精算、證券投資等。
目前基金市場最為活躍,而熟練的基金經理人只有3000人左右,人才缺口過萬;目前中級基金經理人的年收入已經達到40萬元。而擔任高級職位的經理人年薪已經突破百萬元,可見金融行業是一座未開採的金礦。
如果考慮穩 也可報考上海的的大學(除了復旦 上交 上財)
❾ 寒風凜冽 東財基金銷量縮水50% 還有什麼是賣得出去的
貨幣基金、債券基金、保本基金還是賣得出去的,下滑的主要是權益類基金,以及市場換手減少,帶來的交易量下滑。
如有不懂之處,真誠歡迎追問;如果有幸幫助到你,請及時採納!謝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