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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13 11:18:05

❶ 現在坐飛機還有機建費和燃油附加費嗎

機場建設費已經改為民航基金,是根據機型收取的,100座以下的飛機是10元機場建設費,100座以上的是50元。 燃油附加費呢,2015年2月5日起已經取消了,目前不徵收燃油附加費。

(1)旅遊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機場建設費在票價外以稅款(代號為「CN」)的形式徵收,並以航段為計收基礎,取消原8小時以內中轉免繳機場建設費的規定。凡是2004年8月1日(含)以後銷售的、9月1日(含)以後旅行的定期和不定期客票,均需繳納機場建設費。

2、燃油附加費在旅客購票時與票價一並收取,項目代號「YQ」及標注在客票上單獨標示。2015年2月5日起,國內航班機票燃油附加費取消。

❷ 民航發展基金的背景介紹

財政部開征民航發展基金,取代原來對乘客徵收的機場建設費以及以及對航空公司徵收的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國內航線旅客支出沒有變化,國際航線旅客多交20元。航空公司支出不變。
2012年3月17日,財政部發布《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旅客和航空公司徵收民航發展基金,同時,廢止原來對旅客徵收的機場建設費以及對航空公司徵收的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對於普通旅客而言,由於廢除的機場建設費與新征的民航發展基金都是每人次50元,因此實際支出沒有變化。但國際航線方面,由於機場建設費為每人次70元,而民航發展基金為每人次90元(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實際支出增加了20元。
財政部公布的《辦法》中稱,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並而成。其中,對旅客徵收的標准為,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而對航空公司的徵收標准,則與原來的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保持一致。
《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❸ 第一次買機票,上面那機看建費什麼的是什麼意思

徵收機場建設費,主要是用於國內落後、老舊機場的建設發展,其中,收到的費用有1/3用於老舊機場的建設,剩下的一部分留給機場建設,另一部分留給國家財政。但現在機場建設費的說法將不再使用,而統一稱作民航發展基金,其徵收標准大體不變,維持為「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總則中規定,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上繳中央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

❹ 坐飛機每次都要交50元或者90元的民航發展基金到底有何依據

你好朋友。
我經常坐飛機,比較熟悉民航規定和航空公司情況。
可以告訴你。
是的,從今天起,買機票需要買民航發展基金,但取消了燃油費和機場建設費。
買機票更實惠了奧。
祝你好人一生平安,滿意請採納

❺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國家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包括國家紅色旅遊專項資金、國家「十一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專項保護資金、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保護資金等。
1. 國家紅色旅遊專項資金
(1)紅色旅遊專項資金概況
紅色旅遊是一種以政府為主導的特殊的旅遊形式。我國紅色旅遊專項資金大多數是由政府撥款扶持的,商業投資較少。
(2)申請條件和流程
紅色旅遊專項資金的申請單位需符合以下條件:
以革命紀念地、紀念物及其所承載的革命精神為吸引物的景區或景點;
必須有經過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的紅色旅遊總體規劃;
景區有亟待解決的基礎設施建設問題。
紅色旅遊專項資金申報流程:
2. 國家「十一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專項保護資金
(1)資金額度
根據《全國「十一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設施建設規劃》,列入規劃的保護項目共178項,其中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項目100項,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項目78項,經評估審核,基礎設施投資估算為20.5億元,需要中央補助投資為98947萬元。
(2)申報流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要求對本省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項目進行規劃;
從本省有關項目中遴選出符合規定、亟需加強保護和建設的項目,納入省「十一五」歷史文化名城建設規劃;
將選出的項目上報國家有關部門。
3. 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保護資金
(1)資金概況
在保證遺產地真實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國家安排文化和自然遺產地專項基建資金,支持一批重大遺產地的搶救性工程,進一步改善資源保護條件。
(2)資金使用范圍
專項資金用於必要的看護和管理用房、消防設施、監控設施、環衛設施、監測巡查設施、必要的環境整治以及防範自然災害發生的工程等。
2007年國家啟動實施13個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保護項目,總投資3.75億元,國家投資2億元,地方配套17452萬元。
(三)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在中央的帶動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紛紛將旅遊作為經濟發展重點,從省級財政撥出一定資金建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推動旅遊基礎設施的建設。
1.資金使用范圍
(1)支持對全省及地方旅遊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旅遊規劃的編制;
(2)支持重點旅遊項目的建設及特色旅遊項目的開發;
(3)支持有利於資源整合、區域聯動,對發揮整體效應有促進作用的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4)支持旅遊信息化建設、旅遊人才的培養和旅遊院校的建設;
(5)支持有特色的重點旅遊商品的研發。
2.申報使用流程
以安徽省為例,安徽省2007年旅遊專項資金申報流程:
(四)市縣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1. 概況
設置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市縣主要集中在那些具有高品位旅遊資源、旅遊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地區政府都將工作重點轉向旅遊開發和建設,不僅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也從地方財政撥出一定資金設立本地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❻ 民航發展基金的相關規則

關於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2〕17號
中國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航空公司:
為規范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民航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批示要求,制定《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民航事業發展,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並而成。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
第四條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徵收管理
第五條在中國境內乘坐國內、國際和地區(香港、澳門和台灣,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簡稱「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設立、並使用中國航線資源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航空運輸企業和從事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企業(以下簡稱「航空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民航發展基金。
第六條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標准繳納民航發展基金:
(一)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徵民航發展基金:
(一)持外交護照乘坐國際及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齡在12周歲以下(含12周歲)的乘機兒童;
(三)乘坐國內支線航班的旅客。
本辦法所稱國內支線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機型飛機執飛的航班:大篷車(機型代碼208)、DONIER328(機型代碼D38)、ATR-72(機型代碼AT7)、CRJ-200(機型代碼CRJ)、ERJ145(機型代碼ERJ)、新舟60(機型代碼MA60)、運12(機型代碼YN2)。上述機型如有更改,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商財政部公布。
第八條航空公司按照飛行航線分類、飛機最大起飛全重、飛行里程以及適用的徵收標准繳納民航發展基金。具體徵收標准如下:
單位:元/公里
飛機最大起飛全重 第一類航線 第二類航線 第三類航線
≤50噸 1.15 0.90 0.75
50-100噸(含) 2.30 1.85 1.45
100-200噸(含) 3.45 2.75 2.20
>200噸 4.60 3.65 2.90
第九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航線分類劃分如下:
第一類航線:內地至港澳台地區航線,東中部16個省、直轄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海南,下同)范圍內的航線。
第二類航線:東中部16個省、直轄市與西部和東北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內蒙古、廣西、四川、雲南、貴州、西藏、重慶、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遼寧、吉林、黑龍江,下同)之間的航線,國際航線國內段,飛越內地空域的航線,以及內地串飛至港澳台的航班按第二類航線徵收。
第三類航線:西部和東北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航線。
由於航空運輸發展等原因航線分類依據發生實質性變化的,由財政部商民航局及時調整上述航線分類及徵收標准,並予以公布。
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飛機最大起飛全重等級分類,以民航局公布的各類機型等級為准。
第十一條為鼓勵和支持支線航空運輸發展,飛機最大起飛全重在50噸以下的機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飛行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飛行且里程在600公里以內(含600公里)的,按照相應航線類型的徵收標准減半計征民航發展基金。
第十二條專機、航空公司調機、訓練飛行、中止的商業運輸(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務飛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業務免繳民航發展基金。
第十三條國內聯程、經停航班以兩點間航段作為航線歸類和結算依據。備降航班按實際飛行的航線、航班計算徵收民航發展基金。
第十四條民航發展基金由財政部委託民航局統一組織徵收,民航局清算中心(以下簡稱「清算中心」)具體負責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工作。
第十五條航空旅客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在旅客購買機票時一並代征。
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開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單中應當單獨列明代征的民航發展基金,並套印財政部財政票據監制章。
旅客在辦理退票時,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應全額退還代征的民航發展基金。
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代征的民航發展基金,由清算中心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第十六條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由清算中心直接徵收,並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第十七條民航各地區空管局、各機場(集團)應當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民航發展基金相關統計信息報送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應認真核對相關信息,確定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數額,並於每月15日前向航空公司下達繳款通知書。
第十八條清算中心應以航空公司本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子公司作為繳款通知書的開具對象。國內航線實行代碼共享的航班,以執行航班的航空公司作為繳款通知書的開具對象。
民航發展基金在實行代碼共享的航空公司之間的分攤和結算辦法由航空公司自行決定。
第十九條航空公司收到繳款通知書後,應當於每月20日前將民航發展基金繳入財政部為清算中心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清算中心收到民航發展基金後,應當按規定向航空公司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二十條航空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繳納民航發展基金,民航局應當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追繳。
第二十一條民航發展基金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0項「民航發展基金收入」(新增)。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民航發展基金使用應當遵循以收定支、統籌安排、專款專用、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民航發展基金使用范圍如下:
(一)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科教、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歸還上述建設項目貸款,安排上述建設項目的前期費用和貸款貼息;
(二)對貨運航空、支線航空、國際航線、中小型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進行補貼;
(三)民航節能減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門及機場、航空企業節能減排新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節能設施或設備更新改造,行業節能減排管理體系建設等;
(四)通用航空發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業開展應急救援、農林飛行等作業項目,通航飛行員教育培訓,通航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和設備更新、改造等;
(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項目研發和新技術應用;
(六)加強持續安全能力和適航審定能力建設;
(七)征管經費、代征手續費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在民航發展基金預算中,按不超過基金收入的1%列支征管經費和代征手續費。
第二十五條民航發展基金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條中央本級安排使用的民航發展基金,由民航局根據民航發展基金的使用范圍、年度徵收情況、投資需求和項目前期准備情況,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規定,編制民航發展基金支出預算,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將經批準的民航發展基金支出預算納入民航局部門預算予以批復。
安排地方單位使用的民航發展基金,經財政部會同民航局審核後,通過中央對地方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預算下達。
第二十七條經財政部正式批復的民航發展基金收支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民航發展基金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民航局應當合理安排基金預算執行進度,確保預算執行均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中央本級民航發展基金決算,由民航局按照財政部的統一要求,根據年度民航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經財政部審核後統一納入民航局部門決算和中央本級政府性基金決算。
安排地方單位使用的民航發展基金,其決算編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民航發展基金支出按照支出用途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4類69款「民航發展基金支出」(新增)下的項級科目。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民航局負責對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對本轄區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各航空公司及時足額上繳民航發展基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地方單位使用的民航發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徵收、繳納或者截留、擠占、挪用民航發展基金,以及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責令改正,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民航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民航發展基金徵收管理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相關規定,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

❼ 旅遊基金是什麼

旅遊基金主要是指根據國家旅遊業發展規劃,主要用於旅遊宣傳促銷、行業規劃發展研究、旅遊開發項目補助等支出,少量用於彌補旅遊事業經費的不足。

旅遊基金屬中央財政資金,納入國家旅遊局部門預算統一管理。旅遊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航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7號)精神,旅遊基金從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繳納的機場管理建設費中提取,提取數額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7)旅遊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旅遊基金的支出范圍

1、宣傳促銷費

為開拓國內外旅遊市場而進行的宣傳促銷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國內宣傳促銷費、國外宣傳促銷費、境內外廣告宣傳費、旅遊宣傳品製作費、接待費等。

2、行業規劃發展研究經費

用於研究、制定國家旅遊行業發展規劃、遠景目標等方面的費用。

3、項目開發補助費。

重點用於中西部地區。包括旅遊景點景區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開發補助費、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補助費。

4、旅遊事業補助經費。

❽ 廣西全域旅遊產業發展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怎麼樣

廣西全域旅遊產業發展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是2017-12-08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注冊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注冊地址位於南寧市壯錦大道39號B-3棟401室「商務秘書企業(南寧市經開商務秘書有限公司)託管」。

廣西全域旅遊產業發展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50100MA5MXWPQ56,企業法人廣西全域旅遊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雁隆),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廣西全域旅遊產業發展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廣西全域旅遊產業發展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更多信息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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