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經營具有哪些主要特徵
保險的要素指哪些?
現代商業保險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可保風險的存在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來講,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的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利的可能。
2.有大量同質標的存在。保險標的數量的充足程度關繫到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的偏離程度,影響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風險的發生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性,這種損失是被保險人不願承擔的。如果損失很輕微,則無參加保險的必要。此外,保險費不僅包含損失成本,而且包括保險人經營的費用成本。因而對被保險人來講,將輕微的損失通過保險轉嫁給保險人在經濟上是非常不合算的。
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因為保險的目的,是以多數人支付的小額保費,賠付少數人遭遇的大額損失。如果大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重大損失,則保險人通過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所建立起的保險資金根本無法抵消損失。然而,在保險實踐中,有些可保風險可能並不完全滿足上述條件,如洪水、地震等巨災往往導致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重大損失,因此保險人在承保時力求將風險單位分散,這不僅可以避免大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重大損失,而且可以保證預期的損失與實際的損失相一致,保證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性。在保險經營中,通過再保險的方式轉嫁一部分風險責任,也能達到力求風險單位分散的目的。
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在保險經營中,保險人必須制定出准確的保險費率,而保險費率的計算依據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險標的損失的概率。這就要求風險具有可測性。如果風險發生及其所致的損失無法測定,保險人也就無法制定可靠穩定的保險費率,也難於科學經營,這將使保險人面臨很大的經營風險。因此,如果風險缺乏現實可測性,一般不能成為可保風險。
但是,可保風險的條件也會隨著保險技術的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而發生改變,如市場競爭、國家政策等。當然,我們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可保風險的基本條件,從而保證保險經營的科學性。因此,保險人在經營過程中界定可保風險時,堅持上述條件的同時,還要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
保險有哪些特徵?
(一)互助性
保險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這種經濟互助關系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而得以體現。
(二)法律性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又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三)經濟性
保險是通過保險補償或給付而實現的一種經濟保障活動。其保障對象財產和人身都直接或間接屬於社會再生產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兩大經濟要素;其實現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終都必須採取支付貨幣的形式進行補償或給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無論從宏觀的角度,還是微觀的角度,都是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
(四)商品性
保險體現了一種對價交換的經濟關系,也就是商品經濟關系。這種商品經濟關系直接表現為個別保險人與個別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間接表現為在一定時期內全部保險人與全部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即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的關系;具體表現為,保險人通過提供保險的補償或給付,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和人們生活的安定。
(五)科學性
保險是處理風險的科學有效措施。現代保險經營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等科學的數理理論為基礎,保險費率的釐定、保險准備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學的數理計算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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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經營的特徵和原則是什麼
保險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勞務活動、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保險經營成本和利潤計算具有特殊性以及保險經營具有分散性和廣泛性。
保險企業經營的原則;熟悉保險經營所要求的風險大量原則、風險選擇原則和方法3掌握有效控制承保風險的條件和防止投保人的逆選擇;熟悉風險分散原則以及承保前風險分散的要求和承保後風險分散的手段;了解保險企業經營在財務方面所採取的風險分散的方式。
參考資料:沃保網資格考試頻道
『叄』 簡述保險的特徵有哪些
保險的特徵:
1、互助性:保險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險在琮條件下,分擔了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這種經濟互助關系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而得以體現。
2、法律性:從法律角度看,保險雙是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種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3)保險經營風險的特徵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按照保險保障范圍分為: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
1.火災保險是承保陸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基本上處於靜止狀態下的財產,比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產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災引起的損失。
2.海上保險實質上是一種運輸保險,它是各類保險業務中發展最早的一種保險,保險人對海上危險引起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3.貨物運輸保險是除了海上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保險,主要承保內陸、江河、沿海以及航空運輸過程中貨物所發生的損失。
『肆』 簡述保險公司經營的特徵。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保險公司的產品模式:
保險公司的主要產品是保單,而保單就是一種合同,合同的內容是對風險的承諾,因此,保險公司最大的特徵就是將未來風險發生時可以給予一定補償作為一種承諾,用保險單的形式進行銷售。因此,此類合同時一種射幸合同。
同時,因為保險公司經營的產品面對的是社會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因此,與社會的財富緊密結合在一起,它具有社會性和金融性;
由於他的社會性,因此,要求保險公司更加註重誠信服務,以維護社會穩定為首要前提;
由於他的金融性,因此,相關部門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比一般行業都要嚴格得多。
以上只是保險公司經營的一部分特點,建議個人根據最基本的東西進行補充和分析。
『伍』 保險公司經營的特徵有哪些
一、思想的特徵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保險經營思想的基本特徵表現如下:
1、以市場為導向,按照保險市場的需求來安排保險經營活動
2、以競爭為手段,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
3、以經濟效益為中心,處理好保險企業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關系
4、以法律為准繩,規范保險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
二、行為的特徵
1、保險經營活動是一種特殊的勞務活動
2、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
3、保險經營成本和利潤計算具有特殊性
4、保險經營具有分散性和廣泛性
(5)保險經營風險的特徵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保險的特徵: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
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
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
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
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
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陸』 財產保險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哪些
保險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
一是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償付能力不足,不僅會影響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從而對整個金融體系造成沖擊,也會影響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產險和壽險業務必須分業經營,一家公司不得同時經營產壽險業務。這項規定有效防止了該風險的發生。
二是內控管理薄弱的風險。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印鑒管理、單證管理、信息技術等,是保險公司風險防範的重要關口,是極易產生風險和違法違規現象的地方。這些重要的風險控制點必須作為內控檢查的重要內容。
三是定價不合理的風險。定價風險包括產品的價格定得較低的低價風險;保險企業將產品價格定得較高的高價風險以及價格變動引發的風險,例如,降價行為會引發競爭對手的惡性價格戰,提價會使消費者轉向買競爭對手產品進而導致顧客流失等。
『柒』 保險有哪些要素,保險有什麼特徵
保險的要素指哪些?
現代商業保險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可保風險的存在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來講,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的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利的可能。
2.有大量同質標的存在。保險標的數量的充足程度關繫到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的偏離程度,影響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風險的發生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性,這種損失是被保險人不願承擔的。如果損失很輕微,則無參加保險的必要。此外,保險費不僅包含損失成本,而且包括保險人經營的費用成本。因而對被保險人來講,將輕微的損失通過保險轉嫁給保險人在經濟上是非常不合算的。
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因為保險的目的,是以多數人支付的小額保費,賠付少數人遭遇的大額損失。如果大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重大損失,則保險人通過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所建立起的保險資金根本無法抵消損失。然而,在保險實踐中,有些可保風險可能並不完全滿足上述條件,如洪水、地震等巨災往往導致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重大損失,因此保險人在承保時力求將風險單位分散,這不僅可以避免大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重大損失,而且可以保證預期的損失與實際的損失相一致,保證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性。在保險經營中,通過再保險的方式轉嫁一部分風險責任,也能達到力求風險單位分散的目的。
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在保險經營中,保險人必須制定出准確的保險費率,而保險費率的計算依據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險標的損失的概率。這就要求風險具有可測性。如果風險發生及其所致的損失無法測定,保險人也就無法制定可靠穩定的保險費率,也難於科學經營,這將使保險人面臨很大的經營風險。因此,如果風險缺乏現實可測性,一般不能成為可保風險。
但是,可保風險的條件也會隨著保險技術的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而發生改變,如市場競爭、國家政策等。當然,我們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可保風險的基本條件,從而保證保險經營的科學性。因此,保險人在經營過程中界定可保風險時,堅持上述條件的同時,還要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
保險有哪些特徵?
(一)互助性
保險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這種經濟互助關系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而得以體現。
(二)法律性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又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三)經濟性
保險是通過保險補償或給付而實現的一種經濟保障活動。其保障對象財產和人身都直接或間接屬於社會再生產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兩大經濟要素;其實現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終都必須採取支付貨幣的形式進行補償或給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無論從宏觀的角度,還是微觀的角度,都是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
(四)商品性
保險體現了一種對價交換的經濟關系,也就是商品經濟關系。這種商品經濟關系直接表現為個別保險人與個別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間接表現為在一定時期內全部保險人與全部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即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的關系;具體表現為,保險人通過提供保險的補償或給付,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和人們生活的安定。
(五)科學性
保險是處理風險的科學有效措施。現代保險經營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等科學的數理理論為基礎,保險費率的釐定、保險准備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學的數理計算為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