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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基金機構合規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13 22:43:50

㈠ 注冊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資金或非公開募集資金的基金公司,要求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公開募集的基金公司(指公募基金)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公司(指私募基金)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基金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報中國證監會及主管部門批准:
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變更名稱、住所;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變更股東、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出資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注冊資本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章的規定。
基金公司的股東處分其出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股東轉讓出資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得採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不得通過股權託管、信託合同、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變更股東的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基金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
基金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出資轉讓的,基金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基金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變更工商登記的,基金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㈡ 私募證券基金合規

請參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規范》第三十三條 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參照本規范執行。 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於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機構等。

㈢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業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促進基金行業和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管理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條 資產管理機構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其業務資格。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對資產管理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最近3年管理的證券類產品業績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健全,風險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穩健;
(四)誠信合規,最近3年在監管部門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產管理總規模不低於200億元或者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不低於20億元;
(二)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准。
第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00億元;
(二)最近1個季度末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
第八條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
(二)最近3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年均不低於20億元。
第九條 資產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資產管理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核。取得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的,向其核發《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十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第十一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基金業務部門,建立獨立的基金投資決策流程及相關防火牆制度,有效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統和安全防範設施或者有完善的信息系統、業務外包方案。資產管理機構可以為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提供研究、風險控制、監察稽核、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和運營服務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資產,防範內幕交易。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投資、研究業務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不少於10人。
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履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對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情況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資產管理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通過其控股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比照本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資產管理機構申請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材料清單

㈣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

關於私募基金:
目前,國際上開展私募基金的機構很多,包括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金融混業趨勢的發展,幾乎所有國際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該業務已經發展成為國際上金融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之一。
我國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成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投資計劃和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另一類是沒有官方背景,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這類私募基金通常以委託理財的形式為投資者提供集合理財服務,其業務的合法性不明確。媒體和市場討論私募基金合法化問題時,主要指後一類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

幾個私募基金方面的網站:
http://www.smztc.com/news.asp?classcode=207
http://www.smzx66.com/News.asp?Type=8

㈤ 證券公司每年應當至少開展幾次合規管理有效性全面評估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30號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自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內部有關機構和部門或者委託外部專業機構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及時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評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㈥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
一、了解投資者信息
由投資者填寫並提供基本信息表,並提供相關信息證明文件。
二、對投資者分類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 萬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
3.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
2、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並且,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
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轉化:
符合上文專業投資者條件第(四)、(五)項規定的,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普通投資者向專業投資者轉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並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後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根據7月1日實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管理人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採集,提高評估效率。
同時,根據不同的標准,對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三、填寫風險測評問卷
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問卷調查,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 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 超過3年,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要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 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四、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之後,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出具風險測評等級告知書。
同時,募集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特徵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
五、基金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六、簽署風險揭示書
適當性匹配一致後,募集機構需要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 特別注意: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募集機構應當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七、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證明其屬於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 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 如果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八、投資冷靜期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九、回訪確認
■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 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
■ 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 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十、未盡事宜
資料歸檔
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 年。
雙錄留痕
1、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要錄音或者錄像;
2、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要錄音或者錄像;
3、現場方式,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要錄音或者錄像;
4、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要錄音或者錄像;
註:非現場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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