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健康保險及其合同中的特殊條款
您好!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證被保者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費用支出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在健康保險中,常見的幾項特殊條款有:
一、觀察期/等待期條款
所謂觀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稱為免賠期間,是指健康保險中的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之前的一段時間。因為現如今,投保健康保險大多是無需體檢就可以購買的,但是保險公司僅僅根據病歷資料是很難判斷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種疾病,還是在投保後。為了防止被保者帶病投保、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險中會規定一個觀察期,最長為180天。在此期間內,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責的,只有觀察期滿之後,保單才會正式生效。
二、免賠額條款
免賠額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中的常用條款,根據條款規定,在一定金額下的費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也就是說,當發生保險事故後,在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前,被保者須自己先支付一部分醫療費用,即保險公司只負責對其醫療費用中超過免賠額的部分進行補償。
三、責任免除條款。
所謂責任免除,就是保險公司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補償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例如:遺傳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當被保者因免責條款中的事項產生合同約定的疾病時,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給付責任。
⑵ 2.就保險價值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的特殊性表現為()。
沒有客觀的價值標准
一、風險性不同:財產險 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信用行為均可作為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和保險責任;在人身保險中,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二、風險概率不同:財產險具有復雜性和多變性;人身險發生的概率則較為穩定。
三、保險標的不同:財產險的保險標的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衡量價值的財產或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
四、保險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人與物之間,保險利益有量的規定性,且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至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險則是人與人之間;保險利益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外,一般沒有量的限定,僅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存在即可
五、保險金額確定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確定具有客觀依據,而人身保險因人的生命無價,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後確定。
六、保險期限不同:財產險一般保險期限較短,而人身保險則保險期限較長
七、賠償標准不同:財產險合同適用補償性原則 ,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的問題,而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八、人身保險合同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而財產保險合同沒有。
(2)對於具有特殊風險的保險標的擴展閱讀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在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期滿時,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形式。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三種。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責任,而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給付責任,不問損失與否與多少。為此,人身保險通常均為定額保險。
(資料來源:網路:人身保險)
⑶ 就保險價值而言人身保險標的的特殊性表現為
人身風險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險中,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保險標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首先,就保險價值而言,人向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客觀的價值標准,國為無論是人的生命還是身體,是很難用貨幣衡量其價值的,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⑷ 保險代理人考試題的疑問
看看代資考考的這些東西,你就知道,就算考過了,也不會考出來什麼高素質的人才。。。這才是導致中國保險業不能快速發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⑸ 可保風險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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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當然,並非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成為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損失程度較高
潛在損失不大的風險事件一旦發生,其後果完全在人們的承受限度以內,因此,對付這類風險根本無需採用物品,即使丟失或意外受損亦不會給人們帶來過大的經濟困難和不便。但對於那些潛在損失程度較高的風險事件,如火災、盜竊等,一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
(二)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
可保風險還要求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這是因為損失發生概率很大意味著純保費相應很高,加上附加保費,總保費與潛在損失將相差無幾。如某地區自行車失竊率很高,有40%的新車會被盜,即每輛新車有40%的被盜概率,若附加營業費率為0.1,則意味著總保費將達到新車重置價格的一半。顯然,這樣高的保費使投保人無法承受,而保險也失去了轉移風險的意義。
(三)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
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是進行保費計算的首要前提。計算保費時,保險人對客觀存在的損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確的判斷。保險人在經營中採用的風險事故發生率只是真實概率的一個近似估計,是靠經驗數據統計、計算得出的。因此,正確選取經驗數據對於保險人確定保費至關重要。有些統計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像這種經驗數據,保險人必須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
保險的職能在於轉移風險、分攤損失和提供經濟補償。所以,任何一種保險險種,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險標的。這樣,一方面可積累足夠的保險基金,使受險單位能獲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據「大數法則」,可使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在預期值周圍能有一個較小的波動范圍。換句話說,大量的同質保險標的會保證風險發生的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顯然,距預測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這里所指的「大量」,並無絕對的數值規定,它隨險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則是:損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為了保證自身經營的安全性,還常採用再保險方式,在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這樣,集中起來的巨額風險在全國甚至國際范圍內得以分散,被保險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圍,且與投保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由於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引起道德風險因素的大量增加,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此外,要求損失發生具有偶然性(或稱為隨機性)也是「大數法則」得以應用的前提。
(六)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是指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因為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且賠償額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所以,損失的確定性和可測性尢為重要。
(七)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這是要求損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戰爭、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由此計算的期望損失值與風險一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值將相差很大。而且,保險標的到時勢必同時受損,保險分攤損失的職能也隨之喪失。這類風險一般被列為不可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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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保風險
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風險為可保風險,其餘的風險則是為不可保風險,動態風險、投機風險等都是不可保風險。通常認為,下列事項屬於不可保的風險:
(一)人身險中: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尋釁斗毆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3)被保險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二)財產險中: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3)核反應、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5)保險標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導致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損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損失;
(6)保險財產遭受承保危險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7)由於行政或執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8)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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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的轉化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間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可保風險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
如地震、洪水這類巨災風險,在保險技術落後和保險公司財力不足、再保險市場規模較小時,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保這類風險,它的潛在損失一旦發生,就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隨著保險公司資本日漸雄厚,保險新技術不斷出現,以及再保險市場的擴大,這類原本不可保的風險已被一些保險公司列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當前,不少保險公司正積極應用金融創新促使不可保風險轉化。如通過使用大數據技術,保險公司可以收集有關客戶及其風險狀況的大量信息,從而更好地進行風險評估與細分,為以前不可保的部分風險提供保險。
不難發現,保險企業可以通過金融創新改進可保性,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也是可以隨之轉化的。可以看到,隨著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保險提供的保障范圍將越來越大。
⑹ 就保險價值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的特殊性表現為什麼
風險性不同:財產險 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信用行為均可作為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和保險責任;在人身保險中,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風險概率不同:財產險具有復雜性和多變性;人身險發生的概率則較為穩定。
保險標的不同:財產險的保險標的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衡量價值的財產或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
保險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人與物之間,保險利益有量的規定性,且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至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險則是人與人之間;保險利益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外,一般沒有量的限定,僅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存在即可。
保險金額確定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確定具有客觀依據,而人身保險因人的生命無價,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後確定。
保險期限不同:財產險一般保險期限較短,而人身保險則保險期限較長。
賠償標准不同:財產險合同適用補償性原則 ,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的問題,而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而財產保險合同沒有。
⑺ 由於保險標的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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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分類
一、按照實施方式分類
按照實施方式分類,保險可分為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
1、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由國家(政府)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強制保險的保險關系雖然也是產生於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行為,但是,合同的訂立受制於國家或政府的法律規定。強制保險的實施方式有兩種選擇:一是保險標的與保險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險標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選擇保險人,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自願保險
自願保險是在自願原則下,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訂閱保險合同而建立的保險關系。自願保險的保險關系,是當事人之間自由決定、彼此合意後所建立的合同關系。投保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投保、向誰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選擇保險金額、保障范圍、保障期限等;保險人也可以根據情況自願決定是否承保、怎樣承保等。
二、按照保險標的分類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可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1、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
(1)財產損失保險
財產損失保險是以各類有形財產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其主要包括的業務種類有: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和農業保險等各類。
(2)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依照法律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主要業務種類有: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等
(3)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是以各種信用行為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主要業務種類有:一般商業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保證保險、產品保證保險和忠誠保證保險等。
2、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1)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人身保險。其主要業務種類有: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壽險、年金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分紅壽險和萬能壽險等。
(2)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使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人身保險業務。其主要業務種類有: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收入補償保險等
(3)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意外傷害而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人身保險,其主要業務種類有:普通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傷害保險等。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類
按照承保方式分類,可將保險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
1、原保險
原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在原保險關系中,保險需求者將其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直接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2、再保險
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轉讓業務的是再保險分出人,接受分保業務的是再保險接受人。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縱向轉嫁,即第二次風險轉嫁。
3、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也稱「共保」)是由幾個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風險、同一保險利益的保險。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承保金額的總和等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在保險實務中,可能是多個保險人分別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也可以是多個保險人以某一保險人的名義簽發一份保險合同。與再保險不同,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橫向轉嫁,它仍屬於風險的第一次轉嫁。
4、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與共同保險相同,重復保險也是投保人對原始風險的橫向轉嫁,也屬於風險的第一次轉嫁。
⑻ 11.就保險價值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的特殊性表現為()。
1,很難用貨幣衡量價值
2,就保險事故發生概率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有標准體和非標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