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學簡答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表現在哪些方面
1、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2、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
(1)對於世界: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能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
(2)中國金融業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提高公眾風險意識;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3、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作用:
(1)對於世界: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產生逆向選擇的問題。
(2)對於中國:中國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會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
② 金融體制改革 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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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改革盡管已經取得了較大進展,但與現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還難以有效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要下更大的決心,用更大的氣力推進金融改革,從根本上破除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不斷增強金融業發展的動力和活力,形成有利於金融穩健發展的體制機制,更好地發揮金融支持經濟增長和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
一是繼續深化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改革。繼續完善已上市銀行的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邊界,提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履職能力,真正建成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切實推進業務發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轉變。強化內部控制,建立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加大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建立市場化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探索商業銀行薪酬體系和激勵機制改革。加大上市銀行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加強基層分支機構改革。繼續推進中國農業銀行的改革和上市准備工作,著力推進「三農」事業部制建設。繼續深化國家開發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的改革,不斷推進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通過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一批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優質、效益良好、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強的現代化銀行。
二是大力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近年來,雖然我國農村金融不斷發展,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農村金融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為此,要加快培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序發展小額貸款組織,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三農」需要的各類新型金融組織。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村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力度,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全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提高農村金融運行質量和效率,顯著改善「三農」金融服務,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三是大力推進小企業金融服務改革。通過改革增加小企業金融服務供給。進一步鼓勵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不同形式的小企業信貸專營服務機構或小企業服務中心。增加網點數量,擴大小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加強信貸機制創新,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採取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股權和知識產權質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落實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貼息等扶持政策,設立多層次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提高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比重,確保全年小企業信貸投放的增速高於全部貸款增速,信貸投放的增量高於上年。對商業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
四是繼續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穩妥推進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完善業務規則,逐步有序擴大試點范圍。抓緊做好股指期貨推出前的各項准備工作,適時推出股指期貨。推動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體上市,消除改制上市遺留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穩步推進創業板建設、新股發行制度等重點領域和重要環節的改革步伐,有序推出符合經濟發展需要的證券期貨新品種,不斷提高市場運行的活力和效率。大力推進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積極發展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規范發展信用評級機構,促使我國債券市場逐步向健康、成熟、完善和開放的方向邁進。
五是繼續深化保險業改革,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鞏固發展保險公司改制上市成果,推動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整體改制、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在香港上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改革。穩步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積極穩妥地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試點,鼓勵保險公司結合自身實際探索完善營銷模式,維護營銷隊伍穩定,提高營銷隊伍素質。提升服務能力,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鼓勵各地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業保險試點,探索創新「三農」保險經營組織形式,推動農村相互保險和村鎮保險試點。逐步擴大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的試點區域。推動養老保險業務創新。引導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的發展和業務轉型。在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責任保險的覆蓋范圍。建立並完善巨災保險制度。促進內控制度建設,以內控監管為抓手,堵塞保險公司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通過培育市場,完善行業自主發展的內生機制;通過公司改革,理順行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通過完善制度,營造行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六是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動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改革,簡化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允許企業出口收匯存放境外,進一步便利企業靈活運用外匯資金。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繼續以拓寬資本流出渠道為重點,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擴大中資企業外債試點,統一中外資企業外債管理政策。完善全面的外匯債權債務制度。
七是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國際金融規則制定。加強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機構間的協調合作,提高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與管控能力。加強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探索逆周期監管,不斷完善具有前瞻性的監管機制。強化資本監管和流動性風險監管。推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促進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積極推動基金組織份額和治理結構改革。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討論制訂。加強對國際金融形勢的跟蹤和評估,預防跨境金融風險傳染。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努力防範各種金融風險,確保金融體系穩健和安全。
③ 金融監管理論
金融監管理論源於
Meltzer(1967),新古典經濟學的公共利益論
以Stigler(1971),Posner(1974)為代表的監管經濟理論
Kane(1981)的監管辯證理論。
1、公共利益論
(Meltzer,1967)認為,金融部門的壟斷會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降低了金融業的服務質量和有效產出,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所以應該通過監管消除壟斷(Meltzer,1967)。公共利益論又被稱為市場調節失敗論,該理論是在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後出現的,是最早用於解釋政府監管合理性的監管理論。公共利益論奠定了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該理論認為,金融體系同樣存在著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等導致市場失靈的因素,監管目的是促進市場競爭、防止市場失靈,追求全社會福利最大化。
公共利益論認為,政府實施金融監管是為了社會公眾利益而對市場過程的不適合或低效率的一種反應;是糾正金融市場壟斷性、外部性、傳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場失靈的制度安排。但它們存在著致命的缺陷:一是它們都天真地假定監管者的目標是社會利益最大化,並認為它們有能力實施各種監管政策;二是它們都只是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的理論產物,只能為大蕭條時期改革所實施的大部分管制措施提供理論基礎,並不足以解釋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監管的模式和結構;三是在政治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我們無法確定什麼是社會利益。
2、監管經濟論
經濟監管理論由stigler(1971)提出,後經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的補充,該理論趨於完善。該理論側重研究金融機構與金融監管當局問的關系。
政府之所以進行金融監管,其直接目標不是公共利益理論所稱的要控制市場失靈、控制資金價格、防止各種金融風險的傳染,以及為保證金融體系的健康和最優化的資源配置效率等,而是為了某些利益集團的政治收益和經濟收益的最大化。由stigler,posner,peltzman,becker所代表的「利益集團論」或稱為「管制俘獲說」也認為,政府管制是為了滿足產業對管制的需要而產生的(即立法者被產業所俘獲),而管制機構最終會被產業所控制(即執法者被產業所俘獲)。該理論強調指出,管制不僅僅是經濟過程,更重要的是政治決策對經濟資源重新分配的過程,認為管制的目標不是為公共利益,而是被俘於特殊利益集團。
3、監管辨證論
美國經濟學家Kane(1981,1984,1994)提出了一種新的分析框架――管制的「辯證法」。他首先做出「規避管制」理論和動態博弈模型,論證了金融管制是金融創新的重要動因。
Kane認為,金融創新主要是金融機構為了獲得利潤而迴避政府管制所引起的。政府管制性質上等於隱含的稅收,阻礙了金融機構從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動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潤機會,限制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和獲利能力;而金融機構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會進行一些創新活動以規避監管當局尋求新的盈利機會。當金融機構的創新出現以後,監管當局可能適應形勢的變化而放鬆原有的監管政策,或者當創新危及金融穩定與貨幣政策執行時又進行新的監管,從而形成了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之間的管制―創新(規避管制)―放鬆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動態博弈過程。
4、金融監管的定義:
金融監管即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復合。它是指一個國家(地區)的金融監督管理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總稱。金融監管的對象是一個國家(地區)的金融體系,而金融監管當局是金融監管的主體。金融監管主體是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是運用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去監管整個金融體系的特殊機構。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就構成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含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④ 作為金融保障制度,想不到它的作用這么大!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為了穩定我國的金融市場秩序,並且讓人們把錢存在銀行里,真的足夠放心,我國就出台了一個叫做存款保險制度,這個保險制度你就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它是一種本息保障制度,只要你的錢是在50萬以下存在同一家銀行,那麼即使銀行倒閉了,會有保險公司全額賠付你的存款。
按照我國現在銀行的這種發展趨勢,在銀行存錢是最穩妥放心的一種方式,我國國內比較大的幾家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都可以放心大膽的存,正好存他個50萬,一家銀行存50萬,4家銀行200萬,一點問題都沒有,這些銀行是絕對不可能倒閉的,因為工商銀行被譽為宇宙第一大行,他本身的資金就很穩定,而且他還有所有銀行的母親中國人民銀行的支持,也就是央行。
⑤ 公共部分保險基礎理論
金融監管理論一般有四種。
1、公共利益理論。
這一理論源於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危機,並且一直到60年代都是被經濟學家所接受的有關監管的正統理論。這一理論認為,監管市政府對公眾要求糾正某些社會個體和社會組織的不公平、不公正和無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種回應。正因為政府的參與才能夠解決市場的缺陷,所以政府可以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來實施管制以克服市場缺陷,而由此帶來的公共福利降大於管理成本。
2、保護債權論
這一理論的觀點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需要金融監管。所謂債權人,就是存款人、證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銀行等金融機構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投資者必須實施各種監督措施,但是由投資者來進行監督的成本是昂貴的,而且每個投資者都來實施相同的監督也是重復多餘的。更為重要的是,很多投資者,如存款人不了解銀行的業務,沒有實施監督的激勵,由此形成了「自然壟斷」性質,以上種種造成了搭便車的行為,是外部監督成為必要。存款保險制度就是這一理論的實踐形式。
3、金融風險控制論
這一理論源於「金融不穩定假說」,認為銀行的利潤最大化目標促使其系統內增加有風險的活動,導致系統內的內在不穩定性。這種不穩定性來源於銀行的高負債經營、借短放長和部分准備金制度。銀行經營的是金融資產,這使得各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非常密切,而各種金融資產的可流通性又使得銀行體系有著系統風險和風險的傳導性,「多米諾骨牌效應」容易在金融體系中出現,所以金融業比其他行業具有更大的脆弱性和不穩定性。因此,通過金融監管和控制金融體系系統風險顯得異常重要。
4、金融監控理論
以上傳統理論針對的都是國別金融監管,即從一個國家的角度,由本國金融監管部門掌握監管的決策權,對本國金融活動進行管理。20世紀30-70年代,世界各國金融監管側重於穩健與安全,但是越來越強的金融全球化趨勢使得這一模式受到挑戰。70年代以來,金融金融監管更強調安全與效率並重,同時對跨國金融活動的防線防範和國際監管協調更加重視。一國的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行為不再是單邊的而是多邊基礎上的合作。面對這些變化,監管理論需要改變,有人提出變金融監管為金融監控。金融監控是一種全方位、整體上的對金融業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既有管理部門監督,也有市場施加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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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行有哪些重要意義
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並推廣,有利於增強中小銀行信用,有效提高公眾信心,從而降低擠兌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也是國家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那麼,存款保險制度實行有哪些重要意義呢?
存款保險構建了問題金融機構的市場化處置機制
存款保險是一種保險,總的原則是靠自身解決問題,少用、不用納稅人的錢解決金融機構的問題。存款保險正是通過保險機制讓市場主體出資解決自身問題。理論和實踐表明,金融監管難以完全避免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於瀕臨倒閉或倒閉的金融機構,應當構建有效的處置機制,確保其恢復正常運營或順暢退出市場,降低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沖擊。比較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可靈活運用多種市場化方式對危機銀行進行處置,從根本上防止金融體系風險的累積,有利於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是金融市場化改革的重點、也是難點。目前我國在金融機構退出層面上沒有明確規則,國家對現有商業銀行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隱性擔保,出現了金融機構經營失敗而不倒、發生危機而不死、最後要由中央銀行和各級財政實施救助的道德風險問題,這加大了政府的負擔,也增強了市場的不確定性。實踐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強化市場約束,減輕政府負擔,及時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防範和化解潛在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逐步規范政府救助范圍,防止道德風險。在化解金融機構風險時,應盡可能發揮市場化處置機制功能,將政府實施救助范圍限制在有系統性影響以及遭遇流動性風險的金融機構。賦予存款保險對問題銀行的早期發現職能,可以給監管機構形成一定壓力,防止或者減少監管寬容,促進監管質量和效率的提升。賦予存款保險對問題銀行的及時糾正職責,有助於降低道德風險,降低風險處置成本。
同時,存款保險職能可以與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相協調,形成及時防範和校正風險的新機制,彌補現有金融安全網的不足。通常情況是,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承擔第一救助義務,不足以化解風險時,存款保險機構通過各種措施及時介入,最後發揮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責,與存款保險搭配使用,為存款保險提供後援支持。
可見,存款保險對中國金融改革和風險防範有重要作用,這將為保護金融市場提供有效途徑,對我國平穩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意義重大。國際經驗表明,在銀行業經營良好階段而不是危機期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確保制度平穩出台。當前我國宏觀經濟形勢穩定,銀行業各項指標總體上健康,中小型金融機構財務狀況大幅改善,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有利條件。高層也已表示,將盡快推出。
太平洋提示:通過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獲知,存款保險對中國金融改革和風險防範有重要作用,這將為保護金融市場提供有效途徑,對我國平穩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意義重大。
⑦ 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分類
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顯性存款保險和隱性存款保險兩種。
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截至2013年底,中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上存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即以國家和政府的信用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商業行為進行擔保。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符合中國使用行政手法對市場問題進行調控的一貫作風,是由中國的具體國情決定的。
⑧ 存款保險制度為什麼可以防範金融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的金融安全有何意義?廣大儲戶的存款又會受到什麼影響?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部副部長魏加寧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存款保險是現代金融制度的關鍵要素之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為存款人提供公開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問:金融安全網包括什麼內容?存款保險制度如何完善金融安全網,發揮穩定金融秩序的功能?
答:金融安全網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包括監管部門的審慎監管職能、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和存款保險機構的存款保險職能。而中國現在的金融安全網是「二缺一」,存款保險制度一直遲遲沒有建立起來。
存款保險是現代金融制度的關鍵要素之一,是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之一。一旦銀行出現問題,限額內的存款受到有效保護,存款保險機構介入處理,可以控制金融恐慌引發的擠兌,減輕銀行破產清算帶來的震盪。
問:在接下來的金融改革中,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主要有哪些?存款保險制度如何防控這些風險?
答:伴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和民營銀行的發展,在提高銀行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會使銀行業競爭加劇。因此就有可能出現經營失敗的商業銀行,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作保障,經營失敗的商業銀行就退不出去,這將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累,系統性風險越來越大。
問:有人說,目前存在著所謂的「隱性擔保」,為什麼還要建立一套「顯性的存款保險」?
答:所謂的「隱性擔保」,實際上恐怕是一種最差的制度安排。由於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存款人方面的權益並不能真正得到可靠保障,依然會出現存款擠提現象。
「隱性」的處理只是一種應急措施,無法提供製度性的防範,而且在銀行經營者方面會產生很大的道德風險。此外,如果沒有「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作保障,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就不得不採取大量的金融管制措施來防範風險
如利率管制、存貸比管理、貸款規模控制等等,從而嚴重地束縛了商業銀行的自主經營,導致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率和服務質量低下,以及競爭的同質化和行為的同步化。
問: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存款保險基金及管理機構的設置對存款人會產生哪些影響?
答:以往的所謂「隱性擔保」屬於人治,而非法治,隨意性較大。以國家頒布《存款保險條例》的形式來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廣大存款人提供公開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以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形式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由商業銀行日常交保費的方式來積累資金,以切實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而以往,救助問題銀行和處置不良資產的成本主要是由央行出資,實際上是由所有人民幣持有者負擔。
如果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則可以為廣大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組織保障,從機構上明確負責對存款人進行理賠的專門機構。而以往,負責理賠的機構並不十分明確,也無專人負責。此外,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以後,銀行間競爭進一步加劇,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都會得到不斷提高,從而使百姓間接受益。
⑨ 金融監管理論的概述
根據《巴塞爾協議》的計算方法,衡量開展國際結算業務的銀行的資本比率的公式是:
一級資本比率=核心資本/風險資產×100%=核心資本/(資產×風險權重)×100%
總風險資本比率=總資本/風險資產×100%=總資本/(資產×風險權重)×100%
所謂分子對策就是擴展銀行的核心資本,同時利用其附屬資本使總資本迅速擴張。所謂分母對策就是充分利用負債,降低資產總額,優化風險資本結構,降低風險權重。 偏重穩定型的金融監管理論是以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為目標,傾向於政府直接管制的金融監管理論。這些理論對政府是否需要進行干預和監管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它們以金融市場失靈為基礎,從失靈的不同表現來闡釋政府監管的必要性,認為金融監管是為了彌補金融市場自身的不足,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
金融機構的破產及其連鎖效應會通過貨幣信用緊縮破壞經濟增長和發展。金融機構的財務杠桿又比一般企業高得多,由此也會導致金融機構和社會間的利益嚴重不對稱,而市場自身又無法控制和解決。金融危機的傳染性也說明了單個金融機構的危機會引起集體非理性,導致銀行系統的崩潰。Diamond和Dybvig(1983)認為存款者為了獲得流動性(也是銀行的重要功能)而選擇了銀行而不是自己直接持有一定的資產,但是銀行資產負債在時間和數量上的不匹配使銀行面臨風險,導致容易出現破壞經濟發展的銀行擠提,而防止擠提的合約就是政府為此設立的存款保險制度。金融領域存在比其它經濟領域更嚴重的負外部性。因此,需要市場以外的力量介入以限制金融體系的外部性影響,這為政府介入實行監管提供了理論基礎。
金融體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純粹的市場行為會導致穩健金融業的供給不足,這也給政府介入金融監管提供了理論依據。激烈的自由競爭會導致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政府監管則可以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保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
偏重效率型的金融監管理論隨著自由主義思想在西方各國的興起,金融自由化理論也逐漸發展,而且其影響日趨擴大,該理論的出現引起人們對金融監管理論進行新的思考,即政府的行為能否真正使金融監管有效?或者政府能否真正做好金融監管?這些金融監管理論主要受兩種思想指導,一個是金融監管抑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而導致金融體系的低效率,這與金融自由化思想如出一轍;另一個就是政府並不一定能完全代表全民利益,政府也有自己的利益取向,其目標是不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值得商榷。 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危機使人們發現政府對金融監管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失效的,因為政府作為一個擁有獨立利益的特殊主體,不能將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希望完全寄託在它身上。Kaufman(1996)認為金融監管在付出高監管成本後,並沒有根除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據世界銀行測算,在20世紀的後20年各國政府用於處理金融危機的平均成本高達GDP的40%左右。研究者認為,這至少反映出一個問題,即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和手段並沒有消除市場失靈,是缺乏效率的。政府監管有效性程度的大小成了討論的熱點,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認為市場約束同樣重要。
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主要從兩方面來進行闡釋的,一方面主要集中在市場約束與金融監管效率的關系,另一方面則從如何應用市場約束來改善金融監管。實際上,政府監管必須充分運用市場,這樣才能更好地進行金融監管。所以要充分發揮競爭和開放機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也有學者對如何增強對銀行經營者的市場約束提出自己的觀點,這里就不做詳細論述了。目前大部分學者都傾向於政府監管與市場約束有機結合,以實現金融穩定發展和監管效率的提高。 在金融監管過程中,除了政府監管和市場約束這兩個方面之外,還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支撐。在金融監管中,只有對中小投資者權利有了有效的法律保護才能真正促進金融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在市場經濟中,法律制度是投資者權利的主要來源,金融監管的效率關鍵在於實現對中小投資者權利的有效法律保護,只有在投資者權利能夠得到有效法律保護的條件下,才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金融才能真正得到良性發展。錢穎一(2000)通過對比分析傳統市場經濟與現代市場經濟的差別,在強調法治的同時,也指出政府監管在現代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時他也強調以法治約束政府監管活動的重要性。許成鋼(2001)以法律不完備性來分析不完備法律下有效的執法制度,引出何時需要監管和怎樣監管這些問題。卡塔琳娜·皮斯托和許成鋼(2002)將法律不完備性理論應用到金融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監管中,開拓了認識金融監管在市場經濟制度結構中重要作用的新視角,並從制度結構邏輯上解釋了監管對金融及證券市場的重要作用。他們認為,法律不可能實現最優設計,而在法律不完備時,僅依靠專門的立法機構立法是不夠的,剩餘立法權和執法權可以分配給法庭,也可以分配給監管者。監管者主動而靈活的執法可以彌補法庭被動執法的不足,監管是為解決法律及法庭被動執法造成的法律救濟不足而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