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管理 > 西安科技保險管理辦法

西安科技保險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14 01:07:06

A. 員工社會保險管理辦法

第二章 員工福利保障
第二條 員工福利分為社會保險和公司福利兩類。
第三條 社會保險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強制執行的各類社會保險、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公司福利包括內部福利保險和其它福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險及繳納程序
第五條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立法保障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居住等方面,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或補償(以貨幣形式體現)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六條 社會保險的種類: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基本住房公積金等(簡稱「五險一金」)。
第七條 社會保險的對象: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錄用條件並履行相關手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的參加與繳費:各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應當根據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繳費帳戶的建立與轉出:對新入司或離職的員工,在正常情況下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繳費帳戶的建立或停繳轉出手續。
第十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原則上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經營情況,每年確定繳費基數指導意見。
第十一條 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當地政府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不超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上限,不低於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下限」執行。其中,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當地政府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十二條 繳費比例的確定:原則上以當地政府制定的固定比例執行;如果有浮動比例的,取其下限比例或不超過分公司指導意見的相應比例作為執行標准;超出上述標准或繳費比例與分公司指導意見差異較大的應事先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繳費與扣款流程:各分支機構每月應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先向政府有關部門繳納「五險一金」,之後應及時准確地填報員工及變更人員「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其中個人繳費應在員工當月10日發放的基本工資中扣除。
第十四條 繳費對帳: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每月應及時與財務部門進行對帳,以確保數據准確無誤。

第四章 異動人員社會保險繳納程序
第十五條 繳費帳戶的轉移:因工作需要離開原機構的員工,如本人提出「五險一金」轉移的,應由本人填寫《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經批准同意後,原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的轉出或停繳手續;新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接到《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後也應及時為其在當地辦妥新建或續繳手續。
第十六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參照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繳費與扣款:對工資發放地與「五險一金」繳納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員工,「五險一金」繳納地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當月「五險一金」個人繳費金額通知工資發放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其當月10日的工資中扣除,避免出現「五險一金」的漏繳或錯繳等現象的發生。

第五章 社會保險的月報管理
第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五險一金「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按統一格式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新分支機構首次參加社會保險和基本住房公積金,或當整體繳費基數或個別繳費比例調整,或有浮動繳費比例時,應提前30天將擬訂的具體實施方案及相關政策文件上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經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條 在日常工作中,應密切關注並經常收集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法規,及時報告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同時要加強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

這是我公司的員工福利管理辦法,可以參考一下!

B. 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介紹

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勞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設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政、人事、民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殘聯等組織,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社會統籌。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行政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應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納。
(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行業差別費率根據國家制定的標准執行。浮動費率在行業費率檔次內,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費使用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在國家規定范圍內調整。
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時,以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按《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所屬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確定。營業范圍屬跨行業的,按照風險高的行業確定。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並按照下列項目支出:
(一)傷殘職工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購置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和欠繳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其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補繳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
第十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當年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10%,建立風險儲備金,用於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職工身份證件、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十五條屬於下列情況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生產事故類的工傷,應提交向經辦機構備案記錄和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
(二)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或健康檔案)以及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機構的病歷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由於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與相關證明;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救治資料和死亡證明;
(七)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八)屬於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六條出現下列情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不予受理,並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二)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三)不符合管轄權規定或者無書面委託代理關系的;
(四)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范圍的;
(五)已經由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並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勞動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議且已執行的;
(六)其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調查和提供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執行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四)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
(二)工傷醫療部門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和有關檢查結果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第二十二條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認為殘情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需要到外地治療的,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辦理轉診手續。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安裝、配置。其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直接結算。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本人自願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分別為: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為:七級為15個月,八級為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
第二十九條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經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提出,並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發給48個月至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發給48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發給54個月的工亡補助金;被授予烈士稱號的,發給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經辦機構參加財產清算,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和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二)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和統計;
(三)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調整費率;
(六)為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七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社會保險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工傷保險事宜。本辦法施行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上述有關證件辦理工傷保險事宜。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其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變動,但參加本市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尚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修訂
編輯
西安市實施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2011)具體規定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執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區縣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保證工傷職工能夠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切實做好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銜接工作,確保《條例》的順利實施,按照省人力資源和會保障廳有關貫徹實施新《條例》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就當前貫徹執行新條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條例》適用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均應按照《條例》規定享受工傷待遇。《條例》實施前已按照原機關事業單位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職工,其工傷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用人單位登記參保或人員增減過程中,因財政撥付或地稅征繳時間規定等客觀原因,致使工傷保險費未能及時到賬。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可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到賬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
三、《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在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發生事故後,需經交通管理等部門作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作「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限定。
四、職工在我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准暫定為每人每天20元。因傷情原因,需到我市以外的地區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外地就醫意見,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在外地住院就醫的伙食補助暫按每人每天20元標准執行;食宿費暫按每人每天不超過120元的標准執行,交通(火車、動車組、客運汽車)費用憑據報銷。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時,享受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待遇。
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職工享受何種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用人單位、職工個人或其近親屬應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相對穩定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按照《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凡超過24個月未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應視同其首次鑒定沒有傷殘等級。此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情發生變化的,按照《條例》復查鑒定程序辦理。
六、職工因工傷殘首次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結論在2011年1月1日後做出的,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按照以下標准支付:一級27個月,二級25個月,三級23個月,四級21個月,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
此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修訂前《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再次鑒定的,不論鑒定結論是否變更,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以首次鑒定結論對應政策規定計發。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新鑒定結論計發。
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以用人單位和個人解除勞動關系時上年度我市社會平均工資計發。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其死亡時所對應標准執行。2011年1月1日開始,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計算為343500元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調整,按年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家公布的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後發布,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C. 西安五險一金繳納標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2014年度西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從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的《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得知,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013年西安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分別不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採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註明。
(2)2014年西安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個人8%;
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7%,個人2%(大額醫療保險8元/人.月,其中:單位繳納80%,個人繳納20%);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個人1%;
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根據單位所屬行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0.5%-2%,個人不用繳費;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5%,個人不用繳費。

D. 西安市社會保險管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簡介:西安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成立於2014年7月,是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副局級參公事業機構,經省公務員局批准,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
注冊資本:1064.32萬人民幣

E. 保險科技的監管方式

在科技創新成為時代主流的今天,保險監管需要突破傳統、革新理念,以創新的心態和引導的方式去鼓勵保險科技發展,而不是將創新視為風險的代名詞,因噎廢食。此外,積極擁抱創新,可以從根本上優化監管能力,提升規制的預見性和合理性,增強監管有效性,做好保險科技監管的頂層設計。
監管一是防控風險,二是鼓勵創新
從原理上看,保險科技創新與保險監管的出發點都是一致的,為了給投保人提供更好的保障。事實上,促進競爭與鼓勵創新正是監管的重要目標之一。現實中,創新與監管之間看起來有反向的KPI,與其說是創新與監管之間的沖突,不如說是由於科技創新帶來了新的風險,使傳統監管方式和技術能力面對業態變化時,有脫節的危險。出於對監管法規滯後或監管真空的擔心,可能會打破創新、風險與監管三者之間的動態平衡和正向促進作用.

F. 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勞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設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政、人事、民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殘聯等組織,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社會統籌。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行政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應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納。
(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行業差別費率根據國家制定的標准執行。浮動費率在行業費率檔次內,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費使用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在國家規定范圍內調整。
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時,以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按《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所屬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確定。營業范圍屬跨行業的,按照風險高的行業確定。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並按照下列項目支出:
(一)傷殘職工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購置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和欠繳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其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補繳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
第十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當年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10%,建立風險儲備金,用於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 第十三條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職工身份證件、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十五條屬於下列情況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生產事故類的工傷,應提交向經辦機構備案記錄和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
(二)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或健康檔案)以及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機構的病歷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由於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與相關證明;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救治資料和死亡證明;
(七)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八)屬於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六條出現下列情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不予受理,並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二)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三)不符合管轄權規定或者無書面委託代理關系的;
(四)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范圍的;
(五)已經由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並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勞動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議且已執行的;
(六)其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調查和提供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執行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四)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
(二)工傷醫療部門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和有關檢查結果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第二十二條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認為殘情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需要到外地治療的,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辦理轉診手續。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安裝、配置。其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直接結算。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本人自願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分別為: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為:七級為15個月,八級為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
第二十九條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經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提出,並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發給48個月至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發給48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發給54個月的工亡補助金;被授予烈士稱號的,發給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經辦機構參加財產清算,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和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二)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和統計;
(三)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調整費率;
(六)為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七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社會保險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工傷保險事宜。本辦法施行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上述有關證件辦理工傷保險事宜。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其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變動,但參加本市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尚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G. 西安科技大學醫療保險怎麼報

學生醫保卡是在使用繳費的時候,自動報銷70%的……

H. 西安醫保細則

西安地區退休、退養、提前離崗職工反映,對參加西安市基本醫療保險後如何進行門診和住院治療等提出的問題,現就基本情況作如下解答:
一、個人帳戶
參加西安市醫療保險退休(經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以下同)、在職(含內部退休及退養人員,以下同)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及個人帳戶的計入。
(一)在職人員基本醫療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收入。繳費比例2%。在職人員工資收入低於西安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納,在職人員工資收入高於西安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基數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大額醫療補助繳費: 參加了西安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含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繳1.6元。
(二)個人帳戶的計入:在職人員按照不同年齡段,以本人繳費基數按比例計入個人帳戶(含個人繳納2%),40歲以下的按2.7%計入;41-50歲的按3%計入,51歲以上按3.6%計入。退休人員按經社會養老經辦部門核准月養老金5%計入。
二、門診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審批
(一)門診10種特檢、特治
參保職工門診需做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檢查的應持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病歷及保險證到定點醫院由醫師根據病情開具《門診特殊病種、特殊檢查(治療)項目審批表》,到就醫醫院醫保辦公室審批蓋章後,交納該項目30%的費用後,即可進行檢查。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項目如下
(1) CT和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SPECT)
(2) 核磁共振顯影(MRI)
(3) 心臟彩色B超
(4) 經顱彩色多普勒血管檢查(TCD)
(5) 電子胃鏡
(6) 結腸鏡
(7) 動態心電圖
(8) 高壓氧艙
(9) 體外振波碎石治療泌尿系、膽道結石
(10) 體外射頻治療重度前列腺肥大
(二)門診治療特殊病種
(1)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
(2)腎移植用國產抗排斥葯
(3)腫瘤放化療
參保職工門診需做以上特殊治療的應持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病歷及保險證到定點醫院,由醫師根據病情開具《門診特殊病種、特殊檢查(治療)項目審批表》和《門診特殊病種、特殊檢查(治療)項目費用明細表》,由醫院醫保辦公室簽署意見後,到西安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登記後,進行檢查治療。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及腎移植用國產抗排斥葯個人支付10%費用。腫瘤放化療個人支付30%的費用。
(三)門診緊急搶救特殊病種的規定
(1)范圍:生命體征有重大改變,指昏迷、嚴重休克、大出血、中毒、嚴重脫水、高熱驚厥、嚴重創傷所致呼吸困難、自發性或損傷性氣胸、血氣胸、喉梗塞及氣管支氣管堵塞、嚴重心律失常,各種原因造成內外出血 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困難、腎功能衰竭等情況。
(2)費用結算:門診緊急搶救危重病種未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按住院標准結算。門診緊急搶救後轉住院的患者,其在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並入住院費用中,按一次住院對待。未轉住院治癒後直接出院的,按住院的辦法結算。
三、申報門診特殊慢性病的種類和規定
凡參加了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及退休人員,並患有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慢性病病種的人員均可申報慢性病補助。
(一)、慢性病的申報
1、申請人到所屬的部門領取慢性病申請鑒定表一式兩份,由本人填寫。
2、申請人選擇一所就診慢性病的定點醫院。
3、住院病歷的復印件包括(住院病歷首頁、病程紀錄等 ),並加蓋醫院公章。
4、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原件。搶救病歷復印件。
5、醫院診斷證明書加蓋章。(主診斷必須符合八種慢性病之一)
6、相關的檢查、化驗報告單原件。
7、凡提供的醫療資料必須是二級以上醫院兩年以內資料。
8、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及兩張一寸免冠照片。
9、資料上交時間為每年1月5日前及3、6、9月底。
10、慢性病審批後的有效期暫定為2年,滿2年後應重新申報。
(二)、慢性病的種類
根據西安市勞發 〔2002〕114號文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助的慢性病種范圍為:
1、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含隱匿型)
2、慢性肺原性心臟病
3、原發性高血壓病(Ⅱ期以上高血壓,限五十周歲以上人群)
4、腦血管病恢復期(含腦出血、腦梗塞、腦血栓形成、腦栓塞、蛛網膜下腔出血等)
5、肝硬化失代償期
6、糖尿病合並慢性並發症
7、慢性腎小球腎炎及腎病綜合症
8、惡性腫瘤晚期
四、住院費用的結算辦法
(1)就醫程序
參保職工患有《住院病種目錄》疾病時,門診醫生開具住院證後持專用病歷、醫療證、住院證到所就診醫院的住院處辦理掛帳手續並交付押金,經住院治療達到出院指征後到住院處結算,交付個人自付部分後、即可出院。
(2)費用結算
患者出院時需支付以下幾部分費用:起付標准以下的費用(門檻費); 部分特殊檢查、治療及一次性醫用材料個人需自付30%的費用;起付標准以上、封底線以下,應由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超出基本保險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支付范圍和標准及《葯品目錄》外葯品費用。
五、大額醫療補助
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超過當年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後,定點醫療機構將通知患者本人,患者本人或親屬要提出使用大額醫療補助基金的申請,經就醫醫院同意後,攜帶專用病歷及醫療證到西安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批准後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費用記帳。在大額醫療補助基金最高賠付標准以下的部分個人自付10%。(特檢及一次性費用仍按30%自付)
六、有關規定
(1)在西安就醫的參保職工只能到具備定點服務資格並簽訂了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到非西安市基本醫療定點機構就診(緊急搶救除外)的。費用自理。
(2)調出、死亡人員必須及時交回專用病歷及醫療證。如未按規定交回,對發生的醫療費用要負全部責任。
(3)如西安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新的政策規定,以新的政策規定為准。

I. 西安高新區科技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012年由於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還在進一步蔓延、發酵,因此西安出台了很多關於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為讓西安高新區內企業充分了解各類優惠政策,享受政策資金支持和稅收減免,西安高新區發展改革和商務局定於2012年5~12月份每周三下午在西安科技大市場舉辦主題為「西安高新區2012年政策培訓會」的系列政策宣講活動。
系列培訓活動時間與內容安排你可以在西安科技大市場網站政策服務通知里找到,要是想參加的話需要在西安科技大市場網站上報名,企業和個人都可以免費參加。前幾次去聽了,講的很仔細對中小企業對相關政策的理解很有幫助你可以去聽聽。

閱讀全文

與西安科技保險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地獄解剖類型電影 瀏覽:369
文定是什麼電影 瀏覽:981
什麼影院可以看VIP 瀏覽:455
受到刺激後身上會長櫻花的圖案是哪部電影 瀏覽:454
免費電影在線觀看完整版國產 瀏覽:122
韓國雙胞胎兄弟的愛情電影 瀏覽:333
法國啄木鳥有哪些好看的 瀏覽:484
能看片的免費網站 瀏覽:954
七八十年代大尺度電影或電視劇 瀏覽:724
歐美荒島愛情電影 瀏覽:809
日本有部電影女教師被學生在教室輪奸 瀏覽:325
畸形喪屍電影 瀏覽:99
美片排名前十 瀏覽:591
韓國電影新媽媽女主角叫什麼 瀏覽:229
黑金刪減了什麼片段 瀏覽:280
泰國寶兒的電影有哪些 瀏覽:583
3d左右格式電影網 瀏覽:562
跟師生情有關的電影 瀏覽:525
恐怖鬼片大全免費觀看 瀏覽:942
電影里三節是多長時間 瀏覽: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