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管理 >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

發布時間:2021-07-14 04:21:35

A.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的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制定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基金經理等人員管理的具體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章任職條件和審核程序
第六條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從業經歷證明;
(四)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五)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七)擬任人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
(八)擬任人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九)任職條件、任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託管銀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考察、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並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
第九條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獨立董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二)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三)最近3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四)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五)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職。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董事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項所列材料。
獨立董事任職報告材料還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工作經歷的證明,以及獨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基金經理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基金經理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四)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所列材料。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董事職務,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免職報告材料:
(一)免職報告;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免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的法律意見書。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經理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免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機構改正。
第十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的任職和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
董事、基金經理不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規定予以更換。任免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所服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託管銀行的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第二十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規定的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未經規定程序不得離職。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應當審慎和客觀地發表獨立意見,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安全完整,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關投資制度的規定,審慎勤勉,充分發揮專業判斷能力,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投資決策權。
第二十五條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項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切實履行託管人職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保障基金財產的獨立與完整。
第二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應當加強業務學習,跟蹤行業發展動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擬任人在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中作弊,或者提交虛假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中國證監會3年內不受理其任職資格申請。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建立考核檔案。
中國證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檔案進行檢查,對高級管理人員守法合規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基金業務的相關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應當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兼任其他職務的,應當經董事會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性機構兼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擔任基金託管銀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職務。董事兼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其兼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
(三)擬因私出境1個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歸;
(四)直系親屬擬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六)其他可能影響高級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務的情形。
督察長發生以上情形時,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被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工商、稅務和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的,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者督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報告。
董事會決定的人員不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董事會限期另行決定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因故同時不能履行職務,董事會不能按照前條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務人員的,主要股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業務活動可能嚴重損害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力,導致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重大隱患,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
(三)違反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義務;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建議任職機構暫停或者免除其職務:
(一)最近1年內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兩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監管談話後不按照規定整改;
(二)最近1年內受到行業協會紀律處分、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兩次以上;
(三)擅離職守;
(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或者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按照前條規定作出建議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機構。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向任職機構作出說明,任職機構對中國證監會擬作出的建議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任職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建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暫停或者免除相關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託管銀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規定免職未滿兩年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和基金經理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計、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建立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三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計報告應當附有被審計人的書面意見;被審計人員拒絕對審計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條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督察長、基金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基金託管銀行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查報告應當附有被審查人的書面意見;被審查人員拒絕對審查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一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的,應當配合原任職機構完成工作移交,並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任職。
第四十二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後,不得泄漏原任職機構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離任未滿3個月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未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擅自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違反程序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
(三)對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暫停或者免除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建議,未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聘用從事投資業務的人員;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查。
第四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兼任其他職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第四十七條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暫行規定(證監發[1999]53號)》同時廢止。

B. 基金公司的監管單位是哪

基金公司的監管單位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根據《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 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二百零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C.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呢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6.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託人約定,根據委託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在一個委託投資期間內,業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於所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的20%。7.嚴格禁止同一投資組合或不同投資組合之間在同.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8.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的辦公區域應當嚴格分離,並不得相互兼任。9.不得採用任何方式向資產委託人返還管理費;不得違規向客戶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委託財產從事證券投資。10.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基金管理公司網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方案。11.資產管理合同存續期間,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12.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每月至少應向資產委託人報告一次經資產託管人復核的計劃份額凈值。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D.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

證劵公司是證券經紀公司,收入主要包括承銷上市公司所發行股票及收取投資者購買股票時的傭金。證券投資基金公司也就是所謂的基金公司,例如南方基金,華夏基金等。主要是通過募集客戶資金,投資於市場上的證券,從而為投資者獲取收益。

E. 法人可以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東嗎

可以,但是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國務院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對法人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東的條件作了如下規定:(1)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於1 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2)持續經營3 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3)最近3 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4)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5)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6)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 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F.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G. 主要的幾種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在工商登記裡面,關於企業的經營狀態有好幾種方式,必須存續,開業,停業,注銷等,那這些經營狀態都說明什麼呢,表示企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狀態呢,企盈小編今天跟你說說。

經營狀態一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注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因為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1、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但是不生產,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2、經營狀態在業是指:企業正常開工生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營業。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3、經營狀態吊銷;未注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4、經營狀態注銷是指: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

5、經營狀態遷出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離某主管機關。

6、經營狀態遷入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入某主管機關。

7、經營狀態停業是指:由某種原因,企業在期末處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改變後仍恢復生產。

8、經營狀態清算是指: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被吊銷等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H. 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一個東西嗎不是的話區別在哪裡

基金管理公司分為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傳統上只是做證券投資,比如股票、債券等。而私募基金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前者主要投資證券市場;後者主要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屬於公募基金公司。

I.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什麼呢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


(一)總體要求


目前,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各自的職責及其相互關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結構上還必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等的相關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基金管理公司從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級組織機構職權的行使以及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體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獨立運作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性的具體要求是:公司及其業務部門與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下屬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干預投資、研究、交易等具體事務及公司員工選聘;董事、監事之外的所有員工不得在股東單位兼職;所有與股東簽署的技術支持、服務、合作等協議均應上報,不得簽署任何影響公司獨立性的協議等等。


3.強化制衡機制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經理層、督察長的職責許可權,完善決策程序,形成協調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維護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公司應當在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責任體系、報告路徑、決策機制等幾個方面體現統一性和完整性。從董事會層面,在制度建設過程中就應當保證公司的責任體系、決策體系和報告路徑的清晰、獨立。股東不得要求經理層或其他員工違反章程直接向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報告基金財產運用具體事項,不得要求經理層將經營決策權讓渡給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從經理層面,在職權范圍內應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獨立、自主決策,不受他人干預,不得將經營管理權讓渡給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在公司文化層面,應當構建公司自身的企業文化,防止在內部責任體系、報告路徑和內部員工之間出現割裂情況。


5.股東誠信與合作原則。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當承擔社會責任。股東之問應當信守承諾,建立相互尊重、溝通協商、共謀發展的和諧關系。具體要求主要有:應當審慎審議、簽署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約定認真履行義務,出現有關情形立即書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


6.公平對待原則。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不得接受任何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超越股東會、董事會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東。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與委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7.業務與信息隔離原則。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的業務與信息隔離制度,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在信息傳遞和保密方面,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董事、經理層及其他員工提供基金投資、研究等方面的非公開信息和資料,不得利用提供技術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將非公開信息為任何人謀利或泄漏給任何第三方。在股東知情權方面,既要求股東關注公司的經營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同時要求股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知情權,不得濫用知情權。


8.經營運作公開、透明原則。公司的經營運作應當保持公開、透明;公司應當保障股東、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權,如定期提供有關公司經營的各項報告;公司還要依法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9.長效激勵約束原則。公司應當結合基金行業特點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同時,營造規范、誠信、創新、和諧的企業文化,從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競爭能力。股東也應當尊重經理層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的人力資本價值。


10.人員敬業原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水平直接關繫到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員不僅要專業、誠信、勤勉、盡職,遵守職業操守,而且要以較高的職業道德標准和商業道德標准規范言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資產安全,促進公司的高效運作。


(三)獨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l/3。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1.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2.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督察長制度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並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應當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運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重大問題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督察長發現基金及公司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並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董事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督察長考核制度。董事會對督察長的考核,應當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規運作情況及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為主要標准。督察長的薪酬由董事會決定。公司應當保證督察長工作的獨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長從事基金銷售、投資、運營、行政管理等與其履行職責相沖突的工作。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督察長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撓督察長履行職責。


希望高頓網校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閱讀全文

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地獄解剖類型電影 瀏覽:369
文定是什麼電影 瀏覽:981
什麼影院可以看VIP 瀏覽:455
受到刺激後身上會長櫻花的圖案是哪部電影 瀏覽:454
免費電影在線觀看完整版國產 瀏覽:122
韓國雙胞胎兄弟的愛情電影 瀏覽:333
法國啄木鳥有哪些好看的 瀏覽:484
能看片的免費網站 瀏覽:954
七八十年代大尺度電影或電視劇 瀏覽:724
歐美荒島愛情電影 瀏覽:809
日本有部電影女教師被學生在教室輪奸 瀏覽:325
畸形喪屍電影 瀏覽:99
美片排名前十 瀏覽:591
韓國電影新媽媽女主角叫什麼 瀏覽:229
黑金刪減了什麼片段 瀏覽:280
泰國寶兒的電影有哪些 瀏覽:583
3d左右格式電影網 瀏覽:562
跟師生情有關的電影 瀏覽:525
恐怖鬼片大全免費觀看 瀏覽:942
電影里三節是多長時間 瀏覽: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