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誰能提供壽險理賠調查流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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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整體,分為財產險(我不懂,需要別人指點)和壽險的。
壽險的,按照流程分可以分為受理崗、調查崗、審核崗、醫務管理崗、協談崗等
受理崗:
1、負責個險、銀保理賠案件的受理錄入、立案、掃描、財務轉賬、歸檔等工作,並對理賠調查案件與理賠調查人員進行交接;
2、負責系統內的常規問題件的處理,並做好的追蹤、回復工作;
3、負責理賠案件的結案列印和轉賬,並通知客戶領取保險金和其他資料;
4、負責對理賠案卷、資料及時進行整理歸檔,以確保理賠案卷資料的完整,並與客服部進行交接;
5、負責對客戶和代理人的咨詢進行解答;
調查崗:
1、負責對西安調查案件進行分析,制定調查計劃並實施,收集、整理資料,並撰寫理賠調查報告,為審核和結案提供依據;
2、負責對受理人員的理賠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後,進行系統立案操作;
3、負責與醫務管理崗進行及時溝通與協作,做好理賠外部環境維護;
4、負責對疑難案件進行溝通和協談;
5、負責對客戶和代理人的咨詢進行解答;
6、負責處理理賠系統通過IT上報問題件;
審核崗:
針對調查人反饋的信息,對於理賠案件作出評價,作出是否賠付,賠付多少的決定
醫務管理崗:
1、負責對醫務管理流程、作業規則等提出合理化建議,提高醫務管理工作效率;
2、負責對定點和體檢醫院進行定期評估和考核,就定點和體檢醫院的新增及取消向核賠主管提出建議;
3、負責定期對定點醫院進行調研,完成醫務管理分析報告;
4、負責指導事中探視人員對健康險賠案進行醫院探視,並進行電話回訪等的追蹤、督促其對未出院者定期監控;
5、負責對分公司的報案管理,包括對有效報案率和探視率指標的督促;
協談崗:
對於理賠糾紛疑難案件,負責與客戶及上級公司進行溝通協調。
❷ 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的過程是怎樣進行的
保險的過程,是風險集合與分散的過程。所謂風險的集合與分散,是指眾多投保人將所面臨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通過承保將眾多風險集合起來。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公司又將少數人發生的風險損失分攤給全部投保人。保險公司對風險的集合與分散要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❸ 在保險案件的調解過程中常見的問題有什麼
一、案由確定不準。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合同兩大類,這兩類保險又可細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等。XX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保險糾紛」升級為二級案由,項下還有三級、四級案由。但目前,我市大多數法院在確定案由時,無論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合同,均籠統定為保險合同糾紛。如一件因意外傷害保險引發的糾紛,按《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應確定為四級案由「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法院確定為「保險合同糾紛」,定性不準確。
二、對理賠范圍的把握不準。一些法院對保險合同條款認識不清,對保險法理解不透徹,存在無視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超出理賠范圍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或少判保險損失的情況。如對保險事故的定性不準確,判決保險公司對不屬於理賠范圍的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在審理商業保險案件中,不按合同約定計算免賠率,直接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全部的保險金。
三、對免責條款效力認定標准不統一。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免責條款是否產生效力取決於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對該條款進行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對免責條款是否盡到說明義務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司法實踐中,對認定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證明標准認識不統一,不同的法院可能會對內容相似的免責條款作出不同的效力認定。如有的法院認為只要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在保單的免責條款特別提示欄簽名,既視為保險人盡到說明義務;有的法院認為不僅要送達保險條款,更重要對免責條款保險人要有證據作出說明,比如問卷調查表,或者免責條款在保險條款中屬顯要位置,粗體字顯示,或者就免責條款有問詢筆錄,才視為盡了說明義務,否則即使在保單中有免責特別提示條款,也不能證明盡到了說明義務。另外,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人未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有爭議的合同條款,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某些法院在審理中將未說明的免責條款作為有爭議的條款進行處理,混淆了保險法十七條與三十條的規定。
四、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把握不準。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是法定的任意解除權,投保人無需任何理由可以要求解除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並無需保險人的同意。但我國保險法對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沒有限制與規定,某些法院在審理中不注意審查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能否支持判斷不當。如在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投保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既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又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全額退還保費,一審法院對投保人的訴請全部予以支持。而根據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在承擔了理賠責任後,雙方的保險合同終止,合同終止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問題。一審判決不符合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二審予以了糾正。
五、對保險人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下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時間把握不準。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保險人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要求解除合同的,應自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行使解除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由於我國現行的保險法是1995年通過,並於XX年、XX年進行了兩次修訂,為解決修訂前後保險法的適用銜接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通過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XX年保險法修訂前成立的保險合同,對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所設定的「三十日」及「二年」的限制從XX年10月1日起計算。個別法院在審理中,對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法修訂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的案件,只引用保險法的規定,未適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導致對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時間判斷不當。
六、調解難度大。由於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機制問題,很多保險糾紛因為分公司、支公司得到的授權有限,無法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方案,造成保險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偏低。
對此,該院建議:
一、加強學習,認真審查保險合同內容。保險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案由確定不準、理賠范圍及保險合同解除權把握不準等問題都是由於審判人員對保險合同條款認識不清,對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理解不透徹所致。因此,審判人員要認真學習《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司法解釋及《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內容,在案件審理中,做到緊扣保險合同,正確適用法律。如在確定案由時,在投保人購買了多個險種的情況下,則按投保人、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險種,由細到粗逐級確定案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三、四級案由均不能適用、需適用二級案由時,也應定為「保險糾紛」,而不是「保險合同糾紛」。
二、上傳下達,統一裁判標准。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有爭議的法律問題進行歸納、整理,報請上級法院予以指導;針對本院二審中發現的問題,通過案件講評、集中培訓、邀請專家授課等方式加強對下級法院的業務指導,並將上級法院的指導意見及時傳達至下級法院,統一裁判標准。
三、延伸服務,促使保險人規范管理。對在保險糾紛審理過程中發現的保險條款設置不合理、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不到位等問題向保險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減少因此引發的糾紛,降低保險人的經營風險。如針對保險條款設置不合理的問題,建議修改相關條款,盡可能使保險條款易於理解、語義明確,避免保險條款因限制投保人權利、免除投保人義務而被法院判決無效。針對說明義務履行不到位的問題,建議保險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進行以下完善:1、對免責條款的印刷字體作出加大、加黑等引人注意的改變;2、完善投保人的簽字確認程序,加強內部管理,避免出現為了取得保險業務,任由他人代投保人簽字的情況;3、有條件的情況下,建議保險人對履行說明義務的過程進行書面記錄。針對保險公司調解許可權問題,建議保險公司自行對訴訟案件進行風險評估,並征詢顧問律師或者公司法務工作人員的專業意見,在此基礎上,適當放寬調解許可權。此外,組織召開有保險業協會、保險公司代表、審判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就保險法適用過程中出現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通過建立長效會議機制,加強交流
❹ 車險出險怎麼調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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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理賠服務中存在的五大問題
(一)價格是影響服務滿意度的焦點所在。保險車輛出險後,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修理工時費和配件價格上往往產生意見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認為估損價格偏低,市場上的配件價格普遍高於估損價格;二是認為修理工時費少,許多車主出險後都願意選擇4S店或二級以上修理廠,而他們的修理費用和成本往往較高;此外,保險公司堅持的恢復原狀即「能修不換」與車主們提出的「能換不修」的要求有較大差距。此外,由於對保險條款理解的不全面,許多車主對按照免賠額扣減一部分賠款表示不滿。
(二)理賠手續過於繁雜。據調查,客戶對於理賠程序的不滿意度位居第二,僅次於價格糾紛。為避免道德風險和理賠失准,保險公司一般都要求客戶在車輛出險後提供必要的手續,而許多客戶則對手續的繁雜不能認同。此外,各家保險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能一次將有關要求和索賠程序告知客戶。造成客戶在索賠過程中為案件手續反復奔走的現象。
(三)理賠的時效性不能充分保證。一是客戶出險後一些保險公司的查勘人員不能在規定時間(城區一般為30分鍾域約定時間到達現場;二是客戶等待拆檢、定損的時間過長;三是保險公司內部的手續流轉較慢。這些都會導致理賠周期延長,影響客戶的車。輛修復和正常運營。
(四)部分公司異地出險不能及時理賠。隨著交通網路的快速建設、運輸業的迅猛發展以及自駕游的興起,當地承保,異地出險的車險案件日益增多,而一些新設立的公司由於機構數量較少、人力不足、內控力量相對較差,客戶在異地出險後報案難、求助難、修復難,只能回投保地辦理索賠手續,既延誤了保險公司查勘現場的時間,也延誤了客戶定損、修理和領取賠款的時間,給客戶帶來極大的不便。
(五)在服務細節上有待進一步完善。一些公司忽視細節服務,如未在「114」登記報案熱線電話;承諾的全國統一服務專線在出險地報不上案;答應客戶出現場後卻遲遲不能趕到,而且不能及時通知客戶;營業大廳沒有設置引導圖示;案件理賠報上級公司審批時間過長等。這些都使得一些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售後服務提出質疑,極大地影響了客戶的續保熱情。
❺ 保險公司調查事故流程圖
1、發生保險事故後,請您撥打承保保險公司統一報案電話或眾聯匯華保險代理公司電話進行報案。
2、待您將相關的資料准備齊全後,即可到當地保險公司櫃面申請辦理理賠
3、保險公司受理您的理賠申請後,將進行必要的審核及調查,並做出理賠決定;
4、保險公司做出理賠決定後,將迅速通知您理賠結果,並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及時支付保險金。
這個的話是一個簡單的流程圖。基本上所有的險種都是這么個辦理流程
具體的你要咨詢下,當初保的是什麼性質的。比如意外的(大部分是身故還有殘疾的)一些小傷病一次性的(就適合娛樂場所去使用)
然後再進行索賠至於您問的兩個問題。流程圖裡面可以找到答案
保險公司必須有人和您做溝通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有哪位大師能告訴我保險公司對人傷案件具體的處理步驟和依據是什麼
首先是被保險人及時報案,之後保險公司會調查取證,時間一般在7天之內,特別復雜的最多一個月之內,中間可能會要求理賠方提供一些證明,這也有個規定,叫一次性取證,也就是保險公司要一次性告知需要的東西,不能今天要這個,明天要那個!取證沒問題之後就會理賠了!過程中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被保險人如果存在違法行為是沒有賠的,比如搶劫被打傷!這個需要醫生的證明,嚴重的需要警方證明!
第二,看傷人者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比如甲是受益人,乙是被保險人。甲故意傷害乙,是沒有賠的。當然,如果有其他受益人就有賠!
第三,一般傷害根據發票病歷等理賠,嚴重的就要出具殘疾等級鑒定理賠!
我能想到的就這么多了,如果你還有其他不懂的可以再問!
❼ 保險公司如何調查取證
單方事故保險公司調查取證有期限的。具體流程如下:
以平安車險處理單方事故的流程為例:
1、報案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要保留事故現場,並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
2、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安排查勘員到現場查勘定損,如果是一萬元以下的損失,直接出具《查勘報告》;
3、如果保險公司查勘員認為是一萬元以上的較大損失案件,需要報警處理的話,就會向交警部門報案,由交警部門到現場調查取證,並出具《事故認定書》;
4、定損修理車主將車輛送至定損中心,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定損後就可以送去維修;
5、提交單證進行索賠理賠,收集索賠資料交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6、損失理算保險公司收到齊全的索賠單證後進行理算,以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
(7)保險風險案件調查流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❽ 保險公司查騙保是什麼流程
投保前,保險公司有核保制度。如果發現保額特別高的保單,會通過體檢、生存狀況調查(職業、生活風險度、心理測試)、財務狀況調查等方面來判斷這個客戶是否存在惡意投保的現象。一個年收入20萬的人購買保額2000萬的保單,肯定是不可能承保的。
投保後,先是保險公司的查勘員或者其他人員發起內部調查,如發現問題會上報其領導,會跟被保險人溝通,希望他放棄索賠,如被保險人不願放棄索賠或者態度強硬,假如保險公司確實掌握證據,保險公司會態度很強硬,如被保險人還是不願放棄索賠,保險公司會直接跟公安局的經濟偵查聯系。
❾ 車禍保險公司調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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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有他的工作方法和程序。看過一個香港電影,就是保險公司調查車禍造成殘疾索賠的,工作人員經常到他家家紡找漏洞。。。好像有李什麼的總演警察的那個。還有大嘴狗。
❿ 保險公司核保的流程和內容是什麼
核保流程:
風險詢問和分析,根據被保險人體檢結果、被保險車輛的驗車相片、投保財物的保前查勘相片、投保需求判斷風險等級確定是否可承保,釐定收費標准,編寫承保方案,審核投保資料,審閱保險合同,簽發保險單。有必要辦理保險單更改的時候,分析批改申請,確定批改單的內容,簽發批單。
核保人對每一個保險合同負責,如果出現違反核保規則的合同而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會承擔較嚴重的責任,必須有經驗而且細心,而且有旺盛的好奇心,了解各行各業的相關信息,具備一定的合同法、安全生產法、醫療知識。
核保的主要內容:
核保工作包括事前風險選擇和事後風險選擇兩個方面。
(1)事前風險選擇是在展業的風險選擇基礎上,對可承保的標的進一步分析、審核,確定是否接受承保及其條件。
①投保人資格
對於投保人資格進行審核的核心是認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擁有保險利益,汽車保險業務中主要是通過核對行駛證來完成的。
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基本情況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是針對車隊業務而言的。保險公司通過了解企業的性質、是否設有安全管理部門、經營方式、主要運行線路等,可以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車輛管理的技術和經驗,及時發現其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便於採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和控制風險,做到科學經營。
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信譽
近年來,在汽車保險領域中出現了大量的保險欺詐現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虛構保險利益,製造保險事故,偽造事故現場,擴大事故損失等手段,進行詐騙活動。因此,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信譽調查和評估逐步成為汽車保險核保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評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信譽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對其以往損失和賠付情況進行了解,那些沒有合理原因,卻經常「跳搜」更換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往往存在道德風險.
④保險標的
對保險車輛應盡可能採用「驗車承保」的方式,即對車輛進行實際的檢驗,包括了解車輛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復印行駛證、購置車輛的完稅憑證,拓印發動機與車架號碼,對於一些高檔車輛還應拍照和建立車輛檔案。
⑤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的確定涉及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的利益,往往是保險雙方爭議的焦點,因此保險金額的確定是汽車保險核保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⑥保險費
核保人員對於保險費的審核主要是費率適用的審核和保險費計算的審核。
⑦附加條款
基本險和標准條款提供的是適用汽車風險共性的保障,但作為風險的個體是有其自身特性的。一個完善的保險方案不僅要解決共性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解決個性問題,即附加條款適用於風險的個性問題。由於特殊性往往意味著高風險,因此在對附加條款的適用問題上更應當注意對風險的特別評估和分析,謹慎接受和制定條件。
(2)事後風險選擇則是淘汰超出可保風險范圍的保險標的,例如,保險合同期滿後不再接受續保;注銷欠交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中途終止有欺詐行為的保險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