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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7-14 13:59:51

㈠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原則是什麼

社保基金管理應遵循的四項原則:
1、歸集原則
在堅持社保基金單位與職工「雙負擔」的基礎上, 強化基金征繳力度, 積極解決拖欠和擴面問題。針對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拖欠保險費的情況,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大催收力度, 視具體原因, 依據社會保險相關條例法規採取措施。
對符合參保條件、有錢不繳的單位, 應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參保意識、經濟承受力薄弱的單位, 可考慮放寬政策期限, 採取辦理延期繳款或分期繳款等方式, 給予適當照顧。強化歸集, 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積累, 努力營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會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
各級財政社保基金專戶普遍基金結餘量較大, 需要引起相關部門注意。結餘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實力雄厚, 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社保基金徵收計劃缺乏科學性, 支付范圍和額度狹小,閑置較大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等。
3、專款專用原則
各級財政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和確保基金專款專用。一是要保證基金及時足額支付, 確保當年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群體, 全部享受和領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實採取措施杜絕各級經辦機構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問題的發生。
財政、審計部門要從制度的落實和執行上入手, 加大對基金經辦機構監管力度。對因制度執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損失的, 應 依據《條例》給予嚴懲。若確因經辦機構辦公經費緊張造成擠占挪用基金的, 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扶持。
4、投儲結合、保值增值原則
出於支付和資金安全性考慮, 各級財政將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用於購置國債和其他安全系數高的金融工具總量很少,絕大多數社保基金處於銀行儲蓄狀態, 這種基金投資方式沒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禦風險的能力。從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閑置將無法應對未來非預期的貨幣貶值風險。沉澱基金管理應採取更為有效的方式。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開展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為和過程。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稽核、監督等。

㈡ 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省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川(回川)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㈢ 四川省 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2014全文)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審核、記載並核算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為單位和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受理投訴,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下稱單位)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辦理並記載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辦理或協助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咨詢、投訴等事宜,維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權益;辦理需要單位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六條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依法監督管委會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決策職責情況,監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情況,監督受委託的商業銀行(下稱受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金融業務情況。
第七條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者,憑有關證明材料,在辦妥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並付清購房款或支付首次購房款(集資款)後,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一次性提取不超過購房款的住房公積金。
(二)貸款購買自住住房者,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內不超過支付額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或從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一年後,申請每年度一次或分次從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提取不超過當年或提前還款本息額的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三)非配偶繳存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憑有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按各自所佔購房款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
第八條繳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的鑒定證明、規劃及建設管理部門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權證》等,可申請提取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
(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文件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還應憑農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可申請提取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
第九條繳存人租賃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憑相關證明材料,每年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中一次性提取當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會規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與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條職工退休、因特殊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國(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職工退休,憑市州(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及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憑縣(區)以上醫院及勞動鑒定部門的證明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三)繳存人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憑護照、簽證、國(境)內戶籍注銷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四)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既不可能再就業又不符合委託管理中心管理賬戶的,憑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五)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其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文書,申請提取其賬戶內全部余額或轉至繼承人(受遺贈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繼續存儲。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其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條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申請提取個人賬戶內部分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患省級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醫保定點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支付證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證明,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憑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明,在災難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合計提取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繳存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正在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應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條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需注銷個人賬戶的外,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為單位計提。
第十五條申請和辦理提取程序:
職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職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配偶身份證及配偶簽署的委託授權書,委託他人辦理提取還須提供委託人和代辦人身份證並由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向所在單位申請並經其核實後出具加蓋預留印鑒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委託管理中心管理賬戶的職工,以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經管理中心核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繳存人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決定是否准予提取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應出具相應憑證,不準予提取的應說明理由。
受託銀行依據管理中心開出的准予提取憑證及所附相關材料,以及繳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後辦理支付。
第十六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轉賬或匯兌方式劃轉回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賬戶。
(二)劃入繳存人本人或繳存人指定的個人結算賬戶(含銀行卡)或銀行活期儲蓄賬戶。
(三)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管理中心應按《條例》等規定,接受或實行監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監督、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二)年度終結,應及時向管委會報告和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提取情況。
(三)切實督促單位及受託銀行為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十八條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相關單位追回並追究責任: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並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追回,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單位、管理中心及受託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設區城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規定,以前各設區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執行本辦法規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據《條例》單獨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㈣ 四川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職責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全省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征繳、管理、使用、運營和待遇支付以及社會保險關系建立、中斷、轉移、接續、終止和基金轉移的辦事程序與操作規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個人帳戶、繳費記錄、檔案管理等業務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具體操作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機構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規范管理,編制匯總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報告和季度、月度財務報告,加強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負責制定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規劃,研究提出年度省級統籌計劃和實施意見,負責全省社會保險調劑金的收繳、管理、使用工作。
(五)督促檢查全省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和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的落實,制定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規范,指導全省社會保險機構開展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和推進、鞏固、完善和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
(六)制定全省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規范,指導全省社會保險機構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負責對全省各級社會保險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保證基金專款專用和安全完整。
(七)承擔全省社會保險信息、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負責全省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方案設計、開發建設、運行管理、網路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實施。
(八)負責經辦在川中央行業單位和省直統企業職工養老、工傷、生育保險工作。
(九)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機構業務培訓規劃,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查詢服務,開展社會保險宣傳工作。
(十)承辦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㈤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干什麼的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㈥ 20017年四川養老保險基金調整辦法何日出台何時才能萿地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但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退職)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對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

與本人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兩部分掛鉤。

一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8%;

二是與繳費年限掛鉤,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超過15年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2.5元。

2.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

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

3.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

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3 %。

(三)適度傾斜。

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高齡退休人員。

(1)滿70歲且不滿80歲的人員,增加30元;

(2)滿80歲且不滿90歲的人員,增加60元;

(3)滿90歲及以上的人員,增加100元。

2.2016年年度內艱苦邊遠地區新增企業退休人員。

一、二類的增加40元,三、四類的增加50元,五、六類的增加60元。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此項傾斜政策的人員不再重復享受。(www.wifi03.com)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7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省級統籌要求,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等措施,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統一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如無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的,統一由社會統籌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員截至2017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核定確認數據為准。退休人員的年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已確認記載的為准,並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待遇調整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落實並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可先組織原單位代調,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後再進行結算。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我省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採取措施,確保7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㈦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多少年開始實施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時 間: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文 號:財社字[1999]60號

㈧ 四川省城鄉居民社保有關政策

從今年7月1日起,我省原未實施新農保的54個縣(市、區)和原未實施城居保的56個縣(市、區),都被納入這兩項保險制度實施范圍,惠及城鄉群眾約1500萬人。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邁入「全覆蓋」之際,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針對城鄉群眾最關心的一些政策問題進行了解答。

參保原則年滿16周歲自願參保

問: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哪些好處?

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這項制度,解決城鄉居民的後顧之憂,使參保人在年老的時候有基本生活保障,更好地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通過提高老年居民的經濟自立能力,進而推動更為和諧的家庭關系、鄰里關系和干群關系,實現經濟社會的和諧穩定。

問:參保者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答:具有我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不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居保。

繳費標准設10個繳費檔次

問:城鄉居保參保繳費標準是多少?答:目前,我省新農保和城居保繳費標准設為10個檔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每年繳費一次,參保者可以自願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目前對選擇100元、2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選擇300元檔次繳費的,政府補貼35元;對選擇400元檔次繳費的,政府補貼40元;以此類推,每提高一檔繳費標准,政府補貼增加5元,最高補貼為70元。

問:需要繳費多少年才能夠領取養老金?

答:制度實施時,已滿60周歲且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制度實施時,已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不足年限的繳費部分可以一次性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制度實施時,未滿45周歲及以下的參保人員,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

待遇發放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問:到60歲後,每月可以領取多少養老金?

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目前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60歲以上的農村和城鎮居民發放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

問:能否同時參加或享受兩種及以上的社會養老保險?

答:參保人員不得重復參加或享受兩種以上社會養老保險。如重復參加兩種及以上的社會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保留一種養老保險關系,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如享受兩種及以上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社保機構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發放其中一種養老保險待遇,多領養老保險待遇予以追回。

權益保障確保「養命錢」安全保值

問:參保者繳納的養老金是否安全,待遇如何確保不被侵佔?

答:對於城鄉居民的「養命錢」,我們把確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個人繳費由社保經辦機構委託指定金融機構代扣代繳,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個人銀行卡或存摺上。

問:參保人員死亡的,親屬能夠繼承權益不?

答:參保人死亡,無論是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還是尚未開始領取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問: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低保、「五保」、社會優撫制度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如何銜接?

答:低保對象和「五保」對象是迫切需要幫助的困難群體,優撫對象是為我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特殊貢獻的退伍軍人及其家屬,應積極引導和支持低保、「五保」、優撫對象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以解決其老年的後顧之憂,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現階段,按照各項制度待遇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並兼顧現行政策的原則,確保現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下一步,國家將適時研究出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城居保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保障參保群眾在不同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有序流動。

㈨ 四川省養老保險繳納規定

四川省養老保險繳納規定:

1、繳交比例方面: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2、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帳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帳問題。

3、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9)四川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自由職業者在辦理個人交社保業務中需要根據社保的等級進行選擇,不同等級養老保險費用也不同,當然,交的越多享受的越多。

選好等級後,社保局一般會根據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個人選好的等級比例,推算出每年需要交的費用。因為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會有變化,所以每年個人需要交的費用可能也會有變化,以下2016年度自由職業者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參數(僅供參考):

繳費基數:個人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繳納比例:按照參保地規定執行(20%,12%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納比例×12

繳費年限:15年

自由職業者個人養老保險繳費規定:自由職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生育)保險費,以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的20%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9.5%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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