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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開墾費實行基金預算管理

發布時間:2021-07-14 14:03:47

⑴ 耕地開墾費應繳給哪兒

耕地開墾費是指為開墾耕地向非農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收取的包括保護性工程、農業生產配套設施、工程和生物技術、勞動力、生產資料等的投資費用。對佔用基本農田收取的耕地開墾費要高於佔用一般耕地的耕地開墾費,一般相當於現有徵收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標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修訂後,各地的耕地造地費用將統一為耕地開墾費。
收取耕地開墾費的意義主要是為實現耕地佔補平衡目標,保證耕地補償任務的完成,從而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保障農業生產,進而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快速發展。其次,通過徵收耕地開墾費也增加了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的成本,促使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盡可能不佔或少佔耕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調控佔用耕地的作用。
各市(地)、楊凌示範區土地管理局、財政局: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保護耕地、實現耕地佔補平衡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依法收繳和使用管理好耕地開墾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各地一定要提高認識,把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完成的好壞,作為能否實現本區域耕地佔補平衡目標的重要措施來抓。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佔補平衡工作的通知》(陝政發〔2000〕44號)精神,做好我省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現將我省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耕地開墾費的繳納范圍、繳納主體和繳納標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 (含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規劃佔用耕地的;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建設項目經批准佔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又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耕地開墾費。

佔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在繳納耕地開墾費時,應填寫《委託開墾耕地協議》,並委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耕地開墾費的繳納標准統一按省政府確定的標准執行(見附件一)。

二、耕地開墾費的收繳管理

耕地開墾費由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並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國家及省上確定的重點工程、跨市(地)的線性工程、耕地後備資源匱乏地區以及雖有耕地後備資源,但連續兩年不能實現耕地佔補平衡任務的地區,其耕地開墾費由省國土資源廳收取。

耕地開墾費專用收款票據由省財政廳監制(見附件二)。各市(地)財政部門從省財政廳購領,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同級財政部門領取。

三、耕地開墾費的使用

耕地開墾費的使用實行耕地開墾項目管理和預決算制度,即耕地開墾費按耕地開墾項目和工程進度撥款,耕地開墾項目施工單位按現行會計制度向項目管理單位報送定期會計報表。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補充耕地計劃和經批準的耕地開墾項目,編制耕地開墾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經同級人民玫府批准後,對耕地開墾項目進行公開招標,並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耕地開墾項目的前期論證、招投標、檢查驗收等工作發生的支出,可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四、耕地開墾費的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擠占、挪用耕地開墾費。對挪用耕地開墾費的行為,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有權對耕地開墾費的收繳使用進行審計監督檢查,確保其按規定標准收取,專款專用。

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各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按季匯總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的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省國土資源廳將不定期對市(地)、縣進行檢查。

⑵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使用費是一樣的么請盡量那個詳細闡述並提供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為促進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科學、合理、有效使用,加強和規范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新增費)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費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新增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四條 鼓勵以土地整治項目為平台,統籌安排新增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其他涉農資金,充分發揮資金整體效益。
編輯本段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五條 新增費專項用於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開發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包括基本農田保護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基本農田建設支出,是指為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建設適應現代農業發展條件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高標准基本農田,對基本農田進行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為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綜合生產能力,對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村土地進行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所發生的支出;為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而進行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支出;項目區內為改善農村生產條件而進行的道路、電力、水源、輸排水(含排洪、排鹼)等基礎設施、農田防護措施和為開展土地整治工作而進行的拆遷補償等支出。
第八條 耕地開發支出,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積為主要目的,對灘塗、鹽鹼地、荒草地、裸地、空閑地等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適度開發,使之達到可利用狀態所發生的支出。
第九條 土地整治按照項目進行管理,具體要求按國家有關土地整治項目管理的規定執行。土地整治內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等。
有條件的地方,依據土地整治規劃,可通過「以補促建」的形式,穩步推進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主體開展的土地整治。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費、設備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其他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拆遷補償費。
支出標准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准》(財綜[2011]128號)的規定執行,預算定額標准中沒有規定的,可參照當地相關工程建設的預算定額標准執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准》未涉及的其他項目建設內容,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可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省級補充定額標准,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支出,是指確保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用途不改變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基本農田利用現狀、權屬調查及成果維護支出;基本農田劃定和調整、動態監管支出;基本農田保護標識、標志的設立支出等。
第十二條 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為開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土地整治規劃編制、耕地質量等級評價與監測、信息化建設、前期選址、立項報批和審核論證支出;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績效考評支出;項目竣工後的新增耕地核查、後續管護、提高耕地質量等級支出等。
第十三條 新增費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項目區外不直接與項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電力工程和村莊改造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支出。
(二)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車輛、機械等設備購置;以及農業生產用具、設備等不屬於項目規劃設計需要的設備購置支出。
(三)辦公場所改擴建、發放獎金津貼、補充工作經費、平衡公共預算。
(四)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與項目實施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為土地整治項目配套的灌溉與排水工程按規定需有關部門批準的,應按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實施。
編輯本段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新增費預算草案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使用的原則。
第十六條 中央分成新增費支出預算分為中央本級支出預算和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兩部分。
中央本級支出預算草案由國土資源部按照規定編制,報財政部審核。中央本級支出預算中對由國土資源部直屬單位承擔的新增費支出,列入部門預算;對已確定支出項目但尚未明確承擔單位的,可暫列部門本級支出;對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細化到具體支出項目和承擔單位的,可暫列代編預算,不列入部門預算。
對由地方承擔的新增費支出項目,列入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
第十七條 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地方留成的新增費收支預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 新增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並按規定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關科目。
第十九條 新增費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准;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的新增費支出范圍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新增費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增費資金核算工作,及時辦理年度結算和財務決算。
第二十一條 新增費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編輯本段第四章中央對地方新增費轉移支付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對地方新增費轉移支付支出採取因素法、項目法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具體分配方式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
第二十三條 因素法分配新增費,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綜合考慮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兵團,下同)基本農田面積、灌溉水田面積和實際補充耕地面積等因素確定資金分配方案,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產糧大縣。
分配因素的調整,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分配新增費,支持范圍主要包括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項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一般土地整治項目。
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項目是指以農田整治整村連片推進為重點,以有效統籌各類涉農資金共同投入為手段的土地整治項目。項目預算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與示範省份通過簽訂示範協議確定。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是指以落實土地整治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內大規模耕地整理、大面積節水增地、大幅度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為目的的土地整治項目。項目預算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組織專家通過實地考察、論證後確定。
一般土地整治項目是指與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各類區域發展規劃相配套的土地整治項目、災毀地復墾項目以及其他與土地開發利用有關的項目。項目預算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費和地方留成新增費要結合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工程項目統籌使用,發揮新增費的規模效益。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新增費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新增費專款專用,切實提高新增費使用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新增費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制度,逐步完善績效考評工作,並將新增費資金的分配與績效考評結果相掛鉤。
第二十八條 新增費使用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新增費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新增費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新增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157號)同時廢

你看可以嗎?

⑶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11]2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全省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的礦業權價款中提取3%。
(三)省級財政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劃轉3%。
(四)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低於15%的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長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陽市、岳陽市、衡陽市、常德市、邵陽市、婁底市、張家界市、懷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級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繳入同級財政。
(二)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和礦業權價款中計提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計提和劃繳。其中,從車輛通行費、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省級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省級財政,從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同級財政。
(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預提和劃轉,繳入同級財政。
(四)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徵收,並實行省與建設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縣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和節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項目前期工作;防汛應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資金使用結構為:50%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護;20%用於應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籌集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收不收、應繳不繳或侵佔、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考核。各級財政部門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的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管理工作。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等有關單位制定。
第十條 本辦法中關於由財政部門直接計提和劃繳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關於對從事生產經營、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行。《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發[1997]23號)、《湖南省防洪保安資金徵收管理辦法》(湘政發〔2001〕31號)予以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⑷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收費標准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為促進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科學、合理、有效使用,加強和規范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新增費)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費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新增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四條 鼓勵以土地整治項目為平台,統籌安排新增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其他涉農資金,充分發揮資金整體效益。
編輯本段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五條 新增費專項用於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開發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包括基本農田保護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基本農田建設支出,是指為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建設適應現代農業發展條件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高標准基本農田,對基本農田進行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為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綜合生產能力,對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村土地進行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所發生的支出;為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而進行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支出;項目區內為改善農村生產條件而進行的道路、電力、水源、輸排水(含排洪、排鹼)等基礎設施、農田防護措施和為開展土地整治工作而進行的拆遷補償等支出。
第八條 耕地開發支出,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積為主要目的,對灘塗、鹽鹼地、荒草地、裸地、空閑地等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適度開發,使之達到可利用狀態所發生的支出。
第九條 土地整治按照項目進行管理,具體要求按國家有關土地整治項目管理的規定執行。土地整治內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等。
有條件的地方,依據土地整治規劃,可通過「以補促建」的形式,穩步推進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主體開展的土地整治。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費、設備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其他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拆遷補償費。
支出標准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准》(財綜[2011]128號)的規定執行,預算定額標准中沒有規定的,可參照當地相關工程建設的預算定額標准執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准》未涉及的其他項目建設內容,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可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省級補充定額標准,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支出,是指確保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用途不改變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基本農田利用現狀、權屬調查及成果維護支出;基本農田劃定和調整、動態監管支出;基本農田保護標識、標志的設立支出等。
第十二條 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為開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土地整治規劃編制、耕地質量等級評價與監測、信息化建設、前期選址、立項報批和審核論證支出;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績效考評支出;項目竣工後的新增耕地核查、後續管護、提高耕地質量等級支出等。
第十三條 新增費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項目區外不直接與項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電力工程和村莊改造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支出。
(二)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車輛、機械等設備購置;以及農業生產用具、設備等不屬於項目規劃設計需要的設備購置支出。
(三)辦公場所改擴建、發放獎金津貼、補充工作經費、平衡公共預算。
(四)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與項目實施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為土地整治項目配套的灌溉與排水工程按規定需有關部門批準的,應按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實施。
編輯本段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新增費預算草案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使用的原則。
第十六條 中央分成新增費支出預算分為中央本級支出預算和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兩部分。
中央本級支出預算草案由國土資源部按照規定編制,報財政部審核。中央本級支出預算中對由國土資源部直屬單位承擔的新增費支出,列入部門預算;對已確定支出項目但尚未明確承擔單位的,可暫列部門本級支出;對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細化到具體支出項目和承擔單位的,可暫列代編預算,不列入部門預算。
對由地方承擔的新增費支出項目,列入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
第十七條 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地方留成的新增費收支預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 新增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並按規定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關科目。
第十九條 新增費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准;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的新增費支出范圍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新增費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增費資金核算工作,及時辦理年度結算和財務決算。
第二十一條 新增費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編輯本段第四章中央對地方新增費轉移支付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對地方新增費轉移支付支出採取因素法、項目法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具體分配方式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
第二十三條 因素法分配新增費,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綜合考慮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兵團,下同)基本農田面積、灌溉水田面積和實際補充耕地面積等因素確定資金分配方案,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產糧大縣。
分配因素的調整,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分配新增費,支持范圍主要包括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項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一般土地整治項目。
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項目是指以農田整治整村連片推進為重點,以有效統籌各類涉農資金共同投入為手段的土地整治項目。項目預算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與示範省份通過簽訂示範協議確定。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是指以落實土地整治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內大規模耕地整理、大面積節水增地、大幅度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為目的的土地整治項目。項目預算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組織專家通過實地考察、論證後確定。
一般土地整治項目是指與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各類區域發展規劃相配套的土地整治項目、災毀地復墾項目以及其他與土地開發利用有關的項目。項目預算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費和地方留成新增費要結合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工程項目統籌使用,發揮新增費的規模效益。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新增費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新增費專款專用,切實提高新增費使用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新增費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制度,逐步完善績效考評工作,並將新增費資金的分配與績效考評結果相掛鉤。
第二十八條 新增費使用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新增費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新增費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新增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157號)同時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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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採納。

⑸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預算管理

第六條 根據項目類型、規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兩種資助方式。
對於重大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資助方式。
對於除重大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具體包括從自然科學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託單位獲得的資助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
具體如下: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葯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用於與資助項目研究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項目組人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所需外匯額度由項目依託單位自行解決。其中:
面上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三.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人員的勞務費用。
面上項目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及各類專項的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依託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中介機構對項目資助研究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資助額度依據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的財政、財務制度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准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項目資助預算一般不做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加強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在研資助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余經費,仍用於項目依託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應用研究工作。

⑹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管理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管理原則是:「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結余結轉使用」。基金支出根據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當年基金預算收入不足的,可使用以前年度結余資金安排支出;當年基金預算收入超出預算支出的,結余資金結轉下年繼續安排使用。各項基金按規定用途安排,不調劑使用。

⑺ 國家自然基金委預算怎麼做

一、要抓住一個「新」字
1、題目要新穎:題目是很關鍵的東西,要從題目上吸引人,從題目上體現出你研究的「新」來。
(1)現在的研究熱點。前五年,只要涉及到納米技術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生命科學部全部給予資助。
(2)別人可能沒有聽過的名詞。2001年吧,有個學者的標書是「數字細胞」,一下就把人吸引住了,最後這個課題拿了一百多萬;其實就是用儀器記錄細胞信號,將細胞內的電活動用數字的形式表現出來了。隨後出現了數字外科等等。當然也不能炒作新名詞,名詞新,也要有一些相應的學術內容。
提到的這兩點是給大家一個啟發,在項目的題目上也要下工夫。
2、內容要新穎:這是標書的關鍵,要有自己新的idea。從研究的內容、研究的方法和技術路線上都要體現新,那就需要申報者多動腦筋,多下工夫。
二、要「勤」
1、勤的第一個方面就是標書要多寫,國家級的,省級的都要積極的寫。在寫的實踐過程中不斷的提高自己的能力,不要怕中不了不敢寫,也不要因為寫了沒有中就不寫了,只有寫了才有機會中,如果不寫,是絕對沒有機會的。當然這還涉及到一個心理的問題,如果你能完成一份完整的標書,心理上的一個障礙就可能消除。當你再動手開始寫的時候你就會說標書我曾經寫過,對它的各個步驟不生疏,寫起來也就得心應手了,但是這個過程一定要經歷。
2、勤的第二個方面就是早點准備,在上次申報完以後就開始准備下一年度的題目。要給自己足夠的時間來寫,來檢查標書中存在的問題。修改一年的標書和修改一個月的標書的質量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3、勤的第三個方面就是平時要多做些研究工作,對於自己的實驗結果要多總結,多發表文章。因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要看你的工作基礎,這個工作基礎並不只是你現在有基金項目,而更重要的是看你在你自己的研究領域內長期做的工作是否與本次申報的內容有相關性,研究方向和內容上的相關性,實驗方法和技術手段上的相關性。如果在這個學科有許多的文章,那中標機會就大大增加了。
4、最後就是平時多看雜志、多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網站,看大家在研究什麼,看往年中了的標書,從別人中了的標書中得到一些啟發。
5、最後一點,就是關注一些新的信息,上Internet,多查資料,多關心自己學科的最新動態,多寫綜述,建立工作基礎。
三、申報內容和研究內容的確定
1、申報內容: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資金項目: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100-500萬元),有子課題和需要項目建議書;傑出青年和海外青年基金(50萬元左右,青年的定義為當年的1月1日不滿35周歲);面上項目(20-30萬元左右),包括普通項目和青年基金;社科基金(10萬元左右)和小項目(5-7萬元)。我們應該申請那一部分呢?對於前兩部分,中標的可能性太小,就是有實力的科研院所也是很難拿到那樣的項目的;所以應該胖卦諍罅礁魷釒可稀G嗄昊

⑻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的措施

(一)清理規范基金項目。取消了已失去收入來源或不適應管理體制要求的基金項目;將下放港口以港養港收入、灌溉水源工程補償費等轉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同時,將原先在預算外管理並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車輛通行費、船舶港務費等,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二)細化基金收支預算科目。在保持現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框架不變的情況下,調整了基金收支分類科目設置,細化了基金支出科目,清晰反映各項基金的支出結構與方向,為基金預算編制打下良好基礎。
(三)完善中央基金收支預算報表體系。修訂了中央基金收支預算錄入表,設計了中央基金收支預算控制數測算表、控制數見面表、匯總分析表等,基金預算報表由過去3張增加到10張,以滿足編報、審核、測算、下達和匯總中央基金收支預算的要求,更加全面詳實地編報基金收支預算。
(四)開發中央基金收支預算編審軟體。在「中央部門預算編制管理系統」中開發了專門的「基金預算編審模塊」,具備預算編報、審核、測算、下達、匯總、統計分析等功能,為開展中央基金收支預算審核、測算工作提供便捷的信息管理平台。
(五)制定中央基金預算管理工作規程。明確了中央基金預算管理涉及的工作環節、內容、時限和職責分工,確保中央基金預算編制、調整、執行和監督工作有序進行,提高中央基金預算管理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六)編制下一年年基金預算。

⑼ 專用基金收入與基金預算收入在管理要求上有什麼不同

雖然稱之為基金,但並不是我們大家所熟知的金融產品中的基金。這種基金,本質上更像是會計中,我們經常會計提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事業單位專屬
專用基金,是事業單位才有的,它是經過了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後,提取的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轉換基金等等。

雖然叫做「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但並不是全部的非財政撥款都需要匯入這個科目。這就要涉及以後我們要說的結轉問題。

非財政撥款也是要進行區分的,包含專項資金和非專項資金。只有非財政非專項資金,才會進入結余分配。

與此同時,經營結余也需要按比例提取專用基金。

從結余中提取專用基金
年末的時候,在把「非財政撥款結余」、「其他結余」以及「經營結余」(經營結余如果是借方余額不轉),轉入「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後,按項目和比例進行提取。

財務會計借記「本年盈餘分配」科目,貸記「專用基金」;預算會計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貸記「專用結余」科目。

從收入中提取專用基金
剛才的提取是在期末的時候,從結余中提取的;除此之外,還有從預算收入的基礎上進行提取。

這種情況下,財務會計借記「業務活動費用」,貸記「專用基金」。預算會計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

收到的其他專用基金
事業單位有時候還需要根據相關要求提取其他專用資金。

如果有這種情況的話,財務會計要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專用基金」。

使用專用基金
專用基金可能是直接支出,也可能是用於購買固定資產等資產。如果是直接支出,財務會計借記「專用基金」,貸記「銀行存款等」。如果是購買資產,就要借記「固定資產等」,貸記「銀行存款等」。同時,財務會計借記「專用基金」,貸記「累計盈餘」。

需要注意的是,從收入中提取的基金和從結余中提取的基金使用時,預算會計使用的科目不一樣。如果是使用從收入中提取的專用基金,預算會計需要借記「事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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