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實施實施結構調整,加強授信業務管理
目前,銀行對信貸資產質量要標本兼治,重點需強化前瞻性的信貸戰略布局、嚴防信貸結構性風險、夯實風險管理基礎,走出一條穩健發展的新路子。
一、問題的提出
受經濟增速放緩的影響,目前商業銀行貸款不良率仍在不斷攀升,已逼近2%,不良貸款與逾期貸款「剪刀差」還在擴大,潛在風險貸款持續增長。同時,快速處置不良貸款的損失越來越大,處置回收率不斷創出新低,尤其是不良貸款的批量轉讓處置損失巨大,給銀行的經營效益和財務成本帶來較大負擔。簡單地遏制不良貸款,只是延緩或推遲風險暴露,在當期或短期內減緩不良率上升幅度,治標不治本,沒有脫離產生不良貸款的外部環境,消除風險隱患,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不良貸款產生的內部因素。
宏觀經濟的基本面決定了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基本狀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在較大程度上是宏觀經濟運行態勢的反映。盡管宏觀經濟運行中的問題不會立刻反映到銀行信貸資產質量上,但當經濟增長出現較長時間的下行或疲軟態勢,或者宏觀經濟運行中的問題短期內不能得到根本性扭轉,最終會對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
按現行商業銀行的貸款管理規定,一般是按季結息,融資期限大都是6~12個月或1年期以上。當貸款出現欠息或到期後超過90天不能償還時風險才會暴露,才會被確定為不良貸款。對於一些問題貸款,銀行為保全資產通常還會採取再融資、展期、簽補充協議調整原合同要素等方式來使貸款風險延期暴露。此外,很多潛在風險貸款還要受其它多種因素的影響或觸發才會暴露。因此,從貸款發放到劣變為不良,一般都會有一個或長或短的過渡期。在經濟增長放緩初期,信貸風險暴露會比較緩慢。但當經濟增長出現持續乏力,不僅新的信貸風險會加速暴露,部分緩釋的信貸風險還會再次向下劣變,累積的潛在風險也會轉為現實的風險,從而使銀行信貸風險暴露顯著加快,貸款劣變率快速攀升,甚至可能持續地超過銀行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的增長幅度,嚴重時還會觸發流動性風險。
從目前的態勢分析看,經濟增長放緩的基本要素沒有發生實質性轉變,宏觀經濟運行中各種不確定因素沒有消除,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還在繼續累積,持續影響著銀行的信貸經營環境。比如,一些技術含量低、工藝落後、產品缺乏競爭力、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出現停產半停產的在不斷增多。一些產能嚴重過剩行業資產重、負債高,調整轉型難度大,效益下滑的局面可能長期存在。一些傳統的商業模式和實體商場商城,隨著新興市場業態的變化出現了萎縮態勢。尤其是一些小微企業,在經濟上行期市場需求大,尚能生存發展,但當經濟波動時就會最先受到沖擊,出現資金周轉困難、資金鏈斷裂的情況。且這種情況又會傳導到其上下游領域,致使越來越多的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現金流不足或斷裂,導致信用風險在客戶、行業、區域等維度呈持續擴散態勢,嚴重影響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穩定。此外,交易對手風險、合作機構風險、民間借貸與銀行融資等風險交叉傳染、蔓延擴散,大量外部風險的跨業跨界湧向銀行,成為新的信貸風險源,使得銀行信貸風險管控的難度和復雜性進一步加大,不良貸款上升的勢頭將難以遏制。
另一個問題是,銀行信貸經營狀況並沒有隨外部經濟環境變化而進行實質性的調整改善,新增融資的風險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隨著經濟下行,拉動經濟增長的投資需求大幅減少,製造業仍在深度去產能過程中,消費只能漸進式增長,出口則面臨諸多不確定性,短期內很難有大的回升。在這樣的背景下,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一般都通過發行超短融、短融、中票以及各種企業債來歸還銀行貸款,降低融資成本。這意味著正常經營的企業不僅降低了對銀行貸款的需求,而且還償還了原有的貸款,直接減少了貸款余額。為確保信貸總量不減少、增速不降低,銀行除了要補上企業發債償還的貸款外,還要再尋找新的有融資需求的企業,而這類企業大多是一些經營相對困難、潛在風險較大的企業。也就是說,如果繼續按慣性和傳統方式不進行調整就投放貸款,風險可能會更大。
上述分析表明,當前銀行出現的信貸風險問題主要是受外部經濟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但就銀行自身的反思而言,決不能就此了事,或至多認為是一些分支機構或有關人員不盡職、業務操作不到位所引發的信貸風險,而應從自身風險管理上作深層次分析。這其中有些風險暴露看起來似乎是由外部因素造成,且都有一定的偶然性、突發性,或是某些企業或某類型企業、某些分支機構,或者某個區域等的個案問題,但其實質是一些銀行忽略了對信貸戰略風險的管理。
目前,商業銀行間的新增不良貸款並非呈均衡分布,不良貸款率的差異很大。在同一區域,外部環境相同,有些銀行的不良貸款率較低,有些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很高;即使在同一區域內同一家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也不均衡,有些分支機構不良貸款率高,有些分支機構不良貸款率低。導致這些銀行及分支機構不良貸款率差異的主要原因是信貸結構的差異。不同的信貸資產分布結構具有不同的風險,若信貸資產在某些風險較高的領域或板塊佔比過大,那麼相應的不良貸款率也就會比較高。如溫州、鄂爾多斯等地的區域風險,鋼鐵、電解鋁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風險,銀行信貸產品中的商品融資風險、暗保理風險,以及貸款保證擔保方式中的互保、聯保、關聯擔保風險等。由於信貸資產的背後是信貸客戶,客戶違約便表現為信貸資產劣變。所以銀行間不良貸款的差異,實際上是信貸客戶結構的差異。信貸的客戶結構差異越大,信貸資產質量的差異也越大;並且這種差異大並非短期形成,也不是一兩筆業務就能調整過來的。
所以,評價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不能只看逾期貸款率、不良貸款率,它們只反映當期信貸資產的質量,並不能反映長期的信貸質量。當期的逾期貸款率、不良貸款率比較低,不能說明其未來的風險就可控,信貸資產質量就一定好。事實上,只看當期不良貸款率本身也不全面,因為其中包含了核銷處置的因素。要判斷銀行信貸資產的質量優劣與穩定,必須深度地分析信貸結構,包括信貸資產的客戶分布結構、行業分布結構、區域分布結構和產品分布結構等,才能搞清楚銀行信貸資產的真實質量及潛在風險,才能更准確地判斷一家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優劣,才能結合外部經濟環境判斷未來貸款劣變壓力的大小。
進一步分析就會發現,銀行間信貸結構的差異實質上是信貸戰略的差異和戰略風險管理的差異。不論是理性的戰略風險防控,還是風險偏好的決策判斷,信貸的戰略風險及其結構性風險必須要事先防範,一旦發生戰略性的風險就很難再進行有效控制。這也是當前銀行信貸風險管理中較為突出的問題。有些銀行盡管當期出現了不良貸款率上升,但從信貸戰略風險等長期因素來看,風險仍然可控;有些銀行雖然當期的不良貸款率不高,但從長期的信貸戰略風險等因素看,潛在風險很大且有的已很嚴重,極有可能引發區域性甚至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強化信貸戰略風險管理
盡管目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持續上升的問題難以在短期內解決,但這並不是說對此銀行就無所作為,只能消極等待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商業銀行應以積極的態度應對,抓住當前經濟增長放緩的時機,加快自身信貸經營的轉型,深化改革、完善機制、標本兼治,切實解決制約和影響信貸風險管理的深層次問題;既要防控和壓降當期的信貸風險,更要強化和完善長期信貸風險的管理,調整和明確信貸戰略,防控好信貸戰略風險,使信貸業務能有一個穩健的長久發展態勢。
所謂信貸戰略風險,是指未來可能出現大面積的、持續性的信用風險,對商業銀行的影響極為重大,甚至會導致銀行的破產。信貸戰略風險管理就是要根據外部環境和自身的風險偏好,確定信貸戰略目標和戰略布局,以防控未來宏觀經濟波動可能帶來的戰略性信貸風險。
從信貸戰略層面來分析信貸風險和不良貸款,就不難發現每家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與其信貸戰略及其風險管理密切相關。其中的一個重要教訓是,一些銀行事前缺乏明確的信貸戰略、理性的信貸布局和對信貸風險隱患的防控要求,能做什麼就做什麼,只為完成當期的經營指標,過多地向某些收益較高領域投放貸款,形成了大量高潛在風險的信貸資產。一旦市場環境發生變化,便深陷風險持續、大面積暴露的困境。因此,為標本兼治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嚴格防範戰略性信貸風險,商業銀行要在對外部經濟環境和自身信貸經營條件、風險識別能力等有足夠清醒認識的基礎上,本著審慎的風險偏好來制定信貸戰略風險管理規劃,確定信貸總量和結構目標,並做好長期充足的風險損失准備。
銀行信貸戰略風險管理的關鍵,一是要明確規定在一定時期內適度的信貸總量增長,確保風險總量可控。即風險總量與風險准備、財務承受能力相匹配,這是銀行穩健經營的充分體現,更是風險管理的內在要求。倘若信貸業務在短期內發展過快,風險管理的質量就會受到影響,潛在風險就會相應更快地累積。尤其是目前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還未到位,一些新市場尚未形成實際的信貸需求,如果銀行新增信貸總量過多,包括對新客戶的貸款和老客戶的增量貸款,稍有不慎就會順著慣性繼續投向傳統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甚至是一些工藝技術落後、環境污染嚴重、資源消耗大、產能過剩嚴重的領域。因為在這些領域,企業經營效益下降、成本上升、資金鏈趨緊,會有較大的融資需求。如果貸款投放過多過快,風險暴露的壓力就會增大,極易導致新的不良貸款。因此,合理適度的信貸總量控制應是信貸戰略風險管理的基本目標。
二是要盡職守住信貸戰略風險底線不動搖、實現信貸戰略目標不動搖。當然守住風險底線也是有成本、有代價的,要盡可能地兼顧短期收益與長期風險、市場機會與風險防控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在宏觀經濟出現波動時,避免發生大面積或板塊式的信貸資產劣變;只有這樣,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穩定性、信貸資產分布的匹配性、客戶風險的可控性、綜合收益的可持續性,才能有基本的保證。
三是要在信貸總量內確定未來的信貸結構目標。信貸結構及各組成板塊的集中度風險防控是信貸戰略風險管理要解決的一個主要問題。一方面,要嚴格把控好新增貸款投向結構的度,避免出現結構性或集中度風險。特別是目前投資增速已回落至10%以下,經濟增長由投資拉動逐步向投資與消費拉動轉型,銀行也要相應調整信貸戰略,加大消費信貸板塊的投放比重。另一方面,要對存量信貸的客戶、行業、區域、產品等結構及集中度等進行全面分析,對其中的潛在風險及時完善防控措施,並不斷優化調整。
從客戶維度看,信貸客戶的質量結構是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基礎的基礎。客戶的質量好、結構優,就說明銀行長期的信貸資產質量有穩定的基礎。客戶的選擇主要由銀行的風險偏好決定,不同的風險偏好會有不同的客戶選擇。關鍵是銀行的風險識別能力,識別不了實質風險就難以選擇合適的客戶。在實施信貸客戶戰略時,銀行要充分利用數據沉澱和技術處理上的優勢,通過大數據實現對客戶的風險識別和精準選擇,有效預判和控制客戶風險,提高優良客戶佔比,這將成為銀行未來創新和市場競爭的重點。同時,要對識別出來有潛在風險因素的存量客戶,特別是一些體制機制較傳統、缺乏核心競爭力又過度融資的客戶,需要加快退出。小微企業客戶較特殊,不僅要以商業原則來評價其實質風險,對其融資總量要與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還要從戰略角度來培育客戶,不能過度強調風險底線而放棄小微企業客戶。
從行業維度看,信貸行業分布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穩定有很大影響,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發展周期、不同的風險表現,所以行業板塊的布局要與經濟發展及走勢相契合。目前就是要把信貸資源投向新興產業、弱周期行業等長期融資風險相對較低的行業,提高其結構佔比;對嚴重產能過剩、嚴重影響環境安全、工藝技術嚴重落後的行業,要盡快減少信貸總量,降低結構佔比;對周期性較強的行業,要嚴格控制,避免佔比過大。還要關注一些以往盈利較大的行業,這些行業短期內吸引了大量的投資,但當這種簡單的高盈利模式成為共識時,就會轉變成低收益的行業,風險也會隨之陡升。如果這類行業的融資佔比較高,那麼未來信貸資產劣變的壓力就會較大,因此須抓緊調整壓縮。
從區域維度看,信貸戰略風險管理中,還需關注區域信貸總量與區域GDP的比例關系,該比例過大的區域,潛在的信貸風險也會加大。目前由於投資效率下降,企業的利潤率下降,每增長一個百分點的GDP要比過去增加更多的投資,使得信貸總量增速與GDP增速的比率在某些區域快速拉大,同時風險也在快速累積。銀行對各區域的信貸投放,要區別不同情況。對經濟增長過程中已經完成或將要完成工業化和城鎮化、轉型升級比較順利的區域,以及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較低、人口紅利充沛的區域,可繼續保持適度的信貸增長。而產業結構較單一,工業化、城鎮化潛力不大的區域則可能成為經濟增長的窪地,信貸資源投放需審慎把控。如果過多地把信貸資源投向邊際效率較低的區域,那麼未來的區域信貸風險就會加大。
從產品維度看,信貸產品結構也是影響資產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風險較低的融資產品可以保持信貸資產質量穩定,而風險較大的融資產品盡管收益較高,但需審慎,佔比不宜太大。尤其在經濟增速放緩或下行期,一些收益較高的傳統信貸產品不僅風險增大了,市場需求也縮小了,總量應穩步壓縮。同時,應根據市場變化,適時推出新的融資產品,特別是要積極創新,開拓消費貸款市場,推出一些風險可控、適合市場需求的消費類融資產品,提高消費類融資產品的佔比。
三、信貸戰略風險管理實施的必要條件
確定了信貸戰略風險管理的目標,並不等於目標的實現,還需要有配套的環境與條件,包括用新理念、新機制、新要求來對信貸戰略風險進行管理。要有防控大板塊、大面積信用風險的預案及與之相匹配的政策制度。
(一)完善信貸風險管理機制,明確風險管理責任
要實現信貸戰略風險管理所確定的目標,必須完善信貸風險管理運行機制,既防控當期信用風險,還要對戰略風險進行有效防控,並保證客戶服務的高效率。不僅要解決現行信貸風險管理中存在的管理層級多、操作流程長等效率問題,更要解決前中後台部門相互制衡異化為風險管理職責不清的機制性問題。
必須明確信貸風險主要是客戶的違約風險,所以信貸風險管理也必須以客戶為中心來明確部門及員工的崗位職責,落實風險責任,誰管客戶就由誰來承擔風險責任。在整個信用風險管理中,前台市場營銷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營銷客戶、維護客戶關系、全過程管理客戶,並對客戶風險承擔主要責任;中台風險審查部門的獨立審查主要是協助市場營銷部門對客戶風險的識別與防控進行把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後台監測監控部門主要責任是統一客戶視圖,對客戶風險進行全方位監控,並及時向市場營銷部門提示在貸前與貸後需關注的客戶風險動向,幫助做好客戶風險控制。通過三個部門的協同配合,形成以市場營銷部門為主體,風險審查部門、風險監控部門為輔佐,互為前提、相互制約、責權統一的風險管理運行機制。只有完善信貸業務各環節中的責任機制、明確各自的職責,才能有效保證信貸戰略風險管理的順利推進實施,確保該進入的客戶、行業、區域能高效率地進入,該退出的客戶、行業、區域能有策略地退出。
在現行以區域板塊管理為主、業務條線管理為輔的銀行經營管理體制下,必須明確各信貸業務部門的基本職責是為各級機構的風險決策者提供決策參考依據以及相關政策、產品等服務,主要承擔風險揭示不充分、風險防控或緩釋、政策要求不到位的責任。對客戶的融資業務做還是不做,須由機構負責人決策。因此,各級機構負責人是信貸業務的最終決策者,應承擔風險決策的主要責任。
在明確了責任機制的基礎上,需同步完善責任與權利的匹配機制。市場營銷部門承擔客戶風險的主要責任,就必須給予充分的授權。不僅要有權進行客戶授信及債項業務的盡職調查與日常貸後管理,嚴把客戶真實信貸需求、真實風險緩釋、真實貸款用途,還要負責信貸業務政策指引、客戶或業務准入、貸款定價、產品創新發起等工作,牽頭協調各產品部門及各區域資源的統籌配置和調度,以及對與法人客戶相關的個人業務及其風險開展跨部門延伸營銷管理等。
為提高對客戶服務的效率和質量,提升市場競爭力,避免分支機構的信貸客戶准入選擇風險、信貸投向偏離信貸戰略目標風險,要相對集中營銷資源,調整營銷方式與策略,對信貸戰略影響較大的板塊、新興業務領域以及個性化需求較強、產品結構復雜、風險防控難度大的業務,要在統一客戶選擇標准、服務標准、風險識別標准、業務操作標准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信貸頂層布局、高層決策的直營機制,提升客戶直營層級。除小額、零售信貸業務外,基層機構主要是對客戶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務,輔助上級行做好客戶營銷工作,以更完整、更專業、更高效地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體化金融服務,徹底改變現行實際由各基層機構依據當地市場需求決定信貸投向和信貸結構,甚至造成逆向調整的問題。
(二)創新信貸風險管理方式
信貸戰略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不僅要完善責任機制,還要有完善的創新機制,通過創新把有限的資源投到信貸戰略風險管理上。在當前內外部復雜環境下,要保持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只有通過創新轉型,才能激發防控風險的活力,提高風險防控的效率。從理念、布局、管理、方式、產品等角度考慮,信貸戰略風險管理本身就充滿著創新。當所有的創新匯集起來就能形成巨大的創新紅利,表現在信貸戰略風險管理上,就是信貸資產質量長期保持穩定優良態勢,貸款單邊劣變持續減少,潛在信用風險得到有效化解,信貸結構不斷優化,信貸資產收益進一步提升。
一是對部分信貸業務進行標准化運營。即把風險可控、市場潛力大的消費信貸、小額信貸以及其它風險較低的信貸業務進行標准化改造,作為信貸戰略風險管理創新的重點。由於這類業務量大面廣,操作起來費時費力,因此需對現行的信貸業務運營方式進行調整改造。依據這類業務的不同風險特點來設定防控措施和操作流程,利用先進的技術創新業務辦理方式,以提高服務效率並降低風險管理成本。具體來說,就是藉助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採取「數據+模型」的方式,通過網路化、自動化等手段,以純線上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模型、參數自動篩查或與線下審查結合等進行風險防控措施,實現客戶融資業務自主或半自主辦理。這樣既可方便客戶不受時間和地域限制辦理融資業務,又可以緩解基層機構大量的業務操作,充分體現小額、風險可控業務走短流程的原則。
二是創新融資業務的組合風險管理。由於傳統的行政化管理體制形成了以單項業務、單一品種為基礎的信貸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方式,以及與此相匹配的政策制度,使得銀行在具體信貸業務經營上過於部門化、產品化。不僅客戶的金融需求被人為切割,銀行的一些融資產品也被切割,難以同步交叉銷售,而且對同一客戶的信息、風險防控也被分離不能共享。事實上,對客戶進行某項金融產品的營銷既是業務發展的需要,也是了解和掌握客戶信息的有效途徑,是風險防控的重要措施。信貸風險管理就應寓於業務發展之中,不能把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截然分離,銀行就是在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實現其有效的風險管理。因此亟須改革現行的管理體制,改變單一業務管理方式,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實施好客戶戰略。加快實現商行與投行、自營與代理、表內與表外、本幣與外幣、境內與境外等融資業務的整體營銷和綜合金融服務,創新出更多的融資新產品、新方案和新模式,同時可以更完整地了解客戶信息,強化組合風險管理,從信貸戰略上防控客戶風險。
三是拓展融資新領域、防控新風險。面對復雜的經濟環境和市場融資需求的變化,按傳統慣性思路看市場,確實找不到合適的信貸市場。昔日旺盛的需求不復存在,普遍的過度融資以及大量的風險暴露已把不多的市場需求掩蓋,所看到的一些需求也大多是風險大、收益低、難管理的業務。因此,要以創新的思路來審視市場、細分市場,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這樣就會發現大量的市場機會和融資需求。關鍵是要從信貸戰略風險管理的視角來把握新時期的市場特點,藉助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來識別風險、防控風險,以適應新的市場環境、新的產業業態、新的商業模式和新的風險表現。比如,對信貸戰略結構布局有重要影響的文化、旅遊、健康、養老等服務業以及其它各類輕資產領域的融資需求潛力很大,PPP方式下的新項目融資需求也很大。關鍵是以什麼樣的方式去做,其中的風險又怎麼防控,都需要創新、需要智慧。又如,現在銀行都在想辦法處置不良資產和問題貸款,其實換個思路,把其作為一種資源包裝成一個新產品來經營,就會開拓出一塊新市場。
(三)完善員工行為風險管理
員工行為風險管理是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基礎,也是信貸戰略風險管理的必要條件,對信貸戰略目標的實現有著決定性的影響。管好了員工行為風險,信貸風險也會大幅降低。只講業務風險管理,不進行員工行為風險管理,信貸風險管理也很難真正落實到位。事實上,信貸戰略風險管理就是整體信貸業務的風險管理,不只是具體一筆債項業務的風險防範,因此需要全體員工持續盡職努力才能實現。
員工行為風險管理就是要使員工在信貸業務經營的全過程中做到合規、盡職,這也是員工行為風險管理的核心。從目前銀行出現的不良貸款案例分析來看,雖有各種內外部因素,但也不可否認其中有相當部分是由於員工不合規、不盡職等行為風險因素造成的,使得一些原本完全可以有效防控的風險未能避免。合規與盡職並非一個層面的事情。合規就是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該做就必須要做到位,不該做的堅決不做,這是紅線不能逾越。與盡職相比,合規尤其是表面的合規容易做到,但把規定動作都做了,也不一定就盡職了。從本質上講,合規可以防控操作風險,但不能完全防控信用風險。盡管不少信用風險是由不合規的操作引發的,但無論合規要求有多具體,也難以覆蓋復雜的信用風險,合規管理不可能替代對信貸實質性風險的盡職防控。
強化員工行為風險管理,首先,要對員工進行職業操守培訓,敬畏銀行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和行為規范,敬畏風險管理。明確其職業行為規范,恪守高標準的職業操守,自覺履行崗位職責、勤勉盡職。這也是員工行為風險管理的基本內容。其次,要對員工進行業務技能培訓,全面推進信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將專業資質作為從事信貸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辦理具體業務的剛性約束。做到讓合適的人干合適的事,不具備風險管理能力和素質的人員堅決予以調整。其三,要強化對風險管理專業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業務技能培訓、崗位考核等工作,使風險管理專業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數量、質量與信貸業務發展要求相匹配。形成風險管理人員職業化、機構負責人專家化,把風險管理專業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隊伍的梯度建設真正落實到位,才能有穩定的信貸資產質量,這是實現信貸戰略風險管理的重要保障。
(四)監管部門應關注銀行信貸戰略風險
當前監管部門不僅應把經濟上行期的監管政策要求調整到適應經濟增長放緩條件下的監管政策要求上來,更需在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過程中,強化對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監控,避免由局部的區域性金融風險引發更大范圍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不僅需要關注各區域的社會融資總量、結構與其經濟發展的匹配性,分析是否存在嚴重過度融資風險,是否有潛在的區域性金融風險;還應重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戰略風險的監管,分析其信貸資產總量及其分布結構,對可能引發大面積風險的因素及早做好風險隱患的化解和防範。
監管部門要盡職監管,就必須對監管對象的信貸戰略風險進行有效監測,對信貸業務發展過程中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管,發現有異常情況就應立即採取監管措施,不應等風險都暴露了才進行監管風險提示。沒有具體的監管檢查、監管處罰等監管威懾的嚴格跟進,很難能真正發揮監管效果。
需要強調的是,限速是非常重要的交通規則,是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最基本的措施。信貸風險暴露與交通事故一樣,大都也與速度有關。從目前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共性原因,就是無論某項信貸業務增速過快或是整個信貸業務增速過快的機構,或某個區域的融資增速過快,其不良貸款暴露得也多。信貸業務短期內發展過快,不僅很難持續,而且風險隱患會很大,隨後可能出現不良貸款快速上升的態勢。在同樣的經濟環境下,信貸業務發展應有一個合理的度,超過了就一定有其特殊原因,很有可能是風險,至少有潛在風險。如發生鋼貿融資風險、融資擔保(圈)鏈風險以及民間借貸等較大風險的部分機構或區域都曾有過一段高速的信貸業務發展,且當時的不良貸款率、逾期貸款率等質量指標還都很不錯。因此,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發展速度應有監管限制,哪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的信貸業務發展過快,包括某項信貸產品發展過快,監管部門就應進行合規檢查,看是否存在不審慎或不合規的問題,且不能簡單地做一些風險提示就了事。
Ⅱ 銀監會關於授信工作盡職的要求有哪些
2004年,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全文附後)。這是中國銀行監管部門首次對商業銀行徵信、授信和授信盡職調查提出詳盡的盡職要求和評價標准,對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加大銀行自主審貸、自擔風險責任,規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和防範化解信用風險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該《指引》確立了我國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的全面覆蓋性、授信審批雙線制衡原則和授信盡職調查制度,從授信的前、中、後台的全過程對盡職行為予以制度規范,指引共分7章57條,從授信的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授信分析和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等四個方面對授信盡職作了詳細的規定,基本覆蓋了商業銀行授信過程的各個主要業務環節,對盡職調查和問責制提出了明確要求。此外,《指引》還列出了近200條風險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授信業務特點分析風險提示、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和預警信號風險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盡職的全面性。
《指引》還借鑒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管理念及國外銀行監管的有效做法,引入了授信盡職調查的概念,要求各商業銀行建立授信業務崗位職責和建立貫穿業務發起、決策、授信實施後管理以及問題授信等的全過程的授信盡職調查制度,對授信業務進行調查、監控、制衡和糾偏,以進一步增進授信業務決策的科學性。
此外,2009年之後還有「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即《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它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再次就不附原文了。可自行搜索。
附件:《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審慎經營,進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機制,規范授信管理,明確授信工作盡職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表內外授信。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條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員、授信工作盡職和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業銀行從事客戶調查、業務受理、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
(二)授信工作人員指商業銀行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
(三)授信工作盡職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了最基本的盡職要求。
(四)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指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對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地驗證、評價和報告。
第四條授信工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申請的客戶授信業務,應申請迴避。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決策機制、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授信業務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及時對授信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創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環境,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和途徑,使授信工作人員明確授信風險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職責和盡職要求,不斷提高授信工作能力,並確保授信工作人員獨立履行職責。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加強授信文檔管理,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各種形式的往來及違約糾正措施記錄並存檔。
第九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授信工作盡職問責制,明確規定各個授信部門、崗位的職責,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進行責任認定,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條本指引的《附錄》列舉了有關風險提示,商業銀行應結合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盡職要求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確定的業務發展規劃及風險戰略,擬定明確的目標客戶,包括已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和潛在客戶。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確定目標客戶時應明確所期望的客戶特徵,並確定可受理客戶的基本要求。商業銀行受理的所有客戶原則上必須滿足或高於這些要求。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客戶調查應根據授信種類搜集客戶基本資料,建立客戶檔案。資料清單提示參見《附錄》中的「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關注和搜集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有效識別授信集中風險及關聯客戶授信風險。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並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對客戶調查和客戶資料的驗證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必要時,可通過外部徵信機構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酌情、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索取相關資料,以驗證客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作備案。
第十八條客戶資料如有變動,商業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供書面報告,進一步核實後在檔案中重新記載。
第十九條對客戶資料補充或變更時,授信工作人員之間應主動進行溝通,確保各方均能夠及時得到相關信息。
授信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和授信管理部門授信工作人員任何一方需對客戶資料進行補充時,須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則上須由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辦理。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了解和掌握客戶的經營管理狀況,督促客戶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效益,保證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條當客戶發生突發事件時,商業銀行應立即派員實地調查,並依法及時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資料的意見。必要時,授信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授信業務部門派員實地調查。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督促授信管理部門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就客戶調查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建立相互溝通機制。對從其他商業銀行獲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員應注意保密,不得用於不正當業務競爭。
第三章分析與評價盡職要求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授信品種的特點,對客戶申請的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點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各類風險。主要授信品種的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認真評估客戶的財務報表,對影響客戶財務狀況的各項因素進行分析評價,預測客戶未來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利率、匯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非財務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對客戶公司治理、管理層素質、履約記錄、生產裝備和技術能力、產品和市場、行業特點以及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識別,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予以記載。必要時可委託獨立的、資質和信譽較高的外部評級機構完成。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方針政策以及本行信貸制度,對授信項目的技術、市場、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進行評審,並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對第二還款來源進行分析評價,確認保證人的保證主體資格和代償能力,以及抵押、質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各環節授信分析評價的結果,形成書面的分析評價報告。
分析評價報告應詳細註明客戶的經營、管理、財務、行業和環境等狀況,內容應真實、簡潔、明晰。分析評價報告報出後,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則性更改;如需作原則性更改,應另附說明。
第三十條在客戶信用等級和客戶評價報告的有效期內,對發生影響客戶資信的重大事項,商業銀行應重新進行授信分析評價。重大事項包括:
(一)外部政策變動;
(二)客戶組織結構、股權或主要領導人發生變動;
(三)客戶的擔保超過所設定的擔保警戒線;
(四)客戶財務收支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客戶涉及重大訴訟;
(六)客戶在其他銀行交叉違約的歷史記錄;
(七)其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對發生變動或信用等級已失效的客戶評價報告,應隨時進行審查,及時做出相應的評審意見。
第四章授信決策與實施盡職要求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許可權進行授信。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環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後,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對擬實施的授信應製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審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提示參見《附錄》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簽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簽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並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簽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
第五章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處理盡職要求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後,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並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對已實施授信進行准確分類,並建立客戶情況變化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應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預警信號風險提示」,授信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授信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客戶違約時應及時制止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償還能力和現金流量,對客戶授信進行調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縮減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並決定是否將該筆授信列入觀察名單或劃入問題授信。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對列入觀察名單的授信應設立明確的指標,進一步觀察判斷是否將該筆授信從觀察名單中刪去或降級;對劃入問題授信的,應指定專人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對問題授信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認實際授信余額;
(二)重新審核所有授信文件,徵求法律、審計和問題授信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三)對於沒有實施的授信額度,依照約定條件和規定予以終止。依法難以終止或因終止將造成客戶經營困難的,應對未實施的授信額度專戶管理,未經有權部門批准,不得使用;
(四)書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分支機構並要求承諾落實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追加擔保或行使擔保權;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門申請凍結問題授信客戶的存款賬戶以減少損失;
(七)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六章授信工作盡職調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應設立獨立的授信工作盡職調查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
從事授信盡職調查的人員應具備較完備的授信、法律、財務等知識,接受相關培訓,並依誠信和公正原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應支持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獨立行使盡職調查職能,調查可採取現場或非現場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特定的授信盡職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對授信業務流程的各項活動都須進行盡職調查,評價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勤勉盡責,確定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免責。被調查人員應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應及時報告盡職調查結果。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對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發現的問題,經過確認的程序,應責成相關授信工作人員及時進行糾正。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的調查結果,對具有以下情節的授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對客戶資料進行認真和全面核實的;
(三)授信決策過程中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序審批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對授信和擔保物進行授信後檢查的;
(五)授信客戶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時,未及時實地調查的;
(六)未根據預警信號及時採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八)不配合授信盡職調查人員工作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條對於嚴格按照授信業務流程及有關法規,在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授信分析與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等環節都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的授信工作人員,授信一旦出現問題,可視情況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據本指引加強對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監管。
第五十六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一、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
(一)票據承兌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是否取得或核實稅收證明等相關文件;是否嚴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
(二)貼現票據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是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是否對客戶有無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
(三)開立信用證是否對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貿易關系予以核實;申請人是否按照信用證開立要求填寫有關書面材料;受理因申請人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匯票時,是否按照票據法和監管部門要求對匯票本身的形式和實質要件進行審核。
(四)公司貸款是否嚴格審查客戶的資產負債狀況,認真獨立計算客戶的現金流量,並將有關情況存入檔案,提示全部問題。
(五)項目融資除評估授信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外,是否對質押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嚴格調查,防止關聯客戶無交叉互保。
(六)關聯企業授信是否了解統一授信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認真實施統一授信,及時調整額度並緊密跟蹤。
(七)擔保授信是否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是否就開設擔保扣款賬戶的余額控制及銀行授權主動劃賬辦法達成書面協議;是否對抵(質)押權的行使和過戶制定可操作的辦法。
二、客戶基本信息提示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檢證明。
(二)法人代碼證書(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必要的個人信息。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以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
(六)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九)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
(十)股東大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
(十一)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
(十二)授信業務由授權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客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資料(如海關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等)。
對於中長期授信,還須有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准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三、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一)流動性短期資金需求應關註:
1.融資需求的時間性(常年性還是季節性);
2.對存貨融資,要充分考慮當實際銷售已經小於或將小於所預期的銷售量時的風險和對策,以及存貨本身的風險,如過時或變質;
3.應收賬款的質量與壞賬准備情況;
4.存貨的周期。
(二)設備采購和更新融資需求應關註:
1.時機選擇,宏觀經濟情況和行業展望;
2.未實現的生產能力;
3.其他提供資金的途徑:長期授信、資本注入、出售資產;
4.其他因素可能對資金的影響。
(三)項目融資需求應關註:
1.項目可行性;
2.項目批准;
3.項目完工時限。
(四)中長期授信需求應關註:
1.客戶當前的現金流量;
2.利率風險;
3.客戶的勞資情況;
4.法規和政策變動可能給客戶帶來的影響;
5.客戶的投資或負債率過大,影響其還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變質;
7.第二還款來源情況惡化;
8.市場變化;
9.競爭能力及其變化;
10.高管層組成及變化;
11.產品質量可能導致產品銷售的下降;
12.匯率波動對進出口原輔料及產成品帶來的影響;
13.經營不善導致的盈利下降。
(五)對現有債務的再融資需求。
(六)貿易融資需求應關註:
1.匯率風險;
2.國家風險;
3.法律風險;
4.付款方式。
四、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一)客戶管理者:
重點考核客戶管理者的人品、誠信度、授信動機、贏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準。
對客戶的管理者風險應關註:
1.歷史經營記錄及其經驗;
2.經營者相對於所有者的獨立性;
3.品德與誠信度;
4.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人員的情況;
5.決策過程;
6.所有者關系、組織結構和法律結構;
7.領導後備力量和中層主管人員的素質;
8.管理的政策、計劃、實施和控制。
(二)識別客戶的產品風險應關註:
1.產品定位、分散度與集中度、產品研發;
2.產品實際銷售,潛在銷售和庫存變化;
3.核心產品和非核心產品,對市場變化的應變能力。
(三)識別客戶生產過程的風險應關註:
1.原材料來源,對供應商的依賴度;
2.勞動密集型還是資本密集型;
3.設備狀況;
4.技術狀況。
(四)對客戶的行業風險應關註:
1.行業定位;
2.競爭力和結構;
3.行業特徵;
4.行業管制;
5.行業成功的關鍵因素。
(五)對宏觀經濟環境的風險應關註:
1.通貨膨脹;
2.社會購買力;
3.匯率;
4.貨幣供應量;
5.稅收;
6.政府財政支出;
7.價格控制;
8.工資調整;
9.貿易平衡;
10.失業;
11. GDP增長;
12.外匯來源;
13.外匯管制規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一)客戶必須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客戶必須持續保持銀行要求的各項財務指標。
(三)未經銀行允許,合同期內客戶不得因主觀原因關閉。
(四)未經銀行允許,客戶分紅不得超過稅後凈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戶的資本支出不得超過銀行要求的一定數額。
(六)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出售特定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
(七)未經銀行同意,客戶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請授信。
(八)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更改與其他授信人的債務條款。
(九)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提前清償其他長期債務。
(十)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進行兼並收購等活動。
(十一)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為第三方提供額外債務擔保。
(十二)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向其他債權人或授信人抵押資產。
六、預警信號風險提示
(一)與客戶品質有關的信號:
1.企業負責人失蹤或無法聯系;
2.客戶不願意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
3.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撤回或延遲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資產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戶不願意提供過去的所得稅納稅單;
6.客戶的競爭者、供貨商或其他客戶對授信客戶產生負面評價;
7.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中間借新還舊;
8.客戶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
9.作為被告捲入法律糾紛;
10.有破產經歷;
11.有些債務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戶內部或客戶的審計機構使用的會計政策不夠審慎。
(二)客戶在銀行賬戶變化的信號:
1.客戶在銀行的頭寸不斷減少;
2.對授信的長期佔用;
3.缺乏財務計劃,如總是突然向銀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長期授信錯配;
5.在銀行存款變化出現異常;
6.經常接到供貨商查詢核實頭寸情況的電話;
7.突然出現大額資金向新交易商轉移;
8.對授信的需求增長異常。
(三)客戶管理層變化的信號:
1.管理層行為異常;
2.財務計劃和報告質量下降;
3.業務戰略頻繁變化;
4.對競爭變化或其他外部條件變化缺少對策;
5.核心盈利業務削弱和偏離;
6.管理層主要成員家庭出現問題;
7.與以往合作的夥伴不再進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諾;
9.管理層能力不足或構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術工人或有勞資爭議。
(四)業務運營環境變化的信號:
1.庫存水平的異常變化;
2.工廠維護或設備管理落後;
3.核心業務發生變動;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質量控制等;
5.主要產品線上的供貨商或客戶流失。
(五)財務狀況變化信號:
1.付息或還本拖延,不斷申請延期支付或申請實施新的授信或不斷透支;
2.申請實施授信支付其他銀行的債務,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況惡化;
3.違反合同規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實客戶支票賬戶的余額;
5.定期存款賬戶余額減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債務超常增加;
7.客戶自身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杠桿率過高,經常用短期債務支付長期債務;
9.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其他銀行提高對同一客戶的利率;
11.客戶申請無抵押授信產品或申請特殊還款方式;
12.交易和文件過於復雜;
13.銀行無法控制抵押品和質押權。
(六)其他預警信號:
1.業務領域收縮;
2.無核心業務並過分追求多樣化;
3.業務增長過快;
4.市場份額下降。
七、客戶履約能力風險提示
(一)成本和費用失控。
(二)客戶現金流出現問題。
(三)客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需求下降。
(四)還款記錄不正常。
(五)欺詐,如在對方付款後故意不提供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六)弄虛作假(如偽造或塗改各種批准文件或相關業務憑證)。
(七)對傳統財務分析的某些趨勢,例如市場份額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釋。
(八)客戶戰略、業務或環境的重大變動。
(九)某些欺詐信號,如無法證明財務記錄的合法性。
(十)財務報表披露延遲。
(十一)未按合同還款。
(十二)未作客戶破產的應急預案。
(十三)對於信息的反應遲緩。
Ⅲ 2010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改嗎
還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頒布的第2號令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還是10日: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Ⅳ 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還有效嗎
仍然有效。在沒有出台明確的廢止規定之前,仍是銀監局和人民銀行檢查的重要依據。
Ⅳ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