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基金會的管理辦法
(於2004年2月11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於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條信息公布義務人公布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復制公布的信息資料。
第五條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後30日內,信息公布義務人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不得對外公布。 (六)基金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下列信息:
1.發起人;
2.主要捐贈人;
3.基金會理事主要來源單位;
4.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
5.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組織;
6.基金會與上述個人或組織發生的交易。 (徵求意見稿)
第三章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條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基本情況(年檢情況、公募或非公募資質、評估結果、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范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處理投訴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四條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② 關於經留學基金委出國,會同時提供學費和生活費么
會的。
主要資助內容包括一次國際往返旅費及獎學金生活費,其中獎學金生活費是指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在外學習的基本生活費用,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零用費等。
對少數赴國外一流高校、一流專業攻讀博士學位人員,如其學科專業確為國家急需,且難以獲得外方學費資助,特別是人文學科及應用社會科學專業,可提供學費資助,但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不能申請學費資助,具體按照《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學費資助辦法(試行)》執行。
需要說明的是,學費資助並不是單純向未取得外方學費資助的人員提供學費支持,其選拔標准和要求更加嚴格,需進行面試。
③ 中國什麼時候開始允許境外基金會資助中國ngo
當代的話是從80年代開始默許的,比如鶴類保護基金會在國內的活動都是資助了國內NGO的。
正式的允許是從90年代開始的,特別是全球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帶動了很多國內NGO的發展,他們也同時獲得了國外基金會的資助
更早的話,解放前是很多國外基金會在中國活動並資助NGO的,包括福特基金會等等。
④ 請問境外的公益組織進入國內,要接受那些相關法律的調整,那些部門管理
來源:公益時報
3月23日,小母牛聯益慈善之夜在北京舉行,活動流程的第五項是聯益基金會(小母牛)專項基金的啟動儀式。事實上,類似像小母牛這樣努力在中國尋求本土化道路的國際NGO,經過與中國政府的多年合作,已經深諳生存之道。除了資金來源不同外,與本土NGO幾乎並無二致。他們很少或不再僱傭境外人員,並開始逐步嘗試脫離對總部資金的依賴,開拓新的支持渠道。
2013年3月底,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任務分工的通知》指出:公益慈善等四類社會組織年底可直接登記。該舉措被期待為「社會組織發展的春天」。
遺憾的是,這其中並不包括活躍在國內的幾千家國際NGO,他們依舊「登記無門」。而對於相對幸運的基金會來講,雖然參照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允許其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但登記注冊依然按照雙重登記制度的思路進行。
復雜的身份
國際小母牛組織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阿肯色州的非營利機構,致力於減少全球飢餓和貧困,保護地球環境。因最初向貧困家庭提供小母牛和養牛技術培訓而命名。自1985年進入中國以來,在中國深耕超過20年,小母牛項目幫助人群從幾十戶農戶到數萬戶,為貧困地區農戶提供從種畜到飼養技能的鏈條式服務,受助農戶實現自力更生後,在未來兩至三年內將最初接受的農畜後代或等額資助,以及所學知識、技能和經驗一並傳遞給其他貧困農民。
而北京聯益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聯益)2011年3月獲准成立,自詡是繼「壹基金」在深圳取得公募資格後,首家經北京市民政局獲批成立的民間公募基金會。
雖然這種國際NGO掛靠本土公募基金會,成立專項基金的案例並不多見,但實際上早在兩年前,四川海惠助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海惠)就已經開始嘗試與上海公益事業發展基金會(聯勸)達成協議,共同成立聯勸(海惠)專項基金。
海惠即為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事處。作為最早進入中國的為數不多的NGO之一,1989年,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事處在四川建立,掛靠在四川省畜牧局內。雖然由政府代管在行政上有一定優勢,但為了確保項目的規范化和專業性,國際小母牛組織仍決定單獨注冊建立小母牛項目辦。
探索注冊之路是艱難的,好在國際小母牛組織並沒有一味地去追求以國際NGO的身份注冊,考慮項目辦沒有外籍員工,而是嘗試找省級有關部門探討國際小母牛組織中國本土化之路。四川省民政廳民間管理局負責人很同情小母牛項目的處境,表示只要小母牛項目找到有關廳局(辦)作為掛靠或主管單位,就可進行國際小母牛組織的本土化注冊申請,只是注冊名字不能用小母牛,因為在這個圈子裡,大家都知道小母牛是國際NGO。
經過各種復雜的交涉後,2008年,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事處終於以「四川海惠助貧服務中心」的名義在四川省民政廳注冊成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民非)。2011年2月,為參與上海市對口援疆工作中的社區扶貧項目和上海市郊的社區綜合發展,海惠的姐妹單位「上海海惠社區民生發展促進中心」正式成立,身份仍為民非。
「注冊的過程是比較曲折的,但好在我們並沒有一定要以國際NGO的身份來注冊,總部也考慮到國情和機構處境,允許我們以這樣的名稱(海惠)來申請。所以雖然我們是國際組織,但無論在注冊上,還是項目執行上,都在走本土化的道路。現在對外宣傳的牌子就是海惠-小母牛項目。」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主任陳太勇告訴《公益時報》記者,注冊成民非或者乾脆在工商部門登記是大量在華尋求獨立身份的國際NGO的最終選擇。
針對兩個二級基金的成立,陳太勇就表示目的為了增加一個公募的支持平台。「2012年3月,就已經和聯益簽署了合作協議,但一直在策劃合適的活動方式和時機。」據了解,該天的活動邀請了聯益和小母牛雙方的企業合作夥伴,並在當晚舉行了慈善拍賣。
「基金會」的優勢與尷尬
對於國際組織來講,在華擁有合法身份的好處顯而易見:可以更安全地實施項目、可以與更高層級的部門展開合作,企業基金會被認可甚至可以為企業市場開拓帶來機會。
相對於「注冊無門」的其他類型國際組織,基金會顯然要幸運得多。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並沒有做境內外的限制,依照該條例,外國人可以在華捐資設立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也可以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當然,登記注冊依然按照雙重登記制度的思路進行。而且,此類組織必須在民政部登記注冊方能取得合法身份。
2013年1月,研華文教基金會正式拿到了民政部批文,成立了基金會北京代表處。1997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在台灣正式成立,主要項目為產學合作、社會公益以及內部員工的企業文化建設。
「基金會在大陸開展項目是比較早的,但在2011年下半年才開始准備注冊,通過國台辦向民政部正式提出申請,從准備材料到調查審核再到被批復大約是一年半的時間。」基金會工作人員鄭妲新告訴《公益時報》記者,因為研華科技是台資企業,所以作為企業基金會的研華文教基金會主管職能部門是國台辦。
鄭妲新表示,辦事處的注冊成功得力於國台辦的大力支持。「上層部門的交涉和溝通會相對容易一些。」她認為對於有注冊需求的境外背景基金會來講,相比准備民政部要求的眾多資料,其職能主管部門是否負責更為關鍵。
「另外,研華科技在北京算是納稅數額比較大的台資企業,可能在注冊審核上也有一定考量。」鄭妲新補充。
據中國社會組織網顯示,目前正式在中國登記注冊的境外基金會(含中國香港和台灣地區)僅二十幾家。
致力於保護野生生物和自然棲息地的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協會(WCS)成立於1895年,總部設在美國紐約。1996年在上海建立了中國項目辦公室,2005年,中國項目總部轉移到北京。總部遷移後,WCS就開始籌劃向民政部門申請注冊。「2007年,做了第一次努力,申請遞到了國家林業局,因為國家林業局是我們的業務主管單位。」WCS工作人員甘敏芳告訴《公益時報》記者,此次申請得到的回復是對於協會類性質的境外機構注冊辦事處,沒有相應的法律可以參照。
「後來就不了了之,2011年有消息說民政部要修訂社會組織管理三條例(即《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又陸續有開放登記的說法,我們就一直在等。」甘敏芳說。
但實際上,等待並沒有給這些國際組織帶來收獲。他們開始考慮曲線操作。「雖然仍缺少適用的法律條款,但境外的基金會是可以在中國設立辦事處的。WCS在美國和基金會的性質是沒有區別的,適用於相同的法律注冊條款、相同的免稅政策,所以總部批准我們也可以叫WCS foundation(基金會),以基金會的名義提出申請。」甘敏芳表示,2012年WCS開始做第二次努力,包括總部在內又把相關的資料重新准備了一輪。
「因為拿到證書沒有多久,具體的不同還沒辦法講,只能說有好處。包括邀請合作夥伴時,有民政部認可的基金會代表處的身份會顯得更正式,也更有公益色彩。包括一些項目的執行,之前是和高校合作,有了身份後合作夥伴的層級可以上升到教育部,這樣項目運作也會更方便。」鄭妲新介紹,2013年3月底,由研華文教基金會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合作的某創新經營模式競賽已經開賽。
單一的資金渠道
改頭換面注冊民非、工商注冊、正式在民政部注冊基金會、掛靠本土公募基金會成立二級基金……為了達到生存和開展活動的目的,國際組織選擇了各種各樣的存在方式。但對於那些項目和合作夥伴相對單純的機構而言,身份則沒那麼重要。
湯森路透基金會是依託於新聞和專業信息供應商湯森路透集團成立的公益機構。其旗下網站 TrustLaw提供免費的全球法律服務,以及婦女權益和高效行政的信息及新聞資訊。在中國,基金會主要向社會企業家和NGO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與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恩派(NPI)公益組織發展中心等均有合作。「我們就是一家企業基金會,沒有獨立的法人身份,暫時也並沒有申請注冊成立辦事處的打算。」基金會中國項目主管劉東偉認為身份問題對於基金會執行項目並無影響。
「因為我們沒有任何資金支持的項目,與合作夥伴沒有資金往來,不需要一個獨立帳號。」劉東偉介紹,基金會和企業CSR部門分開,在中國的全職員工只有他一人,因此基金會每年所需要支出的經費只包括他一人的工資和差旅,均來自公司財務。
同樣作為企業基金會的研華文教基金會,所有的資金也均源於企業。「研華科技股東分紅的百分之三,每年會滾動到基金會里,所以不需要開拓其他收入渠道。」鄭妲新表示。
事實上,因身份問題制約,在華國際NGO的資金來源均較單一,對總部的依賴程度很高。「WCS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資金來自美國,大約每年100萬美金左右。從2009年開始,國內開始有個人捐贈進來,但筆數很少,額度也不大,每年也就一二十萬的樣子。」甘敏芳說,2012年,WCS「野生生物衛士獎」的項目得到了阿拉善SEE基金會支持,是第一筆來自國內機構的資助。
「大部分的資金還是來自海外,以上一個財務年度(2011年6月—2012年7月)為例,機構53%的資金來自香港,30%的資金來自美國,剩下的不到20%是機構自籌。」陳太勇告訴記者,小母牛香港的籌款能力很強,每年的捐贈收入都有幾千萬,而海惠上一年包括承諾分期捐贈在內的捐贈總收入(自籌部分)為1500萬。「主要來自企業和企業基金會的捐贈。」
海惠在資金上對國際小母牛組織總部和其香港分會嚴重依賴,減少依賴的唯一辦法就是解決籌款問題。實施本土化戰略以來,海惠積極拓展新的收入渠道,包括成立二級基金在內,但效果卻並不明顯。據了解,聯勸(海惠)專項基金成立兩年來,包括捐贈物資摺合在內共籌款不足20萬。上文提到的小母牛聯益之夜舉行的慈善拍賣,截止到記者發稿,到賬約50萬。
「我們雖然沒有掛靠成立二級基金,但和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有項目的合作,也算是有公募的渠道。」甘敏芳說,同海惠一樣,雖然環基會積極幫助WCS尋找資金支持,但卻一直沒有獲得額外的捐贈機會。
發展趨勢與官方合作
事實上,國際NGO在華活躍的時間並不長,上世紀80年代後,較多地進入中國;以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等事件為契機,國際NGO開始迅速發展。除了扶貧、教育等傳統慈善領域,國際NGO更關注艾滋病防治、環境保護、婦女兒童、社會企業、公平貿易、農民工權利保護等較新的公益領域,一段時間內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帶來了國際經驗和國際視角。
以國際NGO最活躍的雲南省為例,21世紀初期,國際組織貢獻較大。根據雲南省國際民間組織促進會《境外非政府組織發展及管理研究》的統計,國際NGO在滇的項目資金投入2003年是3200萬元,2004年是5300萬元,2005年是8600萬元,2006年達到1.2億元。
而近幾年,在中國逐漸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的援助政策做出方向性調整,許多國際組織也相應靈敏地做出回應,逐步減少或停止在中國的資金支持。
同時,2008年發生在雲南的香港偽慈善家李國華猥褻孤兒院女童案件進一步為境外NGO管理敲響了警鍾。2009年12月29日,為了規范境外NGO管理,同時也為了進一步為雲南省內有關組織與境外NGO交流合作提供服務保障,雲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雲南省規范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暫行規定》,並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境外非政府組織(以下簡稱境外NGO)在雲南開展項目及活動,均需到省民政廳登記備案,否則即為非法。極少數身份可疑的國際機構開始撤出中國。
因為身份各異的原因,在華國際NGO的規模一直難以統計。僅就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來看,資金投入可圈可點。2012年1月16日,民政部在京召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工作座談會。會上發布消息,自《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民政部依法登記的19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累計在中國內地實施了1714個公益項目,總投入超過40億元人民幣,其中,2011年的公益項目支出為10.5億元人民幣。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身份如何,幾乎所有現存的在華國際NGO都傾向與政府部門合作。據北京師范大學社會學系韓俊魁在2011年的調查統計,選擇經常與政府合作的境外在華NGO比例高達74.5%,若加上偶爾合作,這一比例達到93.6%。「從合法性上看,與政府合作會讓那些沒有登記的國際NGO繞開法律合法性的質疑展開活動,獲得的行政合法性讓其獲得了較大的騰挪空間。」
「我們所有的工作都要與政府部門打交道,因為我們的工作都是在保護區內進行,一定要和當地的林業部門合作開展項目。尤其是廣州方面的項目,與野生動物走私有關,必須和國家執法部門合作。」甘敏芳表示。
⑤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⑥ 境外的公益組織進入國內要接受哪些相關法律的調整,哪些部門管理
公安來管
第六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相應業務主管單位。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
其實中方跟您合作的中方合作單位需要提前十五天提交如下材料(除了是賑災、救援的緊急情況):
(一)境外非政府組織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與中方合作單位的書面協議;
(三)臨時活動的名稱、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關材料;
(四)項目經費、資金來源證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單位的銀行賬戶;
(五)中方合作單位獲得批準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通過中方合作單位的銀行賬戶管理用於中國境內的資金,實行單獨記賬,專款專用。
要點四、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名稱的確定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組成。
⑦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申報與確定
第十四條 基金辦每年10月31日以前發布下一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出版機構按照申報指南申報資助項目。
第十五條 資助項目的申報條件和要求:
1.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是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正式批準的合法出版機構。
2.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管理水平和出版業績,具備完成資助項目的能力和水平。
3.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提交《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該項目出版合同(出版單位擁有該項目著作權的,可不提供出版合同,但應做出文字說明)及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暫時無法提供樣稿的出版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科學論證並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4.每個出版機構一般每年只能申報2個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並且只能承擔1個資助項目。出版機構有未結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時,一般不得申報新的資助項目。叢書或其他介質成套出版物按一個資助項目申報。
5.聯合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明確主申報機構和其他申報機構及各自承擔的主要工作內容和責任,主申報機構應當是項目的主承擔機構,各申報機構必須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6.資助項目申報機構應當從實際出發,編制科學合理的項目總預算,結合預計發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項目資助金額申請。
第十六條 地方出版機構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級出版機構向中央主管部門或中央直屬企業申報本年度資助項目,不得越級申報。
第十七條 資助項目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後,由基金委審定。具體確定的程序是:
1.初審。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規定,對出版機構資質和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審查合格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單位自有著作權說明書)和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不能提供出版物樣稿的)及《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匯總表》報送基金辦。
2.復核。基金辦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資質及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合理性進行復核。合格者,進入評審程序。
3.評審。專家組對進入評審程序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1)初評。基金辦按照申報項目的專業分類,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專家,分專業組成初評專家組。初評專家組對本專業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2)復評。由初評專業專家組推薦的專家代表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復評專家組。復評專家組對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3)終評。基金辦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出版專業專家、財務專業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終評專家組。終評專家組依據出版行業成本水平、預計發行量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根據擬資助項目排序和當年國家出版基金預算規模,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4.公示。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經基金委批准後,於每年5月31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
5.公告。公示期滿後,經基金委批准,通過媒體對當年資助項目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家委託出版項目,基金辦可按政府采購規定組織招投標,確定項目承擔機構。
⑧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罰則
第二十八條 基金辦每年將有重點地檢查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並對部分資助項目進行期中或結項審計,項目承擔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檢查及審計結論作為續撥經費、評審新報資助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機構違反本辦法及國家出版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者,基金辦給予批評、通報、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基金委批准後追回已撥經費,並取消項目承擔機構5年以下申請新資助項目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違反《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2.資助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3.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4.與批準的資助項目內容嚴重不符的。
5.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6.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
7.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工作中有行賄行為的。
8.項目結項驗收不合格的。
9.其他違法和嚴重違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