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題所述,一般可以財產保險費直接作為管理費用下的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2,一般也可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該二級科目設置為保險費,在填制憑證的摘要時陳述清晰則可。
3,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
『貳』 期間費中的企業管理費與間接費中的企業管理費有何區別
不矛盾的,舉個簡單的例子,某員工張三,剛入職時在公司行政部工作,則每月他的工資計提就會進入當期的管理費用。由於公司有基建項目,將張三又調到工程部,進行工程合同等方面的管理或與工程有關的工作,那麼他每月的工資計提時,就會計入相應的工程成本(如同時有多個工程開工的,則按適當的方式分攤入不同的工程成本的期間費用中去。
我想表明的意思是,同樣做一項工作或發生一項費用,看受益的是哪一方,就會計入哪一方的成本和費用中去。(上述表述中,如果張三又調到了生產車間進行管理,那麼他的工資又會計入每期的製造費用,進而分攤進入當期完工入庫的存貨成本中。)
不知道這樣的說明是否有助於你的理解,如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叄』 財產保險費不是企業的管理費用嗎劃入期間費用,為什麼算企業間接費用,劃入生產成本急!
那是因為這項財產用於生產車間了,是車間的財產,當然要劃入生產成本。原材料的檢測費不用均攤到原材料成本中,少量的費用可以入到期間費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可以算入管理費用,因為管理上的固定資產提折舊,入的費用科目就是管理費用-折舊費,貸方是累計折舊了。
『肆』 財產保險費不是企業的管理費用嗎劃入期間費用,為什麼算企業間接費用,劃入生產成本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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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這項財產用於生產車間了,是車間的財產,當然要劃入生產成本。原材料的檢測費不用均攤到原材料成本中,少量的費用可以入到期間費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可以算入管理費用,因為管理上的固定資產提折舊,入的費用科目就是管理費用-折舊費,貸方是累計折舊了。
『伍』 《財產保險公司理賠費用管理辦法》(保監發〔201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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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陸』 企業財產保險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不包括。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舉例說明:
某甲因為交通肇事造成某乙車輛損毀,人身傷殘。某乙的直接經濟損失是:車輛維修費,誤工費,醫葯費,陪護費,假肢費等。間接損失包括:因為車輛受損不能按合同及時送貨,賠付對方的合同違約金,因住院就醫不能及時到兼職的單位工作,損失的工作報酬和誤工罰款,因為處理事故期間不在家照料,造成飼養的寵物死亡等等。
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區分標准,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的直接和間接因果關系來劃分。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損害的標的來區分。侵權行為直接所損及之標的,其損害為直接損害,其它的損害則為間接損害。
第三種觀點認為,間接損失與直接損失有著原則的區別。首先,間接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減少,不表現為受害人現實擁有的財產價值量的實際減少,而是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財產利益因侵權行為的實施而沒有得到;其次,間接損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損失不具有依附性;最後,直接損失是直觀的、現實的財產價值的損失,間接損失雖然也是客觀的損失,但不是直觀現實的,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才能得出實際的間接損失的量。
至於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賠償,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前述「其他重大損失「,應當是指可預見的合理的間接損失。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
(
七
)
項規定,
「
對財產權造成其它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
,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它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這里也是包含了間接損失。
而目前的絕大多數保險合同,賠付的范圍一般不包含間接損失。
綜上所述,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屬於兩個不同內涵的概念,間接經濟損失是不包括直接經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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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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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改善和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鼓勵財產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財產保險公司。
『捌』 集團財產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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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建議:最好是由總公司統一進行保險,因為所有的分公司不論固定資產還是流動的貨品都是由總公司出資的,真正的資本歸屬是屬於總公司的,如果讓各個分公司進行分別的保險首先管理混亂,容易造成總公司資產的流失,非常不好控制,這是資產歸屬問題反面。另外,總公司統一進行保險所投保險的數額和分開投保的數額相差不多,但是統一投保的好處在於一次性投入總數大所享受的保險優惠較多,如果分散投保的話一個是保險投保總額差不多,但是因為分散了,所享受到的保險優惠相對較少。關鍵在於統一的投保有利於公司資產的集中控制,在出現問題的時候由集團公司總部統一協調,力度要遠遠比分公司出面的力度大,執行力強並且效率高。另外就是全國各地保險分公司的優惠政策也不一樣,不如集團公司直接聯系保險公司總部進行商務洽談,作為大客戶處理,分公司去投保估計也就算是當地的保險公司大客戶,還是不如集團公司的力度大。
分公司投保間接的屬於權力下放,因為分公司財產保險是由分公司自己談的,中間的潛規則很難控制,恐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資產流失,好處就是總公司相對輕鬆些,畢竟這些瑣事讓各個分公司自己處理就好了。
總公司投保還是我說的,好處在於力度大,出現問題協調力強,並且投保總數相對分公司各個投保里說大很多,相對享受的保險優惠要高,便於公司資產的管理。但是壞處是總公司要累一些,畢竟出現了保險糾紛是由總公司出面協調的,各個分公司的財產保險出了問題也是總公司出面協調,畢竟保險協議上簽的是總公司。
『玖』 關於財產保險公司費用管理的探討
基層財產保險公司要想生存和發展,就不得不提升自身的保險經營能力,而核保是前提。本文通過保險經營思想、核保制度建設、核保工作流程和核保人員隊伍建設等幾個方面,芻議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核保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解決途徑。保險經營中的核保核賠,又簡稱兩核,是保險經營的核心環節,兩核流程是保險企業的核心流程,核保更是處於兩核的中心地位。特別是面對財產保險市場費率持續低迷、車險市場受費率放開後因無序競爭導致輛均保費急劇下降的緊迫形勢,基層財產保險公司要想生存和發展,就不得不提升自身的保險經營能力,而在這個過程中,核保是前提,沒有核保,改善經營、提高效益就無從談起。本文擬對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工作做一些探討。一、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核保工作存在的問題1、重業務發展、輕業務質量。長期以來,重速度輕效益、重規模輕管理的現象在計劃經濟時期相當普遍,而時至今日,這一頑症仍未得到徹底根治,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對基層公司的考核,普遍採用薪酬費用與保費、利潤掛鉤的辦法,特別是傾向保費考核,保費、利潤約為七比三甚至更高,造成的後果是基層財產保險公司要生存、要發展,首先必須要有相當數量的保費,沒有保費就不可能生存和發展,因此「跑馬占荒」、不重質量重數量地追求市場份額等不理性現象也就勢在難免,從而開展的保險業務中,垃圾業務、虧損業務為數不少,經營效益此長彼消。2、核保制度不健全。基層財產保險公司要做好核保工作,必須建立健全核保制度,完善核保管理。但我國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制度尚有許多不足,首先是無制度機制的保證,核保核賠與展業的分離,在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來說應該還是處於起步階段,因此,在核保制度建設方面還不盡健全和完善,而基層公司所特有的服從和觀望特點,決定了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制度建設相對而言更為落後;其次是無運行機制的保證,各家財產保險公司普遍實施核保許可權上收政策,部分基層財產保險公司不再設置專業的核保部門,核保職能掛靠在核賠部門或展業部門,甚至沒有專職的核保人員,無法確保核保工作獨立有效地運行;第三是無考核機制的保證,因為制度建設落後、職責不清,帶來的是考核機制的實施難度,在許多基層財產保險公司,如何考核核保人員,是管理人員的一個兩難境地,最難辦的是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問題,如果激勵程度高了,難以平抑展業部門的怨言,如果激勵程度低了,難以留住優秀的核保人員,再就是許多基層財產保險公司都存在的業務壓力問題,為了能夠完成上級公司考核的各項任務指標,普遍實行「全員展業」政策,公司不但對一線展業人員實行績效考核,而且對核保人員的工資、獎金、甚至福利部分與個人保費任務掛鉤,迫於利益驅動,核保人員難免失衡,為了確保自己完成考核任務,容易產生核保把關不嚴的情況。3、核保流程不完善、不合理。真正意義上的核保主要包括:投保人資格的核查,即審核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標的審核;保險金額核查;審核適用費率是否正確、合理;被保險人的信譽審核。而實際工作中,各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工作普遍還停留在較低層次,只注重保險要素齊全與否,而不考慮保險利益、標的風險、費率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以及是否可以承保和如何控制承保風險等深層次問題,且由於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沒有一套核保流程實施方案,對各項業務尤其是高風險標的的承保沒有具體規定,核保人員無規可循,核保時對經辦人員的承保意見聽之任之,不能有效制約和把關,每天核保形同日常業務質量檢查,甚至是事後核保,並沒有充分挖掘核保機制的內涵和完全發揮核保崗位的真正職能。4、核保人員素質和隊伍建設存在不足。核保是一門綜合技術,要求專門知識和人才。但在基層財產保險公司中負責核保工作的人員中,卻存在老、少、殘現象。為數不少的基層財產保險公司,將一些面臨退休員工、新進員工甚至是無法勝任其它工作的員工放在核保工作崗位上,造成的不良結果是,核保人員和展業人員關系不融洽,或外行管內行,從而嚴重影響了核保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二、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核保工作的解決辦法1、保險經營思想的轉變。良好的經營效益是公司不斷發展壯大的基石,也是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根本,而適度的規模是實現一定經營效益的前提,各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堅持效益優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不斷擴大優質業務規模,實現有效保費的增長,從而真正實現規模與效益的協調發展。首先是上層公司特別是最高決策層觀念的轉變至關重要,因為它的觀念決定著公司的經營思路和方向,影響著公司內部各項運行政策的制定,也直接影響到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指導思想和業務經營政策,也就決定了業務核保的政策方向和風格,因此要堅持「效益第一」的觀念,對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考核指標一切以效益為前提,從經營思想理念上確立業務核保的重要性;其次是要有明確的經營目標,也就是說要明白公司的經營目標是什麼,是急功近利不顧效益盲目追求眼前市場份額,還是穩扎穩打注重成果保持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所有這些,商業保險公司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質都作了肯定的回答,在實踐中我們必須堅持而不能偏離這個目標。2、核保管理制度的建設。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管理制度的建設包括建立、完善和實施核保管理制度;實施獨立核保人制度,對專業核保人進行管理和考核;參照或制定《各險種核保細則》,建立切實可行的核保依據;執行統一法人制度、落實核保許可權管理制度。首先是核保管理制度建設,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制度建設,有一個遵從的原則,既要遵循和服從於上級公司的核保管理制度,也要結合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實際,建立、健全核保管理制度;其次是實施獨立核保人制度,將核保與展業部門脫離,以使核保工作能夠獨立、有效、充分地發揮控制經營風險的作用,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專業核保制度,核保部門或人員作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執行者,負責鑒別承保業務的優劣,做出有利於公司的選擇對待,同時與展業部門又相互關聯,展業部門通過展業活動,了解和獲悉潛在客戶的風險狀況,並為客戶提供相關的保險服務,與此同時,展業部門將客戶的核保資料、要求以及其他的市場信息提供給核保部門或人員,核保人員根據這些資料進行風險評估和審核,然後為客戶量體裁衣,提供保險報價,並且核保人員的薪酬與核保效率及風險控制質量直接掛鉤;第三,參照或制定《各險種核保細則》,核保細則的關鍵在於其可操作性,這就要求遵循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效益性,保險企業追求效益的內因決定了這是核保的出發點和終結點,企業的經營要對員工和股東負責,更要對客戶和社會負責,沒有效益,一切都是空談,因此,核保細則的制定和落實都要以效益為原則。二是可控性,選擇了什麼樣的客戶,就是選擇了什麼樣的風險,因此,一定要量力而行,以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為標准和尺度,不能不計後果地盲目選擇。三是要有可操作性,通過數據分析找到規律性後,應該將其反映在核保細則中,從而根據不同的標的確定不同的承保條件,核保細則應該嚴格依據規律,針對性要強,並且還應該考慮市場環境因素,要切合實際,否則,制定出來的細則要麼只是講原則,滿篇都是空話套話,實際無法操作;要麼隨意性很大,核保人員怎麼做都可以,因此往往流於形式,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第四,執行統一法人制度、落實核保許可權管理制度,現階段,各財產保險公司都實行統一法人體制,這就要求基層公司嚴格按照統一法人體制的要求,根據授權范圍和大小規范進進行各項保險業務操作,特別是實行高度集中統一、高度規范標準的核保,才能杜絕一切不規范行為,從根本上控制和防範經營風險。3、核保工作流程的完善。核保人員為履行工作職責,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進行的業務流程,就是核保流程,實際也就是對承保標的的風險管理過程。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對業務的核保不外乎是事前核保、事中核保和事後核保三種方式,因此核保工作流程的完善,就是圍繞以上三個環節進行。首先是事前核保,包括風險識別和風險估測,識別風險的方法很多,例如,可以通過現場實地勘查、分析被保險人財務報表、交流座談或詢問答卷、從風險管理咨詢顧問和其他來源來識別承保標的潛在的損失風險,風險估測是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通過對所收集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利用概率統計理論,估計和預測所有可能引起損失的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損失幅度,主要包括損失概率的估測和損失程度即損失金額概率分布、損失期望值、損失幅度等的估測,這就需要充分利用各種數據和報表,包括承保理賠歷史數據,把風險識別和風險估測的過程及結果用數據量化,並通過報表的組合進行分析,繼而尋找潛在風險的發生和發展規律,在此基礎上,做出是否承保的選擇;其次是事中核保,包括風險評價和選擇風險管理技術,風險評價是指在風險識別和風險估測的基礎上,對風險發生的概率、損失程度,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全面考慮,評估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並與公認的安全指標相比較,以衡量風險的程度,並決定是否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在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實際核保工作中,風險管理技術的方法主要有提高保險費率、不足額承保、規定免賠率(額)、運用商業分保機制分散承保風險等;第三,事後核保,就是對事前、事後核保管理效果的綜合評價,即對風險管理技術適用性及收益性情況的分析、檢查、修正和評估。可以根據防災防損和理賠工作積累的針對各承保標的風險狀況、災情資料和理賠數據,實施「黑名單」、「灰名單」和「白名單」等預警機制,對「黑名單」中列明的承保標的要嚴格限制承保,對「灰名單」中列明的承保標的要提高承保條件酌情承保,對「白名單」列明的承保標的則可以降低承保條件,採取優惠政策承保,以鞏固和吸引更多的優質客戶,從而通過新一輪的核保流程,進行新的保險標的選擇和風險控制流程。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事前、事中和事後核保,並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先後順序,而是一個不斷變化、循環流轉的風險管理過程。4、核保人員隊伍的培養。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核保工作的有效開展,最終還是要有一支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和高度責任心的核保人員隊伍,方法再好,最終還要由人來實施,因此,核保人員隊伍建設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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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財產保險費用管理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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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核定。保險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保險公司不得兼營保險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