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短期健康險管理辦法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定義: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方式對因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疾病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
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減少或者中斷提供保障的保險。
護理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的護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
所謂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限為一年以內(包括一年)的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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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稅優健康險暫行辦法
您好!保監會發布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因此,即便稅優健康險投保人有既往病史,保險公司也不得拒保。保監會的這種做法突破了商業健康保險的一般規則,能充分體現出保險的公平性,也能讓保險行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做到應保盡保。另外,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能很好地滿足消費者的保險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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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請問,重疾險,健康險,受保險法九十二條保護嗎
重疾險健康險應該是受。保險法第20條。保護的。
⑷ 中國實施的健康保險的基本原則
主要遵循三項原則:一是規范健康保險市場行為,促進保險業誠信建設,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二是促進健康保險專業化經營,推進產品創新,改善健康保險經營環境;三是與現有規章制度有效銜接,包括與《人身保險產品定名規則》、《人身保險產品精算規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等規章基本保持一致,力求對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壽險公司、財險公司等所有經營主體實現監管尺度的統一。
⑸ 什麼是管理型健康險
在健康保險行業中,健康管理的概念與醫療行業中略有不同,可以定義為保險管理與經營機構在為被保險人提供醫療服務保障和醫療費用補償的過程中,利用醫療服務資源或與醫療、保健服務提供者的合作,所進行的健康指導和診療干預管理活動。
健康保險是以經營健康風險為核心內容的金融服務行業,而健康管理則具備了健康服務與風險管控的雙重功能。
⑹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總則
本辦法所稱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方式對因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疾病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減少或者中斷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護理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的護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 健康保險按照保險期限分為長期健康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
長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保證續保條款是指,在前一保險期間屆滿後,投保人提出續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按照約定費率和原條款繼續承保的合同約定。 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是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按照約定的標准確定保險金數額的醫療保險。
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是指,按照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 依法成立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可以經營健康保險業務。
前款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應當持續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健康保險業務單獨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險精算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險核保制度和理賠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險數據管理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六)配備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和核賠人員;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公司經營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加強與醫療服務機構和健康管理服務機構的合作,加強對醫療服務成本的管理,監督醫療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保險公司與醫療服務機構和健康管理服務機構之間的合作,不得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被保險人的隱私保護,建立健康保險客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⑺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精算要求
第三十五條 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報告或者准備金評估報告,其中應當詳細報告健康保險的准備金計算基礎、方法、結果以及對公司償付能力的影響,並由精算責任人遵循審慎原則簽字確認。
第三十六條 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採取逐案估計法、案均賠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如果採取逐案估計法之外的精算方法計提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應當詳細報告該方法的基礎數據、參數設定和估計方法,並說明基礎數據來源、數據質量以及准備金計算結果的可靠性。
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不能確認估計方法的可靠性或者相關業務的經驗數據不足3年的,應當按照已經提出的索賠金額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第三十七條 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險種的風險性質和經驗數據等因素,至少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准備金進展法、B-F法中的兩種方法評估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並選取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保險公司應當詳細報告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的基礎數據、計算方法和參數設定,並說明基礎數據來源、數據質量以及准備金計算結果的可靠性。
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判斷數據基礎不能確保計算結果的可靠性,或者相關業務的經驗數據不足3年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會計年度實際賠款支出的1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第三十八條 對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短期健康保險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當採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費法(以月為基礎計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費法(以天為基礎計提);
(三)根據風險分布狀況可以採用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不得低於方法(一)和(二)所得結果的較小者。
第三十九條 短期健康保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金額應當不低於下列兩者中較大者:
(一)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後的余額;
(二)在責任准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不足的,應當提取保費不足准備金,用於彌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前款兩項中較大者之間的差額。
第四十條 長期健康保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計提辦法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再保前、再保後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准備金提取結果。
⑻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銷售管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嚴格執行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醫療機構場所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
(二)委託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並對下列事項作出書面告知,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一)保險責任;
(二)責任免除;
(三)保險責任等待期;
(四)保險合同猶豫期以及投保人相關權利義務;
(五)是否提供保證續保以及續保有效時間;
(六)理賠程序以及理賠文件要求;
(七)組合式健康保險產品中各產品的保險期間;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誇大保險保障范圍,不得隱瞞責任免除,不得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保險條款中的保險、醫療和疾病等專業術語提出詢問的,保險公司應當用清晰易懂的語言進行解釋。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
保險公司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銷售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告知約定醫療服務機構的名單或者資質要求,並提供查詢服務。
保險公司調整約定醫療服務機構網路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以附加險形式銷售無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的,附加健康保險的保險期限不得小於主險保險期限。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個人醫療保險產品,應當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
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被誤導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並明確告知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承保團體健康保險,應當以通知書等形式書面告知每個被保險人其參保情況及相關權益。
第三十四條 投保人解除團體健康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險人退保的有效證明,退保金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退至投保人單位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