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夥開公司,出資方(股東)可以通過什麼方法實現對資金監督與制約
1、有個規范的財務部門或財務人員
2、有個規范的財務制度,比如多少錢以下他們可以直接使用,多少錢以上要跟你申請之類的
3、如果再擔心,就直接把錢在銀行進行共管,雙方授權後才可以提錢使用
……
Ⅱ 什麼是內部人控制現象
一、"內部人控制"現象釋義
所謂"內部人控制"現象,是指獨立於股東或投資者(外部人)的經理人員掌握了企業實際控制權,在公司戰略決策中充分體現自身利益,甚至內部各方面聯手謀取各自的利益,從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監督,使所有者的權益受到侵害。
"內部人控制"風險,是由美國斯坦福大學的青木昌彥針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特有的情況而提出來的,是指從前的國有企業的經理和工人在企業公司化的過程中獲得相當大一部分控制權的現象。
證券投資基金在信託契約中對基金管理人規定了諸多的義務。但是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的實質決定了,在基金資產的權利問題上,存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進而存在"內部人控制"風險。
所謂證券投資基金的"內部人控制"風險是指作為委託人的基金持有人,其目標是追求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而作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其目標是追求個人的收入最大化,兩者的目標並不一致。
由於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先天性的缺陷,即基金持有人的高度分散性。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的重要投資決策並沒有發言權,其並不能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因此基金管理人(即內部人)就實際上掌握了基金資產的控制權,從而在基金投資決策中充分追求自身利益而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二、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現象產生的因素分析及對策探討
基金管理人的專業素質尤其是職業道德對投資者的利益影響較大。所以我們必須在基金管理人中引進競爭機制,讓投資者有更多的選擇餘地。下面我們通過對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產生因素分析來探討對策。
1.基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內在因素。
現代公司制有兩大特徵,一是法人財產制度,二是法人治理結構。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由於投資者人數眾多不可能進行直接經營管理,只能通過一個法人治理結構進行管理,即基金持有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交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也即在組織形態上證券投資基金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即證券投資基金蘊涵著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內在條件。並且在我國,大多數基金主要發起人同時又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因為按照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基金管理人是由基金發起人選定的。這樣就造成主要基金發起人以一筆相對較小的發起人認購資金(發起人作為持有人擁有證券投資基金3%的股份約6000萬),可以穩獲得巨額的年基金管理費(約5000萬)。
明顯地,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選擇,缺乏競爭機制。在現階段,投資者面對的不僅有管理人管理水平風險,更重要的是時刻面臨著管理人職業道德風險。因為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大的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為主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在人事、關聯交易等方面存在種種利益關系。因此,基金管理人很可能會動用基金資產為其控股股東服務,最終受損的將是廣大基金持有人。從以上分析可知,不僅僅是因為基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內在引發了"內部人控制",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也外在地方便了"內部人控制"的操作。如何防範這種不良體制的運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
(1)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進行調整。由於投資者的極度分散,所以若讓投資者擁有經營權,所花代價可能是得不償失。我們從基金管理公司方面嘗試探討。A、讓基金公司擁有部分所有權: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也應向基金投資,並且應佔到一定比例;B、選舉基金持有人(不包括發起人)的代表進駐基金公司,作為獨立的監管部門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並且將相應的規章制度寫進基金信託契約。
(2)減少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內在聯系,規避可能發生的基金與券商的聯手操作。
(3)放寬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標准,在管理公司中引入競爭。管理公司的設立首先要求的是基金管理公司及發起人的資信情況,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七個條件,其中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與國外成熟的管理公司相比,國內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資信要求是比較嚴的,這對保證才起步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的內在質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從長遠發展看,這一嚴格的規定也會使許多公司,甚至一些資信較好、業績優秀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失去機會,不利於公平競爭,不利於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我國基金業的長遠發展。在此,筆者建議放寬管理公司設立標准,把那些經營能力強,又規范守法的公司吸收到證券投資基金這一新興的金融領域,促進整個基金業的發展與壯大。
(4)通過市場竟爭投標選擇基金管理公司,讓優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多管理幾只基金。
2.基金運作結構失衡,基金所有權分散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重要因素。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契約規定了基金持有人(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三方的權利與義務。基金持有人與基金託管人均可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但由於基金投資者的高度分散性,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權僅只是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投資者對自己資產運作的監督是事後的,具有極大的滯後性、虛弱性。而基金託管人代表基金持有人進行監督則有很大局限性。一方面基金託管人為了加強與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受自身利益驅動的限制,把權利當作籌碼,為自己今後佔有利地位可能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睜隻眼閉隻眼;另一方面基金託管人的監管體制並不健全。沒有上層監管,只是一種信用交易。並且國內對監管中何為肯定能監督的條件,何為隱性監督的條件並無說明,也不存在處罰問題,約束與反約束並未成立。可以說現在國內基金託管人很少有做到嚴格按規辦事的。基金治理結構中有失衡的一面,只能寄希望於管理人職業道德品質上。
3.基金信息分布不對稱,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的信息知情權不足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又一根源。
基金管理人由於其職業性及管理公司機構組成的特性,其掌握較多資產經營信息,而基金持有人極其分散,知道信息也較少,在客觀上形成信息分布不對稱。另外,在"兩權分離"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在獲得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充分信息知情權方面也有障礙:
第一、監控成本,也即委託-代理關系中的代理成本。
第二、信息公告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出於基金運作的安全性考慮,在一定的時效內將會拒絕向基金持有人發布有關基金運作信息。
第三、信息的非真實性。基金管理人在發生用基金資產為自己謀取私利時,為了逃避基金持有人的監控,有可能向基金持有人提供虛假信息。
那麼,如何才能克服這種基金的先天缺陷呢?一般來說可以採取激勵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
4.對策探討
筆者本著研究的精神,在此對激勵機制與監督約束機制的方案及政策規定作一番探討。
首先,從激勵機制上來看,是讓基金經理人分擔信息分布不對稱所產生的風險,也即讓基金經理人的利益與基金收益掛鉤。然而非常遺憾的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所做不多,其主要的手段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資產的凈值以一定比例(如2.5%)收取基金管理運作費用,但是基金管理人及投資專家們卻沒有任何利益的激勵,沒有利益分成,沒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也沒有購買基金管理公司的股票期權,這樣投資專家們就極有可能結成聯盟合謀牟利。
在設計激勵機制方案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對我國股票市場以及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方面的特點作一說明:
(1)由於股票市場規模與運作規范、監管體系等方面的制約,存在著基金管理人操縱股票價格和基金資產凈值獲得高額管理費用的可能。
由於我國股票市場尤其是流通股市場的規模還比較小,市場監管還有很多缺陷,證券投資基金這樣的大型機構投資者完全有可能操縱股票的價格及基金的凈資產值。以一隻20億元規模的基金為例,若其以資產的10%投資在一隻股票上,就達到2億元。這樣對於總市值為20億元,流通股佔30%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有可能控制該股票三分之一的流通股,再加以眾所周知的一些違規操作方式(如對敲、聯手操縱、製造假消息等),足以影響股票的市價。基金管理人若通過惡炒所控股票的手段來操縱基金資產的凈值,基金持有人不僅要付出過多的管理費,同時還須承擔因此而引致的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而這種情況的根本解決,卻不應只著眼於基金業,根本措施在於整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建設,整個監管體系的嚴厲與完善。
(2)基金管理費用的提取標准應充分發揮激勵作用現存大部分基金其管理人的報酬均按基金資產凈值的2.5%的年費率計提(也出現了一些基金按1.5%的年費率加業績報酬來計提),這必然影響到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為了自身利益。會盡量推遲基金收益的分配,這有可能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
(3)政府給基金業的一些優惠政策,使基金能夠坐享超額壟斷利潤。例如對基金進行新股配售,這讓基金輕松地擁有巨額利潤,對基金給的不是市場空間,對基金業的成長壯大並不利。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提出如下幾種方案。
方案一,基金管理人的報酬以基金資產凈值的某一較低的百分比(如1.5%)為基數,並每年根據基金相對於同一時期的大盤表現提取業績報酬。其業績報酬的提取可以採取累進比率。例如超出大盤表現的某一相對百分比如10%按超出部分收益的10%提取,超過10-20%部分的收益按15%提取,超過20-50%的部分按20%提取,超過50%部分按超過部分25%提取。顯然,這一方面可以保證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凈值獲得一定的基本收入;另一方面,激勵著基金管理人盡量去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盡量去追求更高的超額利潤。可以說這一方案已得到投資者與大部分基金管理人的認同。例如1999年6月份發行的12隻基金均採用了1.5%收取固定管理費和業績提取法,並且不少以前的基金管理人(如基金漢盛、同益、普惠、景宏、泰和、金泰、開元、興華、安信、浴陽等)也自發調整管理人報酬,由原來2.5%的年度管理費調減至1.5%年費固定費率。
這種激勵方案可說是有其優點的。因為按業績計提報酬,可促使基金加大二級市場投資規模,鼓勵基金管理人努力運作,以獲得更多的收益。但由於監管體制與基金管理人的素質原因,這在一定程度卻加大了二級市場的震盪,造成極壞的影響。
各類基金為了追求利潤,紛紛退化了在招股時承諾的投資理念,這確是應引起管理層的注意,加強監管,加強操作的規范性,加強基金行業的自律和法制建設。
總的來說,此方案由於沒有從根本上給基金管理人長期激勵,才造成了可能的炒作現象。若能在此方面進行完善,這種激勵機制才更有發展的潛力。
方案二,基金管理人的報酬採用期權激勵。
股票期權在市場上已廣為流行了,可以說是一種極為有效的激勵方式。它實質上是一種選擇性期權,就是未來以給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力。它有效地將管理人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結合起來了,避免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較好地解決了經營管理者(代理人)的激勵問題。由於現存基金一般封閉期均為15年,完全有期權制存在的基礎。筆者基於股票期權的這種內涵,借用股票期權內在長期激勵約束機制的思想,在此提出對基金管理人報酬採用期權激勵的方案。
基金管理人每年以基金資產凈值的1%年費率提取固定比率報酬,其超過同期銀行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20%以上時按超過部分的20%提取業績報酬。由於基金資產凈值中包含有尚未實現利潤,為了避免基金管理人炒作基金資產凈值,應對基金管理人進行長期激勵。具體方案如下:基金發行時,基金預留10%的基金單位,用於對基金管理人的期權激勵。基金管理人每年有一次行權機會。即若基金超過同期大盤表現的20%時可以以基金發行價和基金資產凈值之間低者價獲得基金規模的0.83%基金券。兩年後允許流通50%,三年之後允許全部流通。若超過同期大盤表現的30%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以基金發行價的90%或基金NAV之間低者認購基金規模的0.83%基金券。若基金錶現低於同期大盤表現,則基金管理人只能以基金發行價的150%或基金資產凈值之間低者進行認購。每年如此,直到第12年。第12年可以認購0.87%,此時基金管理人本身也已認購了10%的基金單位,其又受兩方面的激勵:一是基金資產凈值的增長,二是基金爭取展期。因此基金管理人也會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若基金通過繼期請求,其期權激勵方案可按此思想類推。
其二,從監督約束機制上來進行調整與完善。
基金作為一種典型的信託投資工具,其具有明顯的委託-代理關系制度。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中主要當事人是基金投資者、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暫行辦法中對基金的設立、募集和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資運作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和監管。可以說,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從一開始就是十分重視規范和監管的。但是由於理論水平和經驗積累方面的欠缺,我國基金監督約束機制的實際運作中還是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從對基金的運作機制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知道,基金持有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構成了委託-代理關系的三角。他們各司其職,權利與義務清晰,形成了一種權力制衡、責任明確、分工協作和利益共享的機制。從理論上來講,這種內部制衡機制是相當科學的,也是基金得以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現實中其表現卻說明還是有不少地方需要完善的。筆者結合前人的觀點及自己的思考提出如下研究結果。
第一是基金持有人權力發揮的有效性問題。由於基金規模大,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他們一般來說只能通過在二級市場上對基金的買賣表達自己的意願,無法對基金管理人形成直接監督,也即只能"用腳投票"。分散的基金持有人若想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成本太大。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筆者借鑒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結構思想,建議在基金運作機構中引入監事會。監事會由基金持有人挑選,平時全權代表廣大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管理及時進行監督與指正,遇特殊情況,有權申請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進行商討。監事會最好由社會上專業機構公開招標競選產生。其出任與退任由基金持有人表決,對廣大基金持有人負責。其薪酬建議以基金凈資產的一固定比率提取(0.05%)。其退任與否只需基金持有人1/3通過即可,每年舉行一次。其也受證監會審核與監管。
其次由於基金管理人經常代行基金所有權,致使託管人迫於自身業務拓展的利益驅動,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放鬆其監督權,導致二者制約關系的相對弱化。造成這種影響的根源在於基金管理人的選擇過程。在我國,基金管理人是由擁有基金3%股份的基金發起人選擇,而最關心基金業績的97%的基金持有人卻對基金管理人沒有事先選擇權。而一般來說基金發起人所選擇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自己全權控股的公司。
顯然,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發起人有合謀利益的基礎,這一運作機制有違科學性原則。建議嘗試如下做法: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與基金的設立分離。即基金管理公司由有資格進行基金經營管理的專業機構發起成立,其管理人才應向社會公開招聘,並均應通過執業資格認證。基金設立時,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參與基金的發起,基金發起人應在市場中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招標,真正做到良性競爭,讓作為基金業核心的基金管理公司真正規范成熟發展。基金託管銀行應由基金發起人選擇,其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監管才能充分體現。可以說只要引入了基金管理公司選擇中的競爭機制,其他問題就相應得到解決或弱化。
第三,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機制。目前,國內新成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實際運作中都有一套內部管理機制,但健全程度及有效實施程度各不相同。對於尚處於試點階段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在法規上應給予一定的規定,應把建立內部隔離設施(防火牆)作為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條件之一,同時通過完善對基金管理人員的資格注冊,規范從業人員的素質,給基金管理公司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並且在管理公司內部應建立合理的監察文化,建立監察稽核部,以確保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符合監管標准。
最後,完善全國范圍內的社會監督機制與法制化建設。法律的約束及社會的監督是一個行業、一個公司健康發展必須的外部約束環境。我們不應僅局限在基金業這個框子內,而應從整個國民經濟的良好運行出發,建立涉及經濟生活、法制生活等各個方面的社會監督體系,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
Ⅲ 基金公司盈利的途徑有哪些
基金公司盈利途徑有:
1.散戶買賣基金手續費,管理費。
2.基金盈利的分紅。
3.專戶理財的收入。
4.其他收入。
基金有固定的投資標的,如股票,債券什麼的,基金通過買賣股票債券達到增值賺錢的目的。
Ⅳ 物質手段來調動人的積極性的管理方法是什麼方法
物質激勵是指運用物質的手段使受激勵者得到物質上的滿足,從而進一步調動其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物質激勵有資金、獎品等,通過滿足要求,激發其努力生產、工作的動機。它的出發點是關心群眾的切身利益,不斷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
(一)物質激勵應與相應制度結合起來。制度是目標實現的保障。因此,物質激勵效應的實現也要靠相應制度的保障。企業應通過建立一套制度,創造一種氛圍,以減少不必要的內耗,使組織成員都能以最佳的效率為實現組織的目標多做貢獻。例如,物質獎懲標准在事前就應制定好並公諸於眾且形成制度穩定下來,而不能靠事後的「一種沖動」,想起來則獎一下,想不起來就作罷,那樣是達不到激勵的目的的。
(二)物質激勵必須公正,但不搞「平均主義」。美心理學家亞當斯在進行大量調查的基礎上,發現一個人對他們所得的報酬是否滿意不是只看其絕對值,而且要進行社會比較或歷史比較,看相對值。通過比較,判斷自己是否受到了公平對待,從而影響自己的情緒和工作態度.為了做到公正激勵,必須對所有職工一視同仁,按統一標准獎罰,不偏不倚,否則將會產生負面效應。此外,必須反對平均主義。平均分配獎勵等於無激勵。據調查,實行平均獎勵,獎金
激勵的主要方法有:
一、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
雖然二者的目標是一致的,但是它們的作用對象卻是不同的。前者作用於人的生理方面,是對人物質需要的滿足,後者作用於人的心理方面,是對人精神需要的滿足。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精神與情感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二、正激勵與負激勵
所謂正激勵就是當一個人的行為符合組織的需要時,通過獎賞的方式來鼓勵這種行為,以達到持續和發揚這種行為的目的。所謂負激勵就是當一個人的行為不符合組織的需要時,通過制裁的方式來抑制這種行為,以達到減少或消除這種行為的目的。
三、內激勵與外激勵
所謂內激勵是指由內酬引發的、源自於工作人員內心的激勵;所謂外激勵是指由外酬引發的、與工作任務本身無直接關系的激勵。
Ⅳ 資金管控排查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第一章 資金決策
第一條 資金決策是公司經營決策者根據公司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和規劃,依據公司所面臨的外部環境和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通過收集情報、設計方案、抉擇篩選和審查結果等過程所形成的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分配和監督的方案。
第二條 公司負責人應高度重視公司資金決策管理工作,制定責任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第三條 公司負責人、公司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和財務部門以及生產、銷售、供應等部門領導都要共同參與討論、研究資金的籌劃決策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四條 資金決策和籌劃要堅持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的原則,防止和杜絕資金的沉澱和資金的短缺。
第五條 公司領導要經常深入實際,了解掌握市場信息和實際變化,並根據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資金決策方案,確保資金決策的有效執行。
第二章 資金計劃
第六條 資金計劃是公司財務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公司財務部門依據公司的資金決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制定的資金管理預算。
第七條 財務部門要組織做好資金計劃的編制工作,各有關部門必須積極予以配合,資金計劃主要包括:
(1)貨幣資金計劃:按照現金流量表項目分類編制,堅持節約挖潛方針,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加快資金周轉。
(2)預付賬款回收計劃:預付賬款平均佔用額應嚴格控制在存貨總額5%左右,預付賬款要及時沖賬,避免重復付款,防止發生不能收回情況。要嚴格落實責任人,在可能情況下盡量減少預付款項,以降低經營風險。
(3)應收賬款回收計劃:應收賬款應控制在銷售收入的5%—10%以內,並做到一年之內回收,防止長期拖欠。對已形成的長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計劃,由專人負責催收;應收賬款佔用過多的企業,應由公司領導親自掛帥,銷售部門負責人負責限期收回,回收困難的要通過多種方法,包括通過法律程序加以解決。
(4)其他應收款回收計劃:必須嚴格控制其他應收款的發生。財務部門要通過分析年初余額形成原因,逐項清理;業務經辦部門應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應收款回收計劃,由專人負責及時回收;公司財務負責人應親自檢查此項工作,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5)存貨計劃:要加強存貨管理,按照節約、挖潛、增效的原則,建立存貨定額管理制度,產、供、銷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核定的資金佔用定額進行本部門的存貨管理,加強對存貨佔用資金的控制,防止積壓和超儲。財務部門要按照核定的定額進行考核,並根據定額執行情況按規定比例予以獎懲。
第八條 公司在編制資金計劃時要注意調整安排好資金結構。
(一)必須重視安排好流動資產內的佔用結構。提高經營資金的經營效果,壓縮結算資金的佔用,減少沉澱資金總額,盤活存量資產。
(二)必須重視安排好凈資產與投資規模的結構。公司要量力而行參與投資,對外投資要實施跟蹤管理,效益不佳的項目要及時採取措施將投資收回。
(三)必須重視調整好資產與負債的結構。通過各種途經補充自有資金,降低資產負債率水平,其中尤其要安排好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結構。
(四)必須重視安排好商品的庫存結構。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安排庫存額度與商品品種結構,做到以銷定進,少留、不留庫存。
第三章 貨幣資金的管理
第九條 貨幣資金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停留於貨幣形態的那一部分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十條 公司貨幣資金來源包括企業自有資金、借入資金及其他政策性資金(如撥款等)。公司借款必須堅持適度籌措原則,關注資金成本,注意防範財務風險。公司在辦理借款時,必須有公司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的合規性決議,公司財務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辦理融資。
第十一條 貨幣資金崗位分工及授權批准
(一)公司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二)公司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並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三)公司應當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四)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五)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支付申請。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3)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范圍、許可權、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准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4)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六)公司對於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範貪污、侵佔、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七)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十二條 現金的管理
(一)公司應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二)公司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范圍。不屬於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三)公司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
公司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准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四)公司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五)出納人員必須逐筆根據現金收支業務登記現金日記賬,日清日結,確保賬款一致。
(六)財務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檢查,防止白條抵庫、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現象發生。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七)出納人員對銀行派出監督現金管理執行情況的檢查人員應主動配合,積極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八)現金及有價證券的保管,要符合公安部門及有關部門的規定,確保現金及有價證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條 銀行存款的管理
(一)公司應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二)公司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三)公司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應及時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未達賬一般不應超過二個月,超過二個月後應逐筆分析、查找並附說明。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四)經辦人領用空白轉帳支票必須經財務負責人批准,由出納員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記簿》上寫清支票號碼、用途和收款單位等項目,由經辦人簽名後方可辦理,經辦人必須於業務結算後三日內辦妥有關手續到財務部門核銷。
(五)結算憑證(如匯票、支票等)丟失,經辦人必須立即報告財務部門,以便財務部門及時採取掛失止付等補救措施,防止冒領和詐騙發生。如果造成經濟損失的,要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六)預付款應填制用款申請單,必須按照已簽訂的合同付款有關條款,由單位領導及經辦人簽字,按照審批付款手續辦理。
(七)凡辦理預付款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款項一經付出,經辦單位和承辦人應督促款項的落實情況,業務結束後,及時將餘款清回,否則,由此造成的呆(壞)賬損失,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八)任何人不得違反銀行結演算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得貪污挪用公款,否則,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九)公司應根據開戶銀行或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對銀行存款進行明細核算,同時設置「銀行存款」總賬,進行總分類核算。
(十)財務負責人要定期、不定期組織對銀行存款余額進行抽查核對。
第十四條 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
(一)對外發生的經濟往來,除用現金和銀行存款結算外,還可採用其他貨幣資金結算辦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二)使用上述結算形式,必須建立健全登記制度,由專人負責,責任人應經常與財務部門核對余額,業務結束後應立即清理,餘款退回銀行賬戶。
(三)不允許以公司賬戶辦理個人信用卡,原已辦理的要組織進行清理並通知個人辦理有關業務報銷清理手續,並將個人信用卡上的余額限期交回財務部。
(四)公司經營層因工作需要,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允許辦理企業信用卡,其他人員原則上一律不允許辦理企業信用卡。
第十五條 工資的結算管理
(一)公司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應當按規定納入工資總額。
(二)統一發放的工資項目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制度和標准。
(三)實行銀行代發工資的公司,應與銀行簽訂代發工資合同,代發工資銀行一般應選國有商業銀行。
第十六條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一)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二)單位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十七條 貨幣資金的監督檢查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
第四章 資金控制
第十八條 資金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門應依據預定的資金計劃,運用各種可行的方法進行資金管理和監督,通過比較和分析,衡量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和經營成果及資金運作情況,同時嚴格限制不利差異,達到預期目的。
第十九條 公司各相關部門要協同配合,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共同搞好資金運用各重要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一) 要強化貨幣資金的管理與控制。建立公司適度籌資政策,嚴格貨幣資金崗位分工及授權批准制度,嚴格現金日清日結、銀行存款日清月結、其他貨幣資金及時清理制度。
(二)要強化商品采購環節資金的管理與控制。建立商品進貨比價采購制度,真正做到「貨比三家,擇優選擇」。
(三)要強化商品銷售環節的管理與控制。嚴格控制賒銷商品的管理許可權,通過商品的優質服務做好現銷工作;加強對收入票據的管理,防止票據給企業帶來損失。
(四)要強化貨款回籠環節的管理與控制。嚴格落實「貨款回籠責任制」,誰經手賒銷,誰負責收回貨款,發生問題必須追究經手人責任,並將催收貨款回籠與經手人的經濟利益掛鉤列入單位經濟責任制考核。
(五)要強化對外擔保的管理和控制。嚴格對外擔保程序,嚴禁違規越權辦理擔保事宜,同時要加強對對外擔保的日常動態監控,防範擔保風險。
(六)要強化對外投資的管理和控制,規范對外投資核算,嚴格對外投資許可權,確保對外投資收益最大化。
(七)要強化委託貸款的管理和控制。公司在確保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對富餘資金,可以嚴格按程序辦理委託貸款,並按期收本收息,進行動態管理,注意防範貸款損失。
(八)要強化資金平衡會議制度。對於公司預算內大額資金支付須由公司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直接審批,對於預算外項目和超大數額資金調度應建立公司負責人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聯合審批制度,必要時還需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決定。
(九)要強化財務監督環節的管理與控制。財務部門要加強對公司資金使用的監督與管理,對於不符合手續、制度的款項做到堅決不付,對於違反資金管理制度的事項做到堅決不予辦理。
(十)嚴格和完善資金的體內循環制度,資金收支必須統一經過公司財務部門進行,做到收支兩條線不允許發生資金分流和體外循環現象。
第二十條 建立公司銀行開戶登記備查制度,加強對公司銀行開戶行為的管理和控制並制訂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一)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二)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三)委託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四)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五)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歸本公司計財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行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子(分)公司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Ⅵ 公募基金 關鍵業務操作的制約機制有哪些
對於熟悉基金投資的朋友可能都知道公募基金的傳統投資范圍就是二級市場,那麼,除了二級市場之外還有其他領域么?下面小編帶領大家一覽公募基金投資范圍。
目前,在傳統二級市場以外,公募基金可以投資於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等非公開發行在證券交易所轉讓的債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證券衍生品以及黃金合約等商品合約。
「圍繞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滿足投資者多樣化的理財需求,證監會將在《基金法》等法律法規范圍內大力支持公募基金創新發展,在風險可控前提下不斷豐富基金品種、拓展基金投資范圍。 」目前,證監會正在研究基金參與融資融券、期權、商品期貨等業務規則,探索推出不動產投資基金(REITs)等新基金品種。
公募基金投資范圍最近拓展到不動產領域,是一項將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的重要實踐。對於普通投資者,在財富管理和資產配置方面有了另一種新的選擇。
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區別
1、募集的對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廣大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公開發售的方式進行的,而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區別。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
4、投資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
5、業績報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績報酬,一般不收管理費。對公募基金來說,業績僅僅是排名時的榮譽,而對私募基金來說,業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別以外,在投資理念、機制、風險承擔上都有較大的差別。
首先,投資目標不一樣。公募基金投資目標是超越業績比較基準,以及追求同行業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標是追求絕對收益和超額收益。但同時,私募投資者所要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其次,兩者的業績激勵機制不一樣。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費,與基金的盈利虧損無關。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產品單位凈值是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費,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虧損的,那麼他們就不會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業績利潤提取的業績報酬是20%.
Ⅶ 扁平化管理:由什麼來制約
徐新躍扁平化管理似乎越來越成為一種趨勢。不是嗎?新出版的管理書籍中增加了扁平化管理的最新論述;不斷有組織站出來宣布推行扁平化管理後所取得的巨大成功;……。是的,是有一些組織實施扁平化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取得成功甚至包括實施的僅佔少數,如果扁平化管理真的那麼有效,為什麼沒有得到普及呢?扁平化管理在大多數企業內特別
深層次的原因要從中國五千年的歷史文化中去找尋。
有著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其傳統文化與現代管理思想始終在進行著沖突,「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上智下愚」的傳統文化,造就了金字塔式的森嚴的等級制度,皇帝就高居於塔尖之上,自上而下的命令鏈形成了一種巨大的慣性,維持著統治的運轉。在絕大多數的組織中,例如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就好似皇帝,各級主管就是官僚,五千年歷史的縱向等級文化嚴重製約著扁平化管理的橫向流程的有效運行。
扁平化管理要求上級授權、放權,以提高效率。但是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皇權是至高無上的,推而廣之,除非不得已,上級是不能輕易把權力交給其他人的。在這種組織氛圍內,即使在形式上設立了扁平化組織機構,由於沒有充分的授權,下級仍會事事請示,根本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徒有其表。
實施扁平化管理,將削弱中層管理者的許可權。層次越多,中層管理者就越安全,利益也越多。作為既得利益者,為保護現有的和將來可能還有的利益,中層管理者將自覺不自覺地進行抵制,設置各種障礙,使變革的努力被削弱和抵消,甚至中途夭折。
要想使扁平化管理得到真正落實,必須調動基層人員的主動性。但是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木秀於林,風必摧之」的思想根深蒂固,「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觀念,使扁平化管理在基層難以得到有效的實施。
傳統文化對扁平化管理的阻礙如此強大,那麼為什麼有一些組織獲得了成功呢?在這里我們所關注的成功是指持續的成功,即扁平化管理的持續有效性,而不是短期的成功。在一些成功的宣傳和案例中,我們經常能發現一些英明領導者的形象,正是由於他們的推動才獲得了成功。然而是否能夠獲得持續的成功,要看是人治還是法治,傳統文化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如果是因為領導者更替而導致無法持續獲得成功,只能說明還有更長的路要走。中國的企業文化有時被稱作企業家文化,其原因也在於此。海爾搬倒了金字塔,然而如果張瑞敏離開了,海爾在縱向壓力所形成的摩擦力的作用下,會繼續走多遠?
除了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制約,幾十年來所奉行的經典管理理論也影響著扁平化管理的實施。
經典管理理論認為:一個管理者由於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所能管理的下屬人數是有限的,這就是管理幅度。隨著下屬人數的增加,信息量和管理難度將呈指數增加,當下屬人數增加到一定的程度,就超越了管理者所能有效管理的范圍,必須增加管理層次,從而形成層級組織結構。幾十年來,這種理論被廣泛地接受和應用,阻礙了新的管理思想的傳播和應用。
現代管理理論認為,在相對穩定的市場環境中,層級組織結構是一種效率較高的組織形式。但是在新經濟時代,面對著不斷變化的外部環境,層級組織結構無法進行快速的應變,會導致組織效率低下,甚至有可能造成組織徹底失敗,因此需要通過分權,加快決策速度,實施快速反應,以便獲得生存和更大的發展。扁平化管理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憑借著日新月異的信息技術的支持,不斷地得到發展,並在實踐中被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扁平化並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葯。面對著相同的外部環境,不同的企業會有不同的選擇:有的企業鍾情扁平化管理,而有的企業甚至會強化金字塔式的層級結構,這裡面沒有絕對的先進和後進,只有適合與不適合,即符合組織實際情況的,經典的方法也是好方法;而脫離組織實際的,越是先進的失敗得可能會越慘。打個比方,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是先進的,但對大多數人來說,牛頓的經典力學在地球上更實用。同理,扁平化管理的應用也要受到許多限制。
人員素質的限制。不論是管理者還是被管理者,當素質達不到要求時,扁平化管理的效果將大打折扣。因為時間是稀缺資源,任何一方的素質達不到要求,都將佔用雙方寶貴的時間,從而壓縮了管理幅度,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工作性質的限制。從形式上看,管理幅度僅僅表示一名上級直接管理下級的人數,但由於下級均承擔有管理業務,因此管理幅度實際上是上級直接控制和協調業務活動量的多少。當下級的管理工作復雜多變且量大時,管理幅度就要減少,否則扁平化管理就難以得到有效的運作。
信息溝通的限制。在傳統的層級結構中,信息只掌握在少數人的手中,信息意味著權力。因此,上級是把信息有選擇地逐級地向下級傳遞,在這種情況下是無法推行扁平化管理的。只有當組織的信息技術得到相對普及,可以通過網路等手段,指令幾乎可以同時傳遞到不同層級的人員時,實施扁平化管理才能得到保證。如果不能做到這一點,仍然維持傳統的上下溝通方式,不僅溝通的成本會很高,信息傳遞的線路會很長,並有可能導致信息的漏傳、錯傳和失真,更有甚者被有意識地過濾和中斷,以達到個人和小團體的目的,損害了整體的利益。
組織制度的限制。即使在組織形式上實施了扁平化,但是由於各項准備不充分,在實施時會產生許多問題,無法得到順利實施。例如,管理流程和業務流程如果沒有在實施前建立,會導致橫向的業務工作出現中斷,工作不能連續;管理職責沒有轉變,仍然延續原有的管理方法,新的工作無人負責,導致矛盾重生;沒有進行充分的授權分權,下級的請示匯報就會降低效率,錯失良機;等等。
組織文化的限制。不同的組織文化反映出不同的價值觀、行為規范、組織形式、管理制度等。不具備創新精神的組織,是不大可能主動去實施扁平化管理的,那些整天在口頭上把「創新」喊得震天響的組織,對在創新過程中出現的失誤不是理解和鼓勵,而是批評和壓制,並納入到績效考核中,從而扼殺了組織成員的創新精神和積極性,因此當上級想實施扁平化管理這種新模式時,就很難得到組織成員的認真響應,失敗就不足為奇了。
這些限制還有很多,就不一一列舉了。總之,是否能夠實施扁平化管理,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僅要考慮外部環境的要求,更要認真分析組織是否具有實施扁平化管理的各種條件,如果不顧自身實力,盲目追求先進的管理模式,很可能會水土不服,適得其反。
傳統文化勢力和經典管理理論雖然嚴重製約了扁平化管理的實施,但是先進的畢竟是先進的,我們不能因為牛頓經典力學在地球上仍然有效而不去探索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扁平化管理並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絕對真理,而是相對的先進,必須和不同組織的具體情況相結合,反復地進行實踐,在實踐中豐富、完善和發展扁平化管理思想,不斷衍生出新的理論和方法,最終才能獲得豐碩的成果。
條條大路通羅馬!管理工作沒有標准答案。重在實踐。
Ⅷ 沃爾瑪採用了什麼樣的信息手段來管理他的龐大資金
沃爾瑪應該採取比較科學的信息手段來管理它的龐大資金!具體手段應該屬於商業機密!
Ⅸ 基金管理人必須披露的事項是通過什麼來實現的
可以看看如下公告就會有比較清楚的理解: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9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 3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 尚福林 二○○四年六月八日 [編輯本段]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情況,及時制定相關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編報規則;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及時做出規范解答。證券交易所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編輯本段]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規定 第五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說明書;(二) 基金合同;(三) 基金託管協議;(四)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況;(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九)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十)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十一)臨時報告;(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七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2種文本的內容一致。2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准。第八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當為人民幣元。 [編輯本段] 第三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條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第十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十一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編輯本段] 第四章基金運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基金份額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3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十四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1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1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第十六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1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十七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二十一條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第二十二條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採用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2種方式。 [編輯本段] 第五章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擴募;(四)延長基金合同期限;(五)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六)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八)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長;(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內變更超過50%;(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1年內變動超過30%;(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十六)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十八)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准、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十九)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二十)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二十一)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二十二)基金更換注冊登記機構;(二十三)開放式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二十四)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二十五)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二十六)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二十七)開放式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二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四條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第二十五條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編輯本段]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第二十七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規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和特殊基金品種的信息披露,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編報規則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蓋章確認。第二十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於指定報刊和網站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第三十條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第三十一條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