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論述存款保險制度對大銀行,中小銀行各有何影響因素
商業銀行是存款保險的投保主體,《條例》實施對商業銀行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對銀行財務的直接影響:成本增加,利潤減少。對商業銀行來說,存款保險制度最直接的影響是因繳納保費而帶來的成本增加,進而影響到盈利。
二是對銀行競爭格局的影響:強者恆強,弱者恆弱。從根本上來說,存款保險制度撤掉了原來銀行普遍享受的國家隱性信用擔保,一家銀行能否在競爭中勝出,最主要的決定因素還是銀行的服務水平、經營效率、風控技術和盈利能力。
三是銀行所受到的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分流壓力可能會緩解。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會強化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互聯網金融等非銀行金融由於不在存款保險范圍,其非保本風險將更加凸顯,從而削弱其吸引力,降低其對銀行存款的分流壓力。
『貳』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學簡答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表現在哪些方面
1、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2、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
(1)對於世界: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能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
(2)中國金融業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提高公眾風險意識;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3、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作用:
(1)對於世界: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產生逆向選擇的問題。
(2)對於中國:中國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會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
『叄』 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怎麼運行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存款保險和顯性存款保險兩種。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由於長期以來我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中一直是國有銀行占據絕對主導地位,對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起到決定性作用,政府也就一直承擔著儲戶存款的隱性擔保職能。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時建立專業化的問題處置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同時,在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各家商業銀行需要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這些做法都有助於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的責任。
『肆』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中國銀行業將產生哪些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1.正面效應。第一,保障銀行業整體穩定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經營管理的關鍵影響在於促進銀行的穩健經營以及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往往面臨各種風險,其中流動性風險較為顯著。同時,如若某家銀行出現危機,極可能引發擠兌風潮,繼而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破環銀行體系甚至是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如上所述,中國存款保險賠付限額將覆蓋絕大部分銀行賬戶,加之採取過橋銀行、收購與承接等方式處置問題銀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實際保障。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預見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當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資金支持幫助銀行擺脫困境,從而穩定整個銀行體系的運作。
第二,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從中國銀行業的體系來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大而不能倒」的優勢明顯,這主要因為其擁有經濟體信譽作為擔保,而且市場普遍認為經濟體難以承擔國有大型銀行的破產成本,從而令其在無形中增加了保護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淡化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優勢,使不同規模的銀行獲得同等的公眾信任,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增強中小商業銀行競爭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增強存款人對民間金融的信心,是民營銀行發展的利好因素之一,從而也將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將引導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相應改變其經營策略,以應對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業銀行破產退出機制。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之一。當某銀行因經營不善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並繼而出現資不抵債等情況時,只要不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原則上就應當允許其破產。然而由於銀行不同於一般企業,作為經營貨幣資金的特殊機構,其破產倒閉將影響到廣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國,必須謹慎對待銀行破產,並設計出合理的退出機制。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合理分攤銀行倒閉帶來的財務損失,能將退出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為銀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場退出通道,同時也能保護為數眾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經濟利益,降低政府及監管機構的監管支出。在此基礎上,存款保險制度將放大資本金風險,繁榮整個金融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
第四,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金融創新能力。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資本市場的不斷放開,以及公民理財需求的日益多樣化,我們已經迎來泛資產管理時代。各家銀行競相推出各種理財產品,資金供需不平衡特徵明顯,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儲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對盈利資金的使用意願,放大了市場資金供給,新型負債產品的催生速度將明顯加快;另一方面,由於超過保險限額的存款得不到保護,投資者必然尋求其他風險規避手段,理財產品需求也會不斷上升。這迫使銀行必須不斷進行各類金融產品的創新,在產品設計、市場營銷、風險控制等各個方面提升創新能力,主動開展跨業合作,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銀行的市場競爭力。
2.負面效應。第一,誘發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最嚴重的弊端是誘發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和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這在當前中國金融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將更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令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不再考慮選擇哪家銀行,對銀行進行主動監督的動力下降,從而使得銀行面臨的市場約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擠兌威脅不復存在,銀行風險管理意識有所減弱,甚至將存款保險作為一個可以依賴的因素,在經營中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資,這將會對銀行的投資選擇和經驗策略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導致逆向選擇。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逆向選擇主要表現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那些經驗不善、風險程度高的銀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則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險機制。對於中國銀行業而言,市場主體自律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這將加劇其他投保銀行參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彌補處置問題機構帶來的成本。最終導致問題銀行留在存款保險體系內,這不僅使銀行經營風險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險制度不具有可持續性,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第三,加大經營成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由於投保銀行要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這勢必增加銀行資金成本,減少可用資金,銀行經營利潤和資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時,由於保費計費基礎不同,各類銀行所受影響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類參保機構保費率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如果以銀行總資產作為計費基礎,各類型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別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額作為計費基礎,則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於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這主要是因為後者的大額存款客戶相對於小額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佔比相對較少。這對於當前中國以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將產生更為顯著的影響。
第四,外部監管和內部風險管控面臨挑戰。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監管當局容易放鬆對銀行的監管,不易察覺到銀行過度投機的行為,或者對銀行的激進行為採取放縱的態度,由此可能延誤解決危機的時機,影響銀行體系的穩健。目前,中國銀行業監管覆蓋面整體上較為廣泛、監管壓強也相對較高,如若當局出現懸崖式監管放鬆,將可能對銀行體系造成重大影響。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銀行內部風險管控的要求也將更高。例如,由於經濟體不再對各類銀行債務提供兜底保護,在同業交易市場上,銀行可能會因交易對手的破產而遭受損失。因此,銀行必須提高自身風險管控水平,積極關注同業風險狀況,及時採取風險應對措施,以最大程度規避損失。
『伍』 個人在縣城兩家商業銀行網點存款保險,兩個網點都存款保險制度一樣嗎
存款保險制度是人民銀行制定的,各個銀行都一樣的標准。
『陸』 存款保險制度為什麼可以防範金融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的金融安全有何意義?廣大儲戶的存款又會受到什麼影響?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部副部長魏加寧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存款保險是現代金融制度的關鍵要素之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為存款人提供公開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問:金融安全網包括什麼內容?存款保險制度如何完善金融安全網,發揮穩定金融秩序的功能?
答:金融安全網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包括監管部門的審慎監管職能、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和存款保險機構的存款保險職能。而中國現在的金融安全網是「二缺一」,存款保險制度一直遲遲沒有建立起來。
存款保險是現代金融制度的關鍵要素之一,是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之一。一旦銀行出現問題,限額內的存款受到有效保護,存款保險機構介入處理,可以控制金融恐慌引發的擠兌,減輕銀行破產清算帶來的震盪。
問:在接下來的金融改革中,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主要有哪些?存款保險制度如何防控這些風險?
答:伴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和民營銀行的發展,在提高銀行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會使銀行業競爭加劇。因此就有可能出現經營失敗的商業銀行,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作保障,經營失敗的商業銀行就退不出去,這將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累,系統性風險越來越大。
問:有人說,目前存在著所謂的「隱性擔保」,為什麼還要建立一套「顯性的存款保險」?
答:所謂的「隱性擔保」,實際上恐怕是一種最差的制度安排。由於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存款人方面的權益並不能真正得到可靠保障,依然會出現存款擠提現象。
「隱性」的處理只是一種應急措施,無法提供製度性的防範,而且在銀行經營者方面會產生很大的道德風險。此外,如果沒有「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作保障,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就不得不採取大量的金融管制措施來防範風險
如利率管制、存貸比管理、貸款規模控制等等,從而嚴重地束縛了商業銀行的自主經營,導致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率和服務質量低下,以及競爭的同質化和行為的同步化。
問: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存款保險基金及管理機構的設置對存款人會產生哪些影響?
答:以往的所謂「隱性擔保」屬於人治,而非法治,隨意性較大。以國家頒布《存款保險條例》的形式來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廣大存款人提供公開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以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形式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由商業銀行日常交保費的方式來積累資金,以切實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而以往,救助問題銀行和處置不良資產的成本主要是由央行出資,實際上是由所有人民幣持有者負擔。
如果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則可以為廣大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組織保障,從機構上明確負責對存款人進行理賠的專門機構。而以往,負責理賠的機構並不十分明確,也無專人負責。此外,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以後,銀行間競爭進一步加劇,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都會得到不斷提高,從而使百姓間接受益。
『柒』 存款保險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中國金融業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
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中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存款保險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
(7)如何完善商業銀行存款保險管理擴展閱讀: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款保險制度
『捌』 如何正確看待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1、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並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2、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後,他們就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麼由於保險基金數額小、范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鼓勵銀行鋌而走險。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因為銀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特別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並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玖』 商業銀行破產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必須協調各相關法律的規定和適用。
世界各國商業銀行破產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破產法》和《商業銀行法》,由於各國破產制度不同,兩法之間的協調問題大致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由普通《破產法》對商業銀行的破產加以規制。商業銀行一旦進人破產程序,完全由法院主導,由法院指派破產管理人或接管人對其活動進行控制。至於是由一般法院審理還是專門由破產法院審理,各國不同。從破產案件的復雜性、破產案件對法官和破產管理人要求的專業化程度高等因素,破產案件一般由專門法院審理。第二種,商業銀行破產以《破產法》為一般適用,同時在《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破產作特別規定。第三種,制定專門的《商業銀行破產法》。
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主要有《企業破產法》(正在修訂)、《商業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一般學者認為,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到存款人、債權人,在當前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機制、投資者補償基金的情況下,金融機構破產會比一般工商企業破產更為復雜,因此提出不將金融機構列人《破產法》或者「由國務院另定」,即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對金融機構破產作出特別規定。但是,按照國際經驗和國際組織的倡議,應將金融機構破產納人普通破產法。因此,也有學者主張,在《破產法》中規定專門章節,規範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問題。不論做哪種制度安排,協調各相關法律的規定和適用當屬必然。
二、確定適當的破產申請人。
對於何人具有破產申請人資格問題,各國規定也有三種做法:第一種,申請人限制為債權人。第二種,在債權人之外,監管當局或指定的接管組、清算組也可以提出。第三種,監管當局是惟一的申請人。多數國家採用第二種立法模式。
應當說,監管當局作為破產申請人的制度安排有其法理依據:第一,銀行業監管當局對金融業的准人、退出、持續性的監管,滲透到金融活動的全過程,利用特殊地位,監管當局能夠比較全面的獲得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的信息,對金融機構的持續性經營能力、償付能力作出准確判斷。相比較債權人,監管當局的信息優勢十分明顯。第二,銀行業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所作出的判斷是基於社會金融秩序和公共金融安全利益。監管當局的法定職責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利益,維持金融穩定。在這樣的監管價值目標之下,對於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所做的判斷並非僅僅考慮個體利益,而是更多的考慮到個體對整體金融秩序的影響。以此角度,金融監管當局當可成為金融機構破產申請人。第三,監管當局作為破產申請人與債權人為申請人並不構成沖突。監管局作為破產申請人是對債權人為申請人的補充,而不是排斥債權人履行權利。如果僅把監管當局作為惟一的申請人,可能導致由於監管當局怠於行使職權而使情況惡化,錯過對金融機構重整或清算的最佳時機,最終損害債權人利益;或者,監管當局被尋租,而使情況惡化的情況發生。
依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對商業銀行提起破產申請的申請人包括債務人、債權人。此外,《商業銀行法》設置了一個前置程序,即「經銀監會同意」。現有法律並沒有確立監管當局作為破產申請人的資格,是為缺失,應在相應法律中加以完善,明確規定監管當局、接管人、債權人為破產申請人。
三、設置合理的破產條件。
目前,比較一致的意見,認為金融機構破產條件應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資不抵債」不適用於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破產。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當然構成進人破產程序的法定條件,此無異議。但是,一味排除資產標准並非可取。當由於種種原因,債權人無法獲得銀行經營信息,或者不能及時履行權利等情形下,商業銀行已經發生嚴重的流動性風險,此時如果處置及時或許不至於累及過眾,如果放任,則可能引發更大的危機。這時,需要法定資產負債標准作為破產條件,而能夠依據該條件對商業銀行提起破產申請的正是前述的銀行業監管當局。
確定何種資產負債標准作為破產條件並非易事。一般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出現問題:第一,超額准備金急劇下降,儲備資產下降。第二,資產流動性下降,出現流動性缺口,核心存款與總資產比例下降,貸款總額與核心資產比例上升,易變負債與總資產比例上升。第三,資產質量惡化,不良貸款膨脹,資金大量沉澱出現虧損或虛盈實虧。
第四,資產負債期限和結構嚴重失衡,風險集中度提高。
第五,資本充足率持續下降。然而,這些標準是定性評價,是描述性標准,如以此為法定標准,必然導致監管當局自由裁量權過大,權力被濫用。因此,確定破產的資產標准需要數個量化性標准,該標准應當對商業銀行具有普適性。本文以為,在數個量化標准中流動性指標、資本充足率指標、貸款集中度指標是三個核心指標。各指標的數量標准應當借鑒證券市場上市條件數量指標的形成過程,及時調整和修訂。
四、明確清算人的指定及其權利、義務。
依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的破產清算人由人民法院組織,由銀監會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組成。清算組人員構成對於確保清算償債的公平與秩序十分重要。如果法院指定清算人全部由行政部門人員構成,則可能造成行政權力借口公共金融利益而損害債權人及利益相關人的利益,有悖公平清償的目的。為了維護債權人、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在清算組組成人員中應當明確規定有一定數量、比例的債權人、股東或職工參與,便於利益者對商業銀行破產清算的監督。
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起的「全球銀行破產行動計劃」,確立了清算組進行清算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其目的是為破產銀行的債權人和股東謀取最大的利益。我國《破產法》規定,「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民事活動。
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商業銀行法》對於破產清算組的權利、義務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應該說,清算組一旦控制商業銀行,債權人、股東等利益相關人讓位於清算組,其利益的控製取決於清算組的行為,此時,應當保障債權人、利益相關人的知情權和異議權,並規定該權利可訴請法院救濟。唯如此,清算組方能在有效監督下為公平清算行為。
五、確立特別的清償次序。
普通《破產法》的債務清償次序一般不適用於商業銀行破產。美國聯邦破產法規定,如勞動債權、各種擔保債券並不當然優先。主要原因在於,商業銀行破產中加人了存款保險制度、中央銀行再貸款援救等金融安全網因素。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以強調優先債權優先,實則是用存款保險制度為少數債權提供償付保障,違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損害中小存款人,特別是個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利公平。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清算清償次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公司法》則規定,公司清算的清償次序為清算費用、所欠國家稅款、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這裡面至少有幾個問題需要釐清:第一,勞動債權是否優先。修訂的《破產法》對於勞動債權是否優先問題一直存有爭議。一般認為,勞動債權包括拖欠的職工工資、拖欠的職工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費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三部分,勞動債權優先並不存在爭議,但其是否優先於其他擔保債權值得商榷。在商業銀行破產中,勞動債權是否優先於其他擔保債權同樣值得疑問。金融機構之間借貸十分普遍,而且數量巨大,如果在商業銀行破產案件中,勞動債權優先於一般擔保債權將極大危害金融機構利益。第二,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如何清償。中央銀行的再貸款是為了拯救商業銀行提供的資金支持,其來源於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量。當商業銀行難以被拯救,進人破產清算時,理應對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這類無擔保債權優先清償,並且應當明確規定其清償次序在國家稅款之前。這類資金不應成為商業銀行經營成果的構成部分,不得再征稅,應在稅款之前清償,以體現該資金的特殊屬性。第三,存款保險制度償付給商業銀行的資金是否與商業銀行清算財產合並。存款保險制度設立後,一旦商業銀行破產,可以獲得一定的存款保險償付,該資金應當與破產財產分開使用,主要優先償付中小債權人,特別是個人債權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