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機制,規范相關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是指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所進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檢查,客觀評價其依據職責所應承擔責任的審計活動。包括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和專項審計。
任中審計是指按照規定的間隔期限,對在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階段性審計。
離任審計是指對因任期屆滿、工作調動、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對其在本崗位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進行的評價性審計。
專項審計是指因公司出現重大違規、財務異常或舞弊等情形,對可能負有責任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特定審計。
第三條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董事長及其他執行董事;
(二)總公司管理層成員;
(三)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五)具有與上述人員相同職權的其他人員。
鼓勵保險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關鍵崗位管理人員進行審計。
第四條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對象在特定期間及職權范圍內對以下事項所承擔的責任:
(一)經營成果真實性;
(二)經營行為合規性;
(三)內部控制有效性。
鼓勵保險公司在完成以上審計內容的同時,對審計對象進行經營決策科學性和經營績效評價。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實施細則,加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規劃,合理配置審計資源,避免重復審計和審計遺漏。
保險公司應當將審計結果與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任用、獎懲掛鉤,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⑵ 怎樣做好保險公司的稽核審計部的工作
審計項目實行組長負責制。
項目組長負責整個審計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包括審計日程安排、人員分工、關系協調;及時了解組員工作 情況,研究解決審計中遇到的問題;分析審計發現的問題,適時調整 審計重點;審查、復核各組員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小結,綜合審計 情況撰寫審計報告,下發審計意見書等。審計組長同時對審計結果負 審計組其他成員按照審計組長的分工實施審計工作,並對所審事項的工作底稿和審計小結負責。 審計項目發現重大違規違紀,涉及後續追償工作的,成立追償小組,以審計組長為主導的,由審計組成員、追償執行人員或法務人員參與, 開展案件的追償工作,以追償執行人員或法務人員為主導的,審計組 成員負責提供項目支持。 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組長根據《項目責任書》編制並下發《審計通知書》,其內容應包括審計項目名稱、審計范 圍、審計組人員構成、現場審計時間、被審計單位應提前 准備的相關資料及其他配合事項。《審計通知書》由項目組長負責,必須在審計項目組進駐現場前3個工作日發至 被審計單位,並抄送審計組成員。特殊審計事項可在到達 現場時一並送達。 非現場數據採集和分析:審計組長安排審計人員利用公司業務、財務系統開展非現場審計工作,對被審單位的有關 經營情況進行測評,並對有關數據進行分類歸納和對比分 析,以便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體情況並根據變動異常的項 目初步確定現場審計工作重點。
此階段工作要求在3個工 作日內完成。 1、常規審計項目的非現場審計,在基礎數據的分析和整理時要求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業務狀 況等三個方面的內容,財務類報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 債表、損益表、保費收入明細報表、營業費用明細報表、 賠款支出明細表)、相關明細賬套的提取與分析,重點憑 證的篩選;業務類報表(滿期賠付率表,結案率表,及時 立案率表、所涉及的各種業務類清單)的提取、整理與分 析,以及重點核查的保單和賠案的篩選與清分。
2、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按不同崗位進行劃分,總經理(含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數據採集同常規 審計項目,其他崗位根據其崗位職責劃分,確定數據採集 范圍;專項審計按專項所涉及內容採集數據。 編制非現場審計報告:審計組長根據項目要求和非現場審計情況編制非現場審計報告,包括項目 內容、項目時間進度、項目組人員分工、現場審 計實施步驟、現場審計工作內容和重點、非現場 審計發現的問題以及現場審計的工作要求。該項 工作要求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非現場審計報告的報批:審計組長將編制好的非現場審計報告作為出差審批單附件一並上報審批; 獲批後的報告作為審計項目開展的依據,下發給 項目組成員。臨時安排的特殊項目,需緊急前往 現場的,可免除非現場審計環節。 進駐審計現場,召開審計見面會。向被審計單位介紹審計目的,審計項目組人員的構成,現場審計時間的安排,同 時聽取被審計單位對公司業務情況及管理狀況的匯報,熟 悉各部門負責人,確定審計聯絡員,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 展提供良好保障。 現場審計的開展。根據審計實施方案所確立的審計工作內容,查閱、整理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把握審計重點,確 定樣本選取范圍及選取量,採取檢查、監盤、查詢及函證、 計算等審計方法審查、核實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賬簿、 會計憑證、現金、有價證券、資產實物及業務承保和理賠 資料,並做好座談、走訪、實地觀察、簽署審計承諾書、 審計鑒證單、收集審計證據等取證工作,記錄、整理、編 制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 現場發現問題處理。在現場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單位的違紀違規問題,必須落實直接責任人和相 關責任人,取得相關證據材料,包括書證、錄音、 光碟等,以此作為後續處理的依據。對現場查實 涉及違規違紀資金的,要及時進行追償,現場無 法完成追償工作的,後續跟蹤或移交追償執行人 員、法務人員進行處理。 審計報告初稿起草、上報。審計組長在離開現場後的3-5個工作日內,根據現場意見交換情況,整理所有的審計工 作底稿和取證材料,起草正式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初稿 要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反映內容應當客觀、完整、清晰、 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審計報告初稿形 成後,隨同審計工作日誌及發現問題的工作底稿、證據等 一並通過郵件上報給報告審核人,報告審核人提出修改意 見並反饋給審計組長,由審計組長進行修改定稿。 審計意見反饋。已修改定稿的審計報告經報告審核人核定後報分管領導審批,根據分管領導指示,確定是否需要 反饋審計意見。對需要反饋的,發《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 給被審單位,要求被審單位按期反饋,逾期視為對審計報 告無異議。 審計報告終稿的形成。根據被審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不需要反饋意見的除外),審計組長可再 次修改完善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在徵求意見 徵求過程中歧異較大的,審計組應當進行認真核 實,逐項做出書面說明。若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 位最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將被審計單位書 面意見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上報。 審計報告終稿上報、歸檔。審計組長已確定的將審計報告終稿,上報分管領導和董事。同時出具 《審計意見書》發至被審單位。
⑶ 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審計結束後,審計機構應當出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依據、審計對象及其職責范圍、審計人員;
(二)審計的范圍、內容、方法;
(三)審計結果,主要指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責任界定。
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之前,應當徵求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對象的反饋意見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
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客觀性負責。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應當區分審計對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審計對象對其職權范圍內發生下列行為時應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規定行為的;
(二)強令、指使、授意、縱容、包庇下屬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
(三)失職、瀆職的;
(四)其他直接違法違規行為。
領導責任是指審計對象在其任期內對其職權范圍內負有直接責任以外的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對總公司董事長和管理層成員的審計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提交公司董事會,並同時提交監事會。審計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後,在2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應當按照《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所在地保監局。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列入審計對象的人事信息管理,作為對其考核、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及時組織整改。
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納入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系統進行歸檔管理。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時,可以要求其原任職保險公司提交最近任職崗位的離任報告,也可以參考其過往任職期間審計報告的審計結論。
⑷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保險公司風險防範能力,依據《保險法》、《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是指保險公司內部機構或者人員,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對其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業務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等開展的檢查、評價和咨詢等活動,以促進保險公司實現經營目標。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健全內部審計體系,認真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有效防範經營風險,促進公司的穩健發展。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評價和監督。
⑸ 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外部審計機構及相關人員在進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范圍、時限和要求,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並向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交審計報告;
(二)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的審計報告及相關材料存在虛假陳述,或者故意隱瞞或遺漏審計發現問題;
(三)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審查時,要求被審查高管人員的原任職保險公司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原任職保險公司未按期提交或提交虛假報告;
(四)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審計對象的重大責任未被發現,或者故意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
(五)審計對象及其所在保險機構拒絕、阻礙審計,或者轉移、隱匿、偽造、毀棄審計所需的資料或者證明材料,或者打擊報復審計工作人員、檢舉人、證明人或者資料提供人。
保險公司及相關人員發生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其他監管規定予以處罰。
外部審計機構發生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向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並在行業內公布該審計機構名稱,其他保險公司不得委託該審計機構實施審計。
第十七條對於審計報告揭示的違反監管規定的問題,或者認為保險公司提交的審計報告未真實反映被審計對象問題的,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
(一)要求審計機構進行說明;
(二)聽取審計對象的陳述;
(三)委託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復核審計,審計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四)立案調查。
第十八條對於審計報告揭示的違反監管規定的問題,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在調查取證後,依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違規行為較輕,沒有造成危害的,免於處罰;
(二)保險公司整改及時,處理到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規行為危害後果的,可酌情減輕或免於處罰;
(三)配合監管機構查處違規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不追究責任或不認真組織整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⑹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崗位需要什麼條件才能勝任,平時主要做什麼工作。我又三年財務經驗,可以做么
拿到CIA認證或注會的話,又或者在4大幹過的話,成功率會高點。
如果整家公司只有一個審計,那這個人至少應該具備審計經驗。如果你沒有經驗,那這個工作可以說沒法干,估計你的概率較低。
⑺ 保險公司審計責任人
審計項目實行組長負責制。
項目組長負責整個審計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包括審計日程安排、人員分工、關系協調;及時了解組員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審計中遇到的問題;分析審計發現的問題,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審查、復核各組員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小結,綜合審計情況撰寫審計報告,下發審計意見書等。審計組長同時對審計結果負審計組其他成員按照審計組長的分工實施審計工作,並對所審事項的工作底稿和審計小結負責。審計項目發現重大違規違紀,涉及後續追償工作的,成立追償小組,以審計組長為主導的,由審計組成員、追償執行人員或法務人員參與,開展案件的追償工作,以追償執行人員或法務人員為主導的,審計組成員負責提供項目支持。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組長根據《項目責任書》編制並下發《審計通知書》,其內容應包括審計項目名稱、審計范圍、審計組人員構成、現場審計時間、被審計單位應提前准備的相關資料及其他配合事項。《審計通知書》由項目組長負責,必須在審計項目組進駐現場前3個工作日發至被審計單位,並抄送審計組成員。特殊審計事項可在到達現場時一並送達。非現場數據採集和分析:審計組長安排審計人員利用公司業務、財務系統開展非現場審計工作,對被審單位的有關經營情況進行測評,並對有關數據進行分類歸納和對比分析,以便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體情況並根據變動異常的項目初步確定現場審計工作重點。
此階段工作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1、常規審計項目的非現場審計,在基礎數據的分析和整理時要求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業務狀況等三個方面的內容,財務類報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保費收入明細報表、營業費用明細報表、賠款支出明細表)、相關明細賬套的提取與分析,重點憑證的篩選;業務類報表(滿期賠付率表,結案率表,及時立案率表、所涉及的各種業務類清單)的提取、整理與分析,以及重點核查的保單和賠案的篩選與清分。
2、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按不同崗位進行劃分,總經理(含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數據採集同常規審計項目,其他崗位根據其崗位職責劃分,確定數據採集范圍;專項審計按專項所涉及內容採集數據。編制非現場審計報告:審計組長根據項目要求和非現場審計情況編制非現場審計報告,包括項目內容、項目時間進度、項目組人員分工、現場審計實施步驟、現場審計工作內容和重點、非現場審計發現的問題以及現場審計的工作要求。該項工作要求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非現場審計報告的報批:審計組長將編制好的非現場審計報告作為出差審批單附件一並上報審批;獲批後的報告作為審計項目開展的依據,下發給項目組成員。臨時安排的特殊項目,需緊急前往現場的,可免除非現場審計環節。進駐審計現場,召開審計見面會。向被審計單位介紹審計目的,審計項目組人員的構成,現場審計時間的安排,同時聽取被審計單位對公司業務情況及管理狀況的匯報,熟悉各部門負責人,確定審計聯絡員,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良好保障。現場審計的開展。根據審計實施方案所確立的審計工作內容,查閱、整理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把握審計重點,確定樣本選取范圍及選取量,採取檢查、監盤、查詢及函證、計算等審計方法審查、核實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賬簿、會計憑證、現金、有價證券、資產實物及業務承保和理賠資料,並做好座談、走訪、實地觀察、簽署審計承諾書、審計鑒證單、收集審計證據等取證工作,記錄、整理、編制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現場發現問題處理。在現場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單位的違紀違規問題,必須落實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取得相關證據材料,包括書證、錄音、光碟等,以此作為後續處理的依據。對現場查實涉及違規違紀資金的,要及時進行追償,現場無法完成追償工作的,後續跟蹤或移交追償執行人員、法務人員進行處理。審計報告初稿起草、上報。審計組長在離開現場後的3-5個工作日內,根據現場意見交換情況,整理所有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取證材料,起草正式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初稿要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反映內容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審計報告初稿形成後,隨同審計工作日誌及發現問題的工作底稿、證據等一並通過郵件上報給報告審核人,報告審核人提出修改意見並反饋給審計組長,由審計組長進行修改定稿。審計意見反饋。已修改定稿的審計報告經報告審核人核定後報分管領導審批,根據分管領導指示,確定是否需要反饋審計意見。對需要反饋的,發《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給被審單位,要求被審單位按期反饋,逾期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審計報告終稿的形成。根據被審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不需要反饋意見的除外),審計組長可再次修改完善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在徵求意見徵求過程中歧異較大的,審計組應當進行認真核實,逐項做出書面說明。若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最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將被審計單位書面意見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上報。審計報告終稿上報、歸檔。審計組長已確定的將審計報告終稿,上報分管領導和董事。同時出具《審計意見書》發至被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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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審計的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對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審計責任人進行審計,應當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實施。其中,對保險集團公司下屬保險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進行審計的,可以由其集團公司審計部門組織實施。
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由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或外部審計機構組織實施。
未實行審計集中制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審一級的原則確定具體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實施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的外部審計機構應當由保險公司董事會負責選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對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出具書面意見。
第八條受聘進行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的外部審計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足夠數量熟悉保險業務和保險監管規定、勝任該項審計工作的專業人員;
(二)與審計對象沒有利害關系;
(三)有良好的職業聲譽,最近3年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中審計年度計劃。對高管人員實施任中審計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三年。
離任審計應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進行,原則上實行先審計後離任的原則。確有理由不能事先審計的,應當在審計對象離任3個月內完成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聘用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的,可適當延長審計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專項審計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審計時間和時限。
第十條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中審計現場部分結束後3個月內出現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情形的,可以不再單獨組織實施離任審計。
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時,其他審計項目已經審計過的內容,原則上可以借鑒其審計結論,不再重復審計,但有線索表明原有審計工作可能存在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