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殘保金計入哪個科目
殘保金應該計入"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
現金流量表是反應一定時期內(如月度、季度或年度)企業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對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所產生影響的財務報表。
在現金流量表裡收到的與其他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是指: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稅金返還(收到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返還)。除此之外的收到的現金如罰款收入、賠償收入等,都屬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1)殘保金納入性基金管理存在擴展閱讀: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工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社保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貼。
(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用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B. 殘聯基金地方稅務代收合理么其依據是什麼
我知道的就怎麼多 各省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殘疾人聯合會、人民銀行,有關縣(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殘疾人聯合會、人民銀行: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和《關於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豫財社〔2003〕23號)的精神,現將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各級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統一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管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計算用人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開具《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代繳款通知書)或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 「銀行代收繳款通知書」,由用人單位分別到地稅部門繳款或辦理銀行代收。
二、負有納稅義務並納入稅務管理的各類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代征。地稅部門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使用地稅部門的稅收徵收票證,納入稅收票證管理。稅收徵收與銀行已實現橫向聯網的省轄市,地稅部門代征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參照稅收徵收的有關要求,及時與當地人民銀行國庫做好信息傳遞和對賬。地稅部門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應在用人單位提交的《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代繳款通知書)的第三聯上加蓋印章,退給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三、其他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直接辦理徵收。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開具當地財政部門印製的「銀行代收繳款通知書」,由用人單位到代收銀行辦理繳款手續。用人單位憑代收銀行蓋章的「銀行收款單」或「繳款通知書」回執聯,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第二聯。
四、用人單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後,依據《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第二聯和地稅部門開具的徵收票證第一聯或代收銀行蓋章的「銀行收款單」(「繳款通知書」回執聯),作為記賬憑證。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地稅部門代征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就地直接繳入當地國庫。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用人單位通過銀行代收繳入各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待匯交賬戶,各級財政部門應在月末日開出《一般繳款通知書》,匯交當地國庫。
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入庫分成辦法為:省轄市(含區)、五個省直管縣(市)地稅部門和財政部門及省地稅局直屬單位入庫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省8%與省轄市(含區)及五個省直管縣(市)92%進行共享;縣(市)地稅部門和財政部門入庫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省轄市10%與縣(市)90%進行共享。人民銀行各級國庫應增設:「870401」科目,核算省轄市(含區)和五個省直管縣(市)及省地稅局直屬單位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870402」科目,核算縣(市)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書級次欄目應填寫參與共享的級次與比例,收款國庫欄目應填寫當地國庫,繳款書交開戶銀行劃轉當地國庫,由當地國庫按分享比例劃入各級國庫。
各級財政、地稅、殘聯、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充分認識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搞好政策宣傳,密切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
C. 什麼是殘保金應該如何繳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徵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以北京市2017年殘保金徵收方式為例:
一、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於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並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申報繳納地點
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三、申報繳費期限
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2]。
四、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保障金的繳款方式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徵收的其他稅費繳款方式一致。
五、申報需提交的資料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3)殘保金納入性基金管理存在擴展閱讀:
1 逾期懲罰: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務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期限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2 人數要求: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北京為1.7%,上海為1.6%)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3 僱傭要求: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D. 殘保金什麼意思
保障金 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保障金(殘保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E.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嗎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明確規定:
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http://www.mof.gov.cn/mofhome/fujian/lanmuhang/zhengcefagui/201501/t20150108_1177747.html
F. 殘保金記入管理費用的什麼明細科目
計入管理費用中的稅金只有4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故殘疾人就業保證金不能計入管理費用--稅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計入管理費用二級科目相關稅費,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反映,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殘疾人保障金,是凡在本市內、在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福利企業除外)等各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執行的,應繳納殘保金。
(6)殘保金納入性基金管理存在擴展閱讀: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為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其審查主要包括:
⑴企業是否與技術出讓方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合同內容及其附件和手續是否完備、合理,重點審查技術轉讓費的標準是否合理。
⑵當期支付的技術轉讓費的時間、方式、金額等是否與合同的規定標准相一致,接受轉讓的技術是否達到了規定的要求。
⑶按合同規定當年應支付的技術轉讓費用是否已全部支付,未按期支付的,在年終會計結算前,是否按差額部分提取轉出,計入當年損益。
⑷有無將專有技術及專利攤銷數列入技術轉讓費中。
G. 2018年國家殘保金新政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范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逾期懲罰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務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期限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H. 殘保金計入什麼科目
殘保金計提入管理費用和其他應付款會計科目,繳納入其他應付款和銀行存款會計科目。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實際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銀行存款
(8)殘保金納入性基金管理存在擴展閱讀: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徵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I.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費用記入什麼科目
計入管理費用中的稅金只有4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故殘疾人就業保證金不能計入管理費用--稅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計入管理費用二級科目相關稅費,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反映,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殘疾人保障金,是凡在本市內、在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福利企業除外)等各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執行的,應繳納殘保金。
(9)殘保金納入性基金管理存在擴展閱讀:
管理費用率=管理費用/主營業務收入*100%
年的是年收入和年管理費用
月的是月收入和月管理費用。
附:建設單位管理費
1、定義: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
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2。收取標准: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施工現場津貼標准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准執行。
J. 殘保金 沒有殘疾人就業 為什麼還要繳納
殘保金
[名詞解釋]:
殘保金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國家為促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使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平等地承擔社會責任,關愛和扶助殘疾人,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均應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經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相關政策法規]:
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的通告(2006年7月24日)
為促進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使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平等地承擔社會責任,關愛和扶助殘疾人,市政府最近印發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號),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第10號令)的規定,即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和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經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現就貫徹實施《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做好用人單位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各用人單位應在每年的審核期內,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可從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市地稅局網站下載或到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地方稅務機關領取)和2005年單位職工總數的證明,到注冊地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京西客站地區的單位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申報。
二、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申報時還應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領取方法同上);
2.殘疾人職工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3.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
4.殘疾人職工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機關、事業單位持同級人事部門的證明);
5.殘疾人職工上一年度年6月和12月的工資表原件;
6.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基數申報表)原件。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達到或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當年征繳標准(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的標准,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計算。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當年征繳標准×(當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殘疾人職工數)
五、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時間和方式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在審核期內,從以下三種方式中自行選擇一種繳款方式:
1.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列印《一般繳款書》後,到銀行繳款;
2.到地稅服務大廳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空白《一般繳款書》,按照核定金額自行填寫後到銀行繳款;
3.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市地稅局網路列印《一般繳款書》後,到銀行繳款。
六、其他1.對逾期不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單位,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其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2.對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除追繳應繳金額外,按每日5‰計收滯納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發[2006]1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6]1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和管理,進一步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三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人數和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年的具體征繳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公布。
第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年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和職工總數統計證明等材料,到注冊地的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第六條 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將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情況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匯總後報市地稅局。
第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稅收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八條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繳費金額和主管地稅機關的要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對既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每日千分之五計收滯納金。
第九條 市地方稅務局應及時將各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情況反饋給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條 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收支情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應建立數據通報和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
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殘工委[2006]25號)
各區(縣)政府殘工委,各區(縣)發改委、地稅局、國稅局、財政局、統計局、審計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殘聯:
為了做好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和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統計局
北京市審計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第10號令)和《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三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和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標准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殘疾人職工數)。
第四條 成立不到1年的單位按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實際就業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第六條 每年3月底前,由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以《通告》的形式,發布當年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標准。
第七條 各用人單位均應在每年的4月至6月(如有調整,按照當年《通告》規定的時間執行),到注冊地的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京西客站地區的單位到北京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
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其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提交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第八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征繳程序
(一)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通告》;地方稅務機關通過263免費郵箱,向進行了稅務登記的單位發出《通告》;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街道(鄉、鎮)殘聯向用人單位送達《通告》。
(二)用人單位應在每年4月至6月,持填寫完畢並蓋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樣式附後,可從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網站下載或從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地方稅務機關領取),到注冊地的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還應持《北京市殘疾人職工登記表》(樣式附後,領取辦法同上)、殘疾人職工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殘疾人職工上年6月和12月份的工資表、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等材料。
(三)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經審核的用人單位出具《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並提交給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四)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在每年的8月至9月,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到注冊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手續。
(五)對逾期未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單位,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通過街道(鄉、鎮)殘聯告知其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規定;對經告知仍不申報的,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在職職工總數計算其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告知其應當按照《關於貫徹執行〈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的通告》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發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義務。
(六)征繳期過後,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地方稅務機關反饋的繳費情況進行催繳,地方稅務機關協助催繳。
(七)對審核後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除追繳應繳金額外,按每日5‰計收滯納金。
(八)由於各種原因超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可按照《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款審批辦法》的規定辦理退款手續。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款方式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根據《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中核定的金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銀行繳納。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中的一種辦理繳款手續:
(一)用人單位可到地稅服務大廳(徵收大廳)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由市地稅局印製的空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繳款書》,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金額自行填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款;也可以直接到地稅機關列印《一般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款。
(二)對網上申報的納稅人,要充分利用地稅機關網上申報的優勢,除網上提示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外,還要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金額由繳款單位在網上自行列印《一般繳款書》,然後持繳款書到銀行繳款。
納稅人通過財稅庫行橫向聯網方式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信息交換
(一)每年3月31日前,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用人單位基本情況信息,按照各用人單位注冊地下傳給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二)每年7月5日前,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核定的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情況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三)每年7月15日前,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匯總後的審核結果報市地稅局,由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8月至9月集中代征。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入庫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國庫按照4∶6的比例分市、區(縣)兩級入庫。
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西客站地區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
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資料進行檔案管理。
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將留存的用人單位情況、殘疾人職工情況等審核資料進行歸檔整理,年末統一交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存檔。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
(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市、區(縣)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收支情況由財政、審計部門進行監督和檢查,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市財政局、統計局、勞動保障局、國稅局、地稅局、人事局、民政局等部門和市殘聯應建立數據通報和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發文單位按照部門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金[2006]317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做好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並依照執行。
一、組織機構
代征殘保金工作市局暫由企業所得稅管理處,各局暫由稅政一科牽頭 負責組織實施。
二、代征系統
市局將統一開發殘保金代徵信息管理系統,包括數據交換系統軟體、代征系統軟體、查詢統計系統軟體。
三、工作要求
為做好2006年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2006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工作實施方案》、《2006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標責任制》和《2006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工作宣傳方案》,一並下發,請各單位緊密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和措施,確保代征工作順利開展和完成。
二ОО六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管理辦法
為規范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和管理,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第10號令)以及《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號)、《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京殘工委發[2006]25號),我局負責代征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了做好此項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一、代征范圍和對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代征標准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應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上年末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在職殘疾人職工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
徵收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三、代征時間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徵收,定期繳納。2006年征期為9月1日至11月30日,以後每年征期為8月1日至9月30日。
四、代征流程
(一)市地稅局在每年4月份(2006年為7、8月)通過263免費郵箱、網上公告等形式,向各類用人單位發出通告。
(二)市殘疾人聯合會在每年7月15日(2006年為8月底)之前將其核定的各單位《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的電子數據(計算機代碼、限繳日期、應繳金額、職工總數、其中:安置殘疾人數),通過數據交換系統提交市地稅局,市地稅局於7月底(2006年為8月底)之前反饋給各區縣局、分局,開展代征工作。
(三)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根據《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中核定的金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銀行繳納。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中的一種辦理繳費手續:
1.用人單位可到地稅服務大廳(徵收大廳)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空白殘保金《一般繳款書》,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費額自行填寫殘保金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費;也可以直接領取由地稅機關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列印的殘保金《一般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
2.對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充分利用地稅局網上申報的網路優勢,除網上提示其應繳納殘保金外,還能夠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核定費額由繳費單位在網上自行列印出殘保金《一般繳款書》,然後持繳款書到銀行繳。另外,納稅人通過財稅庫行橫向聯網方式繳納殘保金的具體安排另行部署。
(四)在征期內,市地稅局按日將殘保金繳納情況的電子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反饋市殘疾人聯合會,實現代征數據共享。
(五)市殘疾人聯合會於每年10月20日(2006年為12月10日)之前將催繳單位名單的電子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系統提供給市地稅局,由各區縣局、分局通過263免費郵箱、網上公告等形式,協助殘聯做好催繳工作。
(六)征期結束後,市地稅局按月對遲繳單位、緩繳單位保障金繳納情況的電子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反饋市殘疾人聯合會。
(七)市殘疾人聯合會於每年11月30日(2006年為12月20日前)之前將已審批的多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退庫金額的電子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系統提供給市地稅局,由各區縣局、分局做好退費工作。
各區縣殘聯將審核批准退付並加蓋公章的多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在每年12月10日(2006年為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區縣地稅局、分局,一份各區縣局、分局計會部門據此填開《稅收收入退還書》後留存,一份隨《稅收收入退還書》於填開當日送國庫辦理退庫手續。因各種原因未退出費款的,由各區縣地稅部門將《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款申請審批表》退還區縣殘疾人聯合會。
五、代征票據的使用和入庫
(一)繳費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製的「一般繳款書」。
(二)「一般繳款書」中的預算科目按照每年財政部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2006年預算科目編碼為「870400」,名稱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0%作為市財政收入,60%作為區、縣財政收入。
六、檔案管理
各區縣地稅局、分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資料實施檔案管理。
七、代征辦法執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八、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