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做一保險公司們的工作人員有什麼制度和要求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里有明確的規定:
第七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國有獨資公司。
第七十一條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七十二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七十三條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於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第七十四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七十五條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具備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正式申請表和下列有關文件、資料:
(一)保險公司的章程;
(二)股東名冊及其股份或者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七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十七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由批准部門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保險公司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七十九條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八十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取得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八十一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代表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八十二條保險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並;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公司更換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專家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代表組成,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提取各項准備金、最低償付能力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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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公司規范用工管理
關於規范市級機關事企業單位臨時用工實施意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省、市關於勞動用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規范市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簡稱用人單位)臨時用工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范市級機關、事企業單位臨時用工管理的重要性
《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實施以來,我市各類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政策法規,全市勞動用工基本做到依法、規范。但目前依然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機關、事企業單位臨時用工普遍存在不規范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工資待遇低、不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沒有養老保險、失業後領不到失業救濟金、因公傷亡享受不到工傷保險待遇、患病後沒有基本醫療保險,類似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斷增加,社會矛盾日益突出,已經成為一種不穩定的社會因素。按照《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政策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必然依法給所用臨時工簽訂勞動(勞務)合同,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所用人員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各用人單位必須認真學習《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嚴格執行《勞動法》的規定,從構建和諧榆林,實現社會公平的高度出發,依法規範本單位、本系統的臨時用工行為。
二、納入規范管理的范圍和對象
臨時用工主要是指市級黨政機關、事企業單位從事輔助性或後勤工作的臨時工作人員。包括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保安、清潔工、綠化工及水、暖、電設備維修人員以及鍋爐工、列印員、網路維護工、廚師、駕駛員等。
三、規范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所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委託勞動部門指定的公共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被招用人員形成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有:(1)勞動(工作)任務;(2)合同期限;(3)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6)勞動紀律;(7)違犯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8)雙方認為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用人單位招用的臨時人員,工資不得低於市本級最低工資標准。
(三)用人單位必須為招用的臨時工辦理社會保險,考慮到各單位用人數較少、人員分散,各用人單位可委託勞動部門授權的公共勞務派遣公司代辦。
(四)專業技術崗位招用工人必須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就業准入的制度,上崗人員必須持相應證件。
(五)各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下崗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並按規定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
(六)用人單位招用臨時工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年齡范圍,禁止招用童工,一般不能招用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
四、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規范管理各項任務的完成
按照《勞動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勞動監察支隊要加強督促檢查,把市級所有臨時用工的單位納入監督檢查范圍,督促市級各類用人單位規范臨時用工合同管理制度,發現有違返《勞動法》和其它有關勞動用工制度行為的要及時向用人單位通報,並督促其進行整改,確保市級各用人單位在用工上的依法、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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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險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保險行業考勤管理制度是很嚴格的,與人性化是兩個世界~ ~ ~
D. 保險公司部門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一般包括:
一、各部門崗位責任制。
二、人力資源類1、招聘管理制度2、培訓管理制度3、辭聘管理制度4、薪酬管理制度5、績效管理手冊6、員工手冊7、新員工入職培訓手冊8、考核管理制度9、考勤管理制度
三、行政管理類制度1、辦公用品管理制度2、值班管理制度3、印章管理制度4、車輛管理制度5、安全保衛管理制度6、餐廳管理制度7、會議管理制度8、檔案管理制度9、宿舍管理制度10、環境衛生管理制度11、保密制度12、電話使用管理規定13、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使用管理規定14、電腦使用管理規定
四、財務類制度1、信用管理制度2、員工交通補助管理辦法3、報銷管理制度4、出差費用管理制度還有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以上是對企業管理制度的闡述,訂立一個比較完善、合法、理性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對於企業而言,具有重要意義。建立一個完善而規范的企業內部制度,可以建立健康而良好管理秩序,不僅是對企業形象的一種宣傳,同時也因其中所包含員工的行為規范及員工的責權利,對規范企業的管理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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