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保險費怎麼計算公式
民用建築占建築工程費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其他建築占建築工程費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安裝工程占建築工程費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
工程保險費根據不同的工程類別,分別以其建築、安裝工程費乘以建築、安裝工程保險費率計算,具體如下:
1、民用建築(住宅樓、綜合性大樓)占建築工程費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
2、其他建築(工業廠房、倉庫、道路、碼頭、水壩、隧道、橋梁、管道等)占建築工程費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
3、安裝工程(農業、工業、機械、電子、電器、紡織、礦山、石油、化學及鋼鐵工業、鋼結構橋梁)占建築工程費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
拓展資料:
工程保險風險因素:
1、工程的性質和總造價;
2、工程施工的危險程度,包括施工方法和建築高度等;
3、施工期限,包括施工期的長短和季節、試車期的長短、保證期長短及責任范圍;
4、工地及鄰近地區的自然地理條件,有無特別危險及發生巨災的可能性;
5、承包商及其他工程關系方的資信、技術水平和經驗,是否從事過類似工程,對施工組織的水平和現場安全管理的能力,以及以往承包工程的損失記錄;
6、同類工程以往的損失記錄等等。
Ⅱ 市政定額中已完成工程及設備保護費如何計算
1、定額有規定,已完工程保護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已完成工程及設備保護費是指保護已經完成的工程或設備所花費的人工、機械和材料費用。
3、定額是指在一定的技術和組織條件下,生產質量合格的單位產品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的數量標准。即在合理的勞動組織和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機械的條件下,預先規定完成單位合格產品所消耗的資源數量的標准,它反映一定時期的社會生產力水平的高低。 對於每一個施工項目,都測算出用工量,包括基本工和其它用工。 再加上這個項目的材料,包括基本用料和其它材料。對於用工的單價,是當地根據當時不同工種的勞動力價值規定的,材料的價值是根據前期的市場價格制定出來的預算價格。
Ⅲ 工程報價社會保險費是如何計算
工程保險保費的計算方式:
1、分別計算
(1)對建築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資、安裝及其他指定分包項目、場地清理費、專業費用、工地內現有財產及被保險人的其他財產測算一個總的費率,該費率為整個工期的一次性費率,其與總保險金額的乘積即為應收取的保險費。
(2)施工用機器、設備的保險費率採用年費率
(3)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率亦為工期費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計算。
(4)保證期保險費率亦為工期費率,按總保險金額計算。
(5)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險費,按附加保障所屬的范疇,即物質損失或第三者責任,及其所要求的賠償限額分別計算。
2、一攬子計算
(1)對以上①、③、④、⑤項分別測算保險費之後,再相對於物質損失的總保險金額倒算出一個總的工期一次性費率。目前在工程保險中,大多採用這種計算方法。
(2)保險費簡稱保費,是投保人為轉移風險取得保險保障而應付出的代價,亦是保險人承擔保險。
(3)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為被保險人提供風險保障服務而取得的報酬。純保費是保費的主要部分,用以建立保險賠償與給付基金,是保險費的最低界限,根據對保險標的未來保險損失的預測(期望值及一定的安全附加)而確定。
(4)加保費用於保險人的經營管理開支和預期利潤,包括職工工資、業務費用、管理費用、中介費用、宣傳費用、稅金、利潤等。
(3)市政項目保險費如何計算擴展閱讀:
一、社會保險費分擔方式
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僱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後責任最為普遍。
在僱主雇員共攤保險費用的方法中,又可細分幾種情況:
1、費率等比分擔制;
2、費率差別分擔制;
3、費率等比累進制。
二、社會保險費繳納方式
參保單位應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繳納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到自身開戶銀行繳納;
2、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3、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繳費方式。
三、社會保險特點
1、保障性: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
2、法定性:國家立法,強制實施;
3、互濟性:實行收入再分配;
4、福利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5、普遍性:社會保險實施范圍廣。
Ⅳ 工程保險費怎麼計算
四、國內外標准(示範)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險條款特點
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條款中的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我國常用的FIDIC《施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兩種合同條件,這兩種合同條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擔風險的一方承擔風險,從而有利於降低造價。
(1)施工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在施工合同條件下,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擔情況為:
業主承擔自然、經濟、社會及政策風險,業主自身行為以及業主能控制的行為產生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如不可預見的自然條件、物價上漲、後續法規、設備采購、勘察設計等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
承包商承擔自身行為風險,如報價、施工方案及工藝、勞務及材料采購等風險,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設計部分的風險等。
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辦理保險。
(2)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擔施工合同條件下的風險外,還承擔設計責任風險。業主承擔部分不可抗力風險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尤其承擔的風險。
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辦理保險以及承保上人員額保險。
以上兩種合同條件下各方具體風險分擔和保險安排見FIDIC合同標准格式1999版本。
2、我國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1)2007年版《標准施工招標文件》合同通用條款中保險安排:
發包人的投保責任
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承包人的投保責任
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保險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保險人作出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後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報告制度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2)2011年版《標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承包商的投保責任
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發包人的投保責任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3)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承包商投保責任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發包人投保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發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持續保險
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承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發包人負責補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發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承包人負責補足。
通知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承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承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對方。
Ⅳ 工程建築保險費用該如何計算按工程造價還是工程估價投保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工程建築保險的保費計算方式:總保險費=(物質損失保險金額*物質損失保險費率)+(第三者責任累計賠償限額*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率)。工程建築保險的保費只是預交保費,由於工程本身周期長,施工復雜多變,很多工程最終都會跟預算有誤差,有時侯甲方也會有改變設計、追加投資的考慮,所以一般工程保險都採用多退少補的方式,來確定最終保險費,也就是說,到工程結束後,被保險人有義務提供工程實際造價,以此為基礎重新計算物質損失保險費,然後保險人根據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結算。所以,工程建築保險費一般按工程造價投保。
工程建築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築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設期間,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保險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列明費用損失的保險。
工程建築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築工程。在財產保險經營中,建築工程保險適用於各為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庫、橋梁、碼頭、娛樂場、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的建築。這些工程在建築過程中的各種意外風險,均可通過投保建築工程保險而得到保險保障。
Ⅵ 工程保險費怎麼計算呢
保險費的計算方式有三種:觀察法,分類法,增減法保險費。通常包括兩部分: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附加保險費指各種業務費用、傭金支出、預計利潤,以及安全費。在純保險費中加入附加保險費,而由保險加入者繳付,稱為總保險費。
保險費通常包括兩部分: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附加保險費指各種業務費用、傭金支出、預計利潤,以及安全費。在純保險費中加入附加保險費,而由保險加入者繳付,稱為總保險費。
保險費與保險費率:
前者為某一保險單所應繳的總費,後者為某一危險單位的費用。
計算保險費須以保險費率為標准。
二者的關系:保險費率×保險金額=保險費。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