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案例分析
是這樣的,保險合同中一般有免責條款,且09年之前的保險法有規定,對於合同成立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退還現金價值。
設定自殺條款是為了防止確實有些人有自殺打算且希望給家人留下一筆錢而投保。
設立2年限制是因為,畢竟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時所使用的生命表中自殺是一種死亡原因,完全排除的話,對投保人不利。而即使有人有前面自殺的打算而投保的,2年後真正自殺的概率也很低。因此為平衡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利益,所以設立2年的限制。
由於王某是01年10月投保的,只要自殺時間的時間早於03年10月,則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但是,如果在今天,根據新的《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因此如果鑒定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自殺條款不適用,保險公司依然要理賠。
② 關於新保險法的案例分析題
(1)合理,孩子是受益人,保險金歸孩子所有,但是因為甲沒有成年,所以應該由甲的監護人來幫孩子行使權利。父母離異,不影響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任何一方仍有監護權。
(2)合理,孩子和乙生活,父親是監護人之一,主撫養人也是父親。
(3)不成立。人身保險規定在投保的時候具有保險利益就可以。
(4)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不管是王某,還是乙替孩子行使權利,都無權處理該筆保險金!
③ 人壽保險案例分析
1 兒子拿保險金,保險不是遺產,是指定受益人,如未變更,以保險合同為准
2 受益人欄空白,默認為法定,按照遺產處理,丈夫依法喪失繼承權,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這筆遺產
3 中止後復效重新計算日期,不足兩年自殺,屬於免責條款,不賠付。保險公司做法正確
④ 保險的案例分析
新的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後兩年後,保險公司不能以不如實告知為理由拒賠。
現在的問題在於新保險法2009年10月1日才生效,這個案子是否可以根據新保險法進行處理,此事涉及專業法律問題,找個律師咨詢下。如果適用新保險法,保險公司一定要賠付的。
⑤ 一個保險理賠的案例分析(急……用)
建議還是找個專業理賠師幫你解釋吧
⑥ 保險案例分析
學了就知道,這個只賠償近因,直接導致A死亡的是各種內臟功能衰竭,而引起衰竭是因為據腿導致肝病惡化,被迫據腿是因為車禍,這一連串事故的起點就是車禍,所以車禍是近因,而你買的意外傷害險包含車禍的話就應該賠償。
如果保險公司是日本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如果保險公司是中國的,那有明文規定應當袒護弱者,個人是弱者,保險公司是強者。這事件明顯存在爭持性,保險公司和個人對A死亡原因的爭持。
所以提起的訴訟個人贏的幾率非常大,而保險公司則應該旅行A所投保的壽險和意外傷害險的具體賠償條例全額賠償。
放心啦,這類事故我聽說過好多了,這種明顯因為近因引起的個人和保險公司的爭持幾乎都是個人贏。
⑦ 關於保險的一個案例分析,專業的請進,急~~~~~
第一:保險規定保險單未經被保險同意不得抵押或轉借,違者無效,故張A抵押的張甲的保險單給鄰居王某沒有法律效力,張B有權要求王某返還保險單,
第二:張B是張甲指定的收益人,因此,保險金應歸張B繼承
第三:王某所借給的張A的借款由張A歸還
這是法律,作為個人,我也覺得不通情理。
⑧ 保險案例分析題...
1.貨輪出險的近因是觸礁。由觸礁引發一系列損失前因導致後因,直至最後損失。它屬於單獨海損。如果貨主投保 B 條款能夠獲賠償。中止航程的貨物一部分在當地拍賣,當貨交拍賣方時責任終止;另一部分委託其他貨輪繼續運往目的港,則需要在60天內可以有效,否則保險責任終止。這是按「倉至倉」國際慣例規定執行的結果。
2.大學生小張為拾球,進入變壓器區間,而且其不是通過正常大門進去,而是攀爬而入,最終觸碰到電器設備,被嚴重燒傷、永久毀容。小張作為原告向曉晨公司提出索賠的理由:警示牌未將嚴重後果提示,事故發生於曉晨公司管理的區域,所以曉晨公司應該承擔賠付責任。 曉晨公司制定辯護計劃會提出以下申訴:變壓器區間為危險地已有警示牌,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有判斷能力,而小張還是擅自進入,受傷責任由其自負;況且進變壓器區間的門並未上鎖,小張完全可以正常進入,不至於觸碰電器設備釀成重傷,因此其責任應該自負。 最終兩者共同承擔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撫慰金。
3.被保險人購買汽車保險,保險公司作了備案,由於是雙休日原因未能辦完全部手續。根據保險法規定,只要保險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險公司再需要及時出立保單,況且投保人在雙休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就交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也接受了,因此當保險標的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不能以合同未生效為由推脫責任。
5.此案損失的近因是報關行丟失提貨單,以致貨物被冒領,而非意料之外的偷竊致損,可見該貨物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貨物的損失應該由過失方報關行負責賠償。
6.此案損失的近因是第三艙冒煙失火。第三艙失火——灌注淡水滅火未果——泵入大量海水——紙漿膨脹頂出艙蓋5公分,危及船舶安全——返回港口,卸貨修船——港口條件限制,卸貨速度慢,艙底復燃——定向爆破,加速卸貨——損失166萬美圓。此案屬一系列連續發生的原因,由最初原因引起最終後果。如果貨主投保水漬險,根據該險責任范圍可以獲賠償。
⑨ 財產保險案例分析
首先我想說的是,樓主可能陷入一個誤區,保險是最大程度上降低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而不是全部損失。就像上面案例所分析的那樣,如果車主沒有投保,他就會損失16000但是現在他只承擔了5000元已經是降低了被保險人損失。
對於保險公司所說的指定的4S店,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和4S店都有一個配件價格下浮的協議,如果上述車主在有協議的4S店修車的話,車主可能就不會承擔這么多損失了。
還有一個情況,保險公司在其保險條例里都有一個「能修不換」的原則,在損壞配件能修復的情況下不進行換件。上述車主可能也承擔了一部分保險公司認為能修但是車主要求換的配件的價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