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金融企業 財務管理辦法解讀中有,印鑒保管和使用制度,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實行「印鑒分離」何意
「印鑒分離」的意思是說銀行帳戶印簽實行分管、並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
② 誰能幫我解釋一下關於銀行存款的相關素語。
人民幣定活兩便儲蓄:
產品定義:人民幣定活兩便儲蓄存款是指客戶在存款時不約定存期,隨時可以提取,利率隨存期長短而變動的一種介於活期和定期之間的儲蓄方式。功能與特點:50元起存,多存不限;手續簡單、靈活;存期不受限制,利率適當,收益高於活期。適用范圍:中國境內的居民。期限:不約定存期。
人民幣存本取息定期儲蓄:
產品定義:人民幣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是指本金一次存入,利息分次支取的一種定期儲蓄方式。功能與特點:金額較大,存款余額穩定,分期付息。適用范圍:中國境內的居民。期限:存期分為一年、三年、五年。
人民幣零存整取定期:
產品定義:人民幣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是儲戶事先約定存期,每月固定金額,逐月存入,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種定期儲蓄方式。
功能與特點:5元起存,每月存入一次,中途漏存,次月補齊,未補者,視同違約,對違約後存入的部分,支取時按活期利率計息。集零成整,具有計劃性、約束性、積極性等特點。適用范圍:中國境內的居民。
期限:存期分為一年、三年、五年。
個人通知存款 :
產品定義:個人通知存款是指儲戶在存入人民幣款項時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須提前通知銀行,約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額方能支取的儲蓄存款方式。
細分種類:一天通知存款:提前一天通知銀行約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提前七天通知銀行約定支取存款。
功能與特點:存期靈活,支取方便,能獲得較高收益,適用於大額存取較頻繁的存款。適用范圍:中國境內的居民。幣種和期限:幣種僅限於人民幣;不約定存期。
③ 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19條 是效力性規定嗎
第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於非法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活動的規定。
銀行業是專門從事貨幣資金融通的行業,銀行業的穩定和發展與廣大社會公眾的利益休戚相關。因此,各國均對銀行業實行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我國也不例外。本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即銀監會審查批准。前些年,一些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亂集資、亂批銀行業金融機構,亂辦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問題相當嚴重。非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活動往往吸收資金數額巨大、涉及面廣、手段多樣,欺騙性強,且往往與貪污、賄賂、詐騙、侵佔公私財產等犯罪活動相關,潛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和危機。在國家多次降低存貸款利率後,非法集資活動呈上升趨勢,成為危害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由於上述問題的存在,個別地方發生了擠兌、群眾集體上訪,甚至沖擊政府機關等惡性事件。嚴重地擾亂了銀行業金融秩序,損害了群眾利益,破壞了社會穩定。
④ 坐支怎麼解釋
是指單位用自己業務收入的現金直接支付業務支出的行為。根據現金管理條例,未經銀行同意,不得有坐支行為。其業務收入所得現金應於收款的第二天存入銀行。
坐支也不是一律都禁止的。按照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因特殊需要確實需要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說明申請坐支的理由、用途和每月預計坐支的金額,然後由開戶銀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核定開戶單位的坐支范圍和坐支限額。按規定,企業可以在申請庫存現金限額申請批准書內同時申請坐支,說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額,報開戶銀行審查批准,也可以專門申請批准。
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坐支的單位主要包括:
1.基層供銷社、糧店、食品店、委託商店等銷售兼營收購的單位,向個人收購支付的款項。
2.郵局以匯兌收入款支付個人匯款。
3.醫院以收入款項退還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費及支付輸血費等。
4.飲食店等服務行業的營業找零款項等。
5.其他有特殊情況而需要坐支的單位。
單位應嚴格按照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坐支限額坐支現金,不得超過該范圍和限額,並在單位的現金帳上如實加以反映。為便於開戶銀行監督開戶單位的坐支情況,坐支單位應定期向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⑤ 工商銀行教育儲蓄的詳細說明!!
樓上似乎文不對題。
教育儲蓄存款
教育儲蓄屬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開戶時儲戶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到期支取時,憑存摺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金融機構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後,應在「證明」原件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字樣的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
一、教育儲蓄如何開戶?開戶對象?
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學生)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學生)的姓名開立存款帳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開戶對象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參加。
二、如何選擇教育儲蓄存期?
一般來說,六年期教育儲蓄適合小學四年級以上的學生開戶,三年期教育儲蓄適合初中以上的學生開戶,一年期教育儲蓄適合高二以上的學生開戶。這樣,接受非義務教育儲蓄時(即升入高中以後),就可以在教育儲蓄到期時享受優惠利率並及時使用該存款。
三、教育儲蓄享受何種優惠、優惠的條件?
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儲戶提供接受非義務教育儲蓄的學生身份證明,可享受優惠利率及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四、教育儲蓄存款到期、提前、逾期及存期內遇利率調整如何計算利息?
1. 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付利息。儲戶如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 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3. 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到期支取部分,按教育儲蓄到期支取規定支付利息(可參照1)。其超過原定存期部分(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4.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五、教育儲蓄如何辦理異地托收?
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托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後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託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並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
來源:[中國工商銀行網站]
⑥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辦法》解讀
商業銀行與其關聯方之間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迫切需要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
從我國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來看,商業銀行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其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了大量信貸資產損失,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 倒閉的主要原因之一。其表現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是商業銀行的股東利用其對商業銀行的控制權或影響力從商業銀行獲取大量的關聯貸款,從中謀取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例:1995 年原某銀行成立時,25家新股東出資10.61億元,幾天之內股東就以其所持該行股權作質押從該行貸款8.07億元,占股東出資額的76.06%。且股東 貸款用途不明確,既沒有項目可行性報告,也沒有銀行對項目的評估報告,實際上是股東變相抽逃了資本金。又如:某城市商業銀行一控股股東通過對該行的控制,進行違規票據貼現,為其關聯企業套取資金9.8億元,占該行資本凈額的78%,造成了巨大的信用風險,嚴重影響了該行的安全穩健經營。
二是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職位所帶來的便利與商業銀行的關聯方進行關聯交易,從中謀取個人利益。例:上世紀90年代中期,原某信用社聯社主任利用職權分別任命其近親屬為二家城市信用社主任,一人簽字從其控制的3家信用社中貸款4億多元,全部貸給了本人所辦的企業,導致貸款不能按期償還,3家信用社資不抵債被關閉。
隨著我國銀行業的改革與發展,更多的社會資本將投資入股甚至控股商業銀行。雖然銀行股權的多元化有利於完善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大部分股東入股銀行的動機是 好的,但也有少數股東為了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惡意控股銀行,把銀行當作圈錢的工具,嚴重影響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防範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而入股銀行的股東所帶來的風險,是當前銀行業監管工作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我國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的法規尚不完善。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行為作出了一些規范性的規定。《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比例以及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條件有比較原則性的規定。《貸款通則》、《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也對股東貸款做了一些限制性規定。這些法規雖然對商業銀行部分關聯交易行為做了一些規范,但都比較原則,沒有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的界定,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應遵守的原則、關聯方的認定程序、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關聯交易中應控制或禁止的行為、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不易操作。為了完善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銀監會有必要根據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一部比較完善的,操作性較強的,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的行政規章,從制度設計上完善對關聯交易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以加強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並對其內涵進行了界定。《辦法》所規范的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並就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做出了規定。《辦法》對商業銀行的部分關聯交易行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並對商業銀行與關聯方的授信余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做出了規定。
《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法律責任。對通過施加影響迫使商業銀行違反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的股東,銀監會可以限制其權利;對控股股東,銀監會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同時規定對違反關聯交易管理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銀監會有權責令商業銀行進行調整。對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銀監會責令改正、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銀監會視情節輕重,責令商業銀行給予紀律處分,取消一定年限的任職資格或禁止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並可給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