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話銷售公司,法人代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保險銷售法律風險擴展閱讀:
公司法人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3、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❷ 法律風險分為幾類
一、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1、未對合同對方資質進行審查,未對合同對方信用進行審查。2、未按內部順序履行簽訂手續。3、合同先履行後簽訂,先簽章後填寫合同內容等,合同未標注簽訂之日合同章加蓋不符合規定影響合同效力。4、合同上載明的當事人名稱與實際簽章不符。5、合同未載明簽訂日期。6、需辦理備案、公證的合同未料理相關手續。7、對內容尚具有不確定性的合同蓋章。8、擅自調整已審批合同的內容。9、合同文本不當。
二、合同內容上的法律風險1、主要條款不完備。2、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條款:如合同或局部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合格;代理人逾越許可權;意思表示不真實;顯失公平。3、責任限制條款不合理。4、仲裁條款規定不符合要求。5、合同雙方/各方責任等條款約定不清晰。6、知識產權歸屬不明確或有利於公司利益。7、代理范圍/許可權不明。8、未約定保密、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知識產權、不可抗力等條款。9、特殊類型合同文本不當。如設備推銷合同設備/器材/資料的歸屬不明、交易衍生費用分擔不明、知識產權歸屬不明;技術轉讓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圍約定不明確、技術後續改進的效果歸屬不明;工程建設合同未對施工過程中的報批、彌補等事宜做出明確約定;通信設施租賃合同對通信設施租賃期間設備的維護/維修/升級約定不明;商標許可合同的商標授權期限不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的專利轉讓/許可范圍不明、專利權利時效不明、專利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效果和風險分享(分擔)不明、專利授權期限不明;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期限和方式約定不清,等等。10、保證人、代理人資格不合格。11、不同合同之間的義務有沖突。
三、合同履行和變更中的法律風險1、向合同載明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義務。2、未簽署合法有效的協議對合同進行變卦。3、合同履行中,對方發生違約時未及時提出異議並及時採取相關措施。4、合同履行中,對對方的異議未及時依約做出回應。5、合同爭議處置過程中,未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管有效的法律文件。6、怠於行使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如提前終止合同的權利。7、怠於行使求償權:對方已經違約或履行期限屆滿前預期違約時,不及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8、怠於行使代位權:當我公司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到期債權,對我公司造成損害時,不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9、怠於行使解除權:對於依法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未利用合同解除權保護我方利益;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現後,未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10、怠於行使撤銷權:對於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的合同,未行使我方的撤銷權;當我公司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富,對我公司造成損害時,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11、怠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❸ 保險公司銷售員違法
1、不簽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的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
2、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的,從用工之日起就應當建立,不管簽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辦理是違法的。不支付加班工資也是違法的。
3、等到你什麼時候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你再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後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充辦理所有社會保險。
4、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申請勞動仲裁,百分之百勝訴,現在不用著急。但要注意收集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5、單位的違法行為還可以作為你合法辭職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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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內地居民購買香港保險是否具有法律風險
內地居民購買香港保險具有法律風險
一、香港保單不受內地法律保護
首先,內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單,需親赴香港投保並簽署相關保險合同。如在境內投保香港保單,則屬於非法的「地下保單」,既不受內地法律保護,也不受香港法律保護。其次,內地居民投保香港保險適用香港地區法律。如果發生糾紛,投保人需按照香港地區的法律進行維權訴訟。與內地相比,香港法律訴訟費用較高,可能面臨較高的時間和費用成本。
此外,除了法律訴訟之外,投保人也可選擇向香港的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與理賠索償有關的糾紛,但該局目前可裁決的賠償上限是100萬港幣,大額保單的賠償糾紛無法通過該局裁決處理。
二、存在匯率風險和外匯政策風險
一方面,內地居民在香港購買的保單,賠款、保險金給付以港幣、美元等外幣結算,消費者需自行承擔外幣匯兌風險。另一方面,內地居民個人到境外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屬於金融和資本項下的交易,是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尚未開放的項目,存在一定的政策風險。此外,如以期交保費方式購買長期壽險保單,也可能存在因外匯支付政策變化導致無法交納續期保費的風險
三、保單收益存在不確定性
對於分紅保險,其保證收益之上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目前內地保險產品遵照監管要求,按照低、中、高三檔演示紅利水平,演示利率上限分別為3%、4.5%和6%。香港保險市場化程度較高,未對紅利演示作出明確要求,大多數產品通常採用6%以上的投資收益率進行分紅演示。但分紅本身屬於非保證收益,具有較大不確定性,能否實現主要取決於保險公司能否長期保持高投資收益。
四、保單前期現金價值低,退保損失大
中途退保時,投保人只能獲得保單的現金價值。香港監管部門對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無具體要求,大多數長期期交保單在保單前期現金價值很低,前2年甚至為零,客戶如果退保將承受較大的損失
五、需認真閱讀保險產品條款
香港保險產品條款使用繁體字,表述方式與內地不盡相同。投保人需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充分理解保險責任、理賠條件等重要內容,避免因對條款理解不準確而引發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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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險和內地保險的對比
1.香港保險公司被國家政策約束,不得在內地設立服務機構,服務便利性有所欠缺。
2.小額理賠以快遞形式辦理,理賠效率和大陸沒有差異。但是大病理賠有可能處理比較繁瑣,因為內地和香港的醫療診斷差異較大,理賠認定可能會產生糾紛。
3. 如果萬一理賠出現糾紛,內地法律不能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必須由香港法院才能受理。而內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各自對於當地的醫療認定是有偏差的。
4. 香港保險賠付的制度和內地區別較大,賠付的重點也區別很大。香港的保單重點賠付是手術費用,額度比較高。但是內地的情況是葯費,雜費比較高。如果是在內地就醫,去香港理賠,就是全額賠付也是不夠的。
5. 外資保險公司在香港的分公司是允許破產的,而內地保險公司受國務院管轄,不允許破產。
❺ 如何規避商業保險合同的法律風險
需要第三方法律人事詳細查閱合同條款,才能確定
❻ 銷售人員如何做好法律風險防控工作
主要把五險一金做好才能做好法律風險防控工作。
❼ 應聘銷售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企業招聘過程中存在諸多法律風險,主要有:
1、招聘歧視;2、招聘廣告任意許諾;3、濫發求職申請表;4、面試過程中沒有保障勞動者知情權;5、勞動者提供虛假信息缺少相應證據;6、勞動合同中英文文本不一致;7、背景調查不完整或未履行;8、體檢未履行;9、濫用試用期權利;10、簽訂勞動合同存在的風險。
不同企業、不同職位、不同風險,防範措施也不盡相同,因此不能一一闡述。
❽ 繳納社會保險會承擔哪些法律風險
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機構不能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機構不能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本條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而本條司法解釋出台,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2)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隨著司法解釋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規定出台,以及《社會保險法》在媒體上的廣泛宣傳,勞動者以訴訟或勞動仲裁的形式大規模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保損失的時代已經到來!
❾ 如果公司讓人掛名買保險,有什麼法律風險
這個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