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法法中關於客戶代簽名怎麼辦怎麼處分
保險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說代簽無效。
首先需要看業務員是不是在徵得投保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代簽。
在新的《保險法》運行後,代理人的操作也意味著保險公司的行為,如果代理人為了達成自己的業績,為了簽單的簡便讓客戶代簽名,視同保險公司行為,負有相關的責任,保險代理人也會有連帶責任。
新《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新《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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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險公司代簽字管理辦法和處罰規定
不是投保人或者被保人簽字,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員處罰是:開除!!
③ 投保單代簽名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就負責幫別人簽過投保單的名,按理說投保單都該是您個人填寫,但是由於對於您對投保單很陌生,所以就都由保險公司的人負責填寫,這樣方便的所有人.至於簽名的事可能當時忘記,可能各種原因,但是不會影響對您的理賠.這點可以放心.
④ 保險代簽名該如何處理..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您需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投保單的簽字不是您的,不知道您買的是什麼類型的保險,如果是分紅理財類的保險,那麼不需要擔心,到期去取就可以了,因為分紅理財類的保險,對買保險的人自身來說,保障作用一般可以忽視。大多數是死亡或者高殘才能拿到,分紅理財類的保險只是用來理財的。其次,如果您買的是身體保障的健康保險的話,建議您拿投保單去找保險公司重新簽定保險合同,不需要退,但若您確定想退,那麼就告訴保險公司不是您本人的簽字,健康保險涉及的數目一般比較大,確實會發生保險公司會以保單無效為借口來推脫的現象。不知道您購買的保險有沒有超過10天,保險一般都有10天的猶豫期,在10天內,可以全額拿回您的錢,若過了10天,您也可以以報單簽字不是您的為理由要求退款,盡量協商解決,若保險公司執意不退,您可以用法律來幫助你,畢竟臨摹的和真的還是可以通過筆記鑒定來辨別的.一般這樣的情況,法院會支持您的請求
希望回答使你滿意
⑤ 業務員代簽名和偽造簽名 保險公司該承擔哪些
保險產品的購買或變更必須是投保人本人的親筆簽名才是合法的,如是他人代筆或冒簽,則此合同無效,但是如果真是出什麼問題,您要有證據才可以,雖說現在法院大多是站在投保人的利益著想,但是證據還是最重要的,因為除了你簽字,還有個電話回訪,這個是會錄音的,請注意。
保全人簽字是保險公司內部的規定,內勤的簽字也是如此。是為了公司內部的一些管理,證明這個件子是誰負責,如果出現差錯會由此人負責。法律首先面對的是保險公司的責任,然後保險公司才會找到相應人的責任。所以他們的簽字也是有法律效益的
⑥ 關於保險代簽名和銷售人員與實際銷售人員不一致整改要求
第一,該險種應包含了以死亡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之一;(請你詳查所訂合同中「保險責任」的條款)。第二,你為被保險人,且已成年,則父母的代簽名為無效。(如為未成年人,則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其代簽名為有效)。法律依據:1.《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0]133號)二、關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二)按照《保險法》規定,凡是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後投保人才能為其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必須有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投保人、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字。(三)嚴禁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險人填寫投保書和簽名,或誘使他人代替填寫和簽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銷售保單時必須向投保人、被保險人說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變更申請,必須經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補簽名,否則保險公司不得接受。對應的建議一、先找保險代理人或保險公司,闡明你的立場,並稱你會投訴或者起訴,如若他們還是堅持只退現金價值,則二、找當地的保監會投訴,電話及相關投訴渠道等信息請您自己搜索,我不是很清楚;三、可提起訴訟,請專業律師。法院收取的起訴費計算可能是這樣:A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起訴費較低只按件收費(因為無效的法律後果自然能全額退款);B如若請求全額退保,則起訴費按保險費的百分比收取。(注,最好你咨詢你的律師)四、此民事案適用通俗所講的「誰起訴誰提供證據」,但是個人建議你不用急著先去證明簽名的問題,你只用在起訴狀中闡明該簽名不是你的簽名,若A被告承認該簽名不是你本人簽名,即自認,則你不用提供任何證據;B被告不承認,則你可要求專業鑒定,若為你本人簽名則自擔費用,若非本人簽名,則由被告承擔鑒定費五、其實,被告不會傻到「四B「的狀況,其一般的答辯理由無外乎1.你父母明知代簽也有過錯,不能推翻合同無效;2.你承認過或授權過(該類證據,應由被告提供),則另當別論。但多數情形法官會偏向弱勢方,不過案例顯示要看具體情形,判無效有效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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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險代簽名監管規定
無效。
根據我國的新保險法規定: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險法。新修訂的保險法更強調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並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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