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名詞解釋
保險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bǎo xiǎn,英文是Insurance或insuraunce,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1)保險學中風險的名詞解釋擴展閱讀
保險的意義和功用在於為了轉移我們身邊的風險,一旦發生意外就會造成巨額的損失。保險就是減少這種損失的。保險的功用能抵禦疾病、意外、醫療還有養老風險。
保險具有分配事故損失的財務安排;從法律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是一方當事人同意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損失的契約安排。從社會的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成熟」的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穩定器」。
Ⅱ 保險學中的風險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風險問題在傳統的哲學和社會學的研究中,並沒有被認為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可是,在現實的社會生活和社會活動(經濟活動、政治活動、軍事活動、醫療活動、體育活動等)中,風險問題卻是一個經常遇到的和非常重要的問題。在經濟學、軍事學、醫學等學科的研究中,風險問題也已成為了一個引起許多學者關注的問題。
這里將結合一些社會現實生活的問題和有關學科的研究成果,著重從哲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的角度對風險問題進行一些分析和討論。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和從根本上看,風險現象只能是而且必定是社會現象。在描述 「 純粹 」 的自然現象時,在 「 純粹 」 的自然科學中, 「 風險 」 這個概念是毫無用武之地的,換言之,在這里不需要也用不上 「 風險 」 這個概念。例如,我們有理由推斷在許多億年之前的地質年代裡,地球上曾經有過猛烈的火山爆發,有過極其強烈的地震。
但是,由於那時沒有人類,我們就不能說那時的地球環境是一個高 「 風險 」 的地質環境。可是,在當前的社會條件下,如果有人要在某個有頻發地震歷史的地區建造大壩,那我們就必須說這是一個有很大風險的事情了。
更具體地說,任何風險都必定是而且只能是針對某個人類主體而言的風險。討論風險問題時所針對的主體一般來說是作為個人的主體或作為集體的主體,有時也可以是某些類型的主體,甚至是全人類和人類社會。
因此,對風險泛泛而談是沒有意義的,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有可能是荒謬的。 例如,在對抗性的軍事活動或體育活動中,對某一方來說是高風險的行為,對另一方來說,往往就是沒有什麼大風險的行動了。
Ⅲ 人身保險學的名詞解釋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1,含義: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是否締約以及締約條件的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締結的保證與承諾。
2,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行業是風險管理行業。
保險信息不對稱:有關保險標的的信息不對稱,有關對於保險合同條款的信息不對稱(附合合同,條款復雜,專業性強)。
(2)保險合同的射悻性
保險合同的射悻性指投保人的保險費支出與保險賠款不對稱,以及是否取得保險賠償取決於偶然事件。
二、告知:
(一)含義: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之時和之後,當事人一方應對已知或應知的與風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向保險方作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所謂實質性重要事實對於保險人來說,指那些影響到保險人確定保險費率或影響其是否承保以及確定承保條件的事實;對於投保人來說,指有關保險條款、費率以及其他條件等可能會影響其作出投保決定的事實。
(二)告知的形式:對投保人來說,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對保險人來說,有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我國規定採用詢問回答告知和明確說明。
三、保證
1,含義:保險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擔保在保險期限內對某一事項作為或不作為,或者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保證是保險人接受承保或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
2,保證的分類
明示保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證;
默示保證:有關法律、慣例所包含的保證;
確認保證:對過去和現在某一特定事實存在與否的保證;
承諾保證:對現在和將來作為和不作為的保證。
四、棄權與禁止反言
1,棄權:合同的一方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表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
2,禁止反言:當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已經棄權的情況下,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項權利。
棄權與禁止反言不僅可以約束保險人的行為,而且也維護了被保險人的權益。
案例:某人妻子生產,為防萬一,他給錢讓小舅子張三幫忙辦理投保「母嬰安康險」。沒想到,張三在辦理投保時以自己作為投保人和受益人。作為保險兼業代理人的院方雖然知道張三投保不符合保險利益原則,但沒有提出異議而接受了投保。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即若保險標的安全,則投保方可以由此而獲益;而保險標的受損,被保險人就會蒙受經濟損失。
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合同的訂立和保險關系的存在必須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和依據。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觀存在的利益:即客觀上或事實上存在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預期利益。
3,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名譽、精神財富等非經濟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運用
(一)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與物的關系)
(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權、經營權、留置權、抵押權、管理權等產生。
(2)預期利益: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確實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如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只要存在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就能生效。
(4)合同利益: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賣方對貨款的信用保險,買方對貨物)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與人的關系)。
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原則有三種: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和法定原則。我國採用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並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與父母;
(3)與投保人有撫養(上對下)、贍養或者扶養(同輩之間)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人。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進行投保時,除了要求經濟利益關系外,還必須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方能生效。
(二)保險利益的適用時限
保險利益原則在不同險種中有不同的要求:
1,一般財產保險(除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以外的其他財產保險)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為嚴格的,具體表現在:
(1)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
(3)保險合同的轉讓一定要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由其簽字方為有效。
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1)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保險利益,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
(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自由轉讓,無須徵得保險人同意。
3,人身保險
(1)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需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就行;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無關緊要;
(2)人壽保險單可出售、轉讓和抵押
近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時間上或空間上離損失最近的原因。與近因相對應的是遠因或非主因。
近因並不等於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靠近的原因,而是引起損失發生的最有作用力,最有效的一個原因。
近因原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即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構成保險人賠付的條件。
在實際工作中,區分近因與遠因非常復雜。有時必須結合不同險種的具體規定來確定近因與遠因。
例:某貨輪裝有冷凍食品一批以及大豆1000公噸。貨主對這些貨物均投保了一切險加戰爭險和罷工險。貨抵目的地後,大豆剛卸碼頭便遇上當地工人罷工。在工人與政府的武裝沖突中,該批大豆有的被撤地面,有的被當作掩體。損失近半。另外,貨輪因無法補充燃料,以致冷凍設備停機,造成冷凍食品變質。這些因罷工而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造成大豆損失的近因是罷工,屬於罷工險責任,故保險公司承擔大豆損失賠償責任;而冷凍食品損失的近因是燃料不足和冷凍設備停機,不屬於罷工險的責任范圍,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與目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即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損失賠償以恢復被保險人在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為准。即有損失有賠償,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目的在於: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
(二)補償原則的限制
1.以實際損失為限: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損失獲利;
2.以保險金額為限:確保保險人處於平等地位;
3.以保險利益為限:可以防止賭博行為,避免或減少道德風險。
(三)損失補償的方式
1,不定值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投保時只確定保險金額(賠償上限)。發生保險事故後,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大小關系有三種不同情況:
(1)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即部分保險。
保險賠償額=實際損失額×保險保障程度×100%
保險保障程度=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2)足額保險: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保險賠償額為保險財產實際損失額
(3)超額保險: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這時,超過部分無效,保險賠償額也是保險財產實際損失額。
2,定值保險:在投保時就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
適用的情況包括:保險標的流動的貨物運輸保險,難於確定價值的特殊商品,如珠寶、古玩、字畫等。
損失賠償辦法:
全損時,按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
部分損失時,按損失程度賠償,即:保險賠償額=保險金額×損失程度
問題:
第一,某甲向A保險公司按定值保險投保了貨運保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後發生保險事故,此時貨值為120萬元,損失額為96萬元。問保險公司應賠多少?
第二,某乙向B保險公司按不定值保險投保了財產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後發生了保險事故,此時貨值為20萬元,損失額為5萬元。問保險公司應賠多少?
3,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第一危險:保險金額限度以內的損失。
第二危險:超過保險金額以外的損失。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按保險金額限度內的實際損失金額予以賠償,而對保險金額之外的損失不予賠償的方式。主要適用於家庭財產保險。
4,限額賠償方式
(1)固定責任賠償方式:保險人只對實際價值低於標準保障限額之差予以賠償的方式。主要適用於農作物保險。其計算公式如下:
賠償金額=限額責任—實際收獲量
(2)免賠限度賠償方式。保險人事先規定一個免賠限度,在損失超過該限度時才予以賠償的方式。
A:相對免賠方式: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率(損失率大於免賠率)
B:絕對免賠方式: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率—免賠率)
二、代位求償與委付
(一)代位求償
代位原則及後面的分攤原則都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代位:即保險人取代投保方對第三者的求償權或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地位。
1,代位求償的含義: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其意義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而獲得超額賠償,同時有利於被保險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有利於維護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使責任方對其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
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造成時,被保險人享有雙倍索賠權:無條件向第三者索賠;有條件向保險公司索賠,即不得免除第三者的賠償義務並將該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人。
2,代位求償的條件
(1)保險標的損失是由於保險責任事故引起的;
(2)保險事故由第三方的責任引起。代位求償權是由侵權行為和合同責任引起的。其中侵權是按法律規定應對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合同責任是根據合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
(4)保險人必須履行了賠償責任。
(5)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如保險人追償的款項如超過賠償金額,其超過部分應歸還被保險人。
3,代位求償的適用范圍:財產保險。
但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除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委付
1,委付的概念與條件。
委付: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推定全損:保險標的發生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而按全損予以賠償。
委付的條件如下:
(1)保險標的物推定全損;
(2)對標的物的整體提出委付要求;
(3)經保險人承諾;
(4)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委付申請;
(5)標的物所有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
2,委付的效力:委付一經成立,對保險雙方均產生約束力。
3,委付與代位求償的區別
(1)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無須承擔其他義務;而接受委付時既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也要承擔其中義務。
(2)代位求償權只限於保險賠償金額范圍內,而委付使保險人享有該標的物的一切權利。
三、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分攤原則:在重復保險情況下,被保險人所能得到的賠償金由各保險人採用適當的方法進行分攤。
分攤的方式包括:
1,比例責任制:各保險人按各自的保險金額占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來分攤保險事故損失的方式。計算公式如下:
某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該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實際損失
2,獨立責任制:各保險人按各自單獨承保時賠款額占所有保險人的賠款額總和的比例來分攤保險事故損失的方式。即:
某保險人的賠償額=該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獨立責任總額×實際損失
3,順序責任制:根據各保險人出立保單的先後順序來確定賠償責任。
在以上兩種分攤方法中,我國一般採用比例責任制的分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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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名詞解釋什麼是保險原理
1.人身保險和人壽保險的什麼區別?
人壽保險是屬於人身保險中的一種,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三部分,
人壽保險又可以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和兩全保險。
2.第三類保險強制保險包涵哪些方面?第三類強制保險好像沒有這個名詞,我也才疏學淺。
按照保險標的的性質,保險通常劃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等;第二類是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和責任保險;第三類是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
3.考保險資格證,需要考哪些方面內容?
保險法、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保險原理與實務保險相關知識與法規
一、保險原理
包括保險概述、保險合同、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費率釐定原理、保險公司業務管理、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督管理。
二、保險實務
包括財產保險實務、運輸工具保險實務、貨物運輸保險實務、責任保險實務、信用和保證保險實務、工程保險實務、特殊風險保險實務、人壽保險實務、意外傷害保險實務、健康保險實務和再保險實務。
三。保險公估,經紀,代理相關知識
包括保險公估人概述、保險公估人的經營、保險公估人的監管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與執業操守。
四。保險相關法規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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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學中的風險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風險:在實現其目標的經營活動中,會遇到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這些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程度是無法事先預知的,這些事件將對經營活動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程度。這種在一定環境下和一定限期內客觀存在的、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就是風險。簡單來說,所謂風險就是指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和一定的環境條件下,人們所期望的目標與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程度。
Ⅵ 保險基礎知識名詞解釋
代資考書上有哦,我幾乎天天看,哈哈~認真回答,求採納哦~
3、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麼保險價值。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將其載之於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4、代位追償:保險代位權分為權力代位與物上代位,代為追償應該是權力代位。
定義: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補充一個「物上代位」: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時,保險人按照合同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5、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指公司一年以內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健康險業務按規定從本期保險責任尚未到期,應屬於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險費中提取出來形成的准備金。
6、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而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7、共同保險又稱"共保",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標的的同一危險、同一保險事故,而且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8、總准備金是指保險人從決算後的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並逐年積累,用以應付巨大賠款時彌補虧損的資金。設置總准備金,既是保持保險人業務經營穩定和組織經濟補償的需要,也是巨型災害和特大事故的發生在年度間不平衡的必然結果。提取總准備金的計算方法是:總准備金=當年實現的利潤-當年所得稅-調節稅-利潤留成。
9、告知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之時和之後,當事人一方應對已知或應知的與風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向另一方作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10、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11、保險:給你保險法的定義吧。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12、賠款准備金指在每一財務年度決算以前,保險人對已經索賠尚未賠付的保險賠償或給付,或者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尚未索賠的保險賠款或給付所提存的資金准備。
13、委付是指保險人同意將受損的保險標的視為推定全損,在補償被保險人全部損失的同時,獲得該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保險人接受委付後,可以通過對標的物的處理,接受大於賠償金額的收益。(這個概念應該結合「代為追償」來解釋,但是總的來說,委付一般發生在海上保險)
14、保險金額(前面已經有了)。
15、保險單簡稱為保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必須完整地記載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保險單記載的內容是合同雙方履行的依據,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
16、風險管理(不同的教案有不同的解釋)是指各經濟單位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用最經濟合理的方法來綜合處置風險,以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學管理方法。
17、保險期限:也稱保險期間。即保險合同雙方當事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起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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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保險類的問題,名詞解釋
代資考書上有哦,我幾乎天天看,哈哈~認真回答,求採納哦~
3、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麼保險價值。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將其載之於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4、代位追償 :保險代位權分為權力代位與物上代位,代為追償應該是權力代位。
定義: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補充一個「物上代位」: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時,保險人按照合同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5、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指公司一年以內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健康險業務按規定從本期保險責任尚未到期,應屬於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險費中提取出來形成的准備金。
6、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而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7、共同保險又稱"共保",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標的的同一危險、同一保險事故,而且保險 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8、總准備金是指保險人從決算後的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並逐年積累,用以應付巨大賠款時彌補虧損的資金。設置總准備金,既是保持保 險人業務經營穩定和組織經濟補償的需要,也是巨型災害和特大事故的發生在年度間不平衡的必然結果。提取總准備金的計算方法是: 總准備金=當年實現的利潤-當年所得稅-調節稅-利潤留成。
9、告知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之時和之後,當事人一方應對已知或應知的與風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向另一方作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10、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11、保險:給你保險法的定義吧。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12、賠款准備金指在每一財務年度決算以前,保險人對已經索賠尚未賠付的保險賠償或給付,或者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尚未索賠的保險賠款或給付所提存的資金准備。
13、委付是指保險人同意將受損的保險標的視為推定全損,在補償被保險人全部損失的同時,獲得該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保險人接受委付後,可以通過對標的物的處理,接受大於賠償金額的收益。(這個概念應該結合「代為追償」來解釋,但是總的來說,委付一般發生在海上保險)
14、保險金額(前面已經有了)。
15、保險單簡稱為保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必須完整地記載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保險單記載的內容是合同雙方履行的依據,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
16、風險管理(不同的教案有不同的解釋)是指各經濟單位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用最經濟合理的方法來綜合處置風險,以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學管理方法。
17、保險期限:也稱保險期間。即保險合同雙方當事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起訖時間。
Ⅷ 風險因素名詞解釋
常常聽到的股市有風險,投資要謹慎。風險事故發生的潛在原因是風險因素,那麼,什麼是風險因素呢?
風險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風險事故發生的機會或擴大損失幅度的原因和條件。構成風險因素的條件越多,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損失就會越嚴重。
風險因素是風險事故發生的潛在原因,是造成損失的內在的或間接的原因。
分類
根據影響損失產生的可能性和程度,風險因素可分為有形風險因素和無形風險因素。
一、有形風險因素
有形風險因素是指導致損失發生的物質方面的因素。比如財產所在的地域、建築結構和用途等。南方地域要比北方地域發生洪災的可能性大;木質結構的房屋要比水泥結構的房屋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大;機動車從事營運的要比非營運的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
二、無形風險因素
文化、習俗和生活態度等一類非物資形態的因素也會影響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和受損的程度。無形風險因素包括道德風險因素和行為風險因素兩種。
1.道德風險因素是指人們以不誠實、或不良企圖、或欺詐行為故意促使風險事故發生,或擴大已發生的風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的因素。
2.行為風險因素是指由於人們行為上的粗心大意和漠不關心,易於引發風險事故發生的機會和擴大損失程度的因素。
就以外匯交易的風險來了解,有金融業人士表示,外匯交易雖然看起來風險巨大,細究起來,風險更多源自自身,而非市場本身。對交易來說,市場並不存在絕對不可控的隨機因素。比如經典的2015年A股股災、11月11日中國期貨市場夜盤巨幅震盪,都堪稱市場隨機性風險的代表之作。我們不應該把所有的資金都放在一個賬戶,對每筆訂單設置止損是必要條件,主力資金和倉位少碰偏門貨幣、黃金、原油、德指和交叉盤。主力資金管控好倉位。嚴格把控好風險因素,降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