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公告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1〕412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
為貫徹落實《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中發〔2011〕1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與管理,促進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農字〔2000〕18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扶貧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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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准、地方扶貧標准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准、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❺ 2016年以來,鄉里享受了哪些幫扶政策有哪些資金支持比2015年有哪些變化
1.農村造福工程。實施扶貧到戶的扶貧政策。二是居住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受地質災害威脅農戶;四是因遭受自然災害房屋倒塌和損毀,經民政部門認定需要重建的農戶;五是不屬於上述四類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新建及五保戶由當地政府統一安置的。以上對象享受政策不能與危房改造政策重復。一是新建安置區(安置區規模在20戶以上)。2016年安置區規劃在20戶至50戶以下當年完成建房的,規劃在50戶以上的當年可完成50戶以上建房的,並確保2017年內完成基礎設施建設。二是擴建安置區(安置區規模在50戶以上)。2013年後開建並有續建、擴建的,累計集中安置100戶和50戶以上規模(2016年新增安置分別不少於30戶和20戶),且基礎設施建設比較配套的安置區。在政策上,國家層面政策,屬國定貧困人口(2015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55元)的易地扶貧搬遷,享有中央預算內投資按人均7000元的標准補助貧困戶住房建設、按人均1萬元的標准發行發地方政府債券、按人均5000元的標准發行專項建設基金(中央財政給予90%貼息)、由國開行、農發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人均不超過3.5萬元長期信貸資金支持(中央財政給予90%貼息)等等。同時,還可享受省造福工程補助政策。省上層面政策,搬遷對象按人均3000元給予補助;建檔立卡貧困戶、計生戶、少數民族、貧困殘疾人等對象享受政策疊加,即建檔立卡貧困戶每戶增加補助3000元、計生戶每戶追加補助3000元、少數民族戶每人追加補助1000元、貧困殘疾人家庭人口每人增加1000元;「五保戶」搬遷對象每戶15000元補助。另省定標准貧困人口搬遷每人再增加7000元補助。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20戶以上至99戶的,20戶的補助20萬元,以此每增加10戶加10萬元補助;100戶以上的在補助150萬元的基礎上,每增加10戶加10萬元補助;200戶以上的在補助300萬元的基礎上,每增加10戶加10萬元補助。市級層面政策,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20戶以上至49戶的,給予5萬元補助;50戶以上至99戶的,給予10萬元補助;100戶以上的,給予15萬元補助。安置方式:各地可採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貨幣化安置等多種安置方式;鼓勵五保戶入住幸福院、養老院統一安置。資金管理: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農戶建房補助資金一律採取一卡通(折)的方式由縣里直接打卡發放到戶,嚴禁以任何借口經由鄉村轉帳變相挪用補助資金,堅決查處冒領、剋扣、拖欠補助資金和向農戶索要「回扣」、「手續費」等行為。操作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安全住房。在農戶自願的基礎上,嚴格確定造福工程對象,嚴禁將非農戶口列入搬遷改造對象。一是農戶申請。符合造福工程條件的農戶,由農戶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戶口薄、計生戶、殘疾人、五保戶、建檔立卡貧困戶等相關證明資料復印件。二是集體評議。村委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並在村務公開欄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填寫《福建省造福工程審批表》,並上報鄉(鎮)政府。三是入戶審核。鄉(鎮)政府組織人員進行入戶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鄉(鎮)政府簽署意見報縣(市、區)農業局(農辦、扶貧辦),審核結果要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四是審批公示。縣(市、區)要對鄉(鎮)上報的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予以審批,審批結果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況、家庭住房情況等。五是竣工驗收。竣工一戶驗收一戶,發放補助資金。各個程序必須按規定認真組織實施,特別是在村務公開欄的三次公示(公示時間每次不少於7天),都需分別留下數碼照片以備檢查。2. 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第一類:特困供養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人員);第二類:低保對象、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參與社會生活和自理困難的肢體、智力、精神、視力、語言、聽力殘疾,殘疾等級為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人員;第四類: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1)資助參保參合。對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進行資助。對第一、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2)特殊門診救助。特殊門診救助是對因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負費用較高的第一、二類救助對象進行醫療救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確定的門診特殊病種,特殊門診救助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的60%。(3)住院救助。第一、二類救助對象在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中,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第一類救助對象按90%、第二類救助對象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4)一次性定額救助。第三類救助對象年度內因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仍有困難的,可申請一年一次性定額救助。(5)重特大疾病救助。對患重特大疾病的醫療救助對象,在年度內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和上述醫療救助及其他社會救助後,剩餘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先由其個人支付,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可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3. 困難學生資助。以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人口和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人口(含特困人員)為重點,精確對准全日制在校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群體,落實教育多元扶持和資助。一是學前教育資助。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幼兒、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幼兒、孤兒或殘疾幼兒、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按每生每年2000元政府助學金標准予以補助。二是義務教育資助。對農村義務教育公辦寄宿制學校寄宿生和城鄉義務教育公辦寄宿制學校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寄午餐學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標准進行營養餐補助;同時,對城鄉義務教育公辦寄宿制學校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寄宿生,按小學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標准補助生活費。三是普通高中教育資助。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學生、孤兒或殘疾學生、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按每生每年3000元國家助學金標准予以資助;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四是中職教育資助。對中職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含技工學校)免除學費,並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國家助學金標准予以資助。五是普通高等教育資助。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學生無需提交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即可申請本專科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政府貼息;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本專科學生按每生每年4000元國家助學金標准予以資助,同時優先享受新生入學資助、勤工儉學、校內獎助學金、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六是少數民族學生資助。按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高中每生每年1600元助學金給予資助;同時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普通高中少數民族學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國家助學金標准予以資助。4.整村推進。農村綜合發展的扶貧政策。分期分批確定扶貧開發重點村,實施整村推進。省級重點村實行「部門掛鉤、資金扶持、幹部駐村」的工作機制,繼續從省直機關和中央駐閩單位選派優秀幹部到重點村擔任第一書記,任期三年,為重點村群眾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繼續從有關省直和中央駐閩單位中捆綁集中部分資金,專項用於扶持省級扶貧開發重點村建設,省里對每個省級扶貧開發重點村每年多渠道安排幫扶資金30萬元以上,期中省財政統籌捆綁資金,每個村20萬元;由企業掛鉤幫扶的村,企業每年不能低於20萬元扶持資金。2015年開始,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4500元的少數民族貧困村納入全省第四輪扶貧開發整村推進實施范圍,每年予以每個村20萬元的資金支持。市級重點村採取「互動聯動,一體運作」的扶貧開發機制,以機關部門為依託,將機關部門的資源優勢和力量集聚到聯動村,並對接省上項目和政策,每期安排15個村進行部門掛鉤幫扶,市財政每個村每年安排20萬元基礎設施建設資金。5. 扶貧小額信貸。調動信貸資源的扶貧政策。一是小額信貸貼息資金。扶貧小額信貸貼息對象和使用范圍: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貸款給予貼息。貧困戶每戶貼息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貼息標准按實際貸款額的5%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一般為1-2年,最長不超過3年。在確保貧困戶貸款貼息需求的基礎上,為能夠帶動貧困戶發展的農林牧漁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提供貸款貼息。項目業主每帶動一戶可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但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貼息期限最長為1年。二是小額信貸風險擔保金。由政府為貧困戶因發展生產和服務業貸款提供無抵押擔保。貧困戶可享受每戶貸款額度為5萬元以內,貸款年限為3年以內的無抵押擔保。在確保貧困戶貸款需求的基礎上,為能夠帶動貧困戶發展的農林牧漁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提供貸款擔保。6. 「雨露計劃」。貧困地區跨越式發展的扶貧政策。對建檔立卡貧困戶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中央財政將繼續實行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補貼資金原則上要求發放給從事糧食生產的農民,具體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014年1月份,中央財政已向各省(區、市)預撥2015年種糧直補資金151億元。2015年1月份,中央財政已向各省(區、市)預撥種農資綜合補貼資金1071億元。小麥、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畝補貼10元。其中,新疆地區的小麥良種補貼15元;水稻、棉花每畝補貼15元;馬鈴薯一、二級種薯每畝補貼100元;花生良種繁育每畝補貼50元、大田生產每畝補貼10元。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准。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標准按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拖拉機根據馬力段的不同補貼額從500元到1.1萬元不等,聯合收割機根據喂入量(或收割行數)的不同分為3000元到1.8萬元不等。國家將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力度,實行新增補貼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傾斜政策。2014 年生產的小麥(三等)最低收購價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價幅度為5.4%;2014年生產的早秈稻(三等,下同)、中晚秈稻和粳稻最低收購價格分別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別提高3元、3元和5元,提價幅度分別為2.3%、2.2%和 3.3%。2015年,繼續執玉米、油菜籽、食糖臨時收儲政策。常規產糧大縣獎勵標准為500-8000萬元,獎勵資金作為一般性轉移支付,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使用,超級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用於扶持糧食生產和產業發展。在獎勵產糧大縣的同時,中央財政對13個糧食主產區的前5位超級產糧大省給予重點獎勵,其餘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用於支持本省糧食生產和產業發展。油菜籽增加獎勵系數20%,大豆已納入產糧大縣獎勵的繼續予以獎勵;入圍縣享受獎勵資金不得低於100萬元,獎勵資金全部用於扶持油料生產和產業發展。依據生豬調出量、出欄量和存欄量權重分別為50%、25%、25%進行測算。中央財政繼續實施生豬調出大縣獎勵。2015年,啟動東北和內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試點,探索糧食、生豬等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營銷貸款試點。中央財政安排農業防災減災穩產增產關鍵技術補助60.5億元,在主產省實現了小麥「一噴三防」全覆蓋。2013 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20億元,在全國建設12500個萬畝示範片,並選擇5個市(地)、81個縣(市)、600個鄉(鎮)開展整建制推進高產創建試點。2015年,國家將繼續安排20億元專項資金支持糧棉油糖高產創建和整建制推進試點,並在此基礎上開展糧食增產模式攻關,集成推廣區域性、標准化高產高效技術模式,輻射帶動區域均衡增產。2015年,繼續推進園藝作物標准園創建工作,並已按照2013年資金規模的70%撥付地方。2015年,中央財政安排測土配方施肥專項資金7億元。2015年,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面積達到14億畝;糧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積達到7億畝以上;免費為1.9億農戶提供測土配方施肥指導服務,力爭實現示範區畝均節本增效30元以上。2015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8億元,繼續在適宜地區推廣秸稈還田腐熟技術、綠肥種植技術和大豆接種根瘤菌技術,同時,重點在南方水稻產區開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綜合技術推廣,在北方糧食產區開展增施有機肥、鹽鹼地嚴重地區開展土壤改良培肥綜合技術推廣。農業部將會同有關部委繼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進育繁推一體化企業做大做強。一是強化項目支持。二是推動科技資源向企業流動。三是優化種業發展環境。經國家發改委批准,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正式納入《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總投資4985萬元,專項用於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和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統的統一開發。中央財政繼續安排2340萬財政資金補助農業標准化實施示範工作,在全國范圍內,依託「三園兩場」、「三品一標」集中度高的縣(區)創建農業標准化示範縣44個。生豬良種補貼標准為每頭能繁母豬40元;奶牛良種補貼標准為荷斯坦牛、娟姍牛、奶水牛每頭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種每頭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種補貼標准為每頭能繁母牛10元;羊良種補貼標准為每隻種公羊800元;氂牛種公牛補貼標准為每頭種公牛2000元。2014年國家將繼續實施畜牧良種補貼政策。從2007年開始,中央財政每年安排25億元在全國范圍內支持生豬標准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支持資金主要用於養殖場(小區)水電路改造、糞污處理、防疫、擠奶、質量檢測等配套設施建設等。2015年國家將繼續支持畜禽標准化規模養殖。2015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實施動物防疫補助政策。中央財政按照每畝每年6元的測算標准對牧民給予補助,初步確定5年為一個補助周期;中央財政對未超載的牧民按照每畝每年1.5元的測算標准給予草畜平衡獎勵;給予牧民生產性補貼,包括畜牧良種補貼、牧草良種補貼(每年每畝10元)和每戶牧民每年500元的生產資料綜合補貼。2015年,國家將繼續在13省(區)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中央財政每年安排3億元支持高產優質苜蓿示範片區建設,片區建設以3000畝為一個單元,一次性補貼180萬元(每畝600元),重點用於推行苜蓿良種化、應用標准化生產技術、改善生產條件和加強苜蓿質量管理等方面,2015年將繼續實施「振興奶業苜蓿發展行動」。根據《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漁業油價補助對象包括:符合條件且依法從事國內海洋捕撈、遠洋漁業、內陸捕撈及水產養殖並使用機動漁船的漁民和漁業企業。2015年將繼續實施這項補貼政策。2013年落實漁業資源保護與轉產轉業轉移支付項目資金4億元,其中用於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萬元,海洋牧場示範區建設9400萬元。2015年該項目將繼續實施。2013年開始,中央對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給予補助,無房戶、D級危房戶和臨時房戶戶均補助2萬元,C級危房戶和既有房屋不屬於危房但住房面積狹小戶戶均補助7500元。2015年國家將繼續實施這一政策。`中央投資按每艘船總投資的30%上限補助,且原則上不超過漁船投資補助上限。2015年該項目將繼續實施。對農業改革與建設試點示範區給予1000萬元左右的獎勵。力爭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今年對示範區建設的貸款余額不低於300億元。2015年的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以啟動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和試驗項目、組織召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交流會、完成改革試驗項目中期評估三大工作為重點。2015年,將繼續組織實施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補助項目,按照不超過單個設施平均建設造價30%的標准實行全國統一定額補助對目錄范圍內的鮮活農產品與目錄范圍外的其他農產品混裝,且混裝的其他農產品不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或車廂容積20%的車輛,比照整車裝載鮮活農產品車輛執行,對超限超載幅度不超過5%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比照合法裝載車輛執行。繼續對鮮活農產品實施從生產到消費的全環節低稅收政策,將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擴大到部分鮮活肉蛋產品。2015年國家將繼續實行生鮮農產品流通環節稅費減免政策。2015年,因地制宜發展戶用沼氣和規模化沼氣。一是開展耕地重金屬污染治理。二是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三是開展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四是開展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實行退耕。五是開展農牧交錯帶已墾草原治理。六是開展東北黑土地保護。七是開展濕地恢復與保護。推進新一輪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重點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規模化畜禽養殖區和居民生活區的科學分離,引導養殖業規模化發展,支持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污綜合治理與利用。引導農民開展秸稈還田和秸稈養畜,支持秸稈能源化利用設施建設。2015年,農業部將進一步擴大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使試點縣規模達到300個,新增200個試點縣,每個縣選擇2-3個主導產業,重點面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中的帶頭人、骨幹農民。2015年,中央財政安排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補助項目26億元,基本覆蓋全國農業縣。2015年,國家將繼續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以提升綜合素質和生產經營技能為主要目標,對務農農民免費開展專項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系統培訓。2015年依託培訓基地舉辦117期示範培訓班,通過專家講課、參觀考察、經驗交流等方式,培訓8700名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和3000名大學生村官。選拔50名左右優秀農村實用人才,每人給予5萬元的資金資助。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二是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范圍。三是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農村的合法權益。2015 年,國家將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選擇部分地區進行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豐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類型。國家將推進社區性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這些組織必須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堅持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國家還將進一步完善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管理體制,明確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責,鼓勵地方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對於種植業保險,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貼40%,對東部地區補貼35%,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單位補貼65%,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對能繁母豬、奶牛、育肥豬保險,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貼50%,對東部地區補貼40%,對中央單位補貼80%,地方財政至少補貼30%。對於公益林保險,中央財政補貼50%,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補貼90%,地方財政至少補貼40%;對於商品林保險,中央財政補貼30%,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補貼55%,地方財政至少補貼25%。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覆蓋全國,地方可自主開展相關險種。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是對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建設項目進行獎勵或者補助的政策。推動落實涉農建設項目、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抵押擔保、農業保險、設施用地等相關政策,幫助解決家庭農場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2015年,除繼續實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農業部將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關部門選擇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帶動能力強、信用記錄好的合作社,按照限於成員內部、用於產業發展、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風險可掌控的原則,穩妥開展信用合作試點。46.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政策。對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流轉土地給予獎補。明確政府購買社會化服務的具體內容、衡量標准和運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資質的經營性服務組織從事農業公益性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2015年,選擇三個省作為整省推進試點,其他省(區、市)至少選擇1個整縣推進試點。根據1號文件的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將深入研究新型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產權交易、股權的有償退出和抵押、擔保、繼承等重大問題。2015計劃完成農村危房改造任務260萬戶左右。擬按照東、中、西部墾區每戶補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標准,改造農墾危房24萬戶;同時按照中央投資每戶1200元的補助標准,支持建設農墾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❻ 精準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精準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根據省扶貧和移民辦、省財政廳相關文件精神,結合龍南縣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扶持產業基地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
1、所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照《龍南縣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組織實施,並嚴格執行項目公示公告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監管制、項目審計結算制、項目績效考評制、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及縣級報賬制。
2、工程預算由縣扶貧和移民辦初審後,報縣工程結算審計中心核定,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審查核定的項目預算,不得擅自擴大或調整預算,項目建設期間不得擅自增加未納入工程預算的其他建設項目,如需調整預算、增加投資的,應經縣扶貧和移民辦、縣財政局審查提出意見後,報縣領導小組批准。
3、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隱蔽工程、工程驗收簽證應當做到情況清楚、數據真實、圖紙或施工說明完整、責任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代表、有關監督人員應當在簽證單上簽字確認。
4、工程項目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後,縣扶貧和移民辦要組織相關部門技術人員、鄉(鎮、場、管委會)扶貧工作分管領導和扶貧專干、村委會代表、監督小組或理事會成員進行據實驗收。承建單位負責編制結算資料報縣扶貧和移民辦初審後,再報縣審計中心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對建設質量差,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限期整改,明確復查時間重新組織驗收。
5、項目竣工驗收後,必須按規定設置工程標示牌,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項目管護(受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制定管護措施,保證項目工程的正常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